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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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导论参考书目v1 1 公丕祥:公丕祥:法理学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002年版。年版。v2 2 沈宗灵:沈宗灵:法理学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003年第年第2 2版。版。v3 3 孙孙国国华华:法法理理学学教教程程,中中国国人人民民大大学学出出版版社社19941994年年版。版。v4 4 张恒山:张恒山:法理要论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002年版。年版。v55张张文文显显:二二十十世世纪纪西西方方法法哲哲学学思思潮潮研研究究,法法律律出出版版社社19961996年版。年版。v6 6 沈沈宗宗灵灵:现现代代西西方方法

2、法理理学学,北北京京大大学学出出版版社社19961996年年版。版。v7 7 美美博博登登海海默默:法法理理学学:法法律律哲哲学学与与法法律律方方法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99年版。年版。v8 8 美美庞庞德德:法法理理学学,中中国国政政法法大大学学出出版版社社20042004年年版版 。v9 9 德德考考夫夫曼曼:法法律律哲哲学学,法法律律出出版版社社20042004年年版版 。v1010美美波波斯斯纳纳:法法理理学学问问题题,中中国国政政法法大大学学出出版版社社20012001年版年版v1111英英莫莫里里森森:法法理理学学从从古古希希腊腊到到后后现现代代,武武

3、汉汉大学出版社大学出版社20032003年版年版 。v12 12 美美富富勒勒:法法律律的的道道德德性性,商商务务印印书书馆馆20052005年年版版 。v13 13 法法 孟孟德德斯斯鸠鸠:论论法法的的精精神神,商商务务印印书书馆馆19971997年年版。版。v14 14 法卢梭: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19801980年版。年版。v15 15 英密尔:英密尔:论自由论自由,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19861986年版。年版。v16 16 美戈尔丁:美戈尔丁:法律哲学法律哲学,三联书店,三联书店19871987年版年版 。v17 17 德康德: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

4、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19911991年版年版 。v18 18 德黑格尔: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19611961年年版版 。v19 19 德德 雅雅科科布布斯斯:规规范范人人格格体体社社会会法法哲哲学学前前思思,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12001年版年版 。v20 20 德德考考夫夫曼曼:当当代代法法哲哲学学和和法法律律理理论论导导论论,法法律出版社律出版社20022002年版。年版。v22 22 德拉伦茨: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20032003年年版版 。v21 21 德拉德布鲁赫:德拉

5、德布鲁赫:法哲学法哲学,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2005年年版版 。v2323英哈耶克: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全书出版社20002000年版。年版。v2424美庞德: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19841984年版。年版。v2525英奥斯丁: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002年版。年版。v2626英哈特:英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2006年版。年版。v2727德哈贝马斯: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

6、之间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三联书店20032003年版。年版。v2828奥凯尔森: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96年版。年版。v2929英彼得英彼得斯坦斯坦 约翰约翰香德: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004年版。年版。v3030德魏德士:德魏德士: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出,法律出版社版社20032003年版。年版。法理学导论绪论一、法学的词源v法学的全称是法律科学。法学的全称是法律科学。v我国先秦时期有我国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刑名法术之学”或或“刑名之学刑名之

7、学”的提法,的提法,汉代始有汉代始有“律学律学”之名,含义与今之法学大致相同。作为社之名,含义与今之法学大致相同。作为社会科学分支学科的会科学分支学科的“法律科学法律科学”的的“法学法学”一词则是一词则是19世纪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西学东渐的产物。v对知识体系作分门别类研究的传统始于古希腊。希腊人的科对知识体系作分门别类研究的传统始于古希腊。希腊人的科学分科中就有法学一科。学分科中就有法学一科。柏拉图曾在柏拉图曾在法律篇法律篇中说:中说:“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类完善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人类完善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一、法学的词源一、法学的词源柏拉图柏拉图

8、法律篇法律篇二、二、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v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客体问题。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等。等等。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

9、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注重对社会中的活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v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刑律。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刑律。一、法学的词源v在古罗马,法学一词为在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古罗马人给法。古罗马人给法学的定义

10、是:学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v现代英语中用现代英语中用Legalscience或或Scienceoflaw和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第一节法(理)学研究的对象v一、法律现象1、社会现象:是指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通过人际交流与互动表现出来的客观存在。2、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是反映法的存在与运作的现象。v1)法的存在:静态的法现象,包括法的概念、规则、原则、体系、法律文化等v2)法的运作:动态的法现象,是指法律实现的过程,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

11、守法与法律监督整个过程。v法与法律v1、法法的古体字是“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词源上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v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做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v法律(中文释义)“法”是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这种“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平、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是受日本的影响。“法律”也是律,只不过

12、是体现“法”的“律”而已。v中文法律的含义:第一,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v在古代文献中“法”与“律”通用,在近代文献中,“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成词。v法律(西文释义)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如拉丁语种能够译作“法”的词很多,最有意义的却是两个,即Jus和Lex。v“Jus的基本含义有二:一为法,一为权利。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著名定义: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取其第一种含义,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义。相比之下,L

13、ex的含义较为简单。它的原意是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一般说来,Lex具体而确定,得用于纯粹司法领域,可以指任何一项立法。”v西文法律的含义第一,西文中的法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第二,西文中的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v透过中西方关于“法”与“Jus”之间语义上的歧异,我们看到的是不同民族历史进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确切地说,是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v

14、现代法学关于“法律”的释义(内涵)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v现代法学关于“法律”的释义(外延)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v二、法理与法理学v一)法理1、法理是指法律现象中以及法中所存在的道理和原理(教材第7页)2、法理的分类:具体的法理和一般的法理v二)法理学1.是研究法律现象与法的发展规律的科学:一般理论(宏观性、整体性、全面性、指导性)、基础性、方法论、意识

15、形态性2.法理学与法哲学(具体与抽象的关系)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第二节法理学研究的方法v一、价值研究法:自然法学(法应当是什么)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学的观

16、念,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v二、实证研究法(法是什么)实证主义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又称实证哲学。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将哲学的任务归结为现象研究,以现象论观点为出发点,拒绝通过理性把握感觉材料,认为通过对现象的归纳就可以得到科学定律。它把处理哲学与科学的关系作为其理论的中心问题,并力图将哲学溶解于科学之中。实证主义不仅对哲学而且对整个社会科学均发生了深刻影响,孔德所创立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在其后的一个半世纪是西方社会学的主流。实证主义产生于1

17、9世纪3040年代的法国和英国,创始人为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始祖A.孔德,主要代表有英国的J.S.密尔和H.斯宾塞。其形成标志为1830年开始陆续出版的孔德的6卷本实证哲学教程。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称为老实证主义,20世纪盛极一时的逻辑实证主义称为新实证主义。v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康德、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

18、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v实证法学的特征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v 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目前,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

19、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但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v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或其他哲理法学派。v历史实证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现状,以及这些产生、发展、现状和历史背景的相互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历史考察法”v语义分析法学:分析特

20、定环境中的法学语言的用法及其意义,是法理学研究的“语义分析方法”v比较法学:将同一时期的法律理念、制度进行横向比较,或者对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是法理学研究的“比较方法”v逻辑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现象进行归纳、演绎、抽象、分析等系列性的推论研究,是法理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v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察分析法律现象和法中的阶级、集团的操纵与影响,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法”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定义v一、法的定义一)关于法的定义争论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

21、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概念属于“应然法”的概念,是从“法应该是什么或者应该怎样”的角度去认识的。而实证主义法学者所主张的法概念属于“实然法”概念,所关注的是“法实际是怎样的或者实际是什么”。v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v(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主要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

22、的概念可以分为: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v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自然法学主张法或者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法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是内容的正确性。v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以这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

23、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事例21:苏格拉底之死v西方哲学之父苏格拉底晚年被指控宗教信仰不虔诚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判刑后,尽管认为自己在道德与哲学上并没有犯任何过错,尽管有机会越狱潜逃,但他坚持公民必须守法,最后饮鸩而亡。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实证主义解释进路v苏格拉底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原因在于,不管法律本身是否优劣,他坚信法律的效力就来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的法规范本身,而非其他任何源泉。行为的合法性实质上就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合法律性”。因而,尽管自认为其行为并无过错(他其实是被政敌所陷,不满他向青年宣扬对民主

24、不利的观点),也坦然接受司法制裁。对苏格拉底之死的自然法学解释进路v苏格拉底是法自然主义者。原因在于:他死前曾有过一番思想上的挣扎。他寻索法律的目的、人与法的关系,思考法律所代表的正义价值,以及弃法潜逃对法律权威可能构成的伤害。他之所以接受制裁,是因为他认同法律所代表的正义与道德目的。v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v马克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25、(共产党宣言)v列宁:“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v第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v第二,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v第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v第四,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又是技术规范相对而言。社会规范是人和人之间的规范,技术规范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规范是由最强的外界强制。因为他是由国家权力来帮他实施的。但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一定

26、要讲究程序的要求。v第五,权利和义务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v第六,可诉性。法是能够用来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第三节法的本质v第一,从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不是一切阶级的共同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即是在经济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v第二,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需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v第三,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是国家意志的表现。v第四,法的内容主要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统治阶级意志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的。第四节法的分类v1成

27、文法与不成文法v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v成文法是指国家制定公布的法律,又称“制定法”或“立法”。v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指习惯法。v2实体法和程序法v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v关于权利义务(包括职责权力)的法律,是实体法。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v与解决权利义务问题的方式有关的法律,是程序法。v程序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

28、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v3根本法和普通法v这是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v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它法律。v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v4一般法和特别法v这是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v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间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一

29、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间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v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v5国内法和国际法v这是根据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v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v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第二章法的基本成分(法的要素)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

30、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第一节法律规则v一、定义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职责的准则,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v二、特征法律规则是具体的,具有微观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相对性。v三、分类v1、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具有选择行为自由的法律规制。它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v2、义务性规则: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v义务规则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v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

31、,即规定主体应当履行当为义务(亦称积极义务)的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即规定主体不得作为的义务(亦称消极义务)的规则。v3、职权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力、设定责任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v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原则v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在许多法律部门中都有法律原则,例如行政法

32、中的行政应急性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v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两种具体形式,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区别。v(一)调整方式不同。v(二)适用范围不同。v(三)适用方式不同。v三、法律原则的功能三、法律原则的功能具体来讲,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二)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可以对法律规则甚至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的评判,说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有效、是否正确、是否公正的理由,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当的根据,指出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等等。

33、案例1 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的规定,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v(三)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是指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

34、程。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案例2v原告甲酒厂于1987年1月3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乙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注册商标。被告为了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原告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来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除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风”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天福山牌喜风酒瓶贴装潢于本厂生产的白酒。甲酒厂得知这一事实后,起诉乙酒厂至法院。v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认定为

35、乙酒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未出台,其他的法律如商标法等对这种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法院判决乙酒厂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被告来赔偿。v在案例2中,法官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弥补了法律的漏洞,有效地解决了纠纷。v三、法律概念(一)定义法律规定中的专有概念。是对各种有关

36、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如故意、过失,原告、被告,违约、侵权,违法、犯罪等等。(二)法律概念的基本作用1、松散的民间概念、严格的法律概念民间用语依习俗而定,法律用语依国家规定而定。v“劳动能力”一词,既是日常用语,又是法律概念。作为日常用语,劳动能力就是指劳动的能力,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能力。作为法律概念的劳动能力,学者对其基本涵义的认识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v一是独立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为从事各种工作的能力,也有人称为营生能力,包括商人的经营能力,技师的技术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通说认为不是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3条第1项

37、规定即是这一学说的反映。因为只有身体的肉体组织及生理机能都完好无缺,才能保持劳动能力的良好状态,所以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既不能全包入身体权,也不能全包入健康权之内,虽然也是对身体及健康的侵害,但不如看作是一种独立人格的利益。v二是独立人格权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即劳动能力权。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以其脑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人格权。这种人格权与健康权紧密相连,原属健康权的重要方面,不过因其在实务上的重要性而独立了。v三是健康权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v2、法律概念具有指明法律约束方

38、向的作用如:“订金”经法院认定后,成为“预付款”的同义词,指向“付款问题如何处理”的法律方向;“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指向违约后的“双倍返还”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方向。v三、法律概念的演变(一)法律语言源自日常语言(二)日常语言的变化引起法律概念的变化(三)法律概念的变化导致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变化v四、法律概念的界定方式(一)司法中的法律概念的界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下的个案;立法中的法律概念的界定,目的在于针对普遍的人和事。(二)法律概念的界定,影响着法律规制和法律原则本章习题本章习题v案例分析:v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

39、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v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

40、公正的结果?(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提示:在分析时不要受法院判决结论的影响,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正确,你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评价。)第三章法的形式和效力v一、法的形式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外在表现方式2、成文法国家中,只有正式立法机构才能确立“法的形式”3、在中国,通过法的形式的书写样式,可以知道立法机构的权限等级以及法的效力等级。v二、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层次:高等级和低等级(二)法的空间效力1、是指法律适用的区域效力,是指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2、是法的效力和国家立法权的集中展示,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v3、法的不同的空间效力:v第一,有的法在全国

41、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v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v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v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v(三)对象效力1、种类(1)属人原则:关注人(2)属地原则:关注地域(3)保护原则:关注本国利益(4)综合原则:综合人、地域以及本国利益2、绝大多数国家在对象效力上采用“综合原则”v(四)时间效力v1、是指法的效力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v2、一切法律都有生效时间,“生效”是法律具有约束力的开始,“失效”是指法律约束力的停止v(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

42、有三种形式:第一,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第二,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第三,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现时期中国没有采用这种法的生效形式。v(2)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明示终止(废止)和默示终止(废止)两种形式。v中国法的终止生效有四种情况:第一,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第二,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第三,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如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第四,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如期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v3、法律的生效、失效,或者指一部法律、或指个别条文、或指整个法律制度v4、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

43、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可以适用的效力。其基本原则有:(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v5、法律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也有例外v(五)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1、法的效力是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形式所具有的约束力2、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实际作用及其实现程度,取决于:(1)立法的质量;(2)司法、执法的力度;(3)公民守法的自觉性v(六)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不等于“法”2、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成所依据的来源。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人们感受到的时代需要,社会上盛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人们普遍具有的有关公共政策的直觉意识,甚至法官与其同胞所持有

44、的个人见解,在决定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时候,都比演绎推理来得重要。”3、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依“优先考虑”的程度)第四章权利与义务与责任v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涵义;2.明确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3.分清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4.掌握归责与免责的概念,以及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的基本情形。v本章授课时数:4学时第一节第一节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v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经常使用的概念。仅就“权利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而言,有资格说、主张说、自

45、由说、利益说、法力说、规范说、选择说、可能性说等诸多解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权利的概念:v第一、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v第二、从内容上看,权利表现为:权利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享有的行为自由。权利现象总是出现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社会关联之中。离开了与义务之间存在的社会关联,权利既无由产生,也无法运作。v第三,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v因此,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v与权利概念相似,何谓义务同样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一般认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互对照的概念。我们既可以通过义务来理解权利,也可以通过权利来理解义务。v首先,义务同

46、样是一个具有正当性的概念。v其次,从内容上看,义务表现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v因此,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v权利与义务是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之中。v一方面,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两个相互分离、内容对立的成份和因素。v另一方面,权利与义务之间还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首先,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X有权利获得某种东西正是说Y有义务给X提供这种东西。离开了Y的支持,X的权利就流为空谈。因此,权利义务的相关关系首先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一

47、种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v其次,权利主体享有行动自由的同时往往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也没有无限度的权利。v再次,权利与义务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补性。第二节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v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它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是由他人的义务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v法律义务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依法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特征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特征v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根据不同。v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类型的

48、权利义务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下面的事例可以对此做出说明:事例51v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当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突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拖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而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要求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一再推

49、脱,不肯给予补偿。对事例51的解析v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是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晰的答案。首先,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其次,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v第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运作方式与其他类型的权利义务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分类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分

50、类v(一)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存在形态)v(二)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地位、功能和社会价值)v(三)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效力范围)事例52v某甲有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机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万像素“佳能”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此予以支持。对事例52的解析v在这个事例中,“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表明某甲对此具有所有权,也是“对世权利”。在没有出借之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某

51、甲有权要求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都履行不侵害这一所有权的义务(某乙当然也负有这一义务)。然而,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只能是某乙,因此属于“对人义务”。v(四)第一性权利义务和第二性权利义务(因果关系)v(五)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主体实现意志与利益的方式)v(六)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主体的不同)第三节第三节法律法律责责任任一、责任的概念一、责任的概念v责任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v责任与义务这两个概念之间具有相当的包容性:有的时候二者的含义相同,有时,

52、责任指的是一种特殊的义务:即,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应负的义务或者一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义务。v对法律责任一词,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v1.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说。v2.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说。v3.特殊意义上的义务说。v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既有合理之处,但也都有一定的不足。首先,以上三种类型的定义都类似于“责任”的第3种含义(即消极责任的含义),只不过其着眼点各有不同而已:“否定性评价说”从法律的状况着手界定法律责任,“不利后果说”从行为人所承受的结果的角度来界定法律责任,“义务说”从行为状态的角度来界定法律责任。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责任一词也可能具有积极的含义。如

53、“担保责任”、“举证责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都属于积极责任积极责任。v其次,以上法律责任的定义忽略了无过错责任等特殊法律责任的存在。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行为或发生了法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都要依法承担责任。这一法律责任的存在意义,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不是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谴责,也不是因不履行第一性义务的行为而追加的第二性义务,而是对一些“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请看下例:事例53v台湾地区某航空公司的飞机因突然发生的恶劣天气而失事。后来,该航空公司对旅客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89条的规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亡,或毁

54、损他人财物时,不论故意或过失,航空器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责。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损害时,亦同。”对事例53的解析v民用航空器在正常经营中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害,并非航空器所有人的过错所致,而只是一个不幸的事件。航空器所有人并没有从事不法行为,也没有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要求航空器所有人对这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不至于因为难以预见的不幸事件而受到损害。另外,为了不妨害航空器的正常经营,这一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总之,这一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二、法律责任的概念v

55、为了弥补上述定义的不足,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事实指的是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广义上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下面我们将仅就狭义上的法律责任进行讨论。三、法律责任的特点v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使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成为一句空话。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四、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的联系v法律责任与法

56、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v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v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v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v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五、法律责任的种类五、法律责任的种类v如果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划分为:v(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

57、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v(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v(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v(四)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v(五)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六、归责与免责六、归责与免责v(一)归责的基本原则v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

58、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v在我国,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v第一,责任合法原则。事例54v某市政府在一次工作检查中发现两起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该市技术监督局在查办一起产品质量案件过程中,将有关当事人扣押了48小时;该市交通管理部门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超过法定的时限进行责任认定,同时还强令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事例54的解析v以上事例中发生的情况都违反了责任合法原则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局无权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有时限上的要求,交通管理部

59、门不能违背这一法律程序的规定;另外,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权进行责任认定,并没有权利决定与事故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v第二,公正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公正原则的要求表现为:(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2)责任的种类、性质、轻重与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害相均衡。(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v第三,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

60、法律责任的效益。v第四,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做出了会导致法律责任行为的行为人本人。v(二)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存在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人道主义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五种形式。v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v所谓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在第129条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61、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v这里的“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指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35条和第136条对于诉讼时效的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v2、不诉免责是指“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62、”。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在我国,“不告不理”不仅适用于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而且适用于某些轻微刑事违法行为。v3、协议免责(私了)即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协议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即“公法”领域的违法行为),仅适用于私法领域。v4、自首、立功免责即对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v5、人道主义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是指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时,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行为v只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v

6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第一节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概念v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等等。v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简单地讲,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举例说明:事例61v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

64、00元。对事例61的解析v事例61中的某甲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某甲的行为和某乙之间就形成了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关系。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其行为并不违法。v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与此相反,乙的行为理由不成立。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消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时,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v由此可知,乙的行为属于非法律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v二、法律行为的特征二、法律行为

65、的特征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及事例61可以看出,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v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v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v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v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第二节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结构v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v1.外在的行动(行为)。v行动的内涵十分丰富,躯体、四肢、五官的任何一个可以被人感知的举动都是行动。v作为法律行为的外在行动(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两类:v(1)身体(行动)行为。v(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

66、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它又包括两种:A、书面语言行为,诸如书面声明、书面通知、书面要约和承诺、签署文件等。B、言语行为,即通过口语表达而在说者语义听者之语言交际中完成的言语过程。v2.行为方式(手段)。所谓行为方式(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v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v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为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意思(意志)。2.行为认知。v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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