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审口径解读》PPT课件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1530217 上传时间:2021-05-03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651.5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裁审口径解读》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裁审口径解读》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裁审口径解读》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资源描述:

《《裁审口径解读》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裁审口径解读》PPT课件(5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上 海 最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裁 审 口 径 解 读 方 晓 劳动关系法务政策篇 瑞 海 企 管 2 行政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析社会理解学者解释 瑞 海 企 管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关 于 贯 彻 执 行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劳 1995309号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劳 动 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沪 1995104号实 施 中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问 题 的 解 答 关 于 违 反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回

2、 顾 劳 动 法 与 劳 动 合 同 法 瑞 海 企 管 4 司 法 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200114号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法 释 2006 6号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上 海 市 劳 动 局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意 见 ( 沪 高 法 1996 241号 )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若 干

3、问 题 的 解 答 沪 高 法 民 一 2006 17号关 于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若 干 程 序 问 题 的 意 见 沪 高 法 2008181号 关 于 适 用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广 东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纪 要 ( 武 汉 ) 回 顾 劳 动 法 与 劳 动 合 同 法 瑞 海 企 管 5 来 源 : 时 代 周 报 发 布 时 间 : 2008年 12月 18日 16:13 作 者 : 王 珏 磊 实 施 近 一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 在 经 济 危 机

4、 的 大 背 景 下 , 再 度 引 人 关 注 。 在 上海 , 一 份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 裁 审 规 定 ” 已 在 酝 酿 中 , 当 地 政 府 试 图 在 某 种 程度 上 给 企 业 灵 活 用 工 的 机 制 , 以 应 对 经 济 危 机 的 来 袭 。 “ 企 业 半 停 工 甚 至 停 工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此 是 无 能 为 力 的 。 至 于 降 薪 、 减 时工 作 , 在 上 海 , 只 要 符 合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规 定 , 企 业 可 以 灵 活 处 置 。但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 必 须 根 据 劳

5、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与 工 人 协 商 解 决 。 工 人 如 果 不同 意 的 话 , 企 业 便 很 难 采 取 降 薪 、 减 少 工 时 这 样 的 措 施 来 应 对 危 机 。 ” 心 惊 于 某 些 地 区 遭 遇 经 济 危 机 的 惨 烈 , “ 松 绑 ” 也 许 已 成 为 上 海 市 政 府 的 共 识 。日 前 ,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局 长 周 海 洋 即 公 开 表 示 , 现 在 , 劳 动 合 同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已 经 相 继 实 施 , 上 海 市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的 修 订

6、工作 显 得 较 为 紧 迫 。 周 海 洋 并 不 讳 言 情 势 的 严 峻 , 指 出 “ 既 要 引 导 企 业 正 确 理 解 和 全面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法 , 又 要 帮 助 企 业 克 服 当 前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带 来 的 各 种 困 难 。 ” 董 保 华 透 露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 裁 审 规 定 ” 将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给 企 业 灵 活用 工 的 机 制 , 应 是 “ 裁 审 规 定 ” 的 题 中 之 义 。 新 闻 导 读 : 上 海 酝 酿 劳 资 “ 裁 审 规 定 ” 瑞 海 企 管 6 第 一 节劳 动 合 同

7、法 的 适 用 范 围用 人 主 体 用 人 身 份 劳 动 关 系 瑞 海 企 管 7 【 新 闻 】 律 所 应 支 付 被 告 双 倍 工 资 吗 ? 因 为 不 同 意 劳 动 仲 裁 的 结 果 ,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律 师 李 某 诉 至 法 院 , 请 求 法院 判 令 原 告 不 支 付 被 告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倍 工 资 。 日 前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民 法 院 已 受 理 此 案 。 律 师 李 某 曾 在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 但 是 双 方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后 来 , 该 律所 要 求 李 某 转

8、所 , 李 某 提 起 了 劳 动 仲 裁 。 劳 动 仲 裁 结 果 为 律 所 应 该 按 双 倍 工资 支 付 律 师 李 某 3150元 。 原 告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服 , 提 起 诉 讼 。 原 告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 原 劳 动 仲 裁 被 申 请 人 ) 指 出 , 首 先 , 律 师 李 某 ( 原 劳动 仲 裁 申 请 人 ) 并 未 向 原 告 提 供 劳 动 , 亦 不 用 接 受 原 告 的 监 督 管 理 , 原 告 也无 需 向 被 告 支 付 报 酬 , 双 方 之 间 不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关 系 。 其 次 , 从 双

9、方 的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来 看 , 原 告 仅 仅 为 被 告 提 供 工 作 场 所 , 双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实际 上 是 一 种 挂 靠 关 系 , 是 由 原 告 提 供 场 所 , 被 告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一种 关 系 , 而 非 提 成 。 原 告 指 出 , 本 案 原 告 与 被 告 之 间 的 是 一 种 平 等 关 系 , 并 不 具 有 劳 动 法 立 法旨 意 所 体 现 的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管 理 和 被 管 理 , 雇 佣 和 被 雇 佣 的 关 系 ,双 方 之 间 不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10、。 同 时 , 原 告 认 为 律 师 个 人 才 是 依 法 获 准 为 社 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市 场 主 体 , 是 独 立 的 劳 动 个 人 , 而 非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雇 员 。 因 而原 告 与 被 告 之 间 的 关 系 适 用 律 师 法 , 而 不 适 用 劳 动 法 。 综 上 , 原 告 某 律 所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原 告 不 支 付 被 告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倍 工资 3150元 。 瑞 海 企 管 8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与 其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纠 纷 的 处 理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1、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民 办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订 立 、 履 行 、变 更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适 用 本 法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订 立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 第 九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与 实 行 聘 用 制 的 工 作 人 员

12、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未作 规 定 的 ,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劳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条 依 法 成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合 伙 组 织和 基 金 会 ,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 瑞 海 企 管 9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与 其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纠 纷 的 处 理解 读 : 劳 动 关 系 三 要 素 之 一

13、 , 提 供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报 酬 的 劳 动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专 职 从 事 行 政 事 务 或 勤 杂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法律 事 务 并 领 取 固 定 工 资 或 底 薪 的 劳 动 者 ,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就 劳 动 报 酬 等 事项 产 生 的 纠 纷 ,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 按 照 劳 动 争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其 他 涉 及 律师 事 务 所 与 律 师 之 间 因 合 伙 利 益 的 分 配 方 式 及 具 体 利 益 分 配 等 问 题 产 生 的 纠纷 , 属 于

14、民 事 纠 纷 , 适 用 相 关 民 事 法 律 处 理 。会 计 事 务 所 、 基 金 会 等 组 织 与 职 工 之 间 的 纠 纷 , 与 前 款 情 况 相 似 的 , 参 照 前款 规 定 处 理 。 瑞 海 企 管 10 ( 二 ) 境 外 公 司 在 沪 设 立 的 办 事 机 构 的 诉 讼 主 体 地 位境 外 公 司 在 沪 设 立 的 办 事 机 构 的 诉 讼 主 体 地 位解 读 : 境 外 公 司 在 沪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的 , 该 机 构 已 经 合 法 办 理 了 登 记 手 续 , 并 按 照相 关 法 律 规 定 通 过 对 外 服 务 机 构

15、招 用 劳 动 者 , 劳 动 者 就 相 关 劳 动 权 利 义 务 与该 办 事 处 产 生 纠 纷 的 , 可 以 将 该 办 事 机 构 作 为 劳 动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 该 办 事 机构 未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通 过 对 外 服 务 机 构 招 用 劳 动 者 , 劳 动 者 就 报 酬 支 付 等 问 题 与 该 办 事 处 产 生 纠 纷 的 , 作 为 民 事 纠 纷 处 理 , 该 办 事 机 构 可 以 作 为 民 事诉 讼 的 当 事 人 。 瑞 海 企 管 11 第 二 节不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因 分 析入 职 不 签 合 同 到 期

16、未 签 瑞 海 企 管 12 【 案 例 回 放 】 唐 先 生 2008年 4月 20日 进 入 公 司 担 任 人 事 经 理 ,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人事 业 务 , 着 手 制 定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2008年 6月 24日 因 不 符 合 录 用 被 解 除 。 唐 先 生向 劳 动 仲 裁 提 出 公 司 仅 在 6月 20日 提 出 与 其 签 订 2000元 的 劳 动 合 同 , 因 本 人 工 资待 遇 为 8000元 而 拒 签 , 故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未 签 合 同 双 倍 工 资 、 非 法 解 除 、 试 用 期 违法 解 除 、 加 班 工

17、资 等 十 一 项 请 求 , 合 计 7万 余 赔 偿 。 目 前 此 案 进 入 一 审 二 次 开 庭 中 。 【 案 例 回 放 】 某 策 划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2005年 1月 进 入 公 司 , 2008年 12月 31日 合同 到 期 未 续 签 , 2009年 3月 1日 公 司 通 知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现 该 员 工 提 出 双 倍 工 资及 经 济 补 偿 金 诉 求 , 仲 裁 依 法 受 理 中 。不 签 劳 动 合 同 被 要 求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瑞 海 企 管 13 ( 三 )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未 订 立 书 面

18、合 同 的 处 理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条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 第 八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19、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 劳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劳 动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瑞 海 企 管 14 ( 三 )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未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的 处 理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劳 动 者 已 经 实

20、 际 为 用 人 单位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超 过 一 个 月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的 , 是 否 需 要 双 倍 支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 应 当 考 虑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履 行 诚 实 磋 商 的 义 务 以 及 是 否 存 在劳 动 者 拒 绝 签 订 等 情 况 。如 用 人 单 位 已 尽 到 诚 实 义 务 , 因 不 可 抗 力 、 意 外 情 况 或 者 劳 动 者 拒 绝 签 订 等用 人 单 位 以 外 的 原 因 , 造 成 劳 动 合 同 未 签 订 的 , 不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 合 同 法 实 施

21、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第 六 条 所 称 的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的 情 况 。因 用 人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但 因 劳 动 者 拒 绝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并 拒 绝 履 行 的 , 视 为 劳 动 者 单方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瑞 海 企 管 15 ( 三 )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未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的 处 理原 草 案 : 劳 动 合 同 期

22、 满 后 , 劳 动 者 继 续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 用 人 单 位 未 表未 异 议 , 但 当 事 人 未 续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视 为 原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延 。 履 行 过程 中 ,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已 尽 到 诚 实 信 用 义 务 ,而 劳 动 者 不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劳 动 者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并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23、 。高 院 司 法 解 析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 劳 动 者 仍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 原 用 人 单 位未 表 示 异 议 的 , 视 为 双 方 同 意 以 原 条 件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劳动 关 系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支 持 。 劳 动 部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期满 后 , 因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原 因 未 办 理 终 止 或 续 订 手 续 而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视 为 续 订 劳 动

24、合 同 。 瑞 海 企 管 16 ( 三 )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未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的 处 理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的 工 资 , 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 劳 动 者 继 续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 用 人 单 位 未 表 未 异 议 ,但 当 事 人 未 续 订

25、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如 果 用人 单 位 已 尽 到 诚 实 信 用 义 务 , 而 劳 动 者 不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并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七 条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如 劳 动 者 拒 绝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并 拒 绝 履 行 的 , 视 为 劳 动 者 单 方 终 止 劳 动 合同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已 实 际 工 作

26、 期 间 的 相 应 报 酬 , 但 无 须 支 付 经 济补 偿 金 。 瑞 海 企 管 17 第 三 节何 谓 连 续 用 工 年 限母 子 、 关 联 企 业 调 动 、 派 遣 公 司 转 移 等两 个 没 有 关 系 的 企 业 转 移合 同 到 期 签 订 协 商 解 除 协 议 后 再 重 签 瑞 海 企 管 18 【 案 例 回 放 】 范 先 生 2005年 8月 进 入 公 司 工 作 , 合 同 以 2008年 1月 15日 到 期 ,并 与 公 司 签 订 协 商 解 除 协 议 书 。 后 双 方 又 签 订 了 一 份 2008年 2月 1日 的 空 白 合 同 ,

27、后 公 司 双 方 在 2008年 7月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范 先 生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支 付 05年 8月至 今 的 双 倍 工 资 及 经 济 补 偿 金 、 加 班 费 等 诉 求 。 嘉 定 法 院 依 法 裁 决 , 不 予 支 持2008年 2月 之 前 的 诉 讼 请 求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不 予 支 持 瑞 海 企 管 19 ( 三 ) 非 本 人 原 因 由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连 续 工 作 年 限 的 计 算 第 十 条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28、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为 新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原 用 人单 位 已 经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新 用 人 单 位 在 依 法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计 算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工 作 年 限 时 , 不 再 计 算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解 读 : 连 续 工 作 年 限 的 计 算 只 能 从 2008年 9月 18日 实 施 条 例 公 开 之 日 起 生 效2008年 9月 18日 之 后 , 不 是

29、由 劳 动 者 本 人 提 出 , 而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以 组 织 调 动 、委 派 等 方 式 安 排 到 另 外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 且 用 人 单 位 未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解 除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 属 于 非 因 劳 动 者 本 人 原 因 而 由 单 位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的 情 况 。 如 ,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在 集 团 内 部 调 整 劳 动 者 的 具 体工 作 单 位 等 等 。 2008年 9月 18日 之 前 产 生 的 类 似 问 题 , 按 当 时 的 规 定 处

30、理 。 瑞 海 企 管 20 ( 四 ) 企 业 改 制 、 转 制 劳 动 者 工 作 年 限 的 计 算企 业 改 制 、 转 制 劳 动 者 工 作 年 限 的 计 算解 读 : 用 人 单 位 已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转 制 、 主 辅 分 离 、 辅 业 改 制 、 劣 势 企 业 关 闭 退出 和 富 余 人 员 安 置 等 规 定 , 办 理 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并 依 法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的 , 工 作 年 限 不 连 续 计 算 。 瑞 海 企 管 21 第 四 节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若 干 问 题应 订 未 订 怎 么 办因

31、 医 疗 期 等 顺 延 达 到 十 年 是 否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签 订 几 次 才 要 签 无 固 定 合 同双 方 自 愿 达 成 不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瑞 海 企 管 22 ( 五 ) 应 订 未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处 理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 的 , 自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的 工 资 。 应 订 未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32、合 同 的 视 为 存 在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无 需 承担 不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双 倍 工 资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请 求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与 其 订 立 的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的 解 释 ( 法 释 ( 2001) 14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可 以 “ 视 为 双 方 之 间 存 在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并 以

33、原 劳 动 合 同 确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系 ” , 其 中 , “ 原 劳 动 合 同 确 定 的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 包 括 书 面 合 同 方 式确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和 以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方 式 确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瑞 海 企 管 23 ( 六 ) 当 事 人 订 立 了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效 力符 合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但 当 事 人 订 立 了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效 力解 读 : 劳 动 者 在 达 到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34、 条 件 , 但 未 提 出 订 立 请 求 或 者 是仍 然 与 公 司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 但 此 种情 况 一 般 均 指 签 订 次 数 条 件 , 而 应 排 除 用 工 达 到 十 年 的 情 况 。劳 动 者 符 合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但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的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及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该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具

35、有 约 束 力 。 合 同 期 满 时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 瑞 海 企 管 24 ( 七 ) 法 定 顺 延 事 由 , 使 得 劳 动 者 获 得 达 到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理 由因 法 定 顺 延 事 由 , 使 得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单 位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十 年 的 , 是 否 作 为 无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理 由 。解 读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 合 同 期 限 的 续 延 只 是 为 了 照 顾 劳 动 者的

36、特 殊 情 况 , 对 于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延 长 , 而 非 不 得 终 止 。 劳 动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也 明 确 规 定 :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有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情 形 之 一 的 ,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延 续 至 相 应 的 情 形 消 失 时 终 止 。 ” 在 法 律 没 有 对终 止 的 情 况 做 出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不 能 违 反 法 律 关 于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关 规 定 随 意 扩 大 解 释 , 将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后 果 纳 入 其

37、 中 。 因 此 , 法 定 的 续 延事 由 消 失 时 ,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 瑞 海 企 管 25 ( 八 ) 签 多 少 次 才 要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连 续 订 立 几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以 后 , 续 订 合 同 应 当 订 立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解 读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 应 当 是 指 劳 动 者已 经 与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后 , 与 劳 动 者 第 三 次 续 订 合同 时 ,

38、劳 动 者 提 出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否 则 , 第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终 定 的 期 限 将 失 去 意 义 , 第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的 规 定相 矛 盾 的 。 瑞 海 企 管 26 第 五 节日 常 管 理 中 的 常 见 问 题企 业 是 否 可 以 设 置 担 保没 有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规 章 制 度 不 合 法 不 能 管 理 员 工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形 式如 何 进 行 竞 业 限 制何 谓 同 工 同 酬 瑞 海 企 管 27 ( 九 ) 占 有 用 人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财 产 时 约

39、 定 设 置 担 保 的 效 力劳 动 者 占 有 用 人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财 产 时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设 置 担 保 的效 力 。解 读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在 招 工 时 扣 押 劳 动 者 身 份 证 件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收 取 劳 动 者 财 务 。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于 劳 动者 占 有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财 物 , 单 位 为 防 止 财 物 灭 失 或 被 轻 易 毁 坏 , 与 劳 动 者约 定 设 置 了 相

40、应 的 合 理 担 保 的 , 法 律 没 有 禁 止 , 可 以 认 定 有 效 。 但 该 约 定 为流 押 、 流 质 担 保 , 或 者 名 义 上 为 财 务 “ 担 保 ” 实 际 上 却 是 要 求 劳 动 购 买 该 财 物 的 , 该 约 定 无 效 。 瑞 海 企 管 28 ( 十 )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承 担 合 同 责 任 的 处 理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承 担 合 同 责 任 的 处 理解 读 :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应 当 首 要 遵 循 依 法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劳 动 合 同 的 当事 人 之 间 除 了 规 章 制

41、 度 的 约 束 之 外 , 实 际 上 也 存 在 很 多 约 定 的 义 务 和 依 据 诚实 信 用 原 则 而 应 承 担 的 合 同 义 务 。 如 劳 动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 劳 动 者应 当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 等 规 定 , 就 是 类 似 义 务 的 法 律 基 础 。 因 此 ,在 规 章 制 度 无 效 的 情 况 下 , 劳 动 者 必 须 遵 守 的 合 同 义 务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要 求其 承 担 责 任 。 劳 动 者 以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没 有 规 定 为 由 提 出 抗 辩 的 , 不

42、 予 支持 。 但 在 规 范 此 类 行 为 时 , 应 当 仅 对 影 响 劳 动 关 系 的 重 大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 以 免 过 多 干 涉 用 人 单 位 的 自 主 管 理 权 。 瑞 海 企 管 29 ( 十 一 )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形 式 要 求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形 式 要 求解 读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这 里的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 包 括 发 给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单 、 岗 位 变 化 通 知 等 等 。 因 为 随 着劳 动 合

43、 同 的 持 续 履 行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本 身 就 必 然 会 不 断 变 化 。 如随 着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的 增 加 , 其 休 假 、 奖 金 标 准 发 生 的 自 然 变 化 等 等 , 都 属于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因 此 , 对 于 依 法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只 要 能 够 通 过 文 字 记载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证 明 的 , 可 以 视 为 “ 书 面 变 更 ” 。 瑞 海 企 管 30 ( 十 二 ) 当 事 人 对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不 清 的 处 理解 读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44、 仅 约 定 劳 动 者 应 当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 但 未 约 定 是 否 向 劳 动者 支 付 补 偿 金 , 或 者 虽 约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补 偿 金 但 未 明 确 约 定 具 体 支 付 标 准的 , 基 于 当 事 人 就 竞 业 限 制 有 一 致 的 意 思 表 示 , 可 以 认 为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对 双方 仍 有 约 束 力 。 补 偿 金 数 额 不 明 的 , 双 方 可 以 继 续 就 补 偿 金 的 标 准 进 行 协 商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者 此 前 正 常 工

45、 资 的 20-50%支 付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限 制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瑞 海 企 管 31 ( 十 三 ) 如 何 把 握 同 工 同 酬 的 标 准解 读 : 同 工 同 酬 是 劳 动 法 确 立 的 一 项 基 本 规 则 , 用 人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 但 由 于 劳 动 者存 在 个 体 差 异 , 因 此 , 不 能 简 单 以 不 同 劳 动 者 是 否 在 相 同 岗 位 工 作 作 为 “ 同工 ” 的 标 准 , 而 应 综 合 考 虑 劳 动 者 的 个 人 工 作 经 验 、 工 作 技 能 、 工 作 积

46、极 性等 特 殊 因 素 , 允 许 用 人 单 位 依 此 对 相 对 工 作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报 酬 方 面 有所 差 别 。 瑞 海 企 管 32 第 六 节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若 干 问 题员 工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可 以 制 约合 同 到 期 服 务 期 合 同 未 到 期 是 否 可 以 解 除未 及 时 缴 纳 、 支 付 问 题 的 处 理 瑞 海 企 管 33 ( 十 四 ) 劳 动 者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劳 动 者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解 除

47、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返 还 特 殊 待 遇 的处 理解 读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报 酬 , 劳 动 者 付 出 相 应 的 劳 动 , 是 劳 动 合 同 双方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合 同 义 务 。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劳 动 者 价 值 较 高 的 财 物 , 如 汽 车 、房 屋 或 住 房 补 贴 等 特 殊 待 遇 的 , 属 于 预 付 性 质 。 劳 动 者 未 按 照 约 定 期 限 出 劳动 的 , 属 于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 根 据 合 同 履 行 的 对 等 原 则 , 对 劳 动 者 未 履 行

48、的部 分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拒 绝 给 付 ; 已 经 给 付 的 , 也 可 以 要 求 相 应 返 还 。 因 此 ,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未 完 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为 由 , 要 求 劳 动 者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返 还的 , 可 以 支 持 。 瑞 海 企 管 34 ( 十 五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而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未 到 期 的 处 理劳 动 合 同 期 满 而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未 到 期 的 处 理解 读 : 服 务 期 是 用 人 单 位 给 付 一 定 培 训 费 用 为 代 价 , 要 求 接 受 对 价 的 劳

49、 动 者为 用 人 单 位 相 应 提 供 服 务 的 约 定 。 用 人 单 位 依 约 支 付 相 应 对 价 后 , 即 已 完 全履 行 自 己 的 合 同 义 务 , 是 否 要 求 劳 动 者 履 行 提 供 服 务 则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权 利 。基 于 民 事 权 利 都 可 以 放 弃 的 原 则 ,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 用 人 单 位 放 弃 对 剩 余服 务 期 要 求 的 , 应 当 准 许 。 此 时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 但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向 劳动 者 追 索 服 务 期 的 赔 偿 责 任 ; 用 人 单 位

50、继 续 提 供 工 作 岗 位 并 要 求 劳 动 者 履 行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不提 供 工 作 岗 位 的 , 视 为 其 放 弃 对 剩 余 服 务 期 的 要 求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瑞 海 企 管 35 ( 十 六 ) 未 及 时 足 额 与 依 法 缴 纳 的 情 形 把 握解 读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和 缴 纳 社 保 金 ,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基本 义 务 。 但 是 , 劳 动 报 酬 和 社 保 金

51、的 计 算 标 准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往 往 比 较 复 杂 。而 法 律 规 定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促 使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都 诚 信 履 行 , 无 论 用 人 单位 还 是 劳 动 者 , 其 行 使 权 利 、 履 行 义 务 都 不 能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如 果 用人 单 位 存 在 有 悖 诚 信 的 情 况 , 从 而 拖 延 支 付 或 拒 绝 支 付 的 , 才 属 于 立 法 所 要规 制 的 对 象 。 因 此 , 用 人 单 位 因 主 观 恶 意 而 未 “ 及 时 、 足 额 ” 支 付 劳 动 报 酬及 “

52、 未 缴 纳 ” 社 保 金 的 , 可 以 作 为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的 理 由 。 但 对 确 因 客 观 原因 导 致 计 算 标 准 不 清 楚 、 有 争 议 , 导 致 用 人 单 位 未 能 “ 及 时 、 足 额 ” 支 付 劳动 报 酬 或 未 缴 纳 社 保 金 的 , 不 能 作 为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的 依 据 。 劳 动 者 以 存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为 由 主 张 解 除 劳 动合 同 的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合 理 、 公 平 的 原 则 , 参 照 前 款 精 神 处 理 。

53、瑞 海 企 管 36 ( 十 七 ) 退 休 年 龄 与 依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终 止 问 题如 何 看 待 “ 退 休 年 龄 ” 和 “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作 为 终 止 劳 动 合 同的 依 据 的 关 系解 读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而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前 述 规 定 , 均 可 以 终

54、止 劳 动 合 同 。 瑞 海 企 管 37 第 七 节如 何 算 钱代 通 知 金 、 赔 偿 金 、 经 济 补 偿 金 瑞 海 企 管 38 1、 员 工 上 班 三 个 月 被 解 除 , 支 付 三 个 月 工 资2、 员 工 被 违 法 解 除 ,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经 济 补 偿 金3、 员 工 签 订 三 年 合 同 , 工 作 七 个 月 , 要 求 支 付 29个 月 工 资 4、 清 洁 工 被 裁 员 , 要 求 按 照 2万 /月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5、 员 工 工 资 6万 工 作 两 年 , 09年 1月 合 同 到 期 时 支 付 18万 经 济

55、补 偿 金。 。 。 。 。 有 趣 的 员 工 赚 钱 方 式 瑞 海 企 管 39 ( 十 八 ) 代 通 知 金 的 支 付 标 准 如 何 确 定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如 需 要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一 个 月 的 替 代 通 知 期 工 资 ( 简称 “ 代 通 金 ” ) , 其 支 付 标 准 如 何 确 定解 读 :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 代 通 金 ” ,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来 判 断 , 法律 没 有 规 定 的 , 不 能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代 通 金 ” 的

56、支 付 标 准 , 应 当 以 上 个 月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但 只 以 单 月 的 工 资 为 准 , 可 能 过 高 或 过 低 , 既 有 可 能 对 用 人 单 位 不 利 , 也 不可 能 对 劳 动 者 不 利 , 从 整 体 上 看 不 利 于 促 进 和 形 成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所以 , 结 合 劳 动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 上 个 月 的 “ 工 资 标 准 ” , 应 当 指 劳 动 者 的 正 常 工 资 标 准 , 如 其 上 月 工 资 不 能 反 映 正 常 工 资 水 平 的 , 可 按 解 除劳

57、动 合 同 之 前 劳 动 者 十 二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确 认 。 瑞 海 企 管 40 ( 十 九 ) 终 止 工 伤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后 相 关 待 遇 的 支 付 问 题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工 伤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 除 依 法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外 , 还应 当 接 工 伤 保 险 的 规 定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的 , 主要 是 指 以 下 情 形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 ( 二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三 ) 用

58、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散 的 ; ( 四 )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 劳 动 者 不 愿 意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瑞 海 企 管 41 ( 二 十 ) 用 人 单 位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即 实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处 理用 人 单 位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即 实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处 理解 读 : 裁 员 将 成 为 受 限 制 的 条 款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企 业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59、 必 须 满 足 该 条件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裁 员 , 被 裁 的 劳 动 者 要 求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的 , 可 以 支 持 。 瑞 海 企 管 42 ( 二 十 一 ) 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需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适 用 范 围用 人 单 位 因 “ 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 需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适 用 范 围解 读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适 用 前 提 , 是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履 行 而 实 际上 已 经 不 再 继 续 履 行 , 不 包 括 劳 动 合

60、同 本 来 就 符 合 解 除 和 终 止 条 件 的 情 况 ,即 用 人 单 位 在 不 具 备 合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的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解 除 合 同 。 因 此 , 如 果依 法 已 经 具 备 解 除 或 终 止 的 条 件 , 只 是 用 人 单 位 在 办 理 解 除 或 终 止 的 程 序 上存 在 瑕 疵 的 , 不 属 于 本 条 规 定 的 范 围 。 如 用 人 单 位 在 已 经 具 备 解 除 条 件 的 情况 下 , 只 是 存 在 未 提 前 30天 通 知 劳 动 者 等 程 序 瑕 疵 的 , 则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支 付 相

61、应 的 “ 代 通 金 ” 等 方 式 加 以 补 正 , 但 无 需 支 付 赔 偿 金 。 瑞 海 企 管 43 ( 二 十 二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引 发 争 议 的 处 理第 八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劳动 报 酬 、 加 班 费 或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应 当 支付 其 差 额 部 分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分

62、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解 读 : 本 条 规 定 的 权 利 行 使 主 体 均 为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 , 相 对 应 的 执 法 措 施也 是 “ 责 令 ” , 包 括 加 罚 50%-100% 赔 偿 金 的 规 定 , 也 是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对 用人 单 位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 因 此 , 本 条 规 定 所 涉 衣 的 内 容 , 不 是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范 围 , 本 条 规 定 也 不 能 作 为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裁 决 的 依 据 。 瑞 海 企 管 44 、 税

63、前 与 税 后 工 资 分 段 : 08年 前 可 税 后 , 08年 后 可 税 前 , 有 地 方 全 部 采 税 后 , 减 轻 企 业压 力 。 、 经 济 补 偿 金 上 限 分 段 : 08年 前 不 封 顶 , 08年 按 社 平 三 倍 封 顶 、 年 限 封 顶 的 分 段 : 收 入 超 过 社 平 三 倍 的 封 顶 不 超 过 12年 , 08年 前 不 胜 任 的 不 超 过 12年 、 非 平 均 工 资 的 分 段 : 08年 之 前 医 疗 期 、 客 观 情 况 变 化 、 破 产 或 裁 员 的 , 月 工 资 低 于 企业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按 企

64、业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标 准 支 付 、 不 满 半 年 的 分 段 : 分 段 计 算 中 不 满 半 年 在 各 地 按 一 个 月 计 算 , 在 上 海 不 满 半 年 不 计 算 。 、 未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 从 08年 开 始 计 算 7、 赔 偿 金 按 离 职 前 的 十 二 个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超 过 三 倍 的 按 三 倍 , 无 年 限 限 制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分 段 计 算 瑞 海 企 管 45 ( 二 十 三 ) 关 于 经 济 补 偿 金 “ 分 段 计 算 ” 的 问 题( 一 ) 劳 动 合 同 法 与 200

65、8年 1月 1日 之 前 施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以 前 规 定 ” ) 均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情 况 , 且 劳 动 者 的 平 均 工资 不 高 于 上 年 度 本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按 劳 动者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前 十 二 个 月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确 定 。( 二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情 形 , 且 不 属 于 以 前 规 定中 “ 经 济 补 偿 金 总 额 不

66、超 过 劳 动 者 十 二 个 月 的 工 资 收 入 ” 情 形 的 , 经 济 补 偿年 限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计 算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情 形 ,但 属 于 以 前 规 定 中 “ 经 济 补 偿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劳 动 者 十 二 个 月 的 工 资 收 入 ” 情 形 的 ,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前 的 经 济 补 偿 年 限 按 照 以 前 规 定 计 算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后 的 工 作 年 限 在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年 限 时 并 入 计 算 瑞 海 企 管 46 ( 二 十 三 ) 关 于 经 济 补 偿 金 “ 分 段 计 算 ” 的 问 题( 三 )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三 倍 封 顶 的 情 形 , 实 施 封 顶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年限 自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计 算 ,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之 前 的 工 作 年 限仍 按 以 前 规 定 的 标 准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金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