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电子版(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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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电子版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第二条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第三条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第五条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第六条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

2、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第七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第八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3、内容。第九条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_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标准。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药与非处方

4、药管理制度1、处方药必须严格遵守药品验收、养护、销售等有关规定办理。2、处方药必闭架销售,不得与非处方药混放。3、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4、对处方必须留存_年备查5、员工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患病者推荐、销售处方药。6、必须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7、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式自选销售方式或者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8、非处方药必须严格遵守药品验收、养护、销售等有关规定办理。9、药师应对患病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可靠的用药指导。10、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形式。第五篇:处方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_、_卫生改革与发展

5、_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_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

6、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7、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电子版(二)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

8、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_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_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_元。

9、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_年备查。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处方药销售流程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_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

10、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_年。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电子版(三)1、

1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范了处方药品的销售和管理。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药房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的销售和管理。3、责任:3.1营业员: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进行管理。3.2质量管理人员有责任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4、内容:4.1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药房严格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陈列货柜和货架上方应悬挂相应的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4.2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本药房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药

12、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执业药师(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4.3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出的处方销售。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才可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4.4执业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改用其他药品。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可与医师联系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电子版(四)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

13、的.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_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_年.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电子版(五)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二、本企业销售处方药和调配处方由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三、国家规定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的药品,必须凭执业

14、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并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印章方可销售。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四、单轨制处方药设立专柜专卖。处方药不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五、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指出寻求医师治疗建议。六、本企业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杜绝有奖销售,同时不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七、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张贴“otc”指南性标识及相关的“警示语”和“忠告语”。“otc”指南性标识为绿底白字,椭圆形坐标比例为14:30,色标为c_m50y70。处方药。凭医师处主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八、仓库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定期循环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九、营业场所药品宣传内容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夸大杜撰。印刷品广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十、本制度责任人为质量负责人,药品销售台帐由门市部负责记录。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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