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处罚制度

收藏

编号:214042297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97.57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5-28
15
积分
关 键 词:
路政 处罚 制度
资源描述:
路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路政 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主 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 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厅 职能配置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10 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节轻微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 1 平方米以下,自 行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 1 平方米以下,在 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的,处 1000 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上 3平 方米以下,处 2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 3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处 3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 10 平方米以 上,或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 15000 元的罚款,使用暴力阻碍 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30000元的罚款。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 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 渡槽,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 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 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在 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00 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的,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 停止违法行为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 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 至 100 米以下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 米至100 米的), 处 5000 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渡槽, 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 管线,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在 100米至500米以下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在 100 米至 500 米的),处 100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 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 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或 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 的或不配合路政部门依法调查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 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500 米以上 1000米以下的),处2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 梁、渡槽,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当 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并拒不停止违 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在 1000 米以上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 米以上 的或经制止拒不执行的)处 25000 元的罚款,使用暴力阻碍路 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30000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 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 影响安全的,处 1000 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 30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作业带来安全隐患的,处 10000 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安全的,造 成安全事故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 30000 元的罚款。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机具行驶一开始,就被路政人员制 止,并能停止行驶的,造成路面损害 10平方米以下的,处 500 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的,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 积较小,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在10平 方米至 100平方米的,处 3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 积较小,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在 100 平方米至 300平方米的,处 5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较大,给 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 100平方米到500平 方米的,处 1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具行驶给路面,造成路面损 害 500 平方米以上,桥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处 20000 元的罚 款,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30000元的罚款。 (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 驶的。 1、车辆外廓尺寸超限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米至4.1 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 米至 4.3 米;车货总长 度在 18 米至 18.1 米;车货总宽度在 2.5 米至 2.6 米,能及时 纠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1 米至 4.2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3米至4.4米;车货总 宽度在 2.6米至 2.7米,处以 1000 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2 米至 4.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4米至4.6米;车货总 长度在 18.6米至20米;车货总宽度在 2.7米至3米,处1500 元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4 米至 4.8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6米至4.8米;车货总 长度在20米至25米;车货总宽度在3米至 3.5米,处1500元 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8 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8 米以上;车货总长 度在25米以上;车货总宽度在3.5米以上,处 2000元罚款。 2、车辆总质量超限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超过认定标准 0.5吨(含 0.5吨) 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认定标准 0.5吨以上 1吨(含 1吨) 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吨以上 1.5吨(含1.5 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 1.5吨以上2吨(含 2 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的:超过认定标准 2吨以上 3吨(含 3 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3吨以上 4吨(含4 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4吨以上 5吨(含5 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5吨以上 6吨(含6 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超过认定标准 6吨以上 7吨(含7 吨)以下的,处六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7吨以上 8吨(含8 吨)以下的,处七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8吨以上 9吨(含9 吨)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9吨以上 10吨(含 10 吨)以下的,处九千元罚款。 (4)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超过认定标准 10吨以上的, 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认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 1 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超限车辆按上限处罚款三万元。 3、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 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涂改、伪造、租借、转 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对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的、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款 500 元。 (2)违法情节一般的:对涂改《通行证》车号的、持有效 《通行证》未按核定时间行驶公路的,处 1000 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对涂改《通行证》日期的、未按《通 行证》核定路线跨市行驶公路的,处罚款 3000 元。 (4)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伪造《通行证》的、未按《通 行证》核定路线跨省行驶公路的,处罚款 4000 元。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没有主观故意,并能及时修复或足 额赔偿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 1根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 1000 元以下或 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 1次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 2根 以上,4根以下的),处 500 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2 次的(损坏、挪动标桩、 界桩 4根以上,6根以下的),处 50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拒不改正的(有主观故意,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6 根以上,10 根以下的),处10000 元的 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 2万元以上, 且严重影响到公路使用性能或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严重,损坏、 挪动标桩、界桩10 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 理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30000 元的罚款。 (七)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 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造成公路损害、污染,能及时纠正, 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其他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30 平 方米以下的,处 5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30 平方米 以上 50平方米以下的,处 1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50平方米 以上的,处 3000 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损害、污染行为造成交通事 故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000元 的罚款。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经责令 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 的,处 1000 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 20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 的,处 3000 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引起交通事 故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000元 的罚款。 (九)造成公路损坏的,未及时报告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造成公路损坏较小,事后主动进行 赔偿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造成公路损坏 1000 元以下未报告, 处 200 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造成公路损坏 5000 元以下未报告, 处 5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造成公路损坏 5000 元以上未报告, 处 800 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影响交通畅 通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 1000 元的罚款。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非营利性质或初次违法,主动拆除 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移动简易式店名牌等非交通标志的 处 300 元的罚款; 3 、违法情节较重的,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或拒不改正 的,处 20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 5000 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造成重大 交通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多次要求整改,拒不执行的, 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20000元的罚 款。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小于 3米, 未造成公路边沟破坏,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能主动恢复原状 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小于3米 的,造成公路边沟、路肩破坏,处 500元的罚款; 3 、违法情节较重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 3 米 小于 10 米的,或造成路面、边沟损坏及缩小、堵塞边沟的,处 50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10米 小于 20米的,或损坏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处 10000 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 20 米的,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或者拒不纠正,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 50000元的罚款。 (十二)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 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正在修建,经路政人员制止,及时 主动拆除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下,处 1000元的罚款; 3 、违法情节较重的,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 5000 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处 1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擅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影 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50000元的罚 款。 四、所需材料 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 获取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 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 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 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 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 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 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报处长复合 后由主管局长批准。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进行调查、检查、取证,制作《询 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等法律文书,撰 写《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处长签批,报 局政治处审核。 (三) 核审 局政治处对路政处报送的《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有关证据 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处长核签。对违 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 路政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路政处将补充或者重新调查后 的案件材料报局政治处审查,重大案件报主管局长审定。 (四) 告知与听证 1、 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起草《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与被检单位、组织或个人交换意见,送达 当事人,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2、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局政治处审核后,由路政处 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 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路政处承办人A、承办人B制作《陈 述申辩书》,由局政治处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法定程 序于 10天内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局政治处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签批后 报送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处承办人A、承办人B 共同起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政治处审核后报主管局 长签发。路政处将在 7 日内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七)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局政治处牵头,路政处 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 结案与备案 路政处承办人A、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 撰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 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在黑龙江省公路局、省收费公路 管理局路政管理处。 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 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 查办法(试行)。 路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提示  装配图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路政处罚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zhuangpeitu.com/article/214042297.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