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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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三节第三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四节第四节 法庭审判法庭审判第五节第五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第六节第六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节审判概述第一节审判概述一、审判概述一、审判概述(一一)审判的概念审判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依法进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且做出裁判的活动。行审理并且做出裁判的活动。我国刑事审判具有以下特征:我国刑事审判具有以下特征:1.1.刑事审判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是一种职权行为。刑事审判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是一种职权行为。2.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居于重要地位,决定

3、着案件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居于重要地位,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关键阶段。最终处理结果,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关键阶段。3.3.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4.4.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地位中立,超然于控诉方和辩护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地位中立,超然于控诉方和辩护方,以保证实现公正审判。以保证实现公正审判。(二二)刑事审判的任务刑事审判的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并且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并且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有关实体法和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是否犯有刑事罪行、犯程序法的规定,

4、对于被告人是否犯有刑事罪行、犯有何种罪行、应否受到刑罚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有何种罪行、应否受到刑罚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做出裁判。做出裁判。(三三)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1.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2.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3.3.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4.4.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四四)审判的原则审判的原则 主要包括:审判公开原则、陪审原则、直接言主要包括:审判公开原则、陪审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等。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等。1.1.陪审原则。陪审原则,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陪审原则。陪审原则,是指从公民

5、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2.2.直接言词原则。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直接言词原则。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3.3.辩论原则。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诉方和被告方应辩论原则。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诉方和被告方应当以公开的、口头的、对立性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当以公开的、口头的、对立性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未经充分的辩驳,不得进行裁判

6、。驳,未经充分的辩驳,不得进行裁判。4.4.集中审理原则。指法庭对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集中审理原则。指法庭对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亦即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亦即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尽可能地集中审理,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尽可能地集中审理,不得中断。不得中断。二、审判组织二、审判组织(一一)审判组织的概念审判组织的概念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二二)审判组织的种类审判组织的种类1.1.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单独审判刑事案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单独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7、。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件的组织形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2.2.合议庭。合议庭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数人共合议庭。合议庭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有以下几种同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有以下几种情况:情况: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员共3 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高级人民法院、最高

8、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3人至人至7 7人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 3人至人至7 7人组成合议庭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进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 3人至人至5 5人组成合议庭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3人组成合议庭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进行。合议庭的组成,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合议庭的

9、组成,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合议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员组成只能是单数。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审判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审判员主持,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员主持,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3.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审判委员会。审判

10、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以下疑难、复杂、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以下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请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拟判处死刑的;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需要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返回第二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1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程序。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1.1.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和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和必经程序。2.2.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不仅能够依法对有罪的被告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不仅能够依法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使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证刑法人处以刑罚,使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12、的正确实施,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而且,能够保障无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而且,能够保障无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通过庭审过程,对公民进行直接、具体、生动可以通过庭审过程,对公民进行直接、具体、生动的法制教育。的法制教育。3.3.正确进行第一审审判,能够减少上诉、申诉案正确进行第一审审判,能够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轻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缩短诉讼周件,减轻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4.4.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第二审程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

13、程序的基础,而且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而且第一审程序中的许多规定是其他审判程序参照执行第一审程序中的许多规定是其他审判程序参照执行的标准。的标准。返回第三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三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概念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概念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二、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后的处理二、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后的处理(一一)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1.1.案件是否属于

14、本法院管辖。案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2.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住址

15、、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5.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

16、代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件是否完备。10.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15条第条第2626项规定的不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二)审查后的处理审查后的处理1.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当

17、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 3日日内补送。内补送。3.3.对于曾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对于曾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

18、515条第条第2626项规定的情形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6.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12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否受理,应当在7 7日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日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审理,应当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审理,应当在3 3日内审查

19、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返回第四节法庭审判第四节法庭审判一、开庭前的准备一、开庭前的准备1.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2.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3.3.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通知被告人、辩护人5.5.通知检察院。通知检察院。6.6.送达传票、通知书。送达传票、通知书。7.7.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公开案件相关信息。二、法庭审判二、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

20、的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阶段。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

21、宣判几个阶段。(一一)开庭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或者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1.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查明: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

22、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职务;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状的日期。2.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

23、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3.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4.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记员、公诉人

24、、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5.5.审判长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审判长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二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诉方、辩护方和其他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诉方、辩护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

25、和证据进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包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包括:括:1.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2.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3.3.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4.4.向被告人、被害人等的发问。向被告人、被害人等的发问。5.5.审查核实其他证据。审查核实其他证据。(三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

26、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由审判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由审判长主持进行的,控诉和辩护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长主持进行的,控诉和辩护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互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的活动。相辩论的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人辩护;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四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 这是刑事诉讼开庭审

27、判特有的一个独立阶段。这是刑事诉讼开庭审判特有的一个独立阶段。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以后,被告人有作最后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以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所谓陈述的权利。所谓“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是指被告人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五五)评议和宣判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进行评议。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

28、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罪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宣判是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及其宣判是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开宣告。宣判分为当庭宣判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开宣告。

29、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和定期宣判两种。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裁判:1.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出有罪判决。3.3.案件事实清楚

30、,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罪。5.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6.被告人因不满被告人因不满1616周岁,不

31、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

32、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三、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三、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的特特别规定别规定(一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程序。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序。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也可以适用该程序审理。的部分,也可以适用该程序审理。下

33、列案件不适用下列案件不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程序:被告人系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外国人犯罪的;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审程序审理理的;的;其他不宜适用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二)决定程序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上述范围的案件,可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上述范围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

34、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公诉案件,人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审理。人民程序审理。人民法法院对决定适用院对决定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书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三三)审判程序审判

35、程序 对于决定适用对于决定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进行审理,是程序进行审理,是否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的,可以对具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

36、实进行供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

37、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适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适用“简化审简化审”程序审理的程序审理的案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

38、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开庭时,诉讼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

39、法追缴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

40、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五、法庭秩序五、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案件时,所有的诉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案件时,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纪律。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纪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于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行训诫。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审判长可以

41、指令法警强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审判长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行带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以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以1000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15日以日以下的拘留。下的拘留。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

42、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止决定的执行。六、法庭审判笔录六、法庭审判笔录 法庭审判笔录是指由法院书记员制作的记载全法庭审判笔录是指由法院书记员制作的记载全部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部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

43、确认无误后,应当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七、审判障碍七、审判障碍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到合议庭评议之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到合议庭评议之前,可能会遇到使审判无法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或者前,可能会遇到使审判无法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或者不能继续开庭的特定情况,称为审判障碍。不能

44、继续开庭的特定情况,称为审判障碍。(一一)延期审理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理活动,等待影响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定情形消失之理活动,等待影响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定情形消失之后,再行恢复审判活动。后,再行恢复审判活动。延期审理的情形:延期审理的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

45、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被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同意或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同意的。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或自诉人变更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或自诉人变更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的。的。(二二)中止审理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判活动

46、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再行恢复审判。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

47、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不同点: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不同点:1.1.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决定既可以在开庭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决定既可以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后的开庭前准备审理期间作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后的开庭前准备阶段至作出裁判前作出。阶段至作出裁判前作出。2.2.理由不同。延期审理的理由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理由不同。延期审理的理由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是

48、诉讼本身出现了障碍;而中止审理的原定,一般是诉讼本身出现了障碍;而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原因,司法人员无法自行解决,甚至因是诉讼外的原因,司法人员无法自行解决,甚至无法预见。无法预见。3.3.后果不同。延期审理只是暂时停止审理活动,其后果不同。延期审理只是暂时停止审理活动,其他诉讼活动根据案件情况仍应当进行;而中止审理他诉讼活动根据案件情况仍应当进行;而中止审理则由于无法确定恢复审理的时间,在一定时间内诉则由于无法确定恢复审理的时间,在一定时间内诉讼活动全部停止。讼活动全部停止。4.4.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

49、间;而中止审理的案件,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而中止审理的案件,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三三)终止审理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遇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0、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终止审理不同于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是由终止审理不同于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是由于出现了诉讼不应当继续进行下去或者诉讼不需要继续进于出现了诉讼不应当继续进行下去或者诉讼不需要继续进行下去的理由。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结束,不再恢复。行下去的理由。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结束,不再恢复。九、审理期限九、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 1个月内宣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判,最迟不得超过1 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126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

51、、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 1个月。个月。十、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十、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同序时,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等活动,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属于事后监督,即在庭审后以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属于事后监督,即在庭审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也是出抗诉,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也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表现形人民检察院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式。返回第五节简易程序第五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

53、事实清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只适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用于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罚。我国我国1996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

54、规定这一程序的必要性在于:易程序,规定这一程序的必要性在于:1.1.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2.2.适应刑事案件的自身特点;适应刑事案件的自身特点;3.3.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4.4.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5.5.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1.依法可能判处依法可能判处3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

55、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罪案件;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情形。三、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三、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1.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需要注意,并非适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需要注意,并非适用

56、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审判。2.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4.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是普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

57、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应当判处3 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公诉案件被告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其他不应当或者不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其他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四、简易程序的提起和审判四、简易程序的提起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适用简

58、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庭。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和案卷材料。院移送起诉书和案卷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仍有最后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仍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述的权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59、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后2020日以内审结。日以内审结。返回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一、判决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即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即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刑事诉讼中有两类四种判决:刑事判

60、决依据是刑事诉讼中有两类四种判决:刑事判决依据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否确定被告人有罪,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根据对被告人是否处以刑罚,有罪判决又分为根据对被告人是否处以刑罚,有罪判决又分为处刑判决和免刑判决。处刑判决和免刑判决。无罪判决包含两种情况:无罪判决包含两种情况:案件事实清楚,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罪判

61、决。判决具有确定力,判决的确定力意在不能随意判决具有确定力,判决的确定力意在不能随意地更改和撤销生效判决,体现了判决的稳定性。地更改和撤销生效判决,体现了判决的稳定性。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两个方面。上的确定力两个方面。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判决确定即发生法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判决确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就不能通过上诉或抗诉将该判决撤销或律效力后,就不能通过上诉或抗诉将该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者变更。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一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就不得对该判决已经处理的问题再行起经生效

62、,就不得对该判决已经处理的问题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再次审判。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再次审判。二、裁定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判决执行过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裁定中,对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裁定按其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按其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定。判决和裁定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具有权威性、强判决和裁定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何人不得制性和排他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何人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非经法抗

63、拒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非经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任何人也不得改变发生法律效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任何人也不得改变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力的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的不同:判决和裁定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即用于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裁于解决实体问题,即用于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裁定则多数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少数用于解决实体问定则多数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少数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题。一个刑事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一个刑事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有一个,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64、。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限是1010日;而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为日;而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为5 5日。日。三、决定三、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同。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

65、: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而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抗诉,并不立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诉。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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