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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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贿赂 相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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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 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 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 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 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 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令第 60 号公布(1996 年 11 月 15 日)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 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 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 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 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 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 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 款。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 账等。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 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 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 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 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 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 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 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本规定所称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 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 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 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第九 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 节处以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 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 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 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在以贿赂 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 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第十二条本规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关行政法 规条文的解释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 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在 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 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 224 号)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 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 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 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 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 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 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 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 CT “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 (豫工商 字[1997]第 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院以给付“介 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 介绍病人到本院做 CT 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 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 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 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 问题的答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 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行政处 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 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 处理问题的答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 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 (重工 商发[ 1999]25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 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 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 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 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 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 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 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 以查处。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 问题的答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医院代理推销保 险并收取保险公司劳务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请示》 (鲁工 商公字[2000]99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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