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精神障碍管理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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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 重 精 神 障 碍 管 理通 江 县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杨 强 2015-8-26 主 要 内 容一 、 精 神 障 碍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二 、 关 于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三 、 如 何 提 高 检 出 率 一 、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精 神 卫 生 法 精 神 卫 生 日 常 工 作 第 一 次 “ 有 法 可 依 ” “ 依 法 管 理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1、 尊 重 患 者 、 严 格 保 密 ( 保 密 原 则 ) 。依 据 精 卫 法 第 四 条 、 第 二

2、十 三 条 、 第 七 十 二 条 。2、 精 神 障 碍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 ( 诊 治 原 则 ) 。依 据 精 卫 法 第 三 章 , 第 二 十 五 至 五 十 三 条 。对 诊 断 的 实 施 设 备 地 点 和 人 员 资 质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 诊 断 应 当 由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作 出 , 如 委 托 协 议 设 施 设 备 满 足 诊 治 : 医 疗 机 构 内 关 键 步 骤 “ 送 ” “ 诊 ” “ 治 ” “ 出 ” 的 程 序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3、 维 护 权 益 ( 报 告 告 知 原 则 ) 如 危 险 行 为 三 级 ,

3、做 了 什 么4、 就 诊 自 愿 , 检 查 自 愿 , 住 院 自 愿 ( 自 愿 原 则 )5、 非 自 愿 : 危 害 , 危 险 行 为 精 神 卫 生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精 神 病 人 肇 事 肇 祸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发 病 报 告 的 性 质 : 属 强 制 报 告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 具 有 精 神 障 碍 诊 疗 资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责 任 报 告 人 :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 首 次 诊 断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报 告 时 限 : 确 诊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信 息 系 统 办 法

4、规 定 ,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精 神 卫 生 防 治 技 术管 理 机 构 、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保 管 严 重 精 神障 碍 患 者 信 息 ,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不 得 向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透 露 。 第 八 条 县 级 精 防 机 构 在 患 者 出 院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患 者 出 院 信 息 通 知患 者 所 在 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为 患 者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对 患 者 进 行 定 期 随 访

5、 , 指 导患 者 服 药 和 开 展 康 复 训 练 。 ( 三 )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规 范 2012版1.机 构 、 职 责 及 保 障 条 件2.患 者 的 发 现 和 登 记3.社 区 /乡 镇 管 理4.应 急 医 疗 处 置 5.人 员 培 训 与 健 康 教 育6.资 料 信 息 管 理 与 工 作 总 结 、 进 度 报 表7.督 导 、 绩 效 考 核 、 评 价( 四 )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2011版 二 、 关 于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3.社 区 /乡 镇 管 理 ( 基 础 和 个 案 )3.1基 础 管 理3.2

6、个 案 管 理3.3药 物 治 疗 原 则3.4效 果 评 估 3.1 患 者 基 础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 辖 区 内 常 住 居 民 ;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户 籍 及 非户 籍 居 民 ; 诊 断 明 确 ;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 ; 在家 居 住 ; 出 院 患 者 。 服 务 内 容 :A信 息 管 理 : 录 入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健 康 档 案B随 访 管 理 : 下 面 详 细 复 习C记 录 和 信 息 网 络 报 告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服 务 网3项 基 本 要 求1. 双 向 转 诊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7、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与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建 立 双向 转 诊 机 制2. 点 对 点 技 术 支 持 : 精 防 医 生 与 上 级 精 神 科 医 生 建 立 点 对 点 的 技 术 支 持 关系3. 患 者 帮 扶 : 建 立 患 者 关 爱 帮 扶 小 组 。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 精 防 医 生 /护 士 、 民 警 、 居 /村 委 会 人 员 、 助 残 员 、 患 者 家 属 、 邻 居 等 。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建 议 顺 序 )1.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封 面 2.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3. 健 康 体 检 表 ( 附 体 检

8、知 情 告 知 书 、 报 告 单 ( 专 门 粘 贴 单 )4.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个 人 信 息 补 充 表 ( 附 专 科 医 生 诊 断 依 据 , 时 间 必须 在 建 信 息 补 充 表 之 前 或 同 步5. 参 加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网 络 知 情 同 意 书 6.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随 访 服 务 记 录 表 ( 附 用 药 记 录 、 处 方 单 、 转 诊 单等 )7. 双 向 转 诊 单 信 息 补 充 表( 1-6表 单 摘 自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 2011年 版 ) )8. 重 性 精

9、 神 疾 病 患 者 个 人 信 息 和 随 访 信 息 补 充 表 9.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应 急 医 疗 处 置 记 录 单 ( 复 印 件 )10. 个 案 管 理 手 册 ( 7-10表 单 摘 自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工 作 规 范 ( 2012年 版 ) )11.健 康 教 育 记 录 单12.诊 断 复 核 和 危 险 性 评 估 表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 3.1.1 危 险 性 评 估 : 共 分 为 6级 0级 : 无 符 合 以 下 1 5级 中 的 任 何 行 为 ; 1级 : 口 头 威 胁 , 喊 叫 , 但 没 有 打 砸

10、 行 为 ; 2级 : 打 砸 行 为 , 局 限 在 家 里 , 针 对 财 物 。 能 被 劝说 制 止 ; 3级 : 明 显 打 砸 行 为 , 不 分 场 合 , 针 对 财 物 ; 不 能接 受 劝 说 而 停 止 ; 4级 : 持 续 的 打 砸 行 为 , 不 分 场 合 , 针 对 财 物 或 人 ,不 能 接 受 劝 说 而 停 止 。 包 括 自 伤 、 自 杀 ; 5级 : 持 管 制 性 危 险 武 器 的 针 对 人 的 任 何 暴 力 行 为 ,或 者 纵 火 、 爆 炸 等 行 为 , 无 论 在 家 里 还 是 公 共 场合 。 应 对 所 有 患者 进 行 危

11、 险性 评 估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 3.1.2 危 重 情 况 处 置 观 察 、 询 问 和 检 查 有 无 出 现 暴 力 、 自 杀 自 伤 等危 险 行 为 , 以 及 急 性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和 有 无 出 现严 重 躯 体 疾 病 若 有 , 对 症 处 理 后 立 即 转 诊 。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 3.1.3 分 类 干 预 依 据 若 无 上 述 危 重 情 况 , 应 进 一 步 评 估 患 者 病 情 检 查 患 者 的 精 神 状 况 , 包 括 感 觉 、 知 觉 、 思 维 、 情 感 和 意志 行 为 、 自 知 力

12、 等 询 问 患 者 的 躯 体 疾 病 、 社 会 功 能 状 况 、 服 药 情 况 及 各 项 实验 室 检 查 结 果 等 并 根 据 患 者 的 精 神 症 状 是 否 消 失 、 自 知 力 是 否 完 全 恢 复 ,工 作 、 社 会 功 能 是 否 恢 复 , 以 及 患 者 是 否 存 在 药 物 不 良 反应 或 躯 体 疾 病 情 况 , 将 患 者 分 为 病 情 稳 定 、 基 本 稳 定 和 不稳 定 3大 类 , 进 行 分 类 干 预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 3.1.3.1 病 情 稳 定 患 者 指 标 危 险 性 评 估 为 0级 精 神 症

13、 状 基 本 消 失 自 知 力 基 本 恢 复 社 会 功 能 处 于 一 般 或 良 好 状 态 无 严 重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 无 严 重 躯 体 疾 病 或 躯 体 疾 病 稳定 , 无 其 他 异 常 要 求 若 无 其 他 异 常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继 续 执 行 上 级 医 院制 定 的 治 疗 方 案 , 3个 月 时 随 访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 3.1.3.2 病 情 基 本 稳 定 患 者 指 标 危 险 性 为 12级 或 精 神 症 状 、 自 知 力 、 社 会 功 能 状 况 至 少 有 一 方 面 较 差 判 断 若

14、无 其 他 异 常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医 生 首 先 应 判 断 是 病 情 波 动或 药 物 疗 效 不 佳 , 还 是 伴 有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或 躯 体 症 状 恶 化 措 施 在 规 定 剂 量 范 围 内 调 整 现 用 药 物 剂 量 查 找 原 因 对 症 治 疗 必 要 时 与 患 者 原 主 管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联 系 , 或 在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 治 疗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3.1.3.3 病 情 不 稳 定 患 者指 征危 险 性 为 35级 , 或 精 神 症 状 明 显 , 自 知 力

15、缺 乏 , 有 严 重 药物 不 良 反 应 或 严 重 躯 体 疾 病 的 患 者要 求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对 症 治 疗 后 建 议 转 诊 到 上 级 医 院 必 要 时 报 告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 协 助 送 院 治 疗 对 于 未 住 院 的 患 者 , 在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 居 委 会 人 员 、 民警 的 共 同 协 助 下 , 进 行 系 统 、 规 范 治 疗 , 12周 内 随 访 危 险 性 分 级 精 神 症 状 自 知 力 工 作 、 社 会 功 能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躯 体 疾 病 情 况 病 情 稳 定 患 者病

16、情 基 本 稳 定 患 者病 情 不 稳 定 患 者 分 类 干 预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 3.1.4 其 他 要 求 每 次 随 访 根 据 病 情 的 控 制 情 况 , 对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进 行 健 康教 育 和 生 活 技 能 等 方 面 的 康 复 指 导 , 为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提 供心 理 支 持 和 帮 助 每 年 应 至 少 进 行 1次 躯 体 健 康 检 查 , 可 与 随 访 结 合 项 目 : 血 压 、 体 重 、 血 常 规 ( 含 白 细 胞 分 类 ) 、 血 糖 、 心 电图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建 议 增 加 尿 常

17、 规 、 血 脂 、 眼 底 、 大 便 潜血 、 B超 等 使 用 不 良 反 应 较 大 的 药 物 应 定 期 进 行 相 关 的 健 康 检 查 3.1基 础 管 理 -随 访 管 理 3.1.4 其 他 要 求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建 议 提 高 经 费 补 助 标 准 , 增 加 对 患 者 的 随 访次 数 对 于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伴 发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公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相 关 要 求 , 每 3个 月 随 访 一 次 ; 其 他 精神 发 育 迟 滞 者 每 年 方 式 一 次 , 了 解 病 情 并 评 估 是 否

18、 应 列 为基 础 管 理 对 象 四 川 省 某 医 院 重 性 精 神 疾 病健 康 管 理 体 检 知 情 告 知 书 尊 敬 的 患 者 及 家 属 : 根 据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的 管 理 要 求 ,每 年 为 患 者 提 供 一 次 免 费 体 检 , 为 了 您 的 健 康 请 配 合 做 如 下 检 查 : 1、 一 般 体 格 检 查 、 血 压 、 体 重 2、 血 常 规 ( 含 白 细 胞 分 类 ) 3、 转 氨 酶 4、 血 糖 5、 心 电 图 同 意 体 检 ! 签 名 : 拒 绝 体 检 , 后 果 自 负

19、 ! 签 名 : 年 月 日 3.3 社 区 /乡 镇 管 理 中 药 物 治 疗 原 则 患 者 治 疗 前 , 应 该 由 患 者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签 订 “ 知 情 同 意 书 ” 向 患 者 及 家 属 说 明 药 物 性 质 和 作 用 、 可 能 发 生 的 不 良 反 应及 对 策 争 取 他 们 的 主 动 配 合 , 使 患 者 遵 医 嘱 按 时 按 量 服 药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不 伴 发 精 神 障 碍 者 , 不 属 于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药物 治 疗 的 范 围 安 全 性 ; 及 时 性 ; 有 效 性 ; 经 济 个 体 化 ; 单 一 性

20、; 系 统 性 ; 长 期 性 精 神 科 常 用 药 物 及 用 法药 物 名 称 用 药 途 径 用 药 剂 量 ( mg/d)起 始 剂 量 治 疗 剂 量氯 丙 嗪 口 服 25 50 200 600氟 哌 啶 醇 口 服 2 4 10 20奋 乃 静 口 服 4 6 20 60舒 必 利 口 服 100 200 600 1400硫 利 哒 嗪 口 服 25 50 200 600氯 氮 平 口 服 25 50 200 600 利 培 酮 口 服 1 2 4 6奥 氮 平 口 服 5 10 10 20喹 硫 平 口 服 50 100 400 750齐 拉 西 酮 口 服 40 80 80

21、 106阿 立 哌 唑 口 服 10 15 10 30五 氟 利 多 口 服 30 60mg/w氟 奋 乃 静 癸 酸 酯 注 射 12.5 50mg/2 3w氟 哌 啶 醇 癸 酸 酯 注 射 50 200mg/4w 心 境 稳 定 剂 及 抗 副 作 用 药 物药 物 名 称 用 药 途 径 用 药 剂 量 ( mg/d)起 始 剂 量 治 疗 剂 量丙 戊 酸 钠 口 服 0.4-0.6g 0.6-1.8g卡 马 西 平 口 服 0.1-0.2g 0.3-0.9g碳 酸 锂 口 服 0.25g 0.5-2.0g 盐 酸 苯 海 索 片 口 服 2mg 4-8mg盐 酸 普 奈 洛 尔 片

22、 口 服 10mg 20-40mg 3.4 效 果 评 估 3.4.1 个 体 效 果 评 估主 要 有 以 下 方 面 : 患 者 治 疗 有 效 性 、 治 疗 依 从 性 患 者 心 理 功 能 、 社 会 功 能 损 害 减 轻 情 况 患 者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程 度 、 能 力 改 善 或 发 展 情 况 患 者 客 观 处 境 和 自 我 感 受 改 善 情 况 等 方 面 3.4.2 群 体 效 果 评 估 ( 工 作 效 果 考 评 8项 ) 1, 重 精 管 治 网 络 覆 盖 率 建 立 重 精 管 治 网 络 的 区 县 数 /辖 区 内 全 部 区 县 数 10

23、0 2, 患 者 检 出 率 =所 有 登 记 在 册 的 确 诊 患 者 数 /辖 区 内 常 住 人 口 总 数 100% 3, 检 出 患 者 管 理 率 =在 管 患 者 数 /所 有 登 记 在 册 的 确 诊 患 者 数 100 4, 检 出 患 者 规 范 管 理 率 =规 范 管 理 患 者 数 /所 有 登 记 在 册 的 确 诊 患 者 数 100 5, 在 管 患 者 病 情 稳 定 率 最 近 一 次 随 访 时 分 类 为 病 情 稳 定 的 患 者 数 /( 在 管 患 者数 失 访 患 者 数 ) 100 6, 检 出 患 者 轻 度 滋 事 率 检 出 患 者

24、中 轻 度 滋 事 人 数 /所 有 登 记 在 册 的 确 诊 患 者 数 100 7, 检 出 患 者 肇 事 肇 祸 率 检 出 患 者 中 肇 事 肇 祸 人 数 /所 有 登 记 在 册 的 确 诊 患 者 数 100 8, 普 通 人 群 心 理 健 康 知 识 和 精 神 疾 病 预 防 知 识 知 晓 率其 中 患 者 检 出 率 、 检 出 患 者 管 理 率 、 患 者 规 范 管 理 率 和 病 情 稳 定 率的 考 核 以 国 家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基 本 数 据 收 集 分 析 系 统 数 据 为 准 。 社 区 管 理 心 理 康 复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25、社 区 康 复 训 练 重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暴 力 行 为 的 识 别 重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暴 力 行 为 应 对 技 巧 易 肇 事 肇 祸 患 者 的 处 置 和 社 区 管 理 理 想 的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构 架 : 26心 理 健 康 促 进 /教 育 住 院 、门 诊 服 务社 区 精 神 卫 生 服 务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初 级 保 健 /干 预 项 目个 案 管 理 与 协 调医 生 指 导 下 的 自 我 保 健康 复 、 教 育 、 职 业 训 练社 会 支 持 网 络社 区 全 方 位 参 与预 防 早 期 干 预 急 性 期 治 疗 专 科

26、医 疗 全 程 治 疗 康 复高低费 用 低高 需 求 频 率 27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的 主 要 特 点 主 动 为 社 区 内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提 供 其 所 需 的 医 疗 服 务 使 患 者 在 社 区 内 就 近 得 到 治 疗 和 康 复 服 务 , 并 能 方 便 转 诊 持 续 性 提 供 医 疗 和 护 理 团 队 服 务 方 式 , 包 括 精 神 科 医 生 、 社 区 护 士 、 社 工 、 心 理咨 询 ( 治 疗 ) 师 和 职 业 康 复 师 等 人 员 与 社 区 相 关 机 构 密 切 联 系 和 协 调 , 包 括 居 ( 村 ) 委 、

27、社 区卫 生 中 心 、 学 校 、 公 安 、 社 团 等 患 者 家 属 积 极 参 与 , 提 供 患 者 所 需 的 支 持 并 协 助 其 适 应 家庭 和 社 区 生 活 心 理 康 复 一 、 心 理 康 复 方 法1、 支 持 性 心 理 治 疗2、 认 知 疗 法3、 行 为 治 疗 心 理 康 复 ( 二 ) 、 心 理 康 复 程 序 1、 了 解 患 者 需 求 ( 心 理 康 复 评 估 ) 2、 分 析 患 者 需 求 ( 心 理 康 复 诊 断 ) 3、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方 法 ( 制 定 心 理 康 复 计 划 ) 4、 心 理 康 复 的 实 施 (

28、措 施 落 实 ) 5、 心 理 康 复 效 果 评 价 这 是 一 个 整 体 的 动 态 的 循 环 过 程 。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一 、 指 导 改 善 家 庭 态 度 和 行 为 1、 尽 快 就 医 2、 接 受 现 实 稳 定 情 绪 3、 了 解 精 神 疾 病 相 关 知 识 4、 习 惯 于 同 精 神 病 患 者 打 交 道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 二 ) 保 障 患 者 安 全 1、 患 者 居 住 环 境 不 能 有 危 险 物 品 2、 保 管 好 抗 精 神 病 药 物 3、 注 意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4、 关 心 爱 护 患 者 家 庭 康 复 指

29、 导 ( 三 ) 帮 助 患 者 服 药 , 提 高 服 药 依 从 性 1、 药 物 保 管 2、 服 药 注 意 3、 患 者 拒 绝 服 药 的 对 策 4、 家 属 要 随 时 观 察 服 药 效 果 、 有 无 不 良 反 应 。 同时 要 观 察 睡 眠 、 饮 食 、 大 小 便 、 脉 搏 、 口 水 、 锥体 外 系 反 应 、 情 绪 、 性 功 能 、 体 重 和 皮 肤 、 服 药期 间 有 不 明 原 因 发 热 应 当 化 验 血 常 规 , 督 促 家 属遵 医 嘱 定 期 复 查 血 常 规 、 肝 功 等 。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 四 ) 日 常 生 活

30、 护 理 1、 饮 食 睡 眠 2、 心 理 支 持 ( 正 确 对 待 、 心 理 安 慰 、 避 免诱 因 ) 3、 鼓 励 参 与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 五 ) 帮 助 患 者 恢 复 自 知 力 1、 要 主 动 涉 及 症 状 , 不 要 怕 刺 激 患 者 2、 谈 话 时 语 气 平 等 以 商 量 、 讨 论 方 式 同 患 者 交 换看 法 , 避 免 说 教 3、 谈 话 要 自 然 , 要 以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事 情 为 素 材 4、 掌 握 说 话 分 寸 5、 对 患 者 的 每 一 个 症 状 都 要 充 分 分 析 ( 六 ) 家 庭 康 复 训 练

31、 内 容 单 位洗 脸 、 洗 足 、 刷 牙 、 整 理 床 铺 2次 /天扫 地 、 拖 地 、 洗 碗 等 轻 微 家 务 劳 动 1次 /天剪 手 足 指 甲 、 洗 澡 、 理 发 1次 /周买 菜 、 散 步 、 听 音 乐 1次 /天看 电 视 、 报 纸 了 解 家 人 和 周 围 发 生 的事 1次 /天参 加 各 种 文 娱 活 动 、 培 养 各 种 爱 好 1次 /天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 七 ) 预 防 复 发 :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强 调 早 期 、 足 量 、足 疗 程 的 “ 全 病 程 ” 治 疗 , 一 般 认 为 第 一 次 发 作( 初 发

32、) , 用 药 维 持 治 疗 2年 , 如 果 为 第 二 次 发 病维 持 治 疗 时 间 不 少 于 5年 , 如 果 为 第 三 次 发 病 则 不轻 易 停 药 。 重 性 精 神 障 碍 治 疗 进 展 : 一 年 复 发 率 终 止 治 疗 大 于 50% 维 持 药 物 治 疗 30% 药 物 配 合 心 理 治 疗 小 于 10%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 八 ) 降 低 自 杀 风 险 自 杀 高 危 因 素 : 严 重 精 神 疾 病 、 有 自 杀 观念 自 杀 企 图 、 有 抑 郁 绝 望 情 绪 、 病 前 工 作能 力 强 智 商 高 、 男 性 、 自 尊

33、心 过 强 、 有 酒与 药 物 滥 用 史 、 有 自 杀 家 族 史 。 措 施 :减 少 不 良 环 境 刺 激 、 提 供 合 适 的 情 感表 达 、 介 绍 成 功 的 治 疗 案 例 、 增 强 治 疗 信心 、 医 生 、 家 属 、 社 会 予 以 强 有 力 的 支 持 家 庭 康 复 指 导 ( 九 ) 患 者 发 生 意 外 的 对 策 外 伤 出 血 服 毒 噎 食 暴 力 行 为 社 区 康 复 指 导 其 他 康 复 措 施 技 能 训 练 训 练 前 评 估 : 对 患 者 的 社 会 生 活 能 力 加 以 评 估 。 制 定 训 练 目 标 : 与 患 者

34、或 家 属 共 同 商 讨 。 训 练 操 作 : 行 为 矫 正 、 情 景 模 仿 、 示 范 指 导 、 作业 练 习 等 。 实 际 运 用 : 设 置 问 题 让 病 人 解 决 、 参 与 交 往 、 技能 运 用 等 。 技 能 保 持 : 最 好 的 技 能 保 持 方 法 是 反 复 实 践 。 社 区 康 复 训 练 一 、 社 区 康 复 训 练 基 本 原 则 : 政 府 支 持 、 全 民 参 与 : 在 政府 统 一 领 导 下 、 卫 生 、 民 政 、 公 安 、 残 联 等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通 力 合 作 。 二 、 社 区 康 复 训 练 常 见

35、形 式 : 1、 工 娯 治 疗 : 是 通 过 安 排 病 人 参 加 某 些 工 作 、 学 习 、 娱乐 、 体 育 及 社 交 等 活 动 。 2、 社 会 技 能 训 练 : 指 用 训 练 的 方 法 和 学 习 的 原 则 , 提 高患 者 生 活 、 学 习 、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行 为 技 能 , 尽 可 能 恢 复 参与 社 会 及 独 立 生 活 的 能 力 。 技 能 训 练 包 括 : a、 用 药 ;b、休 闲 娱 乐 ;c、 个 人 仪 表 和 卫 生 ;d、 钱 财 管 理 ;e、 良 好 的 会谈 ;f、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g、 待 客 与 约

36、会 ;h、 准 备 食 品 ;i、 保 持生 活 环 境 整 洁 ; j、 外 出 购 物 与 遵 守 社 会 规 范 。 社 区 康 复 训 练 3、 职 业 康 复 : 是 为 了 患 者 修 复 或 重 建 职 业 技 能 的过 程 。 目 的 是 使 患 者 充 分 发 挥 个 人 的 潜 能 、 恢 复为 社 会 作 贡 献 的 能 力 , 以 实 现 他 们 的 人 生 价 值 和人 格 尊 严 , 获 得 独 立 的 经 济 能 力 并 服 务 于 社 会 。职 业 康 复 要 有 计 划 有 目 标 地 通 过 有 针 对 性 的 、 从简 到 繁 、 从 易 到 难 、 循

37、序 渐 进 的 康 复 训 练 , 使 患者 恢 复 或 建 立 一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 并 帮 助 解 决 他 们的 社 会 就 业 问 题 , 这 样 才 能 达 到 真 正 的 康 复 目 的 。 三 、 如 何 提 高 检 出 率严 重 精 神障 碍 患 者公 安 机 关司 法 鉴 定 政 府 机 构监 狱 等 特 殊 单 位民 政 优 抚 救 助困 难 补 助残 联 信 息精 神 残 疾精 神 卫 生医 疗 机 构基 层 卫 生医 疗 机 构 强 制报 告自 愿 联 系 方 式 通 江 县 民 胜 中 心 卫 生 院 ( 县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 地 址 :通 江 县 民 胜 镇 街 道 电 话 : 13989146864 18781890281 电 子 邮 箱 : 飘 扬 的 绿 丝 带 中 国 精 神 卫 生 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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