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楼中心承包合同

上传人:枕*** 文档编号:209996639 上传时间:2023-05-15 格式:DOCX 页数:44 大小:61.77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收楼中心承包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收楼中心承包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收楼中心承包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资源描述:

《收楼中心承包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收楼中心承包合同(4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售楼中心工程承包合 同合同编号:C/B/04/0145号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11月22日目 录合 同 协 议 书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合同条款5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51. 词语定义5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74. 图纸7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5. 工程师86. 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87. 项目经理98. 发包人工作109. 承包人工作11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10. 进度计划12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312. 暂停施工1313. 工期延误1414. 工程竣工14四 质量与检验1415

2、. 工程质量1416. 检查和返工15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18. 重新检验1619. 工程试车16五 安全施工1720. 安全施工与检查1721. 安全防护1722. 事故处理17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1723. 合同价款及调整1724. 工程款(进度款)付款进度1825. 工程量的确认18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8七 材料设备供应19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9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八 工程变更2029. 工程设计变更2030. 其他变更2031. 确定变更价款20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2132. 竣工验收2133. 竣工结算2134. 质量保修22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22

3、35. 违约2236. 索赔2337. 争议24十一 其他2438. 工程分包2439. 不可抗力2440. 保险2541. 担保25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6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644. 合同解除2645. 合同生效与终止2746. 合同份数2747. 补充条款27技术规范28一 现场自然条件29二 现场施工条件291. 工程概况292. 工程进展情况303. 道路304. 水电305. 其他30三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311.本项目工程施工应执行的规范、标准312. 技术要求及工程内容31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33一 计价说明341.单位工程费汇总表34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4、单计价表34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355.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39二 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391. 工程量计算依据392. 工程量的确定403. 竣工结算40三 工程承包内容40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售楼中心装饰工程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工程承包范围: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售楼中心工程承包内容及合同价格

5、方式:工程承包内容为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售楼中心工程;合同价格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二 合同工期售楼中心: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2日。竣工日期:2004年12月12日。工 期:30天(日历天数)。三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肆拾捌万元人民币。金额(小写):480000.00元人民币。五 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条款;5. 招标文件;6.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7. 技术规范;8. 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

6、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九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11月12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广州市

7、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售楼中心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保修内容为售楼中心工程。二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8、,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售楼中心工程2年。2.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 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修理,其发生的费用由保修人承担。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

9、人组织验收。四 保修金保修金为本工程合同价款(或竣工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10%的比例扣留,扣留至合同价款(或竣工结算价款)5%时止扣。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保修金余额支付给保修人。当保修金余额为负值时,保修人应在保修金余额负值发生后14天内支付给发包人,使保修金余额为零值。五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签字盖章): 承包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合同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10、.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条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的合同条款。1.2 发包人: 指本工程对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承包人:指本工程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分包人:指本工程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

11、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

12、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

14、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所列文件及顺序执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

15、.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除发包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明示提供外,其余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的内容,即是发包方提供给本工程施工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投标期间,提供招标图1套,详见招标文件第十

16、章图纸。施工图由发包人根据进度分期向承包人提供,每期提供2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没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复制、出借、转让等。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需要使用国外图纸的,应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人应当在当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条件。施工图应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批件。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的设计费用、政府部门审查费、报建费及与之有关的其他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设计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承包人设计的

17、施工图除了用于本工程施工、报建外,还应在施工前7天内送3套给发包人。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给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质量、工期、造价)施工过程、签发中间验收报告、审核竣工工程量和进度款、签发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报告、向发包方提交工程变更建议、对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报告向发

18、包人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安装设备调试、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承包商质量缺陷期、保修期的工作。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书面格式及审批流程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停工令。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 签发项目指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签发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必要时发包方有权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如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对工程进度的调整、对不称职人员提出更换要求等。工程师在行使上述工作权力时,工程师签发的文件应有工程师本人签名及

19、发包人盖章方可生效,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6. 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20、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

21、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 职务: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22、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

23、职的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施工现场。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与总承包人联系,就本工程施工配合事宜达成共识。(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至施工现场范围内,从接驳点后管线材料设备安装费用及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电讯线路设备由承包人自行与电讯部门联系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开通。承包人应与总承人协商,就进出施工现场及场地内道路运输、垂直交通使

24、用等问达成共识,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场地内工程地质签订合同后7天内,承包人可以随时向发包人借阅。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工程地质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发包人无法保证或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办理。但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应办的证件、批件不及时为由提出工期、费用的要求。(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承包人认为需要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的,发包人将提供。(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师收到施工图

25、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处理地下管线、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工作。(9) 协助处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关系。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事项:没有。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要求或发包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

26、,并负责设计的审批、报建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 月进度计划(每月1日至月底):当月26日前向工程师递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b.月报:月报(每月1日至月底)应在当月的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主要包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质量情况、人员、机械使用情况等。c. 周报:周报应在每周星期一下午四点前向工程师递交上一星期的施工报告。周报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动态、机械设备使用动态、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问题等。d.日志: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完整地反映施工过程,随时接受工程师、工程师的检查。施工

27、日志应包括天气、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情况。 (3) 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进入施工场地后,按总承包人的要求,自行组织保管,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在总承包人规定期的时间内,将施工产生的垃圾、废料清除干净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堆放,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不能顺延。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

28、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保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 协助发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的范围没有任何垃圾、废料、油污、积水、灰尘等,门窗、镜面、墙面、天棚应光洁明亮,无印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损坏,如因承包人原因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造成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

29、由承包人承担。(10)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在放线前7天,将放线的内容及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通知总承包人。(11) 承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件、开孔(槽)、恢复、填缝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委托总承包人完成的,其费用由总承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12) 承包人使用总承包人运输工具的,应与总承包人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13) 承包人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引的水电管线费用,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3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应满足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工程师确认时间: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7天内,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或批准。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提交给工程师。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

31、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

32、2 因发包人或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

33、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或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或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不可抗力; (6)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

34、工期。 13.3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或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

35、措施、发包人或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

36、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37、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在此期限内,隐蔽工程末经工程师验收承包人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应返工至继续施工前的状态,由工程师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

38、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或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

39、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修改设计并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

40、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 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

41、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

42、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

43、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的风险,当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更时,工程量不作调整;工程单价的风险,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总价的风险,当工程量没有发生变更时,合同总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后,引起工程量的变更,工程量变更率在5%以内时,不作调整;工程量变更率超过5%时,工程量进行调整,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 24. 工程款(进度款)付款进度本合同生效后,按下列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第一期进度款: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工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进度款;第二期进度款:工程量完成至5

44、0%后7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50%(包括第一期进度款);结算款:工程竣工后,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结算款。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当工程达到形象进度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报告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程价款计算书、发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如发包人开具发票的税金等)及相关的完工资料。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工程师。承包人经工程师同意可以将计量报告直接报送给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将计量结果通知工程师或承包人。工程师或承包人无异议的,工程师的计量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计量时,

45、需要承包人协助的或者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计算资料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应返工的工程量或工程验收认为不合格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21天内,发包人应向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支付工程(或进度)款时,应扣除发包人代承包人垫付的费用、需留存的费用(如保修金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等)。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建筑工程发票付款。26.2 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

46、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或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或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22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对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要求,有权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供应。因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引起的材料设备

47、变更,其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规定计算。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

48、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的变更: (1)装饰面积、装饰功能、装饰范围的变更;(2)装饰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或制造商的变更; (3)技术标准的变更。 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减,调整合同工程价款;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9、。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需要对正在施工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经工程师批准。经工程师批准后进行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质量由承包人承担。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

50、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

51、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结算时一并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工程竣工后验收前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3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2.2 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初验,承包人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参加验收人员的要求进行完善,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32.3 承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

52、期限内没按要求对竣工验收过程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或达不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修改完善或委托其他单位修改完善,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工期延期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32.4 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报告获得最终批准的日期为本合同所指的竣工日期。33. 竣工结算33.1 竣工验收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

53、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3.4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4.4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法:发包人

54、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10%扣留质量保修金,至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价款)5%时止扣。34.5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余款(扣除工程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保修发生的费用)付给分包人;当余款出现负值时,分包人应补充保修金至零值,也就是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支的保修费用。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本合同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逾期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逾期支付的进度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利息。本合同第3

55、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款逾期支付时,逾期支付的工程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35.2 承包人违约本合同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后的工期竣工的,竣工时间逾期每1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项目结算总价款的0.2%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师将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整改。本合同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当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承

56、包人应无条件地返工,直到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为止,为此所需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其他承包人违约责任:当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移交已完工程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拖延移交工程每1天,按该工程合同价的1%计算违约金。承包人认为有争议时,应通过本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能影响工程的移交。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

57、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

58、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

59、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本工程是本项目的独立分包工程,承包人不能将本合同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如承包人将本合同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

60、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

61、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 担保

62、4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将在首期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首期进度款扣留不足额时,将在下期续扣,直到扣留额等于合同价10%时止扣。 41.2 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向承包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赔偿。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