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解决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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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概念2(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21、隐私权的概念22、隐私权的主要特征2(二)知情权的概念与特征31、知情权的概念32、知情权的基本特征3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4(一)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41、婚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42、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4(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51、政府重要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冲突52、明星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5(三)司法公开下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61、普通民众和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62、新闻媒体与当事人之间也极易产生冲突6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形成原因

2、6(一)利益冲突是权力冲突的根本原因7(二)价值冲突也是权力冲突的内在原因71、隐私权与知情权动静性质的冲突72、隐私权与知情权有相反的价值取向7(三)法律规则冲突是权力冲突的重要原因81隐私权与知情权法律定义相互性8四、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途径9(一)权利冲突的调适原则91、合法性原则9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93、公序良俗原则9(二)权利冲突的立法建议10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限102、完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立法11结语12致谢13参考文献14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隐私权和知情权作为基本的人权 , 二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未曾间断。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

3、先通过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概念的说明,然后具体说明冲突的表现形式,接着分析引起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建议来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平衡与协调原则。在公权范围内当两者之间出现冲突或矛盾时,要结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公民知情权,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一定限制。在私权范围内当两者之间以及知情权范围扩大时出现冲突时,要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两者利益平衡发展。本文最后提出了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解决的相关建议。关键字:隐私权;知情权;冲突;解决途径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

4、nce and technology, people are more and mor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each other.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 as basic human rights has never been interrupted in the modern society ruled by law.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it explains the concepts

5、related to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 then explains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conflict in detail, then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conflict,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to balanc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 It is hoped that the c

6、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 can be effectively resolved by putting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Key words:The right to privacy; The right to know ;Conflict;Solutions引 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的自我意识也在绝醒,对与自己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于有关问题和情况的知情权也更加注重,对于这两种权利的要求从而引起了它们之间的冲突,而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可以比较充分了解隐私权

7、与知情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对其冲突解决方法的提出,可以对公民对于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有借鉴意义,有助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界限,保护这两种权利的合法权益的,有助于帮助司法工作人员解决相关问题,对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明显的作用。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概念(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1、隐私权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这个概念被公认为最早出现是在一篇名为隐私权的文章中出现的,他们认为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涉的权利 谢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D.贵州大学,2008。隐私权在各国学者中有不同的定义,我国法学界

8、著名的学者吕光先生曾经这样解释隐私权,他认为,隐私权是那种不可以公开的一种权利。而王利明先生就认为,隐私是在每一个人的生活领域中,不愿意被他人所知道的事情。无论这些学者怎样来定义隐私权,但是可以得出的共同点是不被他人知道的信息,由此得出隐私权是个人秘密不被他人所知,自己有权决定信息的公开并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2、隐私权的主要特征从我国很多学者来研究,隐私权理论中可以看出,隐私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不仅具有人权的基本特征,而且还有着隐私权独特的权力特征。(1)隐私权具有支配性隐私权的支配性是指只有自己能够决定对隐私的利用和放弃,并利用各种方式和方法不受他人干涉。换而言之,权利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

9、从事某些行为,只要这些行为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这样就不受他人的干涉与影响。(2)隐私权具有非干扰性权利人可以对自身的隐私加以维护,非经允许不得侵害,当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诉诸于法律来获得赔偿,即权利人有阻止他人来进入自己的私人领域,以及进行破坏与暴露以及权力主体对其自身秘密的操纵权。(3)隐私权具有局限性隐私权是一种笼统的观念,无法在法条中进行一一的表述。不过,在一些关于人权的国际条约或地区性公约中,具有可克减性的规则。当地区局势威胁到国家安全的时候就会对隐私权等加以限制。在某些特殊时间之时,例如在被公安等国家机关扣押期问,有些个人信息就是需要报告的,或者如出现疫情等其他情况。在

10、大部分情况下,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或社会公德,这样其相关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隐私就要受到限制。(二)知情权的概念与特征1、知情权的概念对于知情权概念的解释,有广义解释,还有狭义解释。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在获取信息,拥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种信息既包括官方通知的信息和非官方信息,还有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到的信息。而且狭义的知情权,仅仅代表民众有获得官方信息的权利,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指知情权的广泛含义。2、知情权的基本特征从知情权的概念可以分析出知情权主要有以下特征:(1) 知情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知情权的主体由自然人扩展到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从当前的

11、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都可以出于自身社会发展的考虑,有权利去搜集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无害的信息来丰富自己从而谋求更好的发展。(2) 知情权的客体是各种信息作为公民的我们,应当充分了解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并且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感兴趣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该也有权利充分去了解,而这种了解也是需要政府赋予我们的;再次是信息了解权,就是说我们作为公民有权利去了解与他人隐私无关的我们社会环境中的基本信息,或者是有关我们个人各方面状况包括身体健康、学业、事业等方面的信息。并且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信息,其他任何信息都有可能成为知情权的客体。(3)知情权是基本人权之

12、一知情权是基本人权之一,知情权是我国公民从事政治、文化、经济活动的一项必备条件,是我国公民享有充分享有的权力之一。当今世界,许多民主国家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已经通过宪法认证,在我国知情权也被许多基本法确认。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隐私权的设立促使权利人有权保护和支配自己的私人生活,让其不受到别人的侵害。而知情权是知道、了解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公民享有的这两种权利是相互矛盾的,具体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1、婚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1)因身体原因引发的冲突我国的法律从2003年开始,对婚前的医学检查做出调整,由原先的强制性规定变

13、为了现在的自由选择,进行婚前检查。由于这样的规定改革之后,会造成夫妻双方很难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这样就有可能在结婚之后,一旦发现对方存在着生育方面或者身体方面的疾病,也就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冲突。而如果其中患病的衣服,其中患病方认为,即便知道自己有身体有疾病,没有告诉伴侣,也是自己合理的隐私权,因此她们会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这就使另一方的知情权受到影响,就引起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2)因财产关系引起的冲突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大多数人对于金钱都有一定的控制欲,这样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就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的共同财产问题上,丈夫或者妻子可能会存在有一方想要隐瞒自己的部分

14、存款,想让对方不知道自己还有一部分资金,而没有告诉她。对于这部分财产,欺骗者会认为这是自己的收入,自己有权对他进行处置,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他们才会选择不告诉自己的另一半。 但是另一方则基于配偶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认为自己有权了解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知情权,从而导致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2、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父母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子女隐私权的冲突。未成年人也拥有隐私权,有使自己的秘密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但是同时父母有监护权,监护权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因为年龄智力不足而处于弱势的地位,这就会使父母必然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行为信息的

15、知情权,这样就导致了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从父母的角度思考,他们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就会使出各种各样的方法去探索未成年子女的各种隐私;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他们也希望拥有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和隐私,并且不被任意打扰。这样就形成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关于公共人物的分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笔者主要倾向于将公共人物分为政府重要官员类和娱乐明星类,因此关于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政府重要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冲突政府重要官员在参与政治生活后便取得公权力,从而使他们的一些个人信息和 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因此关于他们的一些诸如个人状况、财产状况、家庭

16、成员的详细信息,有无犯罪前科这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公众有知情的权利,但是这样就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两者之间形成了冲突。就公民而言,知情权是其各项民主权利的基础, 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利,产生其他国家权利机关 ,由此可以推出官员行使公权力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使 我国公民需要了解和掌握官员必要的包含官员的执政理念和基本政治主张 ,还需要包含官员的个人工作经历、工作能力、道德水平等基本信息。这是他们的知情权。 对官员而言,他们的个人隐私也需要进行保护。然而因为他们的身份的特殊性,与公权力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一个人如果以官员的身份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他们所进行的活动以将

17、会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无论结果是怎样的以及官员个体是否愿意将其中的内容公开,他都应该公开,在这个公开的过程中,就必不可少的会侵犯官员的隐私权,这两种权利会形成冲突。2、明星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随着当前经济水平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对于偶像的追求也越来越频繁,很多明星的隐私权会与公众的执行权发生一定的冲突。首先,对于明星这样的职业来讲,他们的身份比较特殊,他们属于公众人物,因此他们的很多行为会受到大众的观察。他们的行为既代表着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代表着社会的利益及公众的利益。因此,要涉及到对明星权力的限制,明星应该有一部分隐私权是让给关注让给公众的。这样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体现

18、,同时。明星作为普通公民,他们身上也会有一些不愿意被公开的事情。例如他们的个人信息,他们的情感状态,以及他们的婚姻生活。这些内容,如果公民过于感兴趣,会显得比较低俗,但是正是在最初的时候明星以默认的态度向公众许可了这种兴趣。这种默许也使得需要把他们的隐私传播给公众。其次,公民的知情权间接的成就了娱乐明星,娱乐明星的知名度来源于大众的眼球,只有观众了解知道他们,他们才能够从社会上得到物质和精神利益。如果对明星的隐私权保护与普通公民一样,那么公民的知情权会得到侵犯,在现代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倘若明星一边享受着公众给予他们的特殊待遇,却不愿意为公众牺牲部分权利,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19、,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就产生了冲突。(三)司法公开下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司法公开实质上是对司法公正与民主的保障,而隐私权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国家公权力在保障司法公开的施行的同时,保障了公共利益但是却可能侵害了私人利益,如隐私权。因此,隐私权与知情权便产生了冲突,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普通民众和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该不公开外,其他的司法信息都可能在网上如裁判文书网上直接公开,这样会使一些不是个人隐私但是当事人不愿被公众知道的信息被公共知晓,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这样就可能造成了当事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

20、的冲突。2、新闻媒体与当事人之间也极易产生冲突某些法制类报导和节目时往往除了对未成年人或者离婚案件的报导有做适当的隐蔽之外,基本上将当事人的一些信息完全披露,甚至对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的马赛克都没有做出有效处理,将他们的容貌暴露于公众面前。在司法公开中,媒体对法律的关注和报导是被允许的,但是因为保护措施的缺失使得媒体在报导中会不知不觉中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这样两者之间便形成了冲突。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形成原因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实际是两种权利的冲突,而权利冲突是指在权利的行使中出现两种正当合法的权利,其中一种权利的实现是对另一种权利的排斥或者减损。隐私权是为保护权利人的隐私不

21、被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而知情权是保护权利人有获得知道了解的权利。法律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也保护知情权,隐私权与知情权在冲突主要有记下几点:(一)利益冲突是权力冲突的根本原因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最根本的冲突是利益冲突,可能是物质利益,也可能是精神利益,或者两者皆有。每一个权利主权都可以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正当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每一种权利主体他所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隐私权所追求的使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并且可以自己自由处分隐私的利益;知情权所追求的则是获得知道了解信息的利益,不同的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就会产生冲突。隐私权很容易受到知情权的侵犯,同时如果知情权的

22、行使稍之过头,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二)价值冲突也是权力冲突的内在原因1、隐私权与知情权动静性质的冲突隐私权是静态的权利,是不会刻意扩张去打扰他人的权利。在保护自已的隐私权同时,我们也是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为了使自已能够生存,能过着想过的生活,我们就需要每天获取大量的信息,以使自己的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知情,需要知情权,这样自己能捍卫自己的地位。与消息的密切沟通才能掌握世界的变化,不被日益更新的消息所抛弃。真因为这样,隐私权与知情权有相反的价值取向,二者的冲突就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 2、隐私权与知情权有相反的价值取向隐私权与知情权有相反的价值取向,二者的冲突就

23、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二者的矛盾冲突还有可能体现在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之上,例如,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为了实现最大化的企业管理,在通过制定企业规章的同时还会安装监控的情况,这样是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企业知情权,实现安全管理,但是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受到监控,没有自己的空问。这样做就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是享有独立的人权,有自己的隐私空问,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不能剥夺这一权利,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为了保证工作的安全与质量,但是在私人场所就不可以这样,即便是单位的房屋。单位知情权为了保护单位利益,以及一些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在劳动者身上,劳动者

24、需要知道单位的政策决定,因为这是与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的,享有这些事项上的知情权。这两种权利就同时存在劳动者身上,这两种权利同时存在的原因,就是因为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的。企业在保护自己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要保证员工的知情权。由于双方权利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就会在一些方面产生冲突,调节冲突,使双方利益都能达到最大化,在狭窄的环境下寻求一个配平衡点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三)法律规则冲突是权力冲突的重要原因1隐私权与知情权法律定义相互性法律定义的作用就是清楚权利的界限,清楚权利的保护方,如果一个法律名词概念的清晰,就会使很多问题得到容易的解决,这样权利之间的界限就会很清楚,这是我们传统的观念认为。而现代

25、法学观点认为,在侵害案件的发生时,传统观念下的行为是遮住了问题的实质,传统观念的一方侵害了一方我们就必然保护被害方,并对做出侵害的一方做出惩罚,但是这样真的是问题解决的正确方法吗?我们所论述的都足如何制止侵害一方的加害行为,但是万事万物都是具有联系的,是不可分开的,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问题上,二者权利的相互性,一旦决定保护一个权利就极其容易侵害另一张权利,这样就造成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而产生,并且这种问题产生呈扩大互趋势。马克思经典论述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处于相互联系的状态,所有联系都是密不可分的,且事物都是在变化与发展中,不能拆开问题去片面的看待问题,不能形成形而上学的观点。1、法律条文

26、的的滞后性法律是一种调节矛盾的工具,在调节矛盾的同时划分权利与义务,并对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行区分,解决问题,解决矛盾。但是法律的制定具有局限性,不能对所有的社会现象进行一一的规定,而且社会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的,社会关系也会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法律却是写下来的,没办法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法律关系认识上的局限性,立法技术的不完整性,这样就使得在立法的过程中无法真正的把所有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且完整的进行规定,这样就会产生法律的漏洞,使得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法律规则上存在冲突,无法处于一个平衡的状况下去解决问题。四、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途径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隐

27、私权和知情权,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从立法和协调这两方面来解决问题。以此能够使知情权和隐私权能够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一)权利冲突的调适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指在行使权利时要符合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用一些非法手段如在有些离婚案件中为了找出对方出轨的证据,在房间、卫生间等地方安装摄像头,这样做当然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知情权,可能还能够帮助自己打赢官司,但是这样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在行使权利时,一定要采用合法手段,排除非法手段。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法律上,虽然对个人的隐私权有一定的保护机制,但

28、如果个人的隐私权与公众利益发生了冲突时,我国的法律应该首先以公众利益为优先原则。要让步于公众利益,例如,对于一些国家官员以及地方政府的官员,百姓应该对他们有一定的知情权,如果公众利益高于了官员个人的隐私,那么法律会用特殊的方式来侵犯到官员的隐私权,这样不属于违法行为。当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存在冲突时,一定要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如果一些人会因此而受到侵犯,这也不能说明是我国法律不尊重隐私权,只不过是在建立公众利益基础上对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保护机制。3、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发生权利冲突时,我国法律在进行利益判别的时候,不仅要注重到每一个案件是否存在着公平现象,同时也应该为社会的法治公平起到一定的表率示范性作

29、用。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我国的法律在妥善处理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问题上,还需要考虑社会道德与社会利益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二)权利冲突的立法建议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限权利是相对的,任何一个权利的实施都应当在其范围内实施,权利的实行是不允许超范围的,因此,如果我们明确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界限,那么他们之间的冲突问题就会很容易得到解决。(1)明确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边界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公职人员的工作是为人民服务,他们的工作是与国家与公民的利益相关的,这就导致了公职人员与其家庭成员的隐私往往会和国家与

30、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关,这就属于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但是公职人员是人,他们是拥有隐私权的,所以在这这种情况要通过判断双方之间利益的大小来明确双方权利的边界,从而解决这一问题。公共利益是大于个人利益的,即当公职人员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并且又不会阻碍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时候,其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否则不能得到保护。(2)明确其他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限公众人物由于其本身的特性,需要吸引大众的眼球,增加自身的曝光度,如果不具有这些就和普通公民是一样的,所以这一点上我们要借鉴美国法律合理兴趣原则,即如果公众人物的意思符合社会大部分人的合理兴趣,则不能定义为隐私。利用这一原则和社会人多数人的普

31、遍利益相结合来确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这就是在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合理兴趣的范围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规定的保护的,但如果突破了这一部分就不会再受到保护。(3)明确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界限通常作为普通百姓,他们的隐私权不会与公众的知情权发生正面的冲突,但是可能会与其他利益相关人发生冲突。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冲突,就会造成如何判别相关权限的难题。所以,对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也应该进行分情况讨论,如果涉及到另外的相关权益人,在发生冲突时,应该考虑双方是否存在着利害关系,在利害关系考量过后,应该向其披露隐私权人的隐私,但这时就应当注意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必须限定利害关系人对隐私的知晓只限定于自己的

32、范围内,如果进行传播,则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当公民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要看是否关乎于公共利益,如果有关公共利益或者大多数社会人民的利益,则该隐私权就会得到披露。这样对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边界范围的界定就是与公共社会利益无关、相关权利人知情权所无关联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边界,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就不会得到保护。2、完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立法(1)在立法中明确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在立法层面上,来考虑保护隐私权的做法。通常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保护的方式,而另一种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在我国通常采用的是间接方式来保护隐私权,虽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一

33、旦被触碰,国家也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我建议,我国应该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到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缺乏具体明确的法条,没有系统完整性的保护,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发条过于分散,不能在一部法典中明确的找到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具体保护制度,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是由于目前的理论研究还没有达到-定的高度,没有形成完备的保护,同样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给立法造成了许多难度,也增加了理论研究的困难性。由于目前我国对于这块问题缺少相关的理论的指导,导致在司法层面难以尽善尽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34、如果在民法典用法条的形式对隐私权与知情权进行保护,那将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水平的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状况,经济的发展固然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制定水平的上升也是对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思维活动的增加,对于消息的渴望,对于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在以后的生活中使得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况日益增多,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编撰中应明确规定隐私权的相应保护制度,明确的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发条,包括保护的权益、范围,侵犯隐私权的责任后果等等。(2)从宪法或其他法律上规定知情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日益激烈,信息成为胜利的至关重要因素,社会

35、信息化的发展,使得地球上各个国家人民的联系日益的密切,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人们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的密切,这样隐私权也变的日益的重要,知情权变得日益不可缺少。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宪法制定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的立法水平不如现在的程度,对于目前出现的新情况法宪法已经无法进行全面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应将知情权中的知政权的相关制度添加到宪法的保护之中,修改宪法中现有的法条,以切实的保护公民的知政权,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划清公众知情权与知政权的区别。同时调整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在宪法条文中规定隐私权的权利界限,明确隐私权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对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进行分类,并且

36、将各种权利义务的性质加以明确,对各种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做详细的规定。(3)改进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国家是进行社会管理的机器,作为一个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政府组织,一般掌握着大部分的资源信息,但是在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型证券的实施程度远不及立法权与司法权,所以行政权的肆意使用,造成了许多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合理的状况,如果这种情况不迅速加以改善,那么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发展都会造成不好的后果。所以,我国应该加快对于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健身,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分散在许多的法律中,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与操作,所以难以对隐私权或者知情权侵犯的状况进行保护。所以,目前应该加强对于知

37、情权与隐私权法律规范的整合,在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将两个权利进行集中的保护。结语在社会发展中,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同样重要,要根据社会发展形势不断丰富和完善,通过法律的健全和保护促进法治公平,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平衡与协调原则。在公权范围内当两者之间出现冲突或矛盾时,要结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公民知情权,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一定限制。在私权范围内当两者之间以及知情权范围扩大时出现冲突时,要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两者利益平衡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是相互补充的权利,共同保证了个人相对于政府公权的合法权

38、益,并对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立法中应注意两种法律的和谐统一性,明确相关权利定义、范围,特别是关于公开例外规定的条件和内容。相信通过法律的健全和保护促进法治公平,能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 参考文献1 徐秉怡.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现实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6(29):122-123.2 刘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互补、冲突与制衡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02):9-15.3 钱力,欧丽佳.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J.萍乡学院学报,2016,33(01):33-36.4 孙卓林,丁菊,李娜玲.浅析辅助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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