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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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d.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管理实施细那么修订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管理暂行方法?、?云南省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方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局部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

2、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展工程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工程实施监视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监视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工程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工程实施的承当单位。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

3、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申报入库、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视管理并提供技术效劳,对拟上报的根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工程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展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工程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工程经费。第五条 工程管理坚持以下根本原那么: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那么;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那么;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第二章 工程内容第六条 国家投资工程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

4、展耕地开发整理的工程。建立期1-3年,建立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第七条 省级投资工程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展土地整理或开发的工程。建立期为1-2年,建立规模

5、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工程,建立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第三章 工程申报能审批第八条 申报确定工程应遵循的原那么: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 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六 应与当地根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

6、和缴纳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第九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工程储藏库,负责有方案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工程建议书。工程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根底设施状况等;二 工程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 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 工程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工程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 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工程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

7、整理工程根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工程应遵循的原那么和建立规模等条件对工程进展筛选入库,并通知工程申报单位进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由工程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当。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工程可研成果进展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工程入库。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工程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展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工程纳入州、市级工程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

8、投资控制方案提出本地区当年工程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工程入库。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入库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工程排序表;二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工程入库的请示;三 入库申请表;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局部要求Word97、表格局部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 工程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工程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工程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符合土

9、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 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 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 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工程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工程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工程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展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根底上组织会议审查。对初审合

10、格符合入库条件的工程,提请工程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工程备选库,并行文通知工程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第十四条 经批准入库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展,其深度要求能满足工程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以下材料:一 工程入库批准文件;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 工程规划及说明;四 工程工程设计及说明;五 工程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工程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工程申请书、可研摘要书;六 工程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

11、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七 工程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八 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九 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局部要求Word97、表格局部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立、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展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工程领导小组审定。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 工程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工程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

12、容;(二) 工程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三) 工程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第十七条 工程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工程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其中国家投资工程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第四章 工程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方案和预算通知,敦促工程承当单位按以下步骤及时做好工程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 组建工程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 确定工程

13、工程监理单位;三 进展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四 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向工程管理人员进展设计交底; 五完善工程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工程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组织工程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展技术交底;九发布工程公告;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工程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建立任务目标;二 组织实施机构;三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四 质量管理;五 进度方案;六 资金管理;七 权属管理;八 文件数据管理方

14、案;九 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十 工程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推行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工程承当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履行工程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工程建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工程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展。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二条 工程承当单位完成工程实施准备后,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开场施工并发布工程公告,承

15、受群众和社会的监视。工程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立位置、建立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建立工期、土地权属状况、工程承当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等。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工程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展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负责返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过失的,工程施工

16、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工程承当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当监理责任;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对工程建立工程实施监视,控制工程建立的投资、建立工期和工程质量。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工程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工程承当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

17、相关单位要按工程方案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工程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工程建立位置、建立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工程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立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不涉及工程建立位置、建立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工程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立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

18、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涉及工程建立位置、建立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工程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立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自资金下达之日起,工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工程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

19、国土资源厅。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完毕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工程承当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催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由工程承当单位主持,工程承当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

20、施工合同建立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到达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单项工程验收由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工程承当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立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第三十二条 全部工程建立任务完成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工程领导小组应做好工程建立自检工作。工程建立自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工程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

21、修书;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 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第三十三条 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准备。第三十四条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工程,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藏库。第三十六条 申请工程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竣工验收申请;二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

22、括:工程情况、工程实施准备情况、工程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立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根本农田划定情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经历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良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三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 工程竣工审计报告;五 工程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时,工程承当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一 工程验收申请;二 工程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三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 工程竣工审计报告

23、;五 工程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六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七 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八 工程规划设计和预算书;九 工程实施方案;十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一 工程招投标有关材料;十二 工程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三 工程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四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五 有关影像资料;十六 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以下步骤进展验收:一 听取工程建立情况报告。由工程承当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承受对工程建立情况的质询;二 实地查验工程建立、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三 查阅工程有关资料;四 反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

24、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工程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验收组应向工程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工程根本情况、工程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存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第四十二条 工程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工程承当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整改的监视管理工作。整改完毕后,按照本细那么规定,就整改内

25、容重新进展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 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根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工程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工程简介:包括工程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工程类型、建立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工程承当、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反面撰刻工程竣工平面图。第四十四条 工程承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工程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工程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

26、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六章 工程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 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工程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十六条 工程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展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

27、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第四十七条 工程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定

28、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第四十八条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立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四十九条 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构造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第五十条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一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工程可行性研究费、工程勘测费、工程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工程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

29、的6%计取,其中:1、 土地清查费占0.5%,用于支付对工程区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所发生的费用;2、 工程可行性研究费占0.3-0.5%,用于支付工程承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展可行性研究时发生的费用;3、 工程勘测费占1.5%,用于支付工程承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区内的土地进展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4、 工程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占1.6-2.4%,用于支付工程承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时发生的费用;5、 工程招标费占0.3-0.5%,用于支付工程承当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6、 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占0.6%,仅限

30、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区。二 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承当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展全过程监视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1.5%计取。三 竣工验收费,是指工程工程完成后,因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程工程验收费、工程决算编制及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根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取,其中:1、 工程工程验收费占1.3%,用于支付工程竣工自查、实验、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2、 工程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占0.9%,用于支付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和对决算进展审计时所发生的费用;3、

31、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占0.6%,用于支付工程承当单位在对工程区土地进展重估与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4、 根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占0.2%,用于支付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设定工程区标记和补划根本农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四 业主管理费,是指工程承当单位为工程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四项合计的2%计取。五 捭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过程需捭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行当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据实计算,具体工程量列计在工程施工费土

32、地平整工程中,采取适量、象征性方式一次补偿。第五十一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三项合计的2%计取。第五十二条 工程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工程配套的设备,但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本钱、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五十三条 工程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五十四条 工程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工程工作进度等情况拨付。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达的土地开发

33、整理工程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工程所在县级工程资金专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拨付的工程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的90%,其余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五十五条 年度终了,工程承当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工程资金年度支出决算。工程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工程入库批准机关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第五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工程承当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经历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资金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处理。年终未完工工程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五十七条 工程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工程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展清算;工程承当单位应

34、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因工程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工程承当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第五十八条 工程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工程承当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预算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监视,并对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展经常性的监视、检查,追踪问效。工程承当单位要主动承受对工程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视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工程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展经常性的监视检查。第七章 监视检查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扰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确实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

35、弊者,取消取得的工程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那么和廉政建立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工程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顿拨款和终止工程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工程从业单位的监视管理,实行工程人业单位资质备案制度。制定考核评定方法,定期对工程可研、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

36、标代理、工程施工等从业单位进展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保存备案。对工程可行性研究虚假、规划设计及预算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导致工程实施有重大变更、资金使用效益较低、施工质量有突出问题的将取消备案资格。第八章 附那么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以下简称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工程立项原那么上由组织筹集工程资金的该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五条 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开发规模在10公顷150亩以上、整理规模在20公顷300亩以上的,参照本细那么有关要求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技术材料应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根本条件。第六十六条 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六十七条 经历收合格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新增加的耕地可置换周转、拆抵地方建立占用耕地指标,也可由省级土地整理机构收购入省级耕地储藏库,用作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第六十八条 本细那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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