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公司章程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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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章 程江苏大港股份二一二年八月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董事会.19第一节 董事.19第二节 董事会.2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监事会.30第一节 监事.30第二节 监事会.31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第二节 内部

2、审计.35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通知与公告.36第一节 通知.36第二节 公告.37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8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0第十二章 附那么.40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 总那么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20007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

3、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 3200001104801 营业执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第 9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6 年 10 月 30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上述发行的股份于 2006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江苏大港股份英文全称:JIANGSU DAGANG CO.,LTD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 1 号。邮政编码:21213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0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4、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标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以人为本,强化企业管

5、理,发挥规模优势;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企业开展。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园区开发、根底设施建设、工业厂房建设与经营、房地产开发、仓储、产业投资。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公司发起人情况为: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以实物方式认购10371

6、.83 万股,镇江市三明集团公司以实物方式认购 1423.19 万股,镇江市大港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 102.49 万股,镇江市新区兴港运输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 51.25 万股,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房地产物资投资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 51.24 万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25200 万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3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

7、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8、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股票进4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进行交易,并且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项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

9、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

10、、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5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11、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12、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13、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6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

15、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归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16、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对外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

17、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8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18、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二对外财务资助行为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4、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5、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9、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9公告中指

20、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鼓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那么?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归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

21、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

22、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10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23、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24、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25、%。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11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26、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27、: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六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2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28、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29、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说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30、;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13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31、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

32、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那么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14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那么,详细

33、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那么,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那么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34、准。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35、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1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以

36、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鼓励方案;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37、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局部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16(一)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

38、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那么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39、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那么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40、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监事会亦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非17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1、。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此时,每个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份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记票,以票数多者中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根本情况。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42、,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那么,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43、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18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效劳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识别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心,可以对所投票

44、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45、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第一节董事会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19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46、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分,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47、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那么。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独立董事每届

48、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20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49、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50、;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1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

5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以下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前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52、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53、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22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54、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参谋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

55、名、任免董事;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鼓励方案;7、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那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23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存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三如

56、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设董事长 1 人。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57、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58、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那么,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财务资助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享有以下投资、决策权限:一对外投资: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的对外投资权限;二收购、出售或处置资产: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59、额的 30%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三对外借款: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对外借款权限;四资产抵押: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9000 万元的资产抵押权限;五对外担保: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担保权限;六委托理财: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权限;七关联交易: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6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八公益捐赠:具有年度累计对外公益捐赠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 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的公益捐赠权限。25九对外财务资助: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61、决;当表决人数缺乏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投资工程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催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62、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 ;26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63、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缺乏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64、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27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

65、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 对董事候选人

66、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长期开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工程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二十九条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28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假设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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