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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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预缴税款的 4 种情形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加之一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让很多财务人员措手不及。 下面快学会计就为大家讲讲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 :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 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 =预收款 /(1+
2、税率 /征收率)*3% 政策依据 :税总2016 18 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X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 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 (1+5%)X3%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 :财税 2017 58 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
3、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11 号)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 (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 (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号印发 )。 税总 2016 17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
4、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x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一 (1+3%) X 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
5、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X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 2017 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
6、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 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
7、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 3%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 )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 2016 68 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8、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出租其 2016年 5 月 1 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 )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
9、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 2016 47 号件第三条:(二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由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计算: ? 单位 (个体出租住房除外 ) 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方法: 预缴税款 =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依据 : 税总2016 17号公告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一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11%) X 3% (二
10、)纳税人由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X 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X 1.5%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 :财税 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
11、余额,按照5%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 年 4 月 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的计算: 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 x 5%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1+5%) X 5%政策依据 : 税总2016 14 号公告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 X 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1+5%) 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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