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六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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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

2、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

3、混油的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第八条

4、事故分级(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_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_人;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_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_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_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4、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5、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

5、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

6、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3、违_、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7、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发现紧急

8、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_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

9、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

10、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_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

11、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重大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一级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

12、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四)二级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五)三级事故: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2、有关职

13、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四级事故: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_元。负主要责任

14、。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_元。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_元。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_元。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_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_元。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_元、分管领导_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

15、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_年_月_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二)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

16、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建设单位负责_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_,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三)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

17、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_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二)质量奖罚措施a、质量奖励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

18、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_%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_元。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_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_%时,奖励施工员500-_元。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_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_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300-_元。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四)返工。如有违反,每次罚款_元。14、结构物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_元。15、达不到以下要求,每次罚款_元:1)在混凝土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

19、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污染立柱外观质量;2)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采取防锈措施;3)模板表面平整、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_mm。16、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500-_元罚款。22、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施工员(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_元。17、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图施工)、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100-_元;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单、技

20、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措施)等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_元。18、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500-_元,直至清退。19、对施工班组复查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_元。20、工程施工中,施工员不负责任,把轴线、水平线、标高等放样工作交给班组做,每次罚施工员100-_元,由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再视情节严重罚款500-7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五)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21、、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

22、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

23、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者要及时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

24、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建设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第六条行政处罚(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

25、、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_;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的,应予以离职调查。(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

26、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_;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4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商合杭铁路站前三

27、标项目经理部_年_月_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六)一、总则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8、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二、职责1、总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2、分管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3、现场指挥的质量

29、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4、质管科科长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分管经理或直接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5、项目经理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

30、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现场指挥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正常施工负主要领导责任。6、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7、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2)、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3)、未建立质量管理_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_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4)、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_或者_不合格,擅自_工程施工的;5)、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6)、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7)、

31、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8)、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9)、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10)、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三、事故责任追究1、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5)、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22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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