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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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目引言11 职业危害的概念、防范及基本法律常识21.1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2职业危害及因素2职业病及其特点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31.2 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4生产性粉尘4有害气体4不良气候条件4不良劳动体位4噪声和振动5放射性物质51.3 职业危害的防范5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51.3.2 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51.3.3 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61.4 基本法律常识62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72.1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72.2 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7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2.3.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83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103.1 煤矿从业

2、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103.1.1 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10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11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11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化、培训权123.2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124 煤矿职业平安健康相关规定144.1 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144.2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145 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学问165.1煤矿工人的基本条件165.2 煤矿企业职工的作业环境165.3煤矿企业职工劳动爱护的原则与任务17劳动爱护的原则175.3.2 劳动爱护的任务185.4 煤矿企业职工劳动爱护措施18人身平安劳动爱护185.4.2 职业

3、病防治劳动爱护185.5 煤矿企业职工的劳动爱护用品195.6 特殊劳动爱护206自救、互救及现场急救216.1自救与急救2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216.2自救器和避难硐室216.3现场急救21外伤出血急救21骨折的临时急救处理226.3循环呼吸骤停的抢救236.4电击伤抢救236.5心脏复苏法237 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25职业卫生学问培训教材引言目前,职业病防治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爱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了高发期和冲突凸显期。依据卫生部供应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遇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防

4、治工作非常严峻和紧迫。由于劳动爱护水平普遍较低,处于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低产业链的职业损害比比皆是,这意味着大量劳动者承受了极大的病患苦痛,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会则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面对社会公开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目前,我国煤矿职业病状况不容乐观。据有关统计资料,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尘肺病累计列649 129人(已死亡175 951人)。其中,煤矿工人尘肺病297 009列,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2%。20世纪90年头每年大约有3 000人死于尘肺病。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平安与健康的严峻危害。1 职业

5、危害的概念、防范及基本法律常识1.1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职业危害及因素(1)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干脆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职业危害的因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A.化学因素a.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b.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B.物理因素a.异样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b.异样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c.噪声、振动。d.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e.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C.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劳动

6、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A.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B.劳动过度精神(心理)惊慌。 C.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支配不当,不能合理支配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D.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惊慌。如视力惊慌等。 E.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态劳动或运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A.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燥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B.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支配在同一车间。C.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职业病及其特点职业病是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1)

7、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退疾病、复原人体健康。(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限制群体的发病,但是限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退职业病。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煤矿平安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严峻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

8、工作的其他疾病;(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风湿病(反复活动);严峻的皮肤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1.2 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振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

9、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有害气体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假如不刚好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不良气候条件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简单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不良劳动体位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常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

10、膝关节)长期受到剧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简单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常常磕碰头部,简单引起颈椎病。噪声和振动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裂开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放射性物质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

11、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运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1.3 职业危害的防范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限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退和限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建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刚好、照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

1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1.3.2 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煤矿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限制效果做出评价。(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4)煤矿企业应当实行削减和消退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化、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

13、抢救,限制职业危害事故的扩散和扩大。1.3.3 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朝气构担当。(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刚好支配诊断。(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需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苦痛,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1.4 基本法律常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14、2)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 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3)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赐予适当岗位津贴。(5)职业病病人依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赐予适当岗位津贴。(6)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2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健康监护指的是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群进行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刚好发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损害状况,并作为实行相应的预防措施的依据,从而爱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2.1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1)对新录用、变更工

15、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特殊是发觉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供应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始资料。(2)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动态视察从业人员的健康改变状况,了解从业人员健康改变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刚好发觉疑似病患者,推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接着从事该岗位的工作。(3)对打算调离该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分析从业人员与该工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找出其所在工伯环境和条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规律;检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有远期危害效

16、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进行离岗后医学视察的内容和时限,为安置从业人员和爱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供应依据。2.2 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2)煤矿企业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需拍照胸大片。(3)煤矿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4)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隙必需符合下列要求: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对离岗工人必需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接触毒物、放

17、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朝气构担当。(6)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室从业人员健康改变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它既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治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所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以客观的评价煤矿企业防治职业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律。2.3.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粉尘监测、防尘措施和健康检查三部分

18、内容。(1)粉尘监测档案煤矿企业必需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没6个月测定1次。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各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需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2)防尘措施档案尘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是综合防尘

19、,通过综合防尘,使工作环境的产尘量大幅度下降,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综合防尘详见第三章第六节。(3)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状况、职业病诊断、治疗和疗养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2.3.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煤矿企业建立,并按规定期限妥当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除X射线片资料外,还应设有健康卡片、逐次诊断登记本和索引卡。(3)逐步推行微机化管理,以便快捷、便利、精确的查找。(4)应设专人严格管理。(5)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内容。3 煤矿从业人员

20、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3.1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3.1.1 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1)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创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权利。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教化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爱护从业人员健康的其他要求。(2)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权利。 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

21、煤矿企业担当,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未经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对在查体中发觉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当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3)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供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运用期限。 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要求煤矿企业为

22、从业人员保障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刚好支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医学视察,在此期间所需费用由煤矿企业担当。 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煤矿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煤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担当所需费用。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1)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23、明。假如工作条件改变,煤矿企业应当照实履行告知职业危害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2)煤矿企业供应应从业人员运用的机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假如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为从业人员供应运用说明书或平安操作规程。(3)煤矿企业应当在产生严峻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职业健康查体的结果。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检查及监护档案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应当照实、无偿供应,并在所供应的复印件上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须要工作单位供应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有权要求工作单

24、位照实供应。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1)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对其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状况提出看法和建议。(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作业。(3)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指责、检举和限制,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4)当从业人员劳动平安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直至上诉到法院审理。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化、培训权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及防治学问和技能的教化、培训。通过教化、培训达

25、到以下要求:(1)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加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思想。(2)了解本岗位工作环境职业病及防治学问。(3)驾驭防治职业病的操作技能。(4)正确运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实施。(5)正确佩戴和运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驾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措施。3.2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化培训的义务接受职业病防治教化培训既是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必需进行必要的教化、培训,使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学问、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实力。(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义务近年

26、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等。煤矿企业结合实际状况,又编制了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仔细落实。(3)履行正确佩戴运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爱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不遭遇职业病侵害的防护装置,是搞好职业病防治必不行少的重要措施。所以,煤矿从业人员必需依据操作规程和运用说明书,正确佩戴、运用、维护职业病防治实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他们充分发挥

27、作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4)履行刚好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从业人员身处生产活动得第一线,也是生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场所,最简单受到职业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时间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报告刚好,处理快速,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小。所以煤矿从业人员一旦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马上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照实报告。4 煤矿职业平安健康相关规定4.1 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平安规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规定:(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爱护的权利。(2)煤矿企业必需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3

28、)煤矿企业必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需拍照胸大片。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需按国家规定,刚好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4.2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1)尘肺病是煤矿职工的主要职业病,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

29、作缘由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损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煤矿职工工伤(包括因公患尘肺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其次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3)煤矿企业应当刚好支配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视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视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终用人单位担当;最终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从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从前用人单位担当。(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

30、系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 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学问5.1煤矿工人的基本条件(1)酷爱煤矿事业,安心煤矿工作,遵守职业道德,酷爱集体,以矿为家,做一名具有高度政治思想觉悟的煤矿职工。(2)有健康的身体。新工人入矿前必需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煤矿工作。(3)学习驾驭井下平安生产学问。每一个煤矿职工都必需接受平安教化培训,学习井下平安生产学问和相关平安技术。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需对职工进行平安培训。未经平

31、安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4)要熟识井下各主要井巷的路径、避灾路途和各种平安标记,以免误入危急地区和迷失方向,发生意外事故。新下井的工人,必需先由熟识井下状况的人员带领到井下熟识路径和平安出口。(5)仔细学习和自觉遵守煤矿平安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相互监督,相互提示,自学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5.2 煤矿企业职工的作业环境煤矿井下的作业环境是困难的、特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条件艰苦。比地面田园、车间等任何场所的工作环境都艰苦得多,特殊是地方小煤矿尤为突出。劳动强度大,一般矿井采掘工纯工作8小时

32、,在井下就需10小时左右,没有阳光照耀,上下、前后、左右无时无刻不受到平安威逼,甚至连呼吸空气都要通风解决。虽无大的矿尘,但余尘、余烟仍存在,以及由于地热作用、人体和机电设备散热、水分蒸发等,井下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气候条件,即使机械化程度很高的标准化矿井采掘面也远不如地面环境。(2)生产工艺困难。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不论是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等,哪一个工种、哪一个方面、哪一个系统中的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3)自然灾难严峻。特殊是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难和大冒顶事故破坏性很大,严峻的矿毁人亡。机电操作、运输环节也时常发生事故。机械

33、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局部通风机和风动凿岩机尤为突出)、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水泥和锚固剂对人的腐蚀和毒害)以及井下的泥水环境等,每时每刻都对人产生着损害。为了防止职业危害,爱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我们就要实行各种可能的措施进行劳动爱护,尽可能地防止或削减职业危害。 5.3煤矿企业职工劳动爱护的原则与任务为了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平安和健康,煤矿必需为职工供应必要的平安生产条件、劳动爱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煤炭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需实行措施加强劳动爱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平安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实行特殊爱护措施。”第

34、39条规定:“矿务局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需遵守有关矿山平安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的平安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第43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需为职工供应保障平安生产所需的劳动爱护用品。”平安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

35、的,应当刚好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录在案:”劳动爱护的原则(1)“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它既是我国指导劳动爱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爱护管理工作的原则。这个方针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和平安发生冲突时,要首先保证平安,实行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平安和健康,将事故和危害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限制。(2)“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平安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平安和生产是个有机整体,要平安和生产一起抓,哪一个都不行轻视。因为担心全因素和各种职业危害是企业在组织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只有从生产管理上抓平安,才是最有成效的。(3)“平安具有

36、推翻权”的愿则。平安工作必需是衡量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和升级评比中,必需把平安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推翻权”。5.3.2 劳动爱护的任务(1)制定劳动平安卫生法规、建立劳动爱护监察制度。(2)主动开展劳动爱护科学探讨工作。(3)实行包括平安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组织措施。(4)常常开展群众性平安教化和检查活动。5.4 煤矿企业职工劳动爱护措施煤矿职工平安生产劳动爱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爱护和自我劳动爱护。作业场所特殊爱护可分为人身平安劳动爱护和职业病防治劳动爱护:人身平安劳动爱护人身平安劳动爱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实行的特殊爱护措施:(1)必

37、需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2)必需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3)必需实行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开煤尘爆炸;(4)必需实行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事故;(5)必需实行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6)加强救援工作,建立救援队伍,以便抢救事故。5.4.2 职业病防治劳动爱护职业病防治劳动爱护,主要是防治尘肺病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尘肺病是煤矿严峻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需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平安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防止粉尘危害,一方面应主动实行综合治理措施,

38、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需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开或削减粉尘危害。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定期对接尘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需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3)对尘肺病患者,必需赐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保待遇。 5.5 煤矿企业职工的劳动爱护用品职工个人劳动爱护用品的发放,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平安与健康的一种协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平安防护和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职工个人劳动爱护用品不是一般性福利待遇,应依据企业平安生产须要,按不同工种及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严禁将劳保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保

39、用品不准转卖。煤矿企业必需依据有关规定,为职工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爱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平安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护膝、平安靴(鞋)、平安带等,使其增加自我爱护实力。煤矿企业现有劳动爱护用品有下列几种:(1)自救器。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为了防止人员中毒可戴“自救器”。自救器在矿工下井时随身携带,以防不测。自救器分隔离式和过滤式两种。我公司现在运用的是隔离式自救器,它的运用条件和方法如下:运用条件是:发生瓦斯与煤突出、火灾、爆炸等灾难,造成环境缺氧或出现有害气体危及平安时。运用方法是:扯下爱护带用拇指扳起扳手,拉断封印条揭开上外壳抓住

40、头带,取出呼吸爱护器,丢掉下外壳拔掉口具塞,整理气囊拉起鼻夹,将口具片放人唇齿间,咬住牙垫闭上嘴唇,向自救器呼气进行呼吸拉开鼻夹弹簧,用鼻夹垫夹住鼻子,用口呼吸取下矿灯帽,戴好头带戴上矿灯帽,撤离灾区。(2)工作服。煤矿井下不但有粉尘,且气候潮湿,所以工作时要穿比较坚实牢固的工作服。(3)平安帽。矿工下井必需戴平安帽,以防头被撞、砸伤。(4)防护鞋(胶靴)。因为井下泥水环境较多,矿工往往要站在泥水中工作,所以必需穿胶靴。 (5)防护手套。在井下工作时,往往要接触对人皮肤有损害物品。如水泥施工或喷射混凝土施工和注树脂锚固剂等都必需戴防护手套。(6)呼吸护具。如防尘、防毒口罩。(7)眼防护用具。如

41、喷混凝土时要戴防护眼罩。还有用于防止紫外线、激光照耀的眼镜。(8)听力护具。耳塞、耳罩、帽盔等用于预防90dB(A)以上噪声。 此外,还有防止坠落的平安带、平安绳、平安网;用于护肤的护肤膏和洗涤剂等。5.6 特殊劳动爱护煤矿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在某些方面须要进行特殊爱护。劳动法规定,不得支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不得支配“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从事井下劳动。另外,为了使井下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身体遭遇损害时获得合理补偿。煤炭法等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需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对于有效降低煤矿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职工职业风险,稳定煤矿

42、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劳动主动性,促进平安生产,发展煤炭生产力,都具有重大意义。煤矿井下职工意外损害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全部煤矿企业都必需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职工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并具备有关条件,保险人应按规定的损害等级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付保险金。给付对象为致残职工本人、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6自救、互救及现场急救6.1自救与急救6.1.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1)刚好报告灾情发生灾变事故后,事故地点旁边的人员应尽量了解或判定事故性质、地点和灾难程度,并快速地利用最近处得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快速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发出警报,使其他工作人

43、员尽快知道灾情。(2)主动抢救 灾情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逼区域的人员,应镇静冷静。要实行防止灾区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平安的措施,特殊要提高警惕,避开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出、顶帮二次跨落等再生的发生。6.2自救器和避难硐室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时防止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随身携带的呼吸爱护器具。自救器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防护个人呼吸器官的装备。矿工自救中,设置避难硐室是非常必要的。由于自救器有效时间较短,当佩戴自救器后,在其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到达平安地点;撤退路途无法通过;若有自救器而有害气体含量又较高时,避难硐室可以

44、发挥作用。6.3现场急救外伤出血急救主要是全身软组织损伤出血,临时急救止血包括六种方法:加压包扎法:用于小静脉和毛细血管出血,如井下可用毛巾干脆捆住出血部位,以削减出血。缚带止血法:可用橡皮管、毛巾,切忌用绳索、铁丝、雷管线、以免缚住过久造成远端缺血坏死或损伤。如:上臂中1/3上止血的横神经。应缚住伤口上方。加垫止血法:主要用于前臂、手和小腿。足的出血方法是将棉垫或布块垫放在肘窝或 窝部,使肘关节或膝关节尽量屈曲,并做8字形包扎。充填止血法:如软组织损伤局部缺损,尽量找干净的棉垫或纱布,毛巾填充缺损处,然后包扎即可。干脆指压法:如现场没有毛巾、纱布,可干脆用手按压出血部位。间接指压法:用手指按

45、压伤口近端或伤口近端血管博动处。骨折的临时急救处理(1)看伤肢是否变形,触摸是否有骨擦音。不要惊慌、盲目搬动伤员,还要视察伤员是否醒悟、瞳孔的改变(如散大等)。(2)抢救生命如骨折较重,或造成内伤导致失血或难受性休克,可用大指按压人中穴或涌泉穴,可找如针尖大小的利器针刺十宣穴。(3)骨折临时固定法 目的:削减难受及继发损伤,削减断端的再移位,可以避开加重骨折端旁边组织、神经、血管的损伤,便于搬运。固定材料:木板、木条、木棒、毛巾、皮带,为了削减皮肤损伤,在骨突部位或变形部位用毛衣或衣物衬垫。A.上肢骨折固定可干脆用毛巾或皮带将上肢捆在躯干上。B.下肢骨折固定可用木板条伸直位从腋下至脚跟,捆在伤

46、肢侧位。背椎骨折处理:应牵引下平放木板搬运搬运方法有滚动式、平托法两种。尽量用双手托住背部、腰部、骶部和下肢。颈椎受伤,应保持中立位,头颈两侧用衣服或其它垫爱护,不要头歪向一方。滚动式:即采纳整个躯体直体翻滚,不能使肢体及腰背弯曲。平托法:即多人搬运,整个躯干抬起放在木板上,躯干不能屈曲。6.3循环呼吸骤停的抢救指各种缘由造成的循环呼吸的突然停止和意识的丢失。(1)诊断标准:触摸心脏博动消逝。瞳孔散大。触摸颈动脉消逝。呼吸停止。面色灰白、口唇紫绀、意识丢失。(2)现场急救:一是刚好。二是方法得当。保持呼吸道畅通,清除口中异物。人工呼吸,心脏按摩。6.4电击伤抢救(1)切断电源、脱离电器。(2)

47、击伤后对神志清晰的伴有心慌、全身懦弱者休息数天,并视察。(3)对伤后呼吸停止,心跳存在的用人工呼吸法,包括用口对口人工呼吸、压胸式人工呼吸,呼吸频率每分钟12次左右。(4)对心博停止,呼吸存在的,主要进行心脏按摩也可协助人工呼吸,首先选择胸外心脏按摩法,手掌压迫的部位要精确,用力要适当,每分钟60次左右。(5)心博与呼吸同是停止的,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6.5心脏复苏法(1)叩击心前区:左手掌覆于病员心前区,右手握拳捶击左手背数次,一般心脏停博后一分半钟内,心前区叩击可使心脏复跳。(2)胸外心脏挤压:病员仰卧硬板床或地上,头部略低,足部略高,以左手掌置于病员胸骨下半段,以右手掌压于左手掌

48、背面,挤压时手臂与病员胸骨垂直,用力急剧压下,然后放松,加压后使胸骨下段下陷34厘米,每分钟6080次/分。(3)人工呼吸:托起下颌,尽量使头部后仰,一手捏住病员鼻孔以免漏气,以病员口对口吹气,直至胸部扩张为止,然后放开病员鼻孔,让气从病员肺部排出,反复进行;每分钟1620次左右。留意:吹气压力不宜过高,易造成肺泡裂开,胃胀气和影响循环。7 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确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49、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确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

50、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书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爱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爱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看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51、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激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探讨,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主动采纳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运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激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

52、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协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

53、使职权,担当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务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实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仔细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扬教化,普及职业病防治的学问,增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爱护意识和行

54、使职业卫生爱护权利的实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供应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状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刚好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限制

55、和消退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爱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爱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书目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56、的,应当刚好、照实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确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

57、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运用。 第十九条

58、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赐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其次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支配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9、(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次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 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需采纳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供应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供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需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运用。 其次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纳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其次

60、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其次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

61、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常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用。 其次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赐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马上实行相应治理措施,仍旧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需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其次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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