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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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 科技大学 学籍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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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052 号(2010 年 7 月 19 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 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 过 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第二条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 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 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 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教育 主管部门。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 1 个月内可康复 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 1 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 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 学资格 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 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 2 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 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 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 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 2 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 事由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期的学习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注册。第二章第二章 学习纪律学习纪律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 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第七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 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 3 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含 3 天)至 2 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 人批准;请假达 2 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 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第八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第九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 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 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 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 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 4 学时计算。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 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 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 学分才能毕业。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 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 至少选修 10 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 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 6 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第十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 分。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体育课程 32 学时为 1 学分),实 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 1 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 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 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 4(四年制专业)学期或第 6 学期(五年制专业)、第8 学期(六年制专业)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 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 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滞后毕业。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在 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 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人文 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 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 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学分第十九条 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 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 学分。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设置课程的内容相 近或相当,其成绩经我校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实施学分互认。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单。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采用五级制,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及其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当需要时,考查课程成绩按下列关系折 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 分;良好,80 分;中等,70 分;及格,60 分;不及格,50 分。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100;良好(B)7084;中等(C)6069;不及格(D)59 及以下。第二十三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 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 报告、论文、出勤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 组)提出,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 综合评定。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 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第二十六条 公益劳动课程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 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七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 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 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 1/3 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 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 到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一学期内 1 名学生同 时申请缓考 3 门课程以上(含 3 门),需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 缓考单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综合考试成绩计。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录工作。学生如对评 分有疑议,可在成绩上网公布 10 个 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 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 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 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 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 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所在院(系)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第三十二条 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 的考试环节。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 1 次。补考合格者,成绩以 60 分记 载。第三十三条 按培养计划中必修的课程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 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 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第五章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 3 个月后,可向学校 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2.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 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各专业依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 则予以满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 4 学期中期进行。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1.学生提出申请;2.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3.学校教务处审批。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3.以美术课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非美术科目的其他专业;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5.已达到退学程度。第四十条 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 申请转学。入学未满 1 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 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第六章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 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1 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2.因事需停课超过 1 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起止时间,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教务处审 批。第四十四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 限,累计不得超过 4 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 期休学,按 2 个学期计算。除不可抗拒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 在期末考试前 15 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 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 效。第四十六条 休学者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 受助学金、奖学金。凡休学时间达 2 个学期以上者,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 究生资格。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四十九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第五十条 由学校选派到国内外(或境外)交流的学生,需办理交流学习手 续。第五十一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 学,保留学籍 1 年,期满后仍未回校注册,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第五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 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第七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 学制)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在 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四年制为 8 年,五年制为 9 年,六年制为 10 年(含休学时间、延长学习期限和因未注册而取消学习资格的年限),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 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2 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 4 月份集中办理。第五十五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必须离校。离校时仍未获得培 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可在离校后 2 年内回校重修。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 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学生不算在内):1.在规定学制的第 1 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 2/3 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 1/2 者,学 校给予退学处理;2.在规定学制的第 2、3 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 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 2/3 者,学校给予退 学处理;3.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 4 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 3/4 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 2/3 者,学校给予退 学处理;4.受到学业警示者,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建议,并报教务处批准;5.毕业年级在毕业学年的第 2 学期中期进行学分清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 总学分,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长学制高年级学生的学籍管理细则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1.连续 2 个学期未注册(含以暂缓注册形式)而又无正当事由;2.休学期满后 2 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6.本人申请退学。第五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 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 它费用的余额。第五十九条 每次学分清理后,学籍处理(含学业警示和退学)的结果由各 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第六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 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第八章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六十二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最长在校学习期限 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六十三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修满培养计划总学 分3/4 以上或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 生离校后 2 年内(根据学制长短,距入学时间四年制不得超过 8 年、五年制不得 超过 9 年、六年制不得超过 10 年)可回校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第六十四条 学满 1 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 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 证书。长学制学生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有关细则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2.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我校要求;注:留学生、民考汉学生、体育特长生、按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受此条限制;3.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条 毕业前未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 以破格申请学士学位:1.在全国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2.在核心级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在权威期刊发 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4.经学校认定在学术上或其它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撤销。第六十九条 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当 年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 发1 次,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辅修和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第九章辅修和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第七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第七十二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第七十三条 凡主修专业必修课出现 2 门以上(含 2 门)课程不及格者,学 校终止其辅修或攻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第七十四条 放弃辅修或被终止辅修的学生,在辅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第七十五条 毕业时,学生通过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 修专业证书;辅修了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且符合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 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相应学位。第七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1.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2.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 5 学期内未修满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程;3.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 注:留学生、民考汉学生、体育 特长生、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生和外语类各专业的学生也按此条执行。第七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经院(系)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由学生所 在院(系)教务科登载。第七十八条 跨校辅修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服从接收学校的教学 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收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接收学校 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后交我校,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从 2009 级学生开始执行。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的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 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华中科技大学二 00 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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