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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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

2、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 (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

3、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第十二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 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清运。

4、第十三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三十日内 ( 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 )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纳入统一管理。第十六条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含施工者自备车辆 ) ,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

5、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第十九条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 ( 以下简称五城区 ) 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 在其它区 ( 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

6、门办理。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在其它区(市) 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 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

7、除污染、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 (三)至第 (五)项行为的,可暂扣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至五日直至经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一)使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 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

8、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第二十七条对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9、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九条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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