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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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构建我市多层次、多结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限价商品住宅的概念) 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 提出限制销售价格、 限制住宅套型面积, 限制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 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十区范围内限价房的销售和管理。增城市、从化市限价房的销售和管理办法由县级市政府另行制定。

2、第四条(出让规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本市住宅需求情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总量平衡、统筹安排。第五条(户型要求) 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 平方米。第六条 (最高销售价格要求) 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 原则上按地块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的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70% 的标准制定。第七条(销售对象要求) 购买限价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广州市户籍人口。(二)本人(已婚的,含配偶和子女)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三)男性年满25 周岁,女性年满23 周岁。商品房买卖合同 交易登记备案尚未

3、办理产权登记的, 视为已有住房。市国土房管局在公开出让限价房用地使用权时, 可以根据土地的位置、 来源 等具体情况,增加销售对象的限制性条件。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和住宅需求情况, 对限价房的销售对象进行调整。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已婚购房者以夫妻双方名义或家庭名义申请购买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为推进市政工程建设和旧城危破房改造, 部分限价房项目可优先提供给城市建设和改造被拆迁安置家庭购买。第九条 (销售方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限价房前, 应当制定包括楼盘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后,销售方案应当

4、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对社会公示。限价房的预售应当纳入我市房屋管理系统,并对限价房设置“销售限价” 、“销售对象”等特别审查环节。第十条 (销售程序) 限价房的销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销售方案,按以下程序销售:(一)进行购买预登记。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后 10 日内, 受理购买预登记。受理购买预登记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预登记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购买条件的证明文件,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购房者还应该提供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证明文件。预登记期间,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预登记者收取任何费用。(二)公开摇珠确定审核和购买顺序预登记截止日, 开发建设单位将所有预登记者分优先购房

5、者、 其他购房者两类,以公开摇珠的方式分别在两类预登记者中确定购买资格。(三)确认购房者名单。开发建设单位将预登记申请信息通过市房屋管理系统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摇珠确定的顺序依次审核预登记者购房资格; 并按照可售住房套数的两倍提供合格购房者的名单 (分为优先购房者和其他购房者两类) 。(四)预登记公示。市国土房管局将审查合格的预登记者通过市国土房管局公众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0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预登记申请为有效预登记申请。(五)签订购房合同。市国土房管局向开发建设单位送返有效预登记者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销售方案, 根据

6、市国土房管局反馈的有效预登记名单, 遵循先优先购房者后其他购房者的原则,以摇珠方式确定购房顺序。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 限价房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抵押限制) 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土地和在建工程的抵押。第十二条(剩余房源处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两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房的,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可以按照销售方案中确定的销售价格优先购买。市住宅建设办公室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经审核同意,并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自行处置商品住宅。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 若申请时基准地价低于

7、成交楼面地价的, 按照该地块公开出让时成交楼面地价30% 的标准补交; 若申请时基准地价高于成交楼面地价的,按照基准地价30% 的标准补交。第十三条(上市限制) 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五年后出租和转让的, 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 限价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 出租或转让时基准地价低于公开出让时成交楼面地价的, 按照公开出让时成交楼面地价的 30% 补交;出租或转让时基准地价高于成交楼面地价的,按照基准地价的 30% 补交。相关限制性内容应当在限价房权属证中注记。第十四条(骗购处罚) 采取欺骗手段购买限价房的购房者,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取消其购买资格, 并按 限

8、价房买卖合同 中合同无效条款的有关约定处理。涉嫌诈骗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对开发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立即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衔接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在居住用地公开出让时已限制户型、限制房价的商品住宅的销售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销售价格按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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