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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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点与对策研究牛刚毅摘要:财产刑执行陷入看似严厉,实则缺乏力度的困境,财产刑“空判”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实践中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高适用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财产刑的低执行率。与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相比,财产刑执行不力制约刑罚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我国当前立法只对财产刑执行作出程序性规定,缺少具体细节执行及监督效力的实质性规定。本文通过对财产刑执行法律及实践现状的分析,查找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实践困境及其成因,提出解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和实践建议。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难点;对策一、财产刑执行监督概念的提出(一)财产刑执行监督概念的

2、提出1 .财产刑的范畴财产刑在我国古已有之。早在尚书就有罚金刑的记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镀”;西周时代的吕刑作出了“赎死刑、黄铜6000两,墨刑600两”的规定;秦朝法律规定“费刑”的惩罚措施,西汉增加了“雇山”。魏国法经中的“籍”即没收财产之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适用范围涵盖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没收财产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剥夺罪犯的财产为惩罚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罪名共有347条,其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有220个,涉及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69个。狭义上的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措施强制让罪犯缴纳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者强行没收罪犯财产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财产刑除了没收罪犯财产、缴纳

3、罚金外,还包括人民法院没收罪犯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法律行为。其中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罪犯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包括动产、不动产等。2 .财产刑执行财产刑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给予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或由法院强制缴纳罚金,或由法院强制没收被告人个人财产的执法活动。3 .财产刑执行监督概念的提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中,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等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法律活动。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监督的核心是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合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财产刑执行的全过程。如果发现执行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

4、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予以纠正。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和实践探索(一)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探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开始在全国推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试点,并发布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4年11月6日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系统地对财产刑执行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

5、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拟联合出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财产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原则性问题和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时至今日联合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二)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即“百花齐放,各显神通”,其不足是缺乏统一规范。1 .省、直辖市纷纷出台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河南省公安、法院、司法厅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规定,于2016年6月印发试行。该规定对当前影响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突出问题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解决了

6、财产刑执行监督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明确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法律文书同步报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机制。另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关于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对何种情形下发出检察建议、口头及书面纠正违法作出具体规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细化了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内容,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配合的指导意见,为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依据。2 .各市及县区检察院亮点纷呈,各显神通(1)通过考核“加分”,加强内部协作合力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题为保障

7、财产刑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化解执行难题,浙江绍兴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关口前移”。该院在开展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加强内部协作,在审查批捕、公诉等阶段,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查封、冻结、扣押。该院专门制定针对涉案财产处置法律监督情况的考核办法,来充分调动案件承办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取得实效,案件承办人监督活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登记核实,如向侦查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或侦查机关在检察院监督引导下,在法院判决前,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在全年考评时给予案件承办人考核成绩”加分”。另外,该院还确定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案件为重点监督案件,建立财物情况报备机制,

8、由捕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制作监督处理涉案财物情况报告表,报送刑执部门备案,明确对监督处理涉案财物的诉讼阶段、处理措施、途径等。其中对一起诈骗案件督促侦查机关赶赴异地对涉案财产依法冻结达人民币300多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2)动员罪犯家属交纳罚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动员罪犯家属交纳罚金。对有能力缴纳却不缴纳罚金或违法所得的,加大追缴力度;对经济困难但愿意部分补缴的,加强敦促教育。如刘某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赃款挥霍已空,而刘某家庭经济困难,罚金一直未缴纳,经积极沟通,刘某的母亲主动了缴纳部分罚金100O元。该院还与法院会签关于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由法院每月定期向检察院书

9、面通报财产刑案件交付、立案、执行、上缴国库等情况。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则通过向会见家属发放财产刑执行提示单等方式,建议亲属配合服刑罪犯缴纳罚金工作。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服刑罪犯,对其亲属进行释法说理,说服亲属积极缴纳。如罪犯王某弘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弘存在“既然坐牢,钱就不交了”的心态,不肯缴纳罚金。该院在巡查中发现该情况,即主动监督,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监督促进王先生代其子王某弘缴纳了上述罚金。(3)对有能力缴纳罚金而拒不缴纳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如罪犯邢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邢某直到主刑即将执行完毕

10、,也未缴纳罚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经核查发现,邢某家庭环境好,个人财产宽裕,支付能力强。结合调查实际,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强制邢某缴纳罚金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罪犯邢某以财产刑执行立案,为确保执行到位,将邢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邢某被释放后,因无法购买高铁票和机票出行,只好乖乖向法院缴纳了10万元罚金,法院将邢某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消除,使其恢复正常出行和生活。(4)建立财产刑执行、退赃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探索建立财产刑执行、退赃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对有条件履行而不主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应

11、当认定其无明显悔改表现,并向法院提出不予减刑、假释的建议。如罪犯张某良犯受贿罪未退回违法所得,且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履行的条件,该检察院即向法院提出对张某良不予减刑、假释的建议。法院采纳该建议,对张某良的减刑申请不予批准。为使财产刑执行的情况能够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南阳市检察院还联合该市法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制定了南阳市监狱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意见。三、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和实践困境(一)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1 .财产刑执行在立法层面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不仅使法院在执行时可操作性不强,也使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来确定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

12、法刑法、刑诉法对财产刑执行的范围、时限及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相对刑法、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作出了较刑法、刑诉法较为详细的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分为主动缴纳和强制执行两种,但无明确规定主动缴纳和强制执行的时限,也没有对执行范围及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上述不仅使法院在执行时可操作性不强,也使检察机关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时缺乏具体的依据来判断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没有监督的着力点。在执行范围方面,财产刑只能以罪犯个人财产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关于没收财产方面,刑法分则仅规定应当并处和可以并处,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没收的财产

13、是全部还是部分,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方面,未对财产刑减免的程序、比例、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对什么情况下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的期限缺少明确规定,“随时追缴”也没能规定强制手段。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并处罚金”的规定未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导致部分罚金刑实践中无法执行刑事案件中的罪犯多数情况下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收入低,较大一部分罪犯无固定的正当职业,如果对这部分罪犯判处罚金,往往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但刑法犯罪条文中,对高发性犯罪均有“并处罚金”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判决时虽然罚金刑适用比例高,但由于部分罪犯没有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法院的罚金刑判决变成“一纸空文”。3 .财产刑

14、执行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和刚性手段现行法律体系只对监禁刑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对财产刑的监督却没有明确、详细、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除规定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外,并没有设置其他监督措施。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强制力及后续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和措施等,都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对被监督对象缺乏刚性约束,使检察机关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监督困境。另外,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时间节点上来看,立法规定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的监督还处于立法空白。4 .检察机关没有财产刑执行监督调查取证

15、权,掌握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难法院是否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什么时间、哪个阶段可以介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讲,法院不可能主动让检察机关监督自己,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二)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困境1 .顶层设计缺少配套工作机制,财产刑执行信息沟通不畅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机制,造成财产刑执行信息沟通不畅通,基层检察院正常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存在困难。一是没有建立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制度。法院是否法律文书移送检察院备案法律没有规定其责任和义务,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开始和结束

16、都在法院流转,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主要靠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但不是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与监管场所及派驻检察室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导致本地法院判决的检察院无法及时获取在异地监狱执行主刑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高检院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和单向,虽然给基层检察院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工作提供方向,但由于没有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作出强制规定,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实践工作中比较被动。2 .顶层设计缺少监督保障和法官财产刑执行绩效考核

17、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口头纠正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检察意见、发出检察建议。当法院不接受和不纠正时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手段,法律并无规定。如果法院对违法认定的标准有异议,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消极应付或不予理会,缺少监督的强制力保障。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法院内部)没有对法官财产刑执行不当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没能对法官或法院产生有效的约束力。3 .罪犯个人财产状况不明,判决执行及监督均面临困境一方面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完全确立,司法机关无法查询及掌握罪犯的个人

18、财产状况。另一方面,财产情况调查制度没有建立,使得犯罪分子和他的家属们更容易转移和隐瞒财产。因为立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须对罪犯的个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职责,所以侦查机关基本不会对罪犯的个人财产调查核实,以上造成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审判人员无法查清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判处罚金应当评估被告人是否有交纳财产的能力的规定,但由于审判人员不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即使判处罚金,执行时也是困难重重。4 .缺乏对罪犯拒不执行财产刑的制裁保障机制财产刑执行机制不健全,如果罪犯拒不执行,缺乏强制力保障。虽然实践中,探索试行财产刑拒不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的机制,法院可以据此制约罪犯

19、履行财产刑,但除上述节点外,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有效的执行手段,缺少司法强制力保障的制裁机制,拒不履行成为多数罪犯的选择。5 .财产刑在刑事判决中适用率高,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到位率低在刑事判决中,适用财产刑的刑事案件比例越来越高,如涉财类案件更是普遍适用财产刑。综观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调研,被判处财产刑占同期被判刑事案件总人犯的比例均超过七成,甚至八成以上,但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中,主动缴纳及被立案执行到位人数占总涉案人数不到15虬不可否认,执行难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长期难题,不仅民商事类案件执行困难,财产刑执行更难使司法实务界陷入困境。四、财产刑执行难成因分析从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和实

20、践困境可以得出结论,即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立法观念、执行观念、监督观念、罪犯服监禁刑不服财产刑的观念等四种观念的制约。(一)立法观念上,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多,在立法上落实少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给予了一定关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探索与理论创新,检察机关也在逐步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但总体上仍然处于不断探索、积累经验的阶段。财产刑执行现行立法只作出了指引性和原则性规定,无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或保障机制。究其因是思想上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不够重视,重点关注生命刑和自由刑的执行,重视关注财产刑执行不够。(二)执行观念上,法院对财产刑重判不重执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法官关注主刑的

21、惩罚性,“重主刑、轻附加刑”,忽视财产刑的惩罚性,不重视财产刑作为附加刑的惩罚功能,对财产刑重视判决不重执行。加上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和行政类型案件量大,法院负责执行的部门案多人少,民行案件执行压力大,刑事财产刑执行因缺少像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权力主张而被忽略,刑事财产刑执行在某些程度上变成法院的一项附带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中“重民事执行、轻刑事执行”现象普遍存在。(三)监督观念上,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不足正是因为立法界、实务界和社会上对财产刑执行及财产刑执行监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受此影响,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够,主动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不足,关

22、注重点过多放在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等的监督上。(四)主动履行方面,罪犯受服监禁刑不服财产刑的观念影响除立法观念、执行观念等因素外,财产刑执行困难的重大阻力来源于被执行人。如上述王某弘“既然坐了牢,钱就不交了”的想法带有一定普遍性,多数人习惯上不把财产刑当成一种刑罚惩罚措施,因此罪犯不履行财产刑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未建立起有效的财产刑强制执行机制,致使造成罪犯及其家属对财产刑想履行就履行,随意性强。五、解决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法律困境的建议(一)在立法层面明确财产刑执行的执行时限、执行范围及执行程序建议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只对立

23、案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移送立案只规定了“及时”但无具体期限,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判决书应当明确罚金的执行时限;明确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送达立案庭的法定期限;明确立案庭立案后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期限。明确规定主动缴纳财产刑和强制执行的时限,对执行范围及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范围方面,对何时没收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方面,对决定减免财产刑的程序、减免的比例及减免的

24、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何时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在执行后果上,借鉴国内外经验,规定罪犯不执行财产刑的法律惩戒措施。如澳门刑法典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以徒刑、罚金、监禁等;台湾刑法规定,“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两个月内完纳。期满不完纳者,强制执行,其无完纳者,易服劳役”。日本刑法典第十八条款规定:“不能缴清罚金的人,应在一日以上二年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所”。德国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不能缴清罚金的,以刑代之”。(二)建立预交保证金制度即在审判前一定期限内,对应当判处自由刑并处财产刑的被告人,要求被告人或其亲属预交财产刑保证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25、“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部分法院已在实践中推行,为预收罚金保证金立法提供了参考。同时,为防止过度从轻判处导致所谓的“赎刑”,应作出从轻判处的限制性规定,譬如规定预交财产刑保证金的,从轻判处自由刑的幅度不能超过一个月等。(三)建立中国特色财产刑易科制度即用自由刑或采用公益劳动等公益服务处罚措施代替财产刑的执行。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澳门刑法典、台湾刑法都有关于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或劳动代替罚金的规定。为防止以自由刑代罚出现的贫富不均,建议结合中国特色,允许以公益性劳动或者劳动所得折抵罚金。为保障财产刑

26、易科制度的实施,对不愿从事公益劳动的罪犯,则通过限制其消费、通行和冻结银行账户作为补充。(四)建立刑事案件罪犯财产状况调查及附卷移送制度赋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罪犯财产状况调查的权利和责任,在侦查取证阶段,应当调查罪犯的财产状况,包括个人财产状况、犯罪所得、用于犯罪的财物等,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随卷移送检察机关,必要时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查询控制其支付宝、微信等现金财产。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罪犯财产状况核查监督引导的权利和责任,在侦查监督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核实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证据,加强对罪犯财产状况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引导,在提起公诉时将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证据随案移送到法院,

27、为法院的判决和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法院审判阶段,对罪犯及其家属充分说明不执行财产刑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五)在立法层面对财产刑的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权和违法后果追究权在立法层面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强制力及后续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和措施等作出详细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调查取证权。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提前到侦查阶段,建立全程监督制度,有权要求法院协助调查,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随时介入财产刑执行活动。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有权同步介入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立案后有权要求相关

28、部门和人员提供协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等。完善纠正违法机制,确保监督刚性。如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纠违的行使程序,增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力。明确拒不执行纠正意见的督促程序和法律责任,对检察机关发出意见、建议,法院拒绝执行或者未按期限整改的,应当先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且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的,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更换执行人员等方面的建议权,在法官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必要时移送法院派驻纪检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六、解决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实践困境的对策(一)转变消极监督观念,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积极查处财产刑执行

29、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渎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积极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坚决依法查处,促使法院审判、执行部门重视财产刑的执行。重点排查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否超期,对于经调查核实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二)顶层设计搭建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利用专线网络、政法网络等,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财产刑执行信息的共享。一是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检法两家财产刑执行信息的共享。由两高制定相关实施规则,实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数据库可以随时查询法院财产刑判决、执行、变更及款物上缴国库等信息,实现

30、全程监督。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库。整合检察机关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刑事执行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案件统计系统,利用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内生数据库推送财产刑判决及执行信息。三是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管理系统数据库,录入社区矫正人员财产刑执行数据。(三)动态监督,两高推动建立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制度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的刑事裁判涉及财产刑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全部法律文书同步抄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检察院应当建立台帐输入执检子系统,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将案件纳入日常监督范围。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后、执行部门接受财产刑执行案件,及需要减免数额、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都应当将执行法律文书同步送交检察院

31、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四)建立检察系统内部信息通报和合力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协作,捕诉部门、案管(综合业务部)等部门建立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捕诉部门在填写案卡时准确填写财产刑判决信息,案管部门通过报表主动生成法院生效判决的财产刑判决情况提交给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建立合力监督机制。在赋予公安机关财产状况调查的权利和责任的前提下,检察院捕诉部门在作出批捕决定的时候,发现侦查部门有应当调查财产而不调查,应当查扣冻犯罪分子的财产而不查扣冻的情况时,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对于在押人员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由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与法院执行局、监狱、看守所进行联系掌握情况并进行监督。对于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的服刑人员的

32、财产刑执行情况,与法院执行局、社矫机构联系掌握情况并进行监督。(五)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设置重点监督范围和节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在裁判书中有没有写明执行的起始日期和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立案庭;立案庭是否及时立案;立案后执行部门是否存在超期执行或没有执行结束的情形;罚金是否是在规定期满后立案执行;没收财产是否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立案执行;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没有继续执行;执行变更的条件是否合法等。设置重点监督范围和节点。对法院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立案不当、执行不当、变更执行不当、中止、终结执行不当等行为进行监督,发出纠正意见。对影

33、响规范执行的违法情形、财产查控、立案审查、执行移送、财物保管及财产刑执行工作变更等关键节点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六)确立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挂钩的工作机制针对一些罪犯存在“坐牢了就不用交钱”等观念导致财产刑“判而不执”的现状,将服刑罪犯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刑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标准。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监狱应建立以下机制:一是对入监罪犯实施个人财产申报机制。二是由财产性判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可批量向财产刑执行主体,即一审法院发出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协查函,情况附在提请减刑假释材料中,并就财产刑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尤其是在报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中,要有罪犯狱

34、内消费情况、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和履行民事赔偿的情况说明。三是对罪犯是否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要结合狱内消费、账户余额、个人财产申报等多种情节进行考量。四是对“有钱人”、“有权人”犯罪的进行重点审查。五是在监狱通过开展法制宣讲等形式,在服刑人员中深入宣传履行财产刑的必要性。派驻监狱检察室应当核实在监狱内服刑人员的存款、消费流水记录,查阅罪犯档案,同服刑人员谈话谈习,向同监室服刑人员了解情况,全面掌握服刑人员的个人财产状况,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时,向法院提出不予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法院在核实无误后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七)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内容

35、以典型个案监督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内容。结合派驻镇街检察室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针对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专项法制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财产刑,让财产刑执行监督延伸到社区矫正阶段。(八)建立罪犯原判决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罪犯服刑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罪犯原生效判决地的检察院和罪犯服刑地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配合做好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例如,罪犯服刑地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调查了解罪犯有无财产刑履行能力后,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原判决地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参考文献1重庆:出台

36、办法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2017.10.12检察日报,作者:李立峰、冉启样。2江苏靖江:财产刑执行监督效果初显,2017.2.13检察日报,作者:卢志坚、葛东升、盛振宇。3河南:出台规定破解财产刑执行监督难题,2017.2.12检察日报,作者:高传伟、孟红梅、许强。4浙江宁波镇海:惩戒激励结合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2017.2.9检察日报,作者:屠春技、吴旻。5河南南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纠正不当执行156件次,2016.8.30检察日报,作者:王永强、张立夫、胡浩。6广西检察机关着力破除“财产刑执行难”瓶颈,2016.1.28检察日报,作者:姜洪、邓铁军、钟钦邦。7浙江绍兴越城:合力破解财产刑

37、执行难题,2017.5.3检察日报,作者:范跃红、胡鹏城。8山东济宁三位一体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2017.12.2检察日报,作者:匡雪、李弘。9湖北襄阳城郊:扎实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2017.8.22检察日报,作者:吴方春。10天津红桥区:开展财产刑执行“回头看”活动,2017.8.21检察日报,作者:张宁、王浩然、卢丽洁。11安康市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应对思考,2019.6.26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作者:徐璐。12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10.18中国法院网蚌埠禹会频道,作者:程健。13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018.10.12盐城市检察院检察研究,作者:张洪桃

38、、倪晓峰。14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的现状及思考,2016.11.30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年10期参考网,作者:庄毅龙、刘建伟。15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2017.11.1法制网法治新媒体联播文化理论,作者: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蔡蔚林、丁力。16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难点和对策一一以T市近四年财产刑执行情况为例,2017.10.31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庄建亚、白露。17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2019.11.22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检察调研,作者:蔡蔚林、吴天河。18浅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8.12.5法制生活报,作者: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翟亮。19完善机制深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2018.10.23正义网检察频道检察理论业务探讨,作者: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刘慧、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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