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和医院感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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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 染 病 防 治 和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2003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告 管 理 办 法 2004 新 修 订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200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全 国 不 明 原 因 肺 炎 病 例 监 测 实 施 方 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规 范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概 念传 染 病 病 人 、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 指 根 据 国 务

2、 院 卫 生 行 政部 门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管 理 的 传染 病 诊 断 标 准 , 符 合 传 染 病 病 人 、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诊 断标 准 的 人 。病 原 携 带 者 : 指 感 染 病 原 体 无 临 床 症 状 但 能 排 出 病 原 体 的人 。医 源 性 感 染 :指 在 医 学 服 务 中 ,因 病 原 体 传 播 引 起 的 感 染医 院 感 染 :指 住 院 病 人 在 医 院 内 获 得 的 感 染 ,包 括 在 住 院 期间 发 生 的 感 染 和 在 医 院 内 获 得 出 院 后 发 生 的 感

3、 染 ,但 不 包括 入 院 前 已 开 始 或 者 入 院 时 已 处 于 潜 伏 期 的 感 染 .医 院 工作 人 员 在 医 院 内 获 得 的 感 染 也 属 医 院 感 染 . 法 定 传 染 病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甲 类 、 乙 类 、 丙 类 37种甲 类 2种 乙 类 25种 丙 类 10种甲 类 传 染 病 是 指 : 鼠 疫 、 霍 乱 。 乙 类 传 染 病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艾 滋 病 、 病 毒 性 肝 炎 、 脊 髓 灰 质 炎 、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 麻 疹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 狂 犬 病 、 流 行 性

4、 乙 型 脑 炎 、登 革 热 、 炭 疽 、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肺 结 核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百 日 咳 、 白 喉 、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 猩 红 热 、布 鲁 氏 菌 病 、 淋 病 、 梅 毒 、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血 吸 虫 病 、 疟 疾 。 丙 类 传 染 病 流 行 性 感 冒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风 疹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 麻 风 病 、 黑 热 病 、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 、 包 虫 病 、 丝 虫 病 ,除 霍 乱 、 细 菌 性 和 阿

5、 米 巴 性 痢 疾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以 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 规 定 报 告 的 病 种 甲 类 、 乙 类 、 丙 类 传 染 病卫 生 部 列 入 乙 类 、 丙 类 传 染 病 管 理 的 其 他 传 染 病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按 照 乙 类 、 丙 类 管 理 的 其 他 地 方 性 传 染病 和 其 他 爆 发 、 流 行 或 原 因 不 明 的 传 染 病不 明 原 因 肺 炎 病 例 和 不 明 原 因 死 亡 病 例 的 重 点 监 测 疾 病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性 病 急 性 迟 缓 性 麻 痹 ( AFP) 死 亡 病 例 突

6、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简 称 突 发 事 件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社 会 公 众 健康 严 重 损 害 的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重 大 食 物 中 毒 和 职 业 中 毒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的 事 件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性 病 梅 毒 、 淋 病 、 尖 锐 湿 疣 、软 下 疳 、 生 殖 器 疱 疹 、性 病 性 淋 巴 肉 芽 肿 、 非 淋 菌 性 尿 道 炎 。 急 性 迟 缓 性 麻 痹 ( AFP)脊 髓 灰 质 炎

7、 、 格 林 巴 利 综 合 征 、 横 贯 性脊 髓 炎 、 多 神 经 病 、 神 经 根 炎 、 外 伤 性神 经 炎 、 单 神 经 炎 、 神 经 丛 炎 、 周 围 性麻 痹 、 肌 病 、 急 性 多 发 性 肌 炎 、 肉 毒 中毒 、 四 肢 瘫 、 截 瘫 、 单 瘫 、 暂 短 性 肢 体麻 痹 。 不 明 原 因 肺 炎发 热 ( 38 )具 有 肺 炎 或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综 合 征 ( ARDS)的 影 象 学特 征 发 病 早 期 白 细 胞 总 数 降 低 或 正 常 , 或 淋 巴 细 胞 分类 计 数 减 少经 抗 生 素 规 范 治 疗 天 , 病

8、 情 无 明 显 改 善 疫 情 报 告 执 行 职 务 的 医 护 人 员 为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医 疗 机 构 为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疫 情 报 告 程 序 方 式传 染 病 报 告 实 行 属 地 化 管 理传 染 病 报 告 卡 由 首 诊 医 生 或 其 他 执 行 职 务 的 人员 负 责 填 写传 染 病 疫 情 信 息 实 行 网 络 直 报 疫 情 报 告 时 限甲 类 传 染 病 和 乙 类 传 染 病 中 的 肺 炭 疽 、 传 染 性 非典 型 肺 炎 、 脊

9、 髓 灰 质 炎 、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病 人 或 疑 似 病 人 时 , 或 发 现 其 他 传 染 病 和 不 明 原因 疾 病 暴 发 时 , 应 于 2小 时 内 将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通过 网 络 报 告 对 其 他 乙 、 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 疑 似 病 人 和 规 定 报告 的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在 诊 断 后 , 实 行 网 络 直 报的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应 于 24小 时 内 进 行 网 络 报 告 疫 情 报 告 时 限 “获 得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的 责 任 报 告 单位 和 责 任

10、 报 告 人 , 应 当 在 小 时 内 以 电 话 或 传 真等 方 式 向 属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专 业 机 构 报 告 ,具 备 网 络 直 报 条 件 的 要 同 时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 直 报的 信 息 由 指 定 的 专 业 机 构 审 核 后 进 入 国 家 数 据 库 。 疫 情 报 告 时 限卫 生 部 规 定 1 岁 以 下 儿 童 发 生 ( AFP)的 病 例 要 报 告 。脊 髓 灰 质 炎 要 求 在 2小 时 内 报 告 , 其 他 疾病 在 12小 时 内 报 告 。 疫 情 报 告 时 限不 明 原 因 肺 炎 病 例 和 不 明

11、 原 因 死 亡 病 例 小 时 内 电 话性 病 24小 时 内 卡急 性 迟 缓 性 麻 痹 ( AFP) 12小 时 内 卡死 亡 病 例 7天 内 死 亡 证 明 传 染 病 预 防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预 防 接 种健 康 教 育加 强 环 境 卫 生 建 设建 立 传 染 病 监 测 报 告 制 度防 止 传 染 病 的 医 源 性 感 染 和 医 院 感 染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疫 情 控 制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时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一 )对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 隔

12、 离 期限 根 据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确 定 ;(二 )对 疑 似 病 人 , 确 诊 前 在 指 定 场 所 单 独 隔 离 治 疗 ;(三 )对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疑 似 病 人的 密 切 接 触 者 ,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和 采 取 其他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 疫 情 控 制拒 绝 隔 离 治 疗 或 者 隔 离 期 未 满 擅 自 脱 离 隔 离 治 疗的 ,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医 疗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隔 离治 疗 措 施 。发 现 乙 类 或 者 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13、, 应 当 根 据 病 情 采取 必 要 的 治 疗 和 控 制 传 播 措 施 。对 本 单 位 内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场 所 、 物 品 以及 医 疗 废 物 ,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消毒 和 无 害 化 处 置 。 传 染 病 暴 发 、 流 行 时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当 立 即 组 织 力 量 , 按 照 预 防 、 控 制 预 案 进 行 防 治 ,切 断 传 染 病 的 传 播 途 径 , 必 要 时 , 报 经 上 一 级 人民 政 府 决 定 ,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紧 急 措 施 并 予

14、 以 公 告 : (一 )限 制 或 者 停 止 集 市 、 影 剧 院 演 出 或 者 其他 人 群 聚 集 的 活 动 ; (二 )停 工 、 停 业 、 停 课 ; (三 )封 闭 或 者 封 存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公共 饮 用 水 源 、 食 品 以 及 相 关 物 品 ; (四 )控 制 或 者 扑 杀 染 疫 野 生 动 物 、 家 畜 家 禽 ;(五 )封 闭 可 能 造 成 传 染 病 扩 散 的 场 所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接 到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采 取 前 款所 列 紧 急 措 施 的 报 告 时 , 应 当 即 时 作 出 决

15、定 。紧 急 措 施 的 解 除 , 由 原 决 定 机 关 决 定 并 宣 布 。 医 疗 救 治指 定 具 备 传 染 病 救 治 条 件 和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传染 病 救 治 任 务 , 或 者 根 据 传 染 病 救 治 需 要 设 置 传 染病 医 院 。医 疗 机 构 的 基 本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和 服 务 流 程 , 应 当符 合 预 防 传 染 病 医 院 感 染 的 要 求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使 用 的 医 疗 器 械 进 行 消 毒 ;对 按 照 规 定 一 次 使 用 的 医 疗 器 具 , 应 当 在 使 用

16、后 予以 销 毁 。 医 疗 救 治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提 供 医 疗 救 护 、 现 场 救 援 和 接 诊 治 疗 , 书 写 病 历记 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并 妥 善 保 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实 行 传 染 病 预 检 、 分 诊 制 度 ; 对 传染 病 病 人 、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 应 当 引 导 至 相 对 隔离 的 分 诊 点 进 行 初 诊 。 医 疗 机 构 不 具 备 相 应 救 治能 力 的 , 应 当 将 患 者 及 其 病 历 记 录 复 印 件 一 并 转至 具

17、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 感 染 性 疾 病 病 人 就 诊 流 程 来 院 病 人 及 陪 同 人 员 非 发 热 、 非 感 染 性 疾 病 病 人 发 热 病 人 、 感 染 性 疾 病 病 人 ( 给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人 发 放 口 罩 、 检 查 X线 )普 通 门 诊 就 诊 感 染 疾 病 科 门 诊 医 生 进 行 排 查排 除 传 染 病 病 人 医 学 留 观 病 人留 在 医 院 指 定 地 点 定 点 医 院解 除 观 察 疑 似 或 确 诊 传 染 病 病 人 回 家 转 至 其 他 病 房 留 院 继 续 治 疗 预 检 分 诊

18、处 测 体 温疑 似 或 确 诊 传 染 病 病 人 法 律 责 任 医 疗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通 报批 评 , 给 予 警 告 ; 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 流 行 或 者 其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的 处 分 ,并 可 以 依 法 吊 销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执 业 证 书 ; 构 成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19、 事 责 任 : 法 律 责 任 (一 )未 按 照 规 定 承 担 本 单 位 的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制 工 作 、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任 务 和 责 任 区 域 内 的 传 染病 预 防 工 作 的 ; (二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传 染 病 疫 情 , 或 者 隐 瞒 、谎 报 、 缓 报 传 染 病 疫 情 的 ; (三 )发 现 传 染 病 疫 情 时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传 染 病病 人 、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提 供 医 疗 救 护 、 现 场 救 援 、接 诊 、 转 诊 的 ,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转 诊 的 ; 法 律 责 任 (四

20、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本 单 位 内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污 染 的 场 所 、 物 品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实 施 消 毒 或 者 无害 化 处 置 的 ; (五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医 疗 器 械 进 行 消 毒 , 或 者对 按 照 规 定 一 次 使 用 的 医 疗 器 具 未 予 销 毁 , 再 次使 用 的 ; (六 )在 医 疗 救 治 过 程 中 未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医 学记 录 资 料 的 ; (七 )故 意 泄 露 传 染 病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疑似 传 染 病 病 人 、 密 切 接 触 者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有

21、关信 息 、 资 料 的 。 疫 情 报 告 程 序 临 床 科 室 (首 诊 医 生 ) 预 防 保 健 科 或 院 总 值 班 区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突 发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1、 每 一 个 执 行 职 务 的 医 护 人 员 均 为 责 任 疫情 报 告 人 , 疫 情 报 告 执 行 首 诊 负 责 制 , 责 任疫 情 报 告 人 在 首 次 诊 断 传 染 病 病 人 后 , 应 立即 报 告 传 染 病 疫 情 。 突 发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门 诊 医 生 或 住 院 医 生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 传 染

22、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 肺炭 疽 病 人 、 脊 髓 灰 质 炎 的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或 疑 似 病 人 , 要 求 在 2小 时 内 电 话 报 告 预 防保 健 科 ( 88782503) , 夜 间 和 节 假 日 报 告 院总 值 班 ( 88782252) 。 同 时 填 报 传 染 病 疫 情卡 片 。 预 防 保 健 科 和 院 总 值 班 接 到 疫 情 报 告后 , 立 即 电 话 报 告 朝 阳 区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和 主管 领 导 。 突 发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门 诊 医 生

23、 或 住 院 医 生 发 现 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疑 似 病 人 和 伤 寒 副 伤 寒 、 痢 疾 、 梅 毒 、 淋 病 、乙 型 肝 炎 、 白 喉 、 疟 疾 的 病 原 携 带 者 时 , 要求 在 6小 时 内 填 报 疫 情 报 告 卡 。 同 时 电 话 报告 预 防 保 健 科 。 突 发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门 诊 医 生 或 住 院 医 生 发 现 丙 类 传 染 病 和 其 它 传 染 病 ,应 当 在 24小 时 内 填 报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卡 , 并 由 预 防 保健 科 在 24 小 时 内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24、直 报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发 现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 应 当 在 2小 时 内 电 话 报 告 医 务 科 和 预 防 保 健 科 , 由 医 务 科 上 报区 卫 生 局 。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填 报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要 及 时 、 准 确 、项 目 齐 全 、 字 迹 清 楚 、 疑 似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 确 诊 后 及时 填 报 订 正 卡 。 突 发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与 诊 治 传 染 病 有 关 的 科 室 应 当 建 立 门 诊 日 志 、 住 院 登记 簿 和 传 染 病 疫 情 登 记 簿

25、 , 并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化 验科 设 有 化 验 登 记 本 。医 护 人 员 未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传 染 病 病 人 及 其 家属 的 姓 名 、 住 址 和 个 人 病 史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医 务 人 员 要 配 合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突 发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传 染 病 疫 情 调 查 、 采 样 与 处 理 。 突 发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任 何 人 发 现 传 染 病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疑 似 病 人不 得 瞒 报 、 缓 报

26、、 慌 报 。新 入 院 的 医 师 必 须 接 受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 传 染 病防 治 法 和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和 预 防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知识 培 训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迟 报 、 漏 报 、 不 按 规 定 报 告 传 染病 疫 情 卡 时 , 按 照 规 定 落 实 奖 惩 制 度 ; 对 造 成 传染 病 传 播 和 流 行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报 告 卡卡 片 编 号 : 报 卡 类 别 :

27、1、 初 次 报 告 2、 订 正 报 告姓 名 *: ( 患 儿 家 长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性 别 *: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如 出 生 日 期 不 详 , 实 足 年 龄 : 年 龄 单 位 : 岁 月 天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病 人 属 于 *: 本 县 区 本 市 其 他 县 区 本 省 其 它 地 市 外 省 港 澳 台 外 籍现 住 址 ( 详 填 ) *: 省 市 县 ( 区 ) 乡 ( 镇 、 街 道 ) 村 ( 门 牌 号 ) 患 者 职 业 *: 幼 托 儿 童 、 散 居 儿 童 、 学 生 ( 大 中 小

28、 学 ) 、 教 师 、 保 育 员 及 保 姆 、 餐 饮 食 品 业 、 商 业 服务 、 医 务 人 员 、 工 人 、 民 工 、 农 民 、 牧 民 、 渔 ( 船 ) 民 、 干 部 职 员 、 离 退 人 员 、 家 务 及 待业 、 其 他 ( ) 、 不 详病 例 分 类 *: (1) 疑 似 病 例 、 临 床 诊 断 病 例 、 实 验 室 确 诊 病 例 、 病 原 携 带 者 、 阳 性 检 测 结 果 ( 献 血 员 ) (2) 急 性 、 慢 性 ( 乙 型 肝 炎 、 血 吸 虫 病 )发 病 日 期 *: 年 月 日诊 断 日 期 *: 年 月 日死 亡 日

29、期 : 年 月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报 告 卡甲 类 传 染 病 *: 鼠 疫 、 霍 乱乙 类 传 染 病 *: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艾 滋 病 、 病 毒 性 肝 炎 ( 甲 型 、 乙 型 、 丙 型 、 戊 型 、 未 分 型 ) 、 脊 髓 灰 质 炎 、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 麻 疹 、 流 行 性 出血 热 、 狂 犬 病 、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 登 革 热 、 炭 疽 ( 肺 炭 疽 、 皮 肤 炭 疽 、 未 分 型 ) 、 痢 疾 ( 细 菌 性 、 阿 米 巴 性 ) 、 肺 结 核 ( 涂 阳 、

30、 仅 培 阳 、 菌 阴 、 未 痰 检 ) 、 伤 寒 ( 伤 寒 、 副 伤 寒 ) 、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 百 日 咳 、 白 喉 、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 猩 红 热 、 布 鲁 氏 菌 病 、 淋 病 、 梅 毒 ( 期 、 期 、 期 、 胎 传 、 隐 性 ) 、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 血 吸 虫 病 、 疟 疾 ( 间 日 疟 、 恶 性 疟 、 未分 型 )丙 类 传 染 病 *: 流 行 性 感 冒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 风 疹 、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 麻 风病 、 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 、 黑 热

31、 病 、 包 虫 病 、 丝 虫 病 , 除 霍 乱 、 细 菌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以 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 其 他 法 定 管 理 以 及 重 点 监 测 传 染 病 :订 正 病 名 : 退 卡 原 因 : 报 告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报 告 人 : 填 卡 日 期 *: 年 月 日备 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填 卡 说 明卡 片 编 码 : 由 报 告 单 位 自 行 编 制 填 写 。姓 名 : 填 写 患 者 或 献 血 员 的 名 字 ( 性 病 /AIDS等 可 填 写 代 号

32、) , 如 果 登 记 身 份 证 号 码 , 则 姓 名 应 该和 身 份 证 上 的 姓 名 一 致 。家 长 姓 名 : 14岁 以 下 的 患 儿 要 求 填 写 患 者 家 长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 尽 可 能 填 写 。 既 可 填 写 15位 身 份 证 号 , 也 可 填 写 18位 身 份 证 号 。性 别 : 在 相 应 的 性 别 前 打 。出 生 日 期 : 出 生 日 期 与 年 龄 栏 只 要 选 择 一 栏 填 写 即 可 , 不 必 既 填 出 生 日 期 , 又 填 年 龄 。实 足 年 龄 : 对 出 生 日 期 不 详 的 用 户 填 写 年 龄

33、。 年 龄 单 位 : 对 于 新 生 儿 和 只 有 月 龄 的 儿 童 请 注 意 选 择 年 龄 单 位 , 默 认 为 岁 。工 作 单 位 : 填 写 患 者 的 工 作 单 位 , 如 果 无 工 作 单 位 则 可 不 填 写 。联 系 电 话 : 填 写 患 者 的 联 系 方 式 。病 例 属 于 : 在 相 应 的 类 别 前 打 。 用 于 标 识 病 人 现 住 地 址 与 就 诊 医 院 所 在 地 区 的 关 系 。 现 住 地 址 : 至 少 须 详 细 填 写 到 乡 镇 ( 街 道 ) 。 现 住 址 的 填 写 , 原 则 是 指 病 人 发 病 时 的 居

34、 住 地 , 不 是 户 藉所 在 地 址 。 如 献 血 员 不 能 提 供 本 人 现 住 地 址 , 则 填 写 该 采 供 血 机 构 地 址 。职 业 : 在 相 应 的 职 业 名 前 打 。病 例 分 类 : 在 相 应 的 类 别 前 打 。 采 供 血 机 构 报 告 填 写 献 血 员 阳 性 检 测 结 果 ; 乙 肝 、 血 吸 虫 病 例 须 分急 性 或 慢 性 填 写 。发 病 日 期 : 本 次 发 病 日 期 ; 病 原 携 带 者 填 初 检 日 期 或 就 诊 时 间 ; 采 供 血 机 构 报 告 填 写 献 血 员 献 血 日 期 。诊 断 日 期 :

35、 本 次 诊 断 日 期 ; 采 供 血 机 构 报 告 填 写 HIV第 二 次 初 筛 阳 性 结 果 检 出 日 期 。死 亡 日 期 : 死 亡 病 例 或 死 亡 订 正 时 填 入 。疾 病 名 称 : 在 作 出 诊 断 的 病 名 前 打 。其 他 传 染 病 : 如 有 , 则 分 别 填 写 病 种 名 称 , 也 可 填 写 不 明 原 因 传 染 病 和 新 发 传 染 病 名 称 。订 正 病 名 : 直 接 填 写 订 正 后 的 病 种 名 称 。退 卡 原 因 : 填 写 卡 片 填 报 不 合 格 的 原 因 。报 告 单 位 : 填 写 报 告 传 染 病

36、的 单 位 。报 告 人 : 填 写 报 告 人 的 姓 名 。填 卡 日 期 : 填 写 本 卡 日 期 。 备 注 : 用 户 可 填 写 一 些 文 字 信 息 , 如 传 染 途 径 、 最 后 确 诊 非 传 染 病 病 名 等 。注 : 报 告 卡 带 “ *” 部 份 为 必 填 项 目 。 各 科 室 不 准 收 治 单 纯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病 人 , 门 诊 和 病 房 发 现 单 纯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病 人 和 疑似 病 人 立 即 填 报 疫 情 卡 及 转 诊 单 , 转 诊 到 病 人所 在 地 的 结 核 防 治 机 构 治 疗 。 住 院 病 人

37、病 程 记录 上 要 有 转 出 记 载 。 确 诊 或 疑 似 的 肺 结 核 病 人 应 做 痰 涂 片 查 抗 酸杆 菌 。肺 结 核 疫 情 报 告 、 转 诊 、 归 口 治 疗 肺 结 核 疫 情 报 告 、 转 诊 、 归 口 治 疗凡 诊 断 结 核 瘤 的 病 人 应 填 报 疫 情 卡 片 及 转 诊 单 ,并 转 诊 到 结 核 防 治 机 构 继 续 治 疗 。因 急 诊 或 其 它 疾 病 入 院 同 时 伴 肺 结 核 的 病 人 各科 室 应 收 入 隔 离 病 房 , 并 且 不 能 与 其 它 传 染 病同 住 一 室 。 按 要 求 查 痰 , 并 按 全

38、国 统 一 化 疗 方案 治 疗 。 病 情 稳 定 后 再 转 到 结 核 防 治 机 构 继 续治 疗 。 肺 结 核 疫 情 报 告 、 转 诊 、 归 口 治 疗隔 离 病 房 每 天 进 行 紫 外 线 消 毒 , 至 少 1次 , 60分钟 /次 , 并 设 有 消 毒 记 录 。 病 人 的 生 活 垃 圾 属 于 感 染 性 废 物 , 应 单 独 存 放 ,做 好 标 记 , 按 医 用 垃 圾 处 理 。 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科 室 和 个 人 , 医 院 按 规 定 进行 处 罚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死 亡 证 明 书

39、填 写 要 求死 亡 医 学 填 写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业 、 婚 姻 、 文 化 程 度 、住 址 、死 亡 地 点 、 根 本 死 亡 原 因 、 死 亡 日 期 、诊 断 单 位 、 诊 断 依 据 、死 因 编 码 等 ,缺 任 一 项 , 则 可 认 为 卡 片 完 整 。 医 院 感 染 预 防 与 控 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中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1、 严 格 执 行 无 菌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等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的 各 项规 章 制 度 。2、 掌 握 抗 感 染 药 物 临 床 合

40、理 应 用 原 则 , 做 到 合 理 应 用 。3、 掌 握 医 院 感 染 诊 断 标 准 。4、 发 现 医 院 感 染 病 例 , 及 时 送 病 原 学 检 查 及 药 敏 试 验 ,查 找 感 染 源 、 感 染 途 径 、 控 制 蔓 延 , 积 极 治 疗 病 人 ,如 实 填 表 报 告 ; 发 现 有 医 院 感 染 流 行 趋 势 时 , 及 时 报告 感 染 管 理 科 , 并 协 助 调 查 。 发 现 法 定 传 染 病 , 按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报 告 。5、 参 加 预 防 、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知 识 培 训 。6、 掌 握 自 我 防

41、 护 知 识 , 正 确 进 行 各 项 技 术 操 作 , 防 止锐 器 刺 伤 。 建 立 、 健 全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组 织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委 员 会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科 室 开 展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通 过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 能 及 时 发 现 医 院 感 染 存 在 问 题 、医 院 感 染 的 危 险 因 素 、 易 感 人 群 、 医 院 感 染 的 发 展 趋势 等 , 为 医 院 感 染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提 供 可 靠 信 息 和 科 学依 据 ; 同 时 能 及 时 发 现 是 否 有 医 院 感 染 的 聚 集 性 发 生或

42、爆 发 流 行 , 以 便 于 及 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医 院 感 染 病 例 监 测 消 毒 灭 菌 效 果 监 测 环 境 卫 生 学 监 测 病 例 监 测 : 发 病 率 、 多 发 部 位 、 多 发 科 室 、 高 危 因 素 、 病原 体 特 点 及 耐 药 性 等消 毒 灭 菌 效 果 监 测 : 使 用 中 的 消 毒 剂 、 灭 菌 剂 ;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 环 氧 乙 烷 气 体 灭 菌 ; 紫 外 线 消 毒 ; 各 种 消 毒 后 的 内 镜 及 其 它 消 毒 物 品 ; 灭 菌 物 品环 境 卫 生 学 监 测 : 空 气 、 物 体 表 面

43、 和 医 务 人 员 手 医 院 感 染 的 预 防 与 控 制 措 施控 制 感 染 的 环 境 危 险 因 素 建 筑 ( 分 区 、 流 程 、 材 料 ) 通 风 、 空 气 流 向 、 净 化 空 气 医 院 环 境 卫 生 水 ( 饮 用 水 、 医 疗 用 水 、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 食 物 医 疗 废 物 控 制 感 染 经 诊 疗 护 理 器 具 的 传 播 减 少 侵 入 性 操 作 确 保 诊 疗 护 理 器 具 消 毒 、 灭 菌控 制 感 染 经 医 务 人 员 诊 疗 活 动 的 传 播 实 施 标 准 预 防 在 标 准 预 防 的 基 础 上 , 针 对

44、 不 同传 播 途 径 实 施 额 外 预 防合 理 使 用 抗 生 素 和 免 疫 抑 制 类 药 物 标 准 预 防 : 认 定 病 人 的 血 液 、 体 液 、 分 泌 物 、 排 泄物 均 具 有 传 染 性 , 须 进 行 隔 离 , 不 论 是 否 有 明 显 的 血迹 污 染 或 是 否 接 触 非 完 整 的 皮 肤 与 粘 膜 , 接 触 上 述 物质 者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其 基 本 特 点 为 :1、 即 要 防 止 血 源 性 疾 病 的 传 播 , 也 要 防 止 非 血 源 性 疾病 的 传 播 ;2、 强 调 双 项 保 护 , 即 防 止 疾 病 从

45、 病 人 传 至 医 务 人 员 ,又 防 止 疾 病 从 医 务 人 员 传 至 病 人 ;3、 根 据 疾 病 的 主 要 传 播 途 径 , 采 取 相 应 的 隔 离 措 施 ,包 括 接 触 隔 离 、 空 气 隔 离 和 微 粒 隔 离 。 标 准 预 防 措 施 包 括医 务 人 员 进 行 每 一 次 可 能 导 致 污 染 物 的 接触 时 都 必 须 戴 手 套 ;衣 服 或 面 部 可 能 污 染 时 应 当 穿 隔 离 衣 、 戴口 罩 和 眼 罩 ;接 触 感 染 物 品 后 、 脱 手 套 后 立 即 洗 手 ;锐 器 的 正 确 处 理 ;被 感 染 性 物 质

46、污 染 后 的 医 疗 器 具 的 正 确 处理 。 医 院 感 染 传 播 与 预 防 措 施 传 播 方 式 所 占 比 例 预 防 措 施直 接 接 触 90% 标 准 预 防飞 沫 传 播 ( 5 m) 9% 额 外 预 防空 气 传 播 ( 5 m) 1% 额 外 预 防 额 外 预 防 除 标 准 预 防 外 , 某 些 病 人 还 应 执 行 额 外预 防 措 施 : 感 染 经 空 气 传 播 的 预 防 ( 飞 沫 核 5 m)( 如 细 菌 性 脑 膜 炎 、 白 喉 、 呼 吸 道 合 胞 病 毒 )如 有 可 能 , 病 人 住 单 人 病 房医 疗 保 健 工 作 人

47、 员 戴 口 罩限 制 病 人 活 动 , 如 果 病 人 离 开 病 房 戴 外 科 口 罩 在 标 准 预 防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不 同 的 情 况 , 对 感 染病 人 采 取 相 应 的 隔 离 措 施 。 感 染 病 人 与 非 感 染 病 人 分 开 安 置 ; 同 类 感 染 病 人 相对 集 中 , 特 殊 病 人 单 独 安 置 。 门 诊 布 局 要 合 理 , 设 计 方 便 、 快 捷 的 就 医 流 程 , 缩短 病 人 在 医 院 停 留 的 时 间 。 避 免 交 通 上 的 干 扰 , 减 少病 人 与 病 人 之 间 、 病 人 与 医 务 人 员

48、之 间 的 接 触 机 会 和时 间 。 设 立 独 立 的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门 诊 , 减 少 传 染 病 病人 与 普 通 病 人 的 接 触 的 机 会 , 减 少 医 院 内 交 叉 感 染 。 对 免 疫 力 低 下 的 病 人 即 是 具 有 高 危 感 染 因 素 的病 人 , 如 各 种 血 液 淋 巴 系 统 疾 病 病 人 、 器 官 或 组织 移 植 病 人 、 粒 细 胞 减 少 症 及 大 面 积 烧 伤 等 病 人 , 可采 取 保 护 性 隔 离 措 施 , 以 保 护 其 不 受 来 自 其 他 病 人 、医 务 人 员 、 探 视 者 及 病 房 环

49、境 中 各 种 条 件 致 病 微 生 物的 感 染 。 消 毒 灭 菌 消 毒 和 灭 菌 是 切 断 医 院 感 染 传 播 途 径 ,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交 叉 感 染 的 重 要 措 施 , 消 毒 和 灭 菌 可 杀 灭 或 消 除 医 院 环 境 中 、医 疗 用 品 及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上 的 病 原 体 。 在 消 毒 灭 菌 工 作 中 应 针 对 不 同 的 消 毒 对 象 , 选 择 适 宜 的消 毒 方 法 。 严 格 遵 守 消 毒 灭 菌 原 则 , 进 入 人 体 组 织 或 无 菌 器 官 的 医疗 用 品 必 须 灭 菌 ; 接 触 皮 肤 粘

50、 膜 的 器 具 和 用 品 必 须 消 毒 。 灭 菌 : 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一 切 微 生 物 的 处理 。 。 消 毒 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病 原 微 生 物 , 使其 达 到 危 害 化 的 处 理 。 高 效 消 毒 剂 : 指 可 杀 灭 一 切 细 菌 繁 殖 体 ( 包 括 分支 杆 菌 ) 、 病 毒 、 真 菌 及 其 孢 子 等 , 对 细 菌 芽 孢 ( 致病 性 芽 孢 菌 ) 也 有 一 定 杀 灭 作 用 , 达 到 高 水 平 消 毒 要求 的 制 剂 。 中 效 消 毒 剂 : 指 仅 可 杀 灭 分 支 杆 菌 、

51、真 菌 、 病 毒及 细 菌 繁 殖 体 等 微 生 物 , 达 到 消 毒 要 求 的 制 剂 。 低 效 消 毒 剂 : 指 仅 可 杀 灭 细 菌 繁 殖 体 和 亲 脂 病 毒 ,达 到 消 毒 要 求 的 制 剂 。 微 生 物 对 消 毒 因 子 的 敏 感 性一 般 认 为 , 微 生 物 对 消 毒 因 子 的 敏 感 性 从 高 到 低 的 顺序 为 :( 1) 亲 脂 病 毒 ( 有 脂 质 膜 的 病 毒 ) , 例 如 乙 肝 病 毒 、流 感 病 毒 等 。( 2) 细 菌 繁 殖 体( 3) 真 菌( 4) 亲 水 病 毒 ( 没 有 脂 质 膜 的 病 毒 ) ,

52、 例 如 甲 肝 病 毒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等( 5) 分 支 杆 菌 , 例 如 结 核 分 支 杆 菌 、 龟 分 支 杆 菌 等( 6) 细 菌 芽 孢 , 例 如 炭 疽 杆 菌 芽 孢 、 枯 草 杆 菌 芽 孢 等 。( 7) 朊 毒 ( 感 染 性 蛋 白 质 ) 用 过 的 医 疗 器 材 和 物 品 , 应 先 去 污 染 , 彻 底 清 洗 干 净 ,再 消 毒 或 灭 菌 ; 其 中 感 染 症 病 人 用 过 的 医 疗 器 材 和 物 品 ,应 先 消 毒 , 彻 底 清 洗 干 净 , 再 消 毒 或 灭 菌 , 所 有 医 疗 器 械在 检 修 前 应

53、 先 经 消 毒 或 灭 菌 处 理 。 根 据 物 品 的 性 能 选 用 物 理 或 化 学 方 法 进 行 消 毒 灭 菌 。耐 热 、 耐 湿 物 品 灭 菌 首 选 物 理 灭 菌 法 ; 手 术 器 具 及 物 品 、各 种 穿 刺 针 、 注 射 器 等 首 选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 油 、 粉 、 膏 等首 选 干 热 灭 菌 。 不 耐 热 物 品 如 各 种 导 管 、 精 密 仪 器 、 人 工移 植 物 等 可 选 用 化 学 灭 菌 法 , 如 环 氧 乙 烷 灭 菌 等 , 内 窥 镜可 选 用 环 氧 乙 烷 灭 菌 或 2 戊 二 醛 浸 泡 灭 菌 ,

54、消 毒 首 选 物理 方 法 , 不 能 用 物 理 方 法 消 毒 的 方 选 化 学 方 法 。 化 学 灭 菌 或 消 毒 , 可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选 择 灭 菌 、 高效 、 中 效 、 低 效 消 毒 剂 , 使 用 化 学 消 毒 剂 必 须 了 解 消 毒 剂 的性 能 、 作 用 、 使 用 方 法 、 影 响 灭 菌 或 消 毒 效 果 的 因 素 等 , 配制 时 注 意 有 效 浓 度 , 并 按 规 定 定 期 监 测 。 更 换 灭 菌 剂 时 , 必 须 对 用 于 浸 泡 灭 菌 物 品 的 容 器 进 行 灭菌 处 理 。 甲 醛 气 体 灭 菌

55、 参 照 医 院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自 然 挥 发 熏 蒸法 的 甲 醛 熏 箱 不 能 用 于 消 毒 和 灭 菌 , 也 不 可 用 于 无 菌 物 品 的保 存 。 甲 醛 不 宜 用 于 空 气 的 消 毒 。 医 务 人 员 手 的 清 洁 与 消 毒医 务 人 员 手 消 毒 的 标 准 : 类 环 境 : 层 流 洁 净 手 术 室 、 层 流 洁 净 病 房 5CFU cm; 类 环 境 : 普 通 手 术 室 、 产 房 、 新 生 儿 室 、 母 婴 同 室 病房 、 早 产 儿 室 、 普 通 保 护 隔 离 室 、 供 应 室 、 无 菌 室 、 烧伤 病 房 、

56、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5CFU cm; 类 环 境 : 儿 科 病 房 、 妇 产 科 检 查 室 、 注 射 室 、 换 药 室 、治 疗 室 、 供 应 室 清 洁 区 、 急 诊 抢 救 室 、 化 验 室 、 各 普 通病 房 10CFU cm; 类 环 境 : 传 染 病 科 及 病 房 15CFU cm. 手 的 清 洁 与 消 毒 由 于 医 务 人 员 的 手 传 播 细 菌 而 造 成 医 院 感 染 约 占30%。 医 务 人 员 在 纷 繁 的 医 疗 、 护 理 工 作 中 , 许 多 工 作是 由 手 完 成 , 因 此 医 务 人 员 手 上 各 种 细 菌 的

57、 数 量 往 往比 其 他 人 群 多 , 手 的 微 生 物 污 染 情 况 相 当 严 重 。 护 士为 患 者 进 行 晨 间 护 理 , 医 生 给 患 者 查 体 、 换 药 后 , 从他 们 双 手 采 样 的 结 果 显 示 带 菌 率 为 100%。 手 的 清 洁 与 消 毒 手 的 清 洁 可 减 少 手 上 的 污 垢 和 消 除 过 客 菌 丛 手 的 消 毒 可 清 除 或 破 坏 过 客 菌 丛 一 般 流 动 水 、 肥 皂 洗 手 可 将 手 上 的 60%90%微 生 物 除 去 ,如 果 结 合 刷 洗 , 微 生 物 的 清 除 率 可 达 90%98%,

58、 实 验 证 明 用肥 皂 和 清 水 冲 洗 30s后 , 可 使 手 上 的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 大 肠埃 希 菌 等 暂 住 菌 减 少 99%; 用 液 体 肥 皂 洗 手 2min, 可 除 去97.8%的 铜 绿 假 单 胞 菌 。 洗 手 指 征 :接 触 病 人 前 后 ;进 行 无 菌 技 术 操 作 前 后 ;进 入 和 离 开 隔 离 病 房 、 母 婴 室 、 新 生 儿 病 房 、 烧 伤 病房 、 感 染 性 疾 病 病 房 等 重 点 部 门 时 ;带 口 罩 和 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 ;接 触 血 液 、 体 液 和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后

59、 。手 消 毒 的 指 征 :进 入 和 离 开 隔 离 病 房 、 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 ;接 触 血 液 、 体 液 和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后 ;接 触 特 殊 感 染 病 原 体 后 。 洗 手 方 法 :用 清 洁 剂 认 真 揉 搓 掌 心 、 指 缝 、 手 背 、 手 指 关 节 、 指腹 、 指 尖 、 拇 指 、 腕 部时 间 不 少 于 1015秒流 动 水 洗 净 。目 前 推 荐 洗 手 六 步 法 : B 第 二 步第 一 步 第 四 步第 三 步 第 六 步第 五 步 我 国 卫 生 部 对 医 院 的 抽 样 检 查 发 现 , 护 士 洗 手常 漏

60、拇 指 和 指 间 , 且 洗 手 后 不 擦 干 即 开 始 无 菌 操 作 ,或 用 白 大 衣 擦 手 以 至 造 成 再 次 污 染 。 英 国 感 染 控 制 中 心 对 护 士 洗 手 情 况 的 调 查 结 果 表明 , 89%的 护 士 忽 略 手 的 部 分 表 面 , 其 中 56%忽 略 拇 指 ;28%忽 略 手 指 背 部 ; 16%忽 略 指 间 ; 16%忽 略 手 掌 。 医 务 人 员 自 身 防 护1、 洗 手 、 手 消 毒 和 戴 手 套2、 锐 器 安 全 使 用 和 处 理3、 锐 器 伤 的 预 防4、 预 防 接 种5、 呼 吸 道 、 眼 、

61、面 部 的 保 护6、 隔 离 衣 的 应 用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带 手 套侵 入 性 操 作接 触 无 菌 部 位接 触 非 完 整 皮 肤 、 粘 膜具 有 接 触 血 液 、 体 液 、 分 泌 物 、 排 泄 物 危 险处 理 锐 器 与 污 染 物 品 时 戴 手 套 通 常 有 3种 作 用 1、 手 套 可 以 预 防 病 人 身 上 的 微 生 物 感 染 医 务 人 员 的可 能 性 2、 手 套 可 以 防 止 医 务 人 员 把 自 己 身 上 的 菌 群 转 移 给病 人 的 可 能 性 3、 手 套 可 以 预 防 医 务 人 员 变 成 传 染 微 生 物 时

62、 的 媒 介 ,即 防 止 医 务 人 员 将 从 病 人 或 环 境 中 污 染 的 病 原 在 人 群 中传 播 。但 是 在 两 个 病 人 之 间 一 定 更 换 手 套 , 手 套 也 不 能 代 替 洗手 。 锐 器 安 全 使 用 和 处 理锐 器 不 能 直 接 用 手 传 递 , 并 尽 量 减 少 搬 运 。使 用 和 处 理 前 , 不 要 弯 曲 和 破 坏 针 头 。针 头 与 注 射 器 在 处 理 前 不 要 分 解 。针 头 无 需 重 新 戴 帽 。使 用 过 的 针 头 应 就 地 扔 入 锐 物 收 集 箱 或 容 器 。 美 国 估 计 每 年 有 60

63、80万 例 锐 器 伤 。英 国 的 资 料 提 示 在 医 院 的 职 业 性 伤 害 中 , 锐 器 伤占 16%。据 估 计 一 次 针 刺 伤 后 传 播 血 液 病 原 体 的 平 均 危 险性 为 HBV 33.3% ( 1/3) HCV 3.3% ( 1/30) HIV 0.31%( 1/319) 锐 器 刺 伤 后 的 处 理 措 施 一 、 如 不 慎 被 锐 器 刺 伤 , 应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局 部保 护 性 措 施用 肥 皂 液 和 流 动 水 清 洗 污 染 的 皮 肤 , 用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粘膜 。如 有 伤 口 , 应 当 在 伤 口 旁 端 轻

64、 轻 挤 压 , 尽 可 能 挤 出 损 伤处 的 血 液 , 再 用 肥 皂 液 和 流 动 水 进 行 冲 洗 ; 禁 止 进 行 伤口 的 局 部 挤 压 。受 伤 部 位 的 伤 口 冲 洗 后 , 应 当 用 消 毒 液 , 如 : 75%酒 精或 者 0.5%碘 伏 进 行 消 毒 , 并 包 扎 伤 口 ; 被 暴 露 的 粘 膜 ,应 当 反 复 用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干 净 。 二 、 根 据 锐 器 污 染 源 的 不 同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措施 , 并 进 行 血 源 性 传 播 疾 病 的 检 查 和 随 访 。 如 被 HBV阳 性 病 人 血 液 、

65、 体 液 污 染 的 锐 器 刺 伤 , 应 在 24小 时 内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 0.06mg/Kg), 同 时 进 行乙 肝 标 志 物 检 查 , 阴 性 者 注 射 乙 肝 疫 苗 。被 HCV阳 性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污 染 的 锐 器 刺 伤 , 应 用 干 扰素 3天 , 定 期 追 踪 69月 。 被 HIV阳 性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污 染 的 锐 器 刺 伤 :立 即 报 告 预 防 保 健 科根 据 艾 滋 病 病 毒 职 业 暴 露 级 别 和 暴 露 源 的 病 毒 载 量 水平 由 专 家 组 (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

66、制 定 相 应 的 预 防 性 用 药方 案 ( 并 提 供 药 品 ) 。 预 防 性 用 药 应 当 在 发 生 艾 滋 病 病 毒 职 业 暴 露 后 尽 早 开始 , 最 好 在 4小 时 内 实 施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24小 时 ; 即 使超 过 24小 时 , 也 应 当 实 施 预 防 性 用 药 。 加 强 重 点 部 位 重 点 环 节 高 危 人 群 与 主 要 感 染 部 位 的 医院 感 染 管 理 加 强 医 源 性 传 播 因 素 的 监 测 和 管 理 加 强 临 床 使 用 一 次 性 无 菌 医 疗 用 品 的 管 理 加 强 污 水 污 物 的 管 理 开 展 医 院 感 染 的 宣 传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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