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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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身 保 险 与 再 保 险 2 先 讲 再 讲 3 n人 身 保 险 是 以 人 的 生 命 和 身 体 为 保 险 标 的 的一 种 保 险 。 生 老 病死残 4 特 点n 定 额 保 险n 给 付 性 质n 长 期 性 和 储 蓄 性n 变 动 性 、 稳 定 性 和 必 然 性 按保险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保险期限短期保险、长期保险按承保方式 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分 类 6 不 谈 知 识 , 只 谈 条 款不 可 抗 辩 条 款在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期 间 ,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一 定 时 间 后( 通 常 为 2年 ) , 保

2、险 人 将 不 得 以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违 反 诚 信 原则 , 未 如 实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为 理 由 , 而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1995年 10月 , 王 某 因 患 肺 炎 无 法 正 常 上 班 , 便 办 了 提 前 病 退 手 续 。 1996年 4月 ,王 某 投 保 了 简 易 人 身 险 , 保 险 期 限 20年 , 王 某 还 在 健 康 询 问 栏 中 填 写 了 “ 健 康 ” 字样 。 1999年 9月 10日 , 王 某 身 故 , 其 家 属 要 求 死 亡 给 付 。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了 调 查 , 发现 被 保 险 人

3、投 保 前 患 有 严 重 肺 炎 , 并 且 是 因 患 病 而 提 前 病 退 , 这 显 然 不 符 合 简 易 人身 险 的 投 保 条 件 ( 应 当 是 : 身 体 健 康 , 能 正 常 劳 动 和 正 常 工 作 , 即 符 合 全 勤 工 作 和劳 动 条 件 的 人 ) 。 王 某 故 意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16条 的 规 定 。 王 某 死 于 肺 心 病 , 这 与 其 曾 患 的 肺 炎 有 一 定 联 系 。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保 险 人 是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

4、 其 家 属 则 提 出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已 超 过 两 年 , 适 用 不 可抗 争 条 款 。 问 :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承 担 责 任 ? 为 什 么 ? 根 据 不 否 定 条 款 的 规 定 可 知 , 在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期 间 ,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满 2年 后 , 保 险 人 将 不 得 以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 未 如 实 履 行 告 知 义 务为 理 由 , 而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本 案 中 ,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的 时 间 为 1995年 10月 , 而 发 生保 险 事

5、故 的 时 间 为 1999年 9月 10日 , 已 经 超 过 两 年 , 尽 管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隐瞒 重 要 事 实 ,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但 不 否 定 条 款 生 效 ,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属 于 保 险人 应 该 承 担 的 责 任 , 故 保 险 公 司 应 该 进 行 赔 付 。 9 年 龄 误 告 条 款年 龄 不 实 影 响 保 险 合 同 效 力被 保 险 人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保 ; 如果 因 为 投 保 人 没 有 如 实 告 知 而 予 以

6、承 保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年 龄 不 实 而 影 响 保 险 费 及 保 险 金 额n 申 报 的 不 真 实 年 龄 大 于 真 实 年 龄 意 味 着 投 保 人 多 缴 了 保 费 , 保 险 人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费 退 还 投 保 人 。n 申 报 的 不 真 实 年 龄 小 于 真 实 年 龄 意 味 着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比 应 付 保 险 费 少 , 此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投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不 足 部 分 , 或 者 按 保 险 费 不 足 额 调 整 保 险 金 额 。 宽 限 期 条 款n 如 果

7、 投 保 人 没 有 按 时 缴 纳 续 期 保 险 费 , 保 险 人 给 予 一 定 的 宽 限 时 间( 我 国 保 险 法 规 定 为 60天 ) 。 在 宽 限 期 内 , 保 险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 若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应 按 规 定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应 从 中扣 除 所 欠 缴 的 保 费 及 利 息 。 超 过 宽 限 期 仍 未 缴 付 保 费 , 保 险 合 同 即告 中 止 。 n 宽 限 期 的 起 算 应 该 从 投 保 人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被 保 险 人 李 某 投

8、 保 一 份 终 身 寿 险 保 单 , 保 单 约 定 缴 费 方 式 为 年缴 , 从 2003年 起 于 每 年 的 6月 10日 为 缴 费 期 , 共 需 缴 费 10年 。 2003、2004、 2005年 李 某 均 按 时 缴 费 , 但 在 2006年 6月 10日 李 某 没 缴 保 费 , 以后 也 再 没 缴 过 保 费 。( 1) 若 李 某 在 2006年 7月 11日 因 车 祸 身 亡 , 问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支 付保 险 金 额 ? 为 什 么 ?( 2) 若 李 某 在 2006年 8月 25日 因 车 祸 身 亡 , 问 保 险 公 司 是

9、 否 应 该 支 付保 险 金 额 ? 为 什 么 ? 根 据 宽 限 期 条 款 的 内 容 可 知 , 在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应 该承 担 责 任 , 而 在 宽 限 期 结 束 后 仍 未 缴 纳 保 费 则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中 止 , 保险 人 不 承 担 合 同 中 止 后 的 保 险 责 任 。 本 案 中 保 险 合 同 首 期 保 费 缴 纳 日 为6月 10日 , 宽 限 期 按 60天 计 算 , 应 截 止 到 8月 10日 :( 1)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2006年 7月 11日 , 在 宽 限 期 之 内

10、, 故 保 险 人 应 该 支付 保 险 金 额 。( 2)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2006年 8月 21日 , 已 超 过 了 规 定 的 宽 限 期 仍 未 缴 纳保 费 , 故 合 同 效 力 已 经 中 止 ,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支 付 保 险 金 额 的 责 任 。 1 3 自 动 垫 缴 保 费 贷 款 条 款n 投 保 人 未 能 在 宽 限 期 内 交 付 保 险 费 , 除 非 投 保 人 有 反 对 声 明 , 同 时该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足 够 缴 付 所 欠 缴 的 保 费 时 , 此 时 保 险 人 可 以 在 保单 现 金 价 值 中 自

11、动 提 供 贷 款 , 用 以 抵 缴 保 费 , 使 保 单 继 续 有 效 , 直到 累 计 的 贷 款 本 息 和 达 到 保 单 上 现 金 价 值 的 数 额 为 止 。 届 时 , 投 保人 如 再 不 缴 付 保 险 费 ,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n 缴 付 所 欠 缴 的 保 费 应 按 期 来 算 , 如 保 费 是 年 缴 的 , 所 交 保 费 就 应 是一 年 的 , 若 现 金 价 值 不 够 一 年 的 只 够 9个 月 的 , 不 能 说 抵 缴 9个 月 的 。 王 先 生 于 2003年 投 保 了 10万 元 的 人 寿 保 险 , 根 据 保 险 条

12、款 的 约 定 , 缴 费 的 宽限 期 为 60日 , 交 费 方 式 为 年 缴 , 每 年 的 5月 10日 缴 费 2000元 , 投 保 时 王 先 生选 择 了 自 动 垫 缴 保 费 贷 款 条 款 。 2004、 2005年 均 按 时 缴 纳 保 费 , 2006年 未按 时 缴 纳 保 费 保 单 效 力 中 止 , 王 先 生 于 2006年 6月 6日 申 请 复 效 并 获 得 保 险 公司 同 意 , 2007年 7月 15日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此 时 2007年 的 保 费 未 缴 纳 。 发 生 保险 事 故 时 ,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为 2

13、100元 。 ( 假 设 利 率 为 4.5%) 问 :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进 行 赔 偿 ? 为 什 么 ? 15 案 例 分 析n 保 险 公 司 应 进 行 赔 偿 。n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自 动 垫 缴 保 费 贷 款 条 款 生 效 的 前 提 是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足 以 支 付 所 贷 款 项 的 本 息 和 。 本 案 中 保 险 合 同 首 期 保 费 缴 纳 日 为 5月 10日 ,宽 限 期 按 60天 计 算 , 应 截 止 到 7月 10日 , 而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7月 15日 , 已 超过 了 规 定 的 宽 限

14、期 , 故 合 同 效 力 已 经 中 止 , 但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保 单 的 现金 价 值 为 2100元 , 足 以 支 付 当 期 垫 缴 保 费 的 本 息 和 , 故 自 动 垫 缴 保 费 贷 款 条 款 生 效 , 因 此 保 险 公 司 应 承 担 在 此 期 间 的 保 险 责 任 。 案 例 四王 先 生 2003年 投 保 了 10万 元 的 人 寿 保 险 , 根 据 保 险条 款 的 约 定 , 缴 费 的 宽 限 期 为 60日 , 交 费 方 式 为 年缴 , 每 年 的 5月 10日 缴 费 2000元 , 投 保 时 王 先 生 选 择了 自

15、动 垫 缴 保 费 贷 款 条 款 。 2004、 2005年 均 按 时 缴纳 保 费 , 2006年 未 按 时 缴 纳 保 费 保 单 效 力 中 止 , 王先 生 于 2006年 6月 6日 申 请 复 效 并 获 得 保 险 公 司 同 意 ,2007年 7月 15日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此 时 2007年 的 保 费 未 缴 纳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为 2000元 。 问 :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进 行 赔 偿 ? 为 什 么 ? 17 n 保 险 公 司 不 应 进 行 赔 偿 。n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16、, 保 险 合 同 复 效 后 宽 限 期 的 起 算 应 该 从 投 保 人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同 时 , 自 动 垫 缴 保 费 贷 款 条 款 生 效 的 前 提 是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足 以支 付 贷 款 的 本 息 和 。 本 案 中 涉 及 的 保 险 合 同 首 期 保 费 缴 纳 日 为 5月 10日 , 宽 限 期按 60天 计 算 , 应 截 止 到 7月 10日 , 而 本 案 中 的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7月 15日 , 已 超 过 了规 定 的 宽 限 期 , 故 合 同 效 力 已 经 中 止 , 同 时 , 发

17、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为 2000元 , 不 足 以 支 付 垫 缴 保 费 的 本 息 和 , 因 此 保 险 公 司 不 应 进 行 赔 偿 。案 例 分 析 投 保 人 缴 付 保 险 费 满 一 定 期 限 ( 一 般 为 2年 ) 后 , 可 以 凭 保 单 向 保 险 人 申请 贷 款 。 贷 款 金 额 以 保 单 当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为 限 , 贷 款 本 息 等于 或 超 过 保 单 现 金 价 值 时 , 投 保 人 应 在 保 险 人 发 出 通 知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内还 清 款 项 , 否 则 保 单

18、 失 效 。 贷 款 期 间 ,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 但 要 扣 除 贷 款 本 息 。保 单 贷 款 条 款 19 n 朱 女 士 在 一 家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保 险 金 额 为 20万 元 的 重 大 疾 病 险 , 并 且 投保 该 险 种 已 有 5年 。 保 单 规 定 , 贷 款 金 额 最 高 为 当 时 现 金 价 值 的 70%, 年利 息 为 6.14%。 目 前 , 朱 女 士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已 达 50400元 。 朱 女 士 2009年 2月 6日 因 生 意 周 转 急

19、需 现 金 , 将 保 单 向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质 押 贷 款 , 贷 款金 额 为 35280元 , 假 设 朱 女 士 贷 款 6个 月 。 贷 款 期 限 内 , 朱 女 士 突 然 检 查出 患 有 保 单 所 规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n问 :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承 担 责 任 ? 为 什 么 ?案 例 五 20 案 例 分 析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被 保 险 人 以 其 保 单 向 保 险 公 司 抵 押 贷 款 期 间 保 险 合 同为 有 效 合 同 。 本 案 中 , 朱 女 士 在 贷 款 期 限 内 突 然 检 查 出 患 有 保

20、单 所 规 定 的重 大 疾 病 , 属 于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故 保 险 人 应 给 付 保 险 金 ,但 支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从 保 险 金 中 扣 还 贷 款 本 息 。 21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保 险 合 同 , 被 保 险 人 在 保单 生 效 后 的 一 定 时 期 内 ( 一 般 为 2年 ) 自 杀 , 保 险 人 不给 付 保 险 金 , 但 退 还 所 缴 保 费 。 如 果 自 杀 发 生 在 保 单生 效 2年 以 后 , 保 险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22 王 某

21、 于 2001年 10月 向 某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一 份 10年 期 的 生 死 两 全 险 , 被 保 险人 为 本 人 , 受 益 人 为 其 妻 李 某 。 王 某 性 格 开 朗 , 乐 观 豁 达 , 家 庭 和 睦 , 从未 流 露 过 悲 观 情 绪 。 2003年 1月 , 王 某 经 医 院 诊 断 为 突 发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 王某 的 医 生 称 , 王 某 所 患 的 这 种 精 神 分 裂 症 比 较 特 殊 , 患 者 极 易 产 生 臆 想 ,导 致 自 残 行 为 。 治 疗 期 间 , 王 某 病 情 进 一 步 恶 化 , 终 日 意

22、识 模 糊 , 狂 躁 不止 , 最 终 于 2003年 2月 3日 自 杀 身 亡 。 事 发 后 , 妻 子 李 某 以 保 险 合 同 中 列 明“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身 故 ,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 为 由 向 保 险 公 司 提 出 给 付 保险 金 的 索 赔 要 求 , 而 保 险 公 司 则 依 据 保 险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以 死 者 系自 杀 身 亡 , 且 自 杀 行 为 发 生 在 订 立 合 同 之 后 的 两 年 之 内 为 由 , 拒 绝 了 李 某的 索 赔 要 求 , 只 同 意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23、 值 。问 : 本 案 应 如 何 处 理 ? 为 什 么 ?案 例 六 保 险 公 司 应 负 责 给 付 保 险 金 。 保 险 法 规 定 自 杀 条 款 的 初 衷 是 为 避 免 道 德 风 险 的 产 生 。根 据 近 因 原 则 可 知 , 近 因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之 内 , 保 险 人 应 该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否 则 保险 人 不 应 该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本 案 例 中 , 被 保 险 人 身 前 性 格 开 朗 , 乐 观 豁 达 , 家 庭 和 睦 ,从 未 流 露 过 悲 观 情 绪 , 说 明 其 自 杀 不 是 为 了 骗 保

24、, 违 背 了 自 杀 条 款 的 初 衷 , 因 此 自 杀条 款 在 本 案 例 中 不 适 用 。 同 时 , 王 某 的 医 生 曾 称 , 王 某 所 患 的 这 种 精 神 分 裂 症 比 较 特殊 , 患 者 极 易 产 生 臆 想 , 导 致 自 残 行 为 , 说 明 王 某 死 亡 的 近 因 应 为 突 发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而 非 自 杀 行 为 , 突 发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之 内 , 所 以 , 保 险 公 司 应 负 给 付责 任 。 24 先 讲 再 讲 1 8 5 2 1 8 6 3 1 8 8 0 1 8 9 0

25、德 国 成 立 了 世界 上 第 一 家 专业 再 保 险 公 司 科 隆 再 保险 公 司 ( 今 通用 科 隆 再 保 险公 司 ) 瑞 士 再 保 险 公司 成 立 慕 尼 黑 再 保 险公 司 成 立 美 国 再 保 险 公司 成 立2 0 0 0 1 9 4 9 1 9 0 7中 国 再 保 险 公 司 成 立 中 国 人 民 保 险公 司 成 立 , 可以 经 营 保 险 业务 和 再 保 险 业务 英 国 商 业 再 保险 公 司 成 立 国 际 再 保 险 市 场 历 程 25 26 定 义再 保 险 是 保 险 公 司 把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部 分 或 全 部转 移 给

26、 另 外 一 家 或 多 家 保 险 公 司 或 再 保 险 公 司 以 达 到风 险 分 散 的 目 的 。 在 再 保 险 交 易 中 , 分 出 业 务 的 公 司 称 为 原 保 险 人 ( Original insurer) 或 分出 公 司 ( Ceding company) , 接 受 业 务 的 公 司 称 为 再 保 险 人 ( Reinsurer) ,或 分 保 接 受 人 或 分 入 公 司 ( Ceded company) 。 再 保 险 可 以 在 本 国 范 围 内 进 行 , 对 于 大 额 业 务 , 超 过 国 内 保 险 市 场 承 受 能 力时 , 也 可

27、 以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进 行 分 保 。 27 BriefSoftware增 加 经 营 能 力 : 容 许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大 于 它 能 力 可 以 承 保的 项 目稳 定 财 务 情 况 : 通 过 风 险 分 散 , 可 以 避 免 因 风 险 太 集 中而 做 成 的 特 大 赔 偿 , 从 而 达 到 稳 定 赔 付 率 和 财 务 情 况 的目 的 Software融 资 作 用 : 减 低 开 发 新 产 品 时 初 期 佣 金 付 出 的 庞 大 财 务压 力再 保 险 的 功 能 28 再 保 险 的 分 类按 责 任 限 制 分 类n 比 例 再 保 险

28、成 数 再 保 险 溢 额 再 保 险 成 数 和 溢 额 混 合 再 保 险n 非 比 例 再 保 险 超 额 赔 款 再 保 险 超 过 赔 付 率 再 保 险按 照 安 排 方 式 分 类n 临 时 再 保 险n 合 同 再 保 险n 预 约 再 保 险 比 例 再 保 险 是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基 础 来 确 定 分 出 公 司 自 留 额 和 接 受 公 司 责 任 额的 再 保 险 方 式 , 故 有 金 额 再 保 险 之 称 。 在 比 例 再 保 险 中 , 分 出 公 司 的 自 留 额 和 接受 公 司 的 责 任 额 都 表 示 为 保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

29、 该 比 例 也 是 双 方 分 配 保 费 和 分 摊 赔 款时 的 依 据 。成 数 再 保 险 是 指 原 保 险 人 将 每 一 危 险 单 位 的 保 险 金 额 , 按 照 约 定 的 比 率 分 给 再 保 险人 的 再 保 险 方 式 。 成 数 再 保 险 每 一 份 成 数 再 保 险 合 同 都 按 每 一 危 险 单 位 或 每 张 保 单 规 定 一 个 最高 责 任 限 额 , 分 出 公 司 和 接 受 公 司 在 这 个 最 高 责 任 限 额 中 各 自 承 担 一定 的 份 额 。 假 设 一 成 数 再 保 险 合 同 , 每 一 危 险 单 位 的 最

30、高 限 额 500万 元 , 55%的 成 数 再 保 险 合 同 。 一 旦 各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的 百 分 比 率 确 定 , 则 保 费 和 赔 款 就 按 相 应 百 分 比 率 来 计 算 。 31 成 数 再 保 险 应 用 情 况 新 创 办 的 保 险 公 司新 开 办 的 险 种危 险 性 较 高 , 赔 款 频 繁 的 业 务保 额 和 业 务 质 量 比 较 平 均 的 业 务国 际 分 保 交 往各 类 转 分 保 业 务 属 于 同 一 资 本 系 统 的 子 公 司 和 母 公 司 之 间 , 以 及 集 团 分 保 内 部的 分 保成 数 再 保 险 与

31、其 他 分 保 方 式 混 合 运 用 32 溢 额 再 保 险n 溢 额 再 保 险 (Surplus Reinsurance), 是 由 保 险 人 与 再 保 险 人 签 订协 议 , 对 每 个 危 险 单 位 确 定 一 个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自 留 额 , 保 险 金 额超 过 自 留 额 的 部 分 称 为 溢 额 , 分 给 再 保 险 人 承 担 。n 危 险 单 位 、 自 留 额 和 线 数 是 溢 额 再 保 险 的 三 大 关 键 项 目 或 称 三 要 素 。n 溢 额 再 保 险 是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基 础 来 确 定 再 保 险 当 事 双 方

32、 的 责 任 的 。对 于 每 一 笔 业 务 , 自 留 额 已 先 定 好 , 将 保 险 金 额 与 自 留 额 进 行 比 较 ,即 可 确 定 分 保 额 和 分 保 比 例 。 33 溢 额 再 保 险 的 特 点n可 以 灵 活 确 定 自 留 额n比 较 繁 琐 费 时 一 般 来 说 , 对 于 危 险 性 较 小 、 利 益 较 优 且 风 险 较 分 散 的 业 务 , 原 保 险 人 多采 用 溢 额 再 保 险 方 式 , 以 保 留 充 足 的 保 险 费 收 入 。 对 于 业 务 质 量 不 齐 、 保 险 金额 不 均 匀 的 业 务 , 也 往 往 采 用

33、溢 额 再 保 险 来 均 衡 保 险 责 任 。 在 国 际 分 保 交 往 中 , 溢 额 分 保 也 是 常 见 和 乐 于 考 虑 的 接 受 分 保 业 务 之 一 。 34 成 数 和 溢 额 混 合 再 保 险成 数 和 溢 额 混 合 再 保 险 , 是 将 成 数 再 保 险 和 溢 额 再 保 险 组 织 在 一个 合 同 里 , 以 成 数 再 保 险 的 限 额 , 作 为 溢 额 再 保 险 的 起 点 , 再 确定 溢 额 再 保 险 的 限 额 。 假 定 成 数 分 保 最 高 限 额 50万 元 , 溢 额 合 同 限 额 为 4线 。 35 非 比 例 再

34、保 险以 损 失 为 基 础 来 确 定 再 保 险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责 任 , 故 又 称 损 失 再 保 险 , 一 般 称之 为 超 过 损 失 再 保 险 。 由 于 超 过 损 失 再 保 险 是 对 原 保 险 人 赔 款 超 过 一 定 额 度或 标 准 时 , 再 保 险 人 对 超 过 部 分 责 任 负 责 , 故 又 称 第 二 危 险 再 保 险 , 以 表 示责 任 的 先 后 。险 位 超 赔 再 保 险以 每 一 危 险 单 位 所 发 生 的 赔 款 来 计 算 自 负 责 任 额 和 再 保 险 责 任 额 。 关 于 险位 超 赔 在 一 次 事 故

35、 中 的 赔 款 计 算 ,有 二 种 情 况 ,一 是 按 危 险 单 位 分 别 计 算 , 没 有 限 制 ; 二 是 有 事 故 限 额 , 即 对 每 次 事 故 总 的 赔 款 有 限 制 , 一 般 为 险 位限 额 的 2至 3倍 , 即 每 次 事 故 接 受 公 司 只 赔 付 2至 3个 单 位 的 损 失 。 36 现 有 一 超 过 100万 元 以 后 900万 元 的 火 险 险 位 超 赔 分 保 合 同 , 在 一 次 事 故 中 有三 个 危 险 单 位 遭 受 损 失 , 每 个 危 险 单 位 损 失 150万 元 。如 果 每 次 事 故 对 危 险

36、单 位 没 有 限 制 37 如 果 每 次 事 故 有 危 险 单 位 的 限 制 , 譬 如 为 险 位限 额 的 2倍 事 故 超 赔 再 保 险n 以 一 次 巨 灾 事 故 所 发 生 赔 款 的 总 和 来计 算 自 负 责 任 额 和 再 保 险 责 任 额 。 事故 超 赔 再 保 险 的 责 任 计 算 , 关 键 在 于一 次 事 故 的 划 分 。 有 的 巨 灾 事 故 如 台风 、 洪 水 和 地 震 , 有 时 间 条 款 来 规 定多 少 时 间 作 为 一 次 事 故 , 有 的 还 有 地区 规 定 。 对 于 事 故 持 续 较 长 时 间 的 ,如 森 林

37、 大 火 和 地 震 , 按 一 次 事 故 或 几次 事 故 , 在 责 任 分 摊 上 是 不 同 的 。 n 在 超 额 赔 款 再 保 险 方 式 中 , 有 一 种 分“ 层 ” (Layering)的 安 排 方 法 , 即 将整 个 超 赔 保 障 数 额 分 割 为 几 层 , 便 于不 同 的 再 保 险 人 接 受 。 39 赔 付 率 超 赔 再 保 险n 是 按 赔 款 与 保 费 的 比 例 来 确 定 自 负 责 任和 再 保 险 责 任 的 一 种 再 保 险 方 式 , 即 在约 定 的 某 一 年 度 内 , 对 于 赔 付 率 超 过 一定 标 准 时 ,

38、由 再 保 险 人 就 超 过 部 分 负 责至 某 一 赔 付 率 或 金 额 。 n 由 于 赔 付 率 超 赔 再 保 险 可 以 将 分 出 公 司某 一 年 度 的 赔 付 率 控 制 于 一 定 的 标 准 之内 , 所 以 , 对 于 分 出 公 司 而 言 , 又 停 止损 失 再 保 险 或 损 失 中 止 再 保 险 之 称 。 n 赔 付 率 超 赔 再 保 险 合 同 中 , 分 出 公 司 的自 留 责 任 和 接 受 公 司 的 再 保 险 责 任 , 都是 由 双 方 协 议 的 赔 付 率 标 准 限 制 的 。 40 比 例 再 保 险 与 非 比 例 再 保

39、 险 的 比 较n 在 比 例 再 保 险 之 下 , 接 受 公 司 的 所 有 保 费 及 赔 款 , 皆 与 分 出 公 司 保 持 一 定 的分 配 比 例 。 非 比 例 再 保 险 下 , 接 受 公 司 并 不 分 担 任 何 比 例 责 任 , 仅 在 赔 款 超过 分 出 公 司 自 负 额 时 负 其 责 任 。n 比 例 再 保 险 以 保 额 为 基 础 分 配 自 负 责 任 和 分 保 责 任 ; 而 非 比 例 再 保 险 以 赔 款为 基 础 , 根 据 损 失 额 来 确 定 自 负 责 任 和 分 保 责 任 。n 比 例 再 保 险 按 原 保 险 费 率

40、 计 收 再 保 险 费 , 且 再 保 险 费 为 被 保 险 人 所 支 付 原 保险 费 的 一 部 分 , 与 再 保 业 务 所 占 原 保 单 责 任 保 持 同 一 比 例 。 非 比 例 再 保 险 采取 单 独 的 费 率 制 度 , 再 保 险 费 以 合 同 年 度 的 净 保 费 收 入 为 基 础 另 行 计 算 , 与原 保 险 费 并 无 比 例 关 系 。n 比 例 再 保 险 通 常 都 有 再 保 险 佣 金 的 规 定 , 非 比 例 再 保 险 中 , 不 必 支 付 再 保 险佣 金 。 n 比 例 再 保 险 的 接 受 公 司 对 分 入 业 务

41、必 须 提 存 未 满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非 比 例 再 保险 的 接 受 公 司 不 发 生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责 任 。n 比 例 再 保 险 赔 款 的 偿 付 , 通 常 都 由 帐 户 处 理 , 按 期 结 算 , 非 比 例 再 保 险 对 赔款 多 以 现 金 偿 付 , 并 于 接 受 公 司 收 到 损 失 清 单 后 短 期 内 如 数 支 付 。 再 保 险 的 分 出 与 分 入 分 出 业 务 经 营 与 管 理概 念 为 了 实 现 再 保 险 分 出 业 务 活 动 的 合 理 化 科 学 化 , 达 到 预 期 的 最佳 的 经 济 效 益 目

42、 标 , 从 而 稳 定 保 险 企 业 的 业 务 经 营 , 所 实 施 的计 划 、 组 织 、 指 挥 、 协 调 和 控 制 的 一 系 列 动 态 活 动 过 程 。 其 核心 是 保 险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宗 旨 为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降 低 企 业 费 用成 本 , 保 证 保 险 企 业 经 营 稳 定 性 。范 围 自 留 额 确 定 , 分 保 规 划 安 排 , 分 保 业 务 流 程 , 分 保 手 续 , 分 保业 务 帐 单 编 制 及 分 保 业 务 的 统 计 与 分 析 42 原 则 流 程( 1) 稳 定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 实

43、 现 预 期 最 佳 经 济 效 益( 2) 管 理 现 代 化( 3) 面 向 国 际 市 场第 一 , 提 出 分 保 建 议第 二 , 完 备 手 续第 三 , 赔 款 处 理 分 出 业 务 手 续 依 分 保 安 排 方 法 不 同 可 分 为 临 时 分 保 手 续 、 合 同 分 保 手 续 的 预 约分 保 的 手 续 。 再 保 险 的 分 出 与 分 入 分 入 业 务 经 营 与 管 理概 念 指 为 平 衡 风 险 、 增 加 保 费 收 入 、 争 取 盈 利 ,对 分 入 业 务 过 程 的 计 划 、 调 节 和 控 制 , 以 及对 分 入 的 保 险 业 务

44、的 质 量 、 分 出 人 的 资 信 情况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范 围 既 包 括 承 保 前 对 分 入 业 务 的 质 量 审 核 、 对 分保 建 议 的 审 查 、 对 分 保 分 出 人 和 分 保 经 纪 人 资 信 情 况 的 调 查 和 研 究 , 也 包 括 分 入 业 务 承保 后 的 核 算 与 考 核 、 对 已 接 受 业 务 的 管 理 、对 已 注 销 业 务 的 未 了 责 任 及 应 收 未 收 款 项 的管 理 44 n 要 确 定 是 在 业 务 当 地 还 是 在 其 它 地 方 接 受 业 务n 要 充 分 了 解 市 场 和 分 出 公 司

45、的 各 项 情 况 , 加 强 人 员 之 间 的 往 来 和 接 触n 对 分 入 业 务 的 接 受 应 采 取 谨 慎 的 态 度n 要 对 经 纪 人 进 行 详 细 的 审 查n 要 认 真 审 核 每 一 笔 赔 款 是 否 属 于 承 保 范 围 , 是 否 符 合 承 保 年 度 等 , 不 应 盲 从 首 席 接 受人 的 决 定n 要 有 清 楚 的 统 计 和 分 析n 要 提 存 充 足 的 准 备 金n 对 分 入 业 务 应 有 超 额 赔 款 的 分 保 安 排n 对 代 理 人 承 办 的 分 入 业 务 应 予 以 拒 绝 接 受n 对 转 分 性 质 的 分 入 业 务 应 尽 可 能 少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n 拒 绝 将 承 保 权 交 由 经 纪 公 司 、 分 出 公 司 或 代 理 人 等 承 办n 严 格 审 核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 严 格 控 制 批 改 和 附 约 要 求 扩 展 的 各 项 内 容n 制 定 全 面 的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 建 立 在 业 务 年 度 结 束 时 进 行 核 算 的 制 度n 制 定 和 建 立 较 为 完 备 的 业 务 统 计 制 度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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