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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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慈善 捐赠 有关 问题 法律 研究 毕业论文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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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毕业论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 本论文(设计)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论文(设计)并向相关部门送交论文(设计)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论文(设计)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设计)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的论文(设计)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日期: 注 意 事 项 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 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 2)原创性声明 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 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 6)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 2.论文字数要求: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 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 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3)其它 公益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论文摘要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多数人的生活已经步入小康,但还是有很多人生活在非常贫瘠的大山里,很多小孩子上不了学校,很多百姓吃不饱穿不暖,再加上这几年频有重大自然灾害来袭,但乐善好施的优良品德依然伴随着我们,近些年来,随着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确实有很多人受益于其中,但同时也从中也孳生出了很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事件来剖析问题的本质,从而寻求解决办法,以正慈善事业歪斜之风。 关键词:公益慈善捐赠;公益慈善捐赠行为;诈捐门;红十字会 引言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多数人的生活已经步入小康,但还是有很多人生活在非常贫瘠的大山里,很多小孩子上不了学校,很多百姓吃不饱穿不暖,再加上这几年频有重大自然灾害来袭,但乐善好施的优良品德依然伴随着我们,近些年来,随着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确实有很多人受益于其中,但同时也从中也孳生出了很多问题:第一,人们对慈善过度依赖,很多受捐赠的人过度依赖于这些公益慈善捐赠而不努力学习不努力工作,丧失积极向上的生活心态;第二,如今,有很多明星、企业的大老板,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社会地位,而投入公益慈善捐赠事业,有的人是带着真心投入,希望可以真正帮到那些贫困的人和灾区的人民,可是有的人却暗渡陈仓,表面上捐了几万几十万其实什么都没有捐,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诈捐门事件;第三,立法落后,目前我国只有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这部法律自颁布至今已经有十五年了,而这十五年恰恰是我国经济发展最迅速的时候,也是公益慈善捐赠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的时候,所以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如今的社会。其实前两个问题的出现和立法落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和政府不够重视、无相关立法、宣传力度不够、慈善组织自身落后、税收、责任制度、法律地位、监督机制等法律漏洞有关,所以我觉得如今的社会急需要一部全面的法律来规制这个蓬勃发展的事业,因此对其有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显得额外重要。 1.公益慈善捐赠行为的概述 1.1公益慈善捐赠行为的概念 “公益”是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慈善”, Philanthropy,来源于希腊文,由“爱”和“人类”这两个部分构成。它包括三层含义: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或倾向,比如通过慈善援助或捐赠等;对全人类的爱;为了提高人类福利的活动或机构。而Charity,来源于拉丁文,主要指慈善机构,表达的内容更具体,“给穷人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为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而建立的机构、组织或基金会”。在国际上有关慈善的表达更多的是使用Philanthropy。在中国,无论是《辞源》还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慈善的解释都具有共同的含义,即行善积德,扶贫助残,救死扶伤,乐善好施以及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 )“捐赠”是指没有所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他人。因此,公益慈善捐赠行为是指有同情心的人们为了帮助他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求回报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他人。 1.2公益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 公益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就是由公益慈善捐赠行为所引起的在捐赠人、受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行为的法律关系相同,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同样由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组成。 1.2.1.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捐赠方、接收捐赠方、受助方。一、捐赠方,是将自己的财产或以其他行为转让给慈善人,从而实现慈善目的让受益人受益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捐赠方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二、接收捐赠方,捐赠接收方可以是需要帮助的个人,也可以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等),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益慈善捐赠的接收捐赠方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到捐赠,慈善组织则会利用捐赠开展活动,帮助自己关注的群体改善生活。慈善组织的活动可以是自身运作,也可以是资助其他项目执行方来开展。三、受助方,受助方是指捐赠最终帮助到的人,是慈善组织使用捐赠开展活动时帮助的人,它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由于慈善捐赠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并不是所有需要帮助的人都是受助方,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核才能确定。 1.2.2 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产、行为以及其他形式,如物、债权、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中火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因此该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而且捐赠方必须享有处分权。随着现如今医疗水平的迅速发展,器官移植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了,所以随之兴起的便是“捐赠器官”,因此,公益慈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已经越来越大,早已不限于财产了。 1.2.3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内容 1.4公益慈善捐赠的性质 对于捐赠的法律性质, 现代世界各国以认为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者居多, 如法国和德国。《法国民法典》中规定, 捐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公益性赠与中的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等予以的资助。而对公益性赠与中的另一种行为, 即: 对市镇行政区的济贫收容院或其他公益机构进行的赠与, 则被视为是赠与契约范畴内的公益性赠与。在德国, 捐助是指以公益性为目的的财团的设立方式, 同法国一样也将捐助认定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1 ] ([1 ]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 , 理由是: 它不是对公民个人所为的, 而是对财团所为的, 故没有具体的对象, 也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和承认, 没有允诺对象。《德国民法典》第81 条还规定, 生前捐助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有部分国家明确将捐赠定性为赠与合同的一种,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82 条就明确规定, 捐赠是指为公益目的而为的财产或者权利的赠与,而且接受这种赠与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批准。《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也在“赠与”一章内 ,于第2463条对捐赠予以了规定“, 受赠人可根据本法典关于‘社团和财团’之题的规定设立一项捐赠基金或信托”。在我国,对于捐赠的法律性质,应当将其视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捐赠属于一种特殊赠与,应纳入合同的范围。也有的学者认为,捐赠应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捐赠与赠与虽然都是一种无偿提供权利或利益的法律行为,但在性质上却是不同的: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捐赠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第一、从主体来看,在赠与中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受赠人一般即是受益人。而在捐赠中,涉及有三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对于赠与人,在两种法律行为中都是相同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受赠人和受益人则是不同的。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即是受赠人,虽然他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其对赠与人而言是特定的、具体的,不可替代的。在捐赠法律关系中,受赠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并且受益人对于赠与人而言是不特定、不具体的某些社会群体或个人。二、其次,从行为的实现方式和目的上来看。根据《合同法》第185 条的规定,赠与的成立要有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捐赠,虽然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 条规定,捐赠的双方应当订立捐赠协议,但实际上,受赠人作为一个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特殊的社会团体,本身并非受益者;在实践中,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视为该行为有效,而不需要“等待”受赠人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且捐赠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由于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各国法律无论是将其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或是双方法律行为,都是以要求强制履行为基础。对于赠与来说,由于它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大多是以亲情、友情为基础的一种无偿让与,所以法律规定了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三、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上来看。由《合同法》第186 条、第188 条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公益性的捐赠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以要求赠与人强制履行为原则的。因此,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较之将其定性为那种在实践中并不须受赠人承诺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捐赠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受赠人、针对不特定利益人的无偿让与行为,而且,赠与人可以附有条件,如可要求受赠人将该捐赠款物用于某种特定的公益事业等。而赠与则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赠与人,以特定、具体的个人、组织为受赠人(即受益人) 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至于《合同法》第186 条中所提到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是指除捐赠外有具体受赠人(即受益人) 的一种公益性赠与合同。 1.5公益慈善捐赠的类型 1.5.1 一般目的的捐赠和特定目的的捐赠   当受赠人捐赠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捐赠目的,这就是一般目的的捐赠,之后受赠人可以将其捐赠的财产非指定的公益目的。而特定目的的捐赠,是指捐赠人在捐赠限定了捐赠的范围和使用目的,那么只能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人指定了的公益目的。这样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原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如果还有剩余的捐赠财产或者是公益组织终止后还有剩余财产时,是否可以应用近似原则。近似原则是说,受赠人应该将剩余的捐赠财产使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类似的目的,或将捐赠的财产转移给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公益组织。近似原则可应用于一般目的的捐赠,特定目的的捐赠则不适用近似原则,因为有可能会违背捐赠人的原本意愿。   1.5.2附条件的捐赠、无条件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从捐赠的内容与表现方式还可以这样划分:附条件的捐赠是指通过约定,赠与人设定使用条件,对赠与财产适用什么对象、适用的范围等等,受赠人需要受到制约。在附条件捐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也有权力监督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如果受赠人没按照约定使用,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针对附条件的捐赠,因为捐赠标的的归属情形不一样,受赠人、受益人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督。无条件捐赠意味着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被赠予的财产,相对于附条件捐赠,在参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并没有附加设立任何条件。这与一般的赠与合同相似,可以用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   1.5.3.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   直接捐赠是说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受益人和受赠人相同。效率较高,行为透明,不足之处是缺少专业化和职业化,覆盖范围不广。间接捐赠则比较符合公益慈善捐赠的基本特征,是说捐赠人首先将捐赠的款物先捐赠给公益组织,然后该组织机构按照公益目的再分给各受益人。这种资助比较具有普遍性,不仅仅局限在小范围内的有限的特定人群。《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调整的公益慈善捐赠是间接捐赠。 2.公益慈善捐赠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在其进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公民的慈善意识缺乏或被扭曲、相关法律制度缺乏、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社会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丧失等,下面我就举几个事例来具体分析。 2.1诈捐门事件 现如今,诈捐门事件屡见报端。其中,章子怡的诈捐门事件可谓沸沸扬扬,据报道,[1]汶川地震后,章子怡自称捐款100万。2010年 1月22日晚,名为“善款去向”的天涯网友,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助查询系统中检索到,2008年5月15日,一位名叫章子怡的捐赠人分别捐了40万和44万元。不过在红十字捐款到账查询系统中,除了84万,还有“Peter G Loehr”以章子怡名义捐出7万元,共91万,也有网友在红十字基金会官网上查询,除了那91万,章子怡名下并无其它捐款项目,直到2010年3月16号,章子怡才正面回应,她的答复倒是有理有据,认了错并声称救济款最近会弥补上,但时隔2年,直到被披露才补全全部善款,虽为“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最后章子怡仍然“转危为机”。但其中也显露些问题:一、为什么章子怡对于承诺的捐款未捐到位的数额直到两年才发现?因为我们对于捐赠人的监管力度不够,虽说捐多少是自由,但是如果没有按照承诺履行好义务就应当受到惩治,因此对于捐赠人的捐款一定要监督到位,才能“名副其实”,这样才能让慈善事业能够更公平公正的发展;二、或许章子怡的诈捐门事件原本就是精心设计好的,一切抨击与谅解皆在其计划之中,目的只为吸引观众眼球而增加曝光度。如此公益慈善事业岂不是成了市场的奴隶被市场玩弄了吗!如今国人对于慈善事业的认识实在有待提高! 2.2红十字会事件 从2008年汶川地震的天价帐篷,到2011年卢湾区红十字会高额餐饮费事件、郭美美事件、审计虚假开支、阮姮贪污案、中国红十字会配车案、苏田田事件、佛山死婴事件,以及2013年收取500万买路线事件、艺术家追问8000万元善款去向、被质疑扣留花冈基金、武汉红十字会拒捐遗体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对海南灾区捐棉被的质疑、仓库违规使用事件,【这些事件都在慢慢的显露出红十字会在公众心中的威望已大不如从前,人们不再像从前一样毫无保留的信任的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在我们心中不再神圣,质疑之火已燃起,人们不断的质疑他、批判他。在这些事件中有他人恶意炒作的,也有实实在在令人惶恐的真相,其实红十字会只不过是出头鸟,相信很多公益慈善组织都或多或少出现了虚假行为,当媒体不停的在报道现代人的冷漠缺乏爱心的时候,又有多少人会来批判如今公益慈善组织的虚假行为,是这些公益组织让多少人民群众“不敢”捐款,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自己捐的钱是否能够到达需要这笔钱的人手中,有市民说:“宁愿捐到国际基金会而不知其踪,也不愿捐给中国的一些基金会,即使有所谓的发票。”因“郭美美事件”,成立不到两年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使公募基金会社会捐款明显受到影响。其办公室主任张珉介绍,今年社会捐款总体情况较好,但近两个月捐款笔数不及“郭美美事件”之前,降了一半。此前,通过邮局、银行、支付宝、网银,每天能收到30笔左右捐款,目前每天不到10笔,出现个位数。张珉介绍,一些捐款人通过儿慈会了解到求助信息后,避开基金会,直接对求助人进行捐助。张珉估算,大概有100多万救助款从基金会“流失”,基金会只起到了介绍人角色,不能对捐款进行监督,“显然是捐款人不信任我们,更愿意把钱直接给求助人。”可见我们公益慈善组织在国民中的公信力已经完全受损,它所存在的价值由于权利的滥用也被慢慢忽略了,因此加强公益慈善组织的全面建设尤为重要。 2.3救灾物资霉烂事件 2014年 4月23日是四川绵阳(微博)三台县(微博)新生镇德光办事处赶场的日子,而前来的村民意外在办事处院内闻到莫名的恶臭,工作人员打开散发恶臭的房间后,发现里面堆放了大量食品、衣物,甚至还包括“5·12”地震时分发的部分救灾物资都已霉烂,就在人们围着这些霉烂的食品议论纷纷的时候,新生镇党支部书记郭方平赶到现场,大声呼喝要求围观村民离场,并当场打电话叫来其他村、镇干部,调来货车将霉烂物资拉走。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多少受灾群众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等待我们的救助,如果是因为受灾群众太多,而捐赠的物品有限,那似乎还可以理解,但是六年后的一天居然发现了大量当时地震期间应当发放的救灾物资,当人们正在议论这事件的不可思议的时候,该镇政府再次让人们群众心寒了一次,面对如此有所政府公信力的事件镇政府第一个想到的不是将事件调查清楚给人民群众一个交待,而是喝令人民群众避开,而偷偷把“证据”清理掉。后来有官员解释道,这些救灾物资被掩埋,是因为有得食品当时就是过期的,怕有害健康才没有发放,有的衣物当时政府接收到时已经是破烂的,所以才没有发放。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这个事件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去分析:一、其实在汶川地震事件发生时,就屡见新闻媒体报道一些地区救灾物品过多过剩,而一些地区救灾物品却不够,还有一些救灾物品捐赠的不合时宜,比如厚棉被、厚棉袄这些,在那次救灾当中就完全不合时宜。所以这可能是导致大量救灾物资遭“掩埋”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社会公益组织和政府在组织捐赠的时候没有把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对于需要帮助的受益者情况以及捐赠的物品也没有合理的规划,另一方面是我们的慈善捐赠者有了做慈善的想法但是却没有如何做慈善才能更好的为他人提供帮助的意识,慈善捐赠者盲目的捐赠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二、政府部门不作为,对于捐赠物品没有及时进行处理,该分发的没有及时分发,该转移的没有及时转移,该销毁的又没有及时销毁,甚至一些物品时部分官员为了谋私利而没有及时处理的,最终导致大量物品被忽略被浪费,相信大量物品被浪费的同时,也使得大量人民群众该受到救助的没有得到救助,大量人民群众埋怨政府的不作为,不利于政群关系的构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其实对于这一行为,国家早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2007年民政部颁布的第35号令《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却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但是却缺乏配套的落实和监管措施,不然不可能在六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才查出来。救灾物资搁置多年霉变仓库,这些也许只是冰山一角,暴露了当地的一些领导干部的心底蔑视和冷漠,不是自己努力得来的东西哪会知道心疼,救灾物资少点多点于自己何干,这也质问“救灾制度”,当初建立起来的救灾协调审查机制到底起到了多少作用,事后有没有监督,如果总是搁置霉变,“地震再次来袭,还有人敢支援吗”,所以这个事件直接原因是政府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的失职,如今公益慈善捐赠事业的蓬勃发展似乎又给了我们官员一条腐败的路径,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相关法律规制的缺乏,才会让这种现象肆意泛滥。 2.5潘石屹事件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与哈佛大学签订了金额为1500万美元(约9300万人民币)的“SOHO中国助学金”协议一事, 当陈光标救济美国穷人的争论刚刚消散,又有有钱人在美国做公益了 . “为什么不捐给中国的高校”是许多网友看到这则消息后心中的第一反应。有钱了先资助自己民族的教育,这是多顺理成章的逻辑,再仔细一想,你这捐的钱都是中国人掏的,在国人都在为买不起房子长吁短叹的日子里,你却拿着卖房子挣的钱去资助国外的大学。不少网友越想越不是个滋味。从潘石屹的捐赠行为到网友们的批判中,我们应该看到的更是这个事件最深层次的东西。一、慈善事业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自愿。捐给中国的大学是做好事,捐给外国的大学同样是做好事,他人无须指手画脚,也无权指手画脚。慈善是慈善、道德是道德,用道德来绑架慈善,才是最不道德的行为(荆楚网亦用《莫用道德来绑架慈善》)。早年比尔·盖茨也捐款给中国的学生,并没见美国人在后面说三道四,而且我们还在赞扬比尔·盖茨的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那么为什么中国人资助美国人中国人却如此说三道四,我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脸吗?更何况这次潘石屹是捐给在哈佛读大学的中国贫困生,我们应该看到此次潘石屹行为的有利影响,一方面显示了我国人民的大度、无私奉献,另一方面更是在鼓励中华学子去国外深造,也是对哈佛大学帮我国培养了一批有一批有为青年的感谢等,那么多的积极方面,为什么我们会认为这是不爱国的现象这是不道德的慈善捐赠呢?如此狭隘的爱国主义也着实是因为我们在公益慈善捐赠事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面对的也是必须努力去改变的;二、那么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潘石屹不捐给中国的高校?中国的高校在这个事件出来之后首先做的不是反思自己为什么那些富人不愿意捐赠自己,而是大肆的批判富人的不对,随意为他人盖上“为富不仁”的帽子,其实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国内是否有良好的足够吸引人的慈善环境,他对比了国内外的高校:我国大多数全国重点大学,只想着争取国家经费(教育拨款和课题经费拨款),而并不重视社会募捐,而就算获得社会募捐,在回报捐赠者以及用好募捐方面,也时常引发争议,比如学校回报给捐赠者冠名,学校和企业间进行利益交换、使用捐赠经费不透明等。而国外大学,有专业机构负责募捐,社会募捐的经费是保证学校独立办学的重要力量,学校在给捐赠者冠名、使用捐赠资金方面,有规范的制度,包括通过学校理事会决策、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在学校治理过程中,实行学术自治、教授治校,捐赠者并不能干涉学校的办学等等( 3.公益慈善捐赠的发展与完善 针对目前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促进它的健康发展和日益完善。 (一)监管制度完善 公益慈善事业虽为公益事业,整体上看似乎它的存在利大于弊,且它讲究的是自愿原则,不应被道德绑架,更不应被法律绑架,但若因此而放松监管则会引起难以想象的后果,娱乐圈的人可把它作为自己窜红的工具,企业可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营销工具,政府可能把它作为欺骗百姓笼络人心的工具,所以若放任其发展,其对这个社会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应当完善监管制度。一、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二、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微博、小区告示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三、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四、加强社会监督。增设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责任制度完善 完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承担,对于恶意人士应严惩不贷,以正慈善事业中的歪斜之风。增加对于借公益慈善捐赠而恶意炒作的媒体的惩罚,对于郭美美事件、余秋雨事件等等,其实事件本身与那些公益慈善组织无关,但一心只为收视率却不关心真相媒体恶意炒作,导致这些慈善组织莫名其妙的被训了一顿,虽然最后都得以澄清,但那些靠时间堆积起来的信任的城墙被击溃后如何能在短时间内重新树立,以致社会的公信力下降,正如我们现在看到郭美美便能非常轻易的联想到红十字会,心中便暗生愤怒,如何让这些公益慈善组织摆脱这些阴影可谓难上加难,一、应当细化相关的责任制度,根据慈善事业目前发展过程中已经遇到或者将要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行为设定或预先设定惩罚机制,包括媒体恶意炒作、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对于恶意炒作媒体这些行为进行细分并且制定出对应的惩罚手段;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3慈善组织自身完善 香港红十字会在香港市民中熟悉度及支持度较高,参考其管理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一、不同捐款分开记账,某些捐款人捐钱时,已明确知道用途,或指定用途。对于捐款,慈善组织内部都有不同账户,根据专门用途分开记账。年底时,会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审计结果会在年报中呈现。只要审计师有需要,均有权对任何一笔流动资金的流向进行质询、跟踪、查核和监督。   二、个人捐款可查,慈善者捐的钱用在哪里,慈善组织有详细交代,会给数额较大的捐赠者做文字图片和财务运用的报告,而无论数额大小的捐赠者,均可参加探访团去察看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市民可通过慈善组织官网或以电话了解善款使用流向。三、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例如“冰桶挑战”等类似的创新型的活动。五、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加快出台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四、应该提高各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将其置于阳光之下,将被动监督转为主动接受监督,接受政府、相关组织机构、其它慈善机构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除了贯彻落实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也同样需要加强,可谓“打铁还得自身硬呀”!   3.4激励性法律规制 一、税收激励政策,这个政策适用于需要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目前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捐赠范围的限制而且退免税程序复杂,难以得到广泛纳税户的认可,难以激发他们的捐赠意愿,因此我们应当扩大可减免税的捐赠范围,提高免税比例,简化退免税程序,让广大纳税群众能够更方便的享受到公益捐赠给他们带来的福利,从而激励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发展;二、定期实施大型社会公益慈善捐赠者表彰大会,评选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与相应的奖励,为了加大激励措施,应当提高荣誉证书的价值,并提高奖励的金额;三、加大对慈善组织的财政投资力度,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3.5规范慈善组织 一、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二、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三、提高慈善意识,特别是增强企业和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责任感,政府应利用法律、媒体加大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正确引导。如此,才能让慈善事业朝着好的方向去发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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