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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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节 税 收 制 度 概 论 第 二 节 土 地 税 收 概 论 第 三 节 中 国 土 地 税 制 税 收 制 度 概 论 税 收 : 是 国 家 为 实 现 社 会 经 济 目 标 , 按 预定 的 标 准 进 行 的 非 惩 罚 性 地 、 强 制 地 从 私人 部 门 向 公 有 部 门 的 资 源 转 移 。 本 质 : 是 国 家 凭 借 政 治 权 利 , 按 照 法 律 规定 程 序 和 标 准 , 无 偿 地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一种 手 段 。 税 收 的 本 质 决 定 了 它 具 有 以 下 三 个特 性 : ( 1) 强 制 性 ( 2) 无 偿 性

2、( 3) 固 定 性 三 个 性 质 相 互 联 系 , 不 可 分 割 。 税 收 制 度 及 构 成 要 素 v纳 税 人 是 国 家 行 使 课 税 权 所 指 向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即 税 法 规 定 的 直 接 负 有 纳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v纳 税 人 和 负 税 人 不 同 。 纳 税 人 是 直 接向 国 家 交 纳 税 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负 税人 是 最 终 负 担 税 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v 课 税 对 象 又 称 征 税 对 象 , 是 税 法 规 定 的课 税 目 的 物 , 即 国 家 对 什 么 事 物 征 税 。

3、v 课 税 对 象 决 定 税 收 的 课 税 范 围 , 是 区 别征 税 与 不 征 税 的 主 要 界 限 , 也 是 区 别 不 同税 种 的 主 要 标 志 。v 根 据 课 税 对 象 性 质 的 不 同 , 全 部 税 种 分为 5大 类 : 流 转 税 、 收 益 税 、 财 产 税 、 资 源税 和 行 为 目 的 税 。 税 基 是 课 税 基 础 的 简 称 , 又 称 计 税 依据 , 是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 基 数 , 有 实 物 量 和价 值 量 两 种 计 量 单 位 :v 实 物 量 : 如 土 地 的 亩 数 、 房 屋 的 间 数 、车 船 的 辆

4、数 及 吨 位 数 等 ;v 价 值 量 : 如 个 人 所 得 税 中 的 个 人 所 得额 , 营 业 税 中 的 营 业 额 等 。 v 税 率 是 指 国 家 征 税 的 比 率 , 它 是税 额 同 课 税 对 象 的 比 值 。v 按 税 率 和 税 基 的 关 系 , 可 划 分为 定 额 税 率 、 比 例 税 率 和 累 进 税率 。 土 地 税 收 概 论 v( 1) 两 者 产 生 的 前 提 不 同 ; v( 2) 两 者 存 在 的 基 础 不 同 ; v( 3) 两 者 的 分 配 层 次 不 同 。 v土 地 税 收 是 国 家 税 收 中 最 悠 久 的 税 种

5、v土 地 税 收 以 土 地 制 度 为 基 础v土 地 税 收 税 源 稳 定v土 地 税 收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以 转 嫁 1. 保 障 国 家 财 产 收 入 ;2. 抑 制 土 地 投 机 ;3. 引 导 土 地 利 用 方 向 , 促 进 土 地 资 源合 理 利 用 ;4. 调 节 土 地 收 益 分 配 从 计 征 标 准 和 税 种 属 性 划 分 , 可 以 分 成 土地 财 产 税 和 土 地 收 益 税 。 1、 土 地 财 产 税 : 是 将 土 地 看 做 财 产 而 课征 的 一 种 税 。课 税 方 式 从 量 土 地 财 产 税从 价 土 地 财 产

6、税 依 面 积依 等 级土 地 价 值 税土 地 增 值 税 v 在 现 代 税 收 中 , 都 以 土 地 的 价 格 作 为 衡 量 土 地财 产 数 量 的 依 据 和 课 征 土 地 财 产 税 的 依 据 。v 依 据 土 地 的 具 体 存 在 状 态 , 土 地 财 产 税 分 为 :1. 土 地 取 得 税 包 括 土 地 遗 产 税 、 土 地 赠 与 税 、土 地 登 记 税 ( 契 税 ) 等 ;2. 土 地 保 有 税 包 括 地 价 税 、 房 产 税 、 房 地 产税 和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 3. 土 地 流 转 税 , 针 对 土 地 流 转 的 所 得

7、而 课 税 , 实质 是 对 土 地 财 产 价 值 的 实 现 而 课 税 。 总 收 益 法按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纯 收 益 法 估 定 收 益 法 租 赁 价 格 法 v 从 公 平 原 则 来 讲 , 所 得 税 式 的 土 地 税 要 优 于 财 产 式的 土 地 税 。v 以 征 收 难 易 程 度 来 讲 , 所 得 式 的 土 地 税 较 财 产 式 的土 地 税 的 征 收 更 困 难 。v 以 征 收 标 准 的 经 久 性 而 言 , 以 土 地 面 积 为 征 税 标 准较 有 经 久 性 , 土 地 价 值 次 之 , 收 益 或 所 得 又 次 之 。v

8、然 而 , 就 实 际 征 收 而 言 , 土 地 税 如 采 用 所 得 方 式 征收 , 最 符 合 现 代 经 济 要 求 , 但 由 于 手 续 繁 琐 , 征 税成 本 高 , 所 以 多 主 张 征 收 地 价 税 。 注 :其 中 按 地 价 征 收 最 为 科 学 合 理 , 近 代 各 国 普 遍采 取 这 种 计 税 方 法 。1. 土 地 面 积2. 土 地 收 益3. 土 地 价 格 土 地 总 收 益土 地 纯 收 益 1.农 业 税 ( 取 消 )2.农 业 特 产 税 ( 取 消 )3.牧 业 税 ( 未 统 一 征 收 办 法 )4.企 业 所 得 税 中 的

9、土 地 税5.个 人 所 得 税 中 的 土 地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组 成 部 分( 1) 纳 税 对 象 : 纳 税 人 每 一 年 度 内 房 地 产租 金 所 得 和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得 扣 除 “ 准 予 扣除 项 目 ” 的 金 额 。( 2) 税 率 和 适 用 税 额 : 33 比 例 税 率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组 成 部 分( 1) 课 税 对 象 : 纳 税 人 每 一 年 度 内 房 地 产 租 金 所得 和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得( 2) 税 率 和 适 用 税 额 : 20 的 比 例 税 率( 3)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房 地 产 租

10、 赁 为 每 次 取 得 的 收 入 ( 一 月 一 次 ) 扣除 规 定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房 地 产 转 让 为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额 扣 除 财 产 原 值 和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1.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2. 土 地 增 值 税 3. 房 产 税 4. 契 税 ( 1) 纳 税 人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2) 课 税 对 象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3) 计 税 依 据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v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率 级 别 人

11、 口 ( 万 ) 税 额 ( 元 /平 米 .年 ) 四 川 省v 大 城 市 =50 0.510 0.55v 中 等 城 市 2050 0.48 0.44v 小 城 市 =20 0.36 0.33v 县 城 、 _ 0.24 0.22 建 制 镇 、 0.21 工 矿 区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可 适 当 提 高 v 纳 税 地 点 土 地 所 在 的 税 务 机 关v 纳 税 期 限 按 年 计 算 , 分 期 缴 纳 四 川 省 : 分 两 次 缴 纳 ( 当 年 五 月 一 次 、 十 一 月 一 次 ) 。 ( 1) 纳 税 人 凡 有 偿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12、地 上 建 筑 物 及其 他 附 着 物 ( 以 下 简 称 转 让 房 地 产 ) 并 取 得 收 入的 单 位 和 个 人( 2) 征 税 范 围 国 有 土 地 、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着 物 。 不 包括 通 过 继 承 、 赠 与 等 方 式 无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 ( 3) 课 税 对 象 和 计 税 依 据 课 税 对 象 是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土地 增 值 额 。 计 税 依 据 为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土 地 增 值 额 ( 转 让 收 入 规 定 扣 除 项 目金 额 ) 土 地 增 值

13、 税 实 行 四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增 值 额 高出 应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倍 数 不 同 , 税 率 不 同 : 增 值 额 高 出 应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税 率 = 200 60 v 土 地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50 的 , 应 纳 税 额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30 ;v 土 地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50 的 , 未 超 过 100 的 , 应 纳 税 额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40 扣 除 项 目 5 ;v 土 地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100 的 , 未 超 过 200 的 ,应

14、 纳 税 额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50 扣 除 项 目 15 ; v 土 地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200 的 , 应 纳 税 额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60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35 。速 算 公 式 如 下 : v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v 开 发 土 地 的 成 本 、 费 用 ;v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成 本 、 费 用 , 或 者 旧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v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v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 v 纳 税 人 应 于 转

15、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7日 内 , 到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并 提 供 与 转 让 房 地 产有 关 的 资 料 。 ( 1) 纳 税 人 : 中 国 境 内 拥 有 房 屋 产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2) 课 税 对 象 :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的 房 产 。( 3) 课 税 依 据 : 非 出 租 的 房 产 , 以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扣 除 10 30后 的 余 值 ; 出 租 的 房 产 , 以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 ( 4) 税 率 : 采 用 比

16、例 税 率 按 房 产 余 值 计 征 的 , 税 率 为 1.2 ; 按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计 征 的 , 税 率 为 12 。( 5) 纳 税 地 点 和 纳 税 期 限 纳 税 地 点 : 房 产 所 在 地 纳 税 期 限 : 按 年 计 征 , 分 期 缴 纳 , 具 体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6) 减 税 、 免 税 ( 1) 纳 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转 移 土 地 、 房屋 权 属 , 承 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2) 课 税 对 象 发 生 产 权 转 移 变 动 的 土 地 、 房 屋

17、 。( 3) 税 率 1997年 国 务 院 修 改 契 税 条 例 , 在 全 国 实 行浮 动 税 率 , 契 税 税 率 范 围 为 3 5 。 各 地 适用 税 率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本 地实 际 情 况 , 在 规 定 幅 度 内 确 定 ,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v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售 、 房 屋 买卖 , 为 成 交 价 格 ;v 土 地 使 用 权 赠 与 、 房 屋 赠 与 , 由 征 收 机 关 参 照 土地 使 用 权 出 售 、 房 屋 买

18、卖 的 市 场 价 格 核 定 ;v 土 地 使 用 权 交 换 、 房 屋 交 换 , 为 所 交 换 的 土 地 使用 权 、 房 屋 的 价 格 的 差 额 。 v 契 税 的 纳 税 环 节 是 在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以 后 , 办 理 契证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之 前 。v 承 受 人 自 转 移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起 10日 内 办 理 纳 税申 报 手 续 , 并 在 征 收 机 关 核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税 款 。 1.耕 地 占 用 税 2.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3.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4.印 花 税 1. 耕 地 占

19、用 税 : 是 对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从 事 其 他 非 农 建 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1) 纳 税 人 凡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从 事 其 他 非 农 业 建 设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2) 课 税 对 象 占 用 耕 地 从 事 其 他 非 农 建 设 的 行 为 。 ( 3) 计 税 依 据 耕 地 占 用 税 以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为计 税 依 据 , 按 照 规 定 税 率 一 次 性 计 算 征 收 。( 4) 税 率 和 适 用 税 额 实 行 定 额 税 率 , 具 体 分 4个 档 次 (

20、以 县为 单 位 ) : 1987年 条 例 v ( 一 ) 人 均 耕 地 不 超 过 1亩 的 地 区 ( 以 县 级 行 政 区域 为 单 位 , 下 同 ) , 每 平 方 米 为 10元 至 50元 ;v ( 二 )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1亩 但 不 超 过 2亩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为 8元 至 40元 ;v ( 三 )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2亩 但 不 超 过 3亩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为 6元 至 30元 ;v ( 四 )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3亩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为 5元至 25元 。 v 2008年 新 耕 地 占 用 税

21、 暂 行 条 例 v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 土 管 部 门 发 放 征 ( 占 )用 土 地 通 知 书 和 划 拨 用 地 之 前 , 由 征 收 机 关 通知 纳 税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指 定 地 点 缴 纳 。v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为 30天 。 营 业 税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销 售 不 动 产 中 的 营业 税 。 ( 1) 纳 税 对 象 : 我 国 境 内 有 偿 销 售 不 动 产 , 必 须缴 纳 营 业 税 。( 2) 纳 税 人 :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3) 税 率 : 5(

22、4) 计 税 依 据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销 售 不 动 产 ,采 用 预 收 款 项 的 。 ( 一 ) 改 革 的 方 向 与 目 标v 改 革 的 目 标 “十 分 珍 惜 和 合 理 利 用每 一 寸 土 地 ,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 。v 改 革 方 向 建 立 以 土 地 收 益 分 配 为 核心 的 土 地 税 制 体 系 。 ( 二 ) 改 革 的 模 式 设 想( 三 ) 改 革 的 配 套 措 施v 土 地 税 制 改 革 必 须 与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改 革 密切 联 系 起 来v 要 同 其 他 税 种 及 税 法 相 适 应v 要 同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相 适 应v 必 须 与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同 步 进 行 v 1. 何 为 土 地 税 收 ?v 2. 税 收 及 土 地 税 收 的 特 性 ?v 3. 税 收 制 度 的 构 成 要 素 ?v 4. 税 率 分 为 哪 三 种 , 解 释 ?v 5. 中 国 现 行 的 土 地 税 收 有 哪 几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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