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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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序言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 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 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 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 祖国出发,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仓噺”的校风和“实事求是, 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

2、技事业与经济社 会发展。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 In stitute of Tech no logy,中文简称: 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 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 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 校的法定

3、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 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 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六条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 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第七条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 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

4、学术产出水平。第八条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 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 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 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 济机制。第十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 构、企事业单位、社会

5、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第十一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 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 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 以纠正等。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 学自主权,

6、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 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 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

7、学生 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

8、流与合作;(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七)与学校约定

9、的义务;(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10、(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学生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11、其他义务。第二十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 人员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 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 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 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

12、下称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 定产生并履行职责。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 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 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

13、。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 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 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 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校党委批

14、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 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按照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 院重要事项。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

15、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 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 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第五章组织和机构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第三十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置教育基金会、 校友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置若干学部。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学术相关的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

16、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 步建立。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 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 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作出贡献。第六章资产和经费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 有的其他资产。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享有

17、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 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三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 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第七章标识第四十二条 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

18、 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 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第四十三条校旗。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 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第四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会审 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 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 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改或废除。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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