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给论我国婚姻权利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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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婚姻权利体系的构建学生姓名: 学 号: 院 部: 专 业: 年 级: 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 完成日期: 论我国婚姻权利体系的构建内容摘要:婚姻权利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要求结婚、使用配偶权、解除此关系的重要权利。其主要特点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融合、道德伦理性大超越法律性。内部结构主要包含相关主体、具体内容、法律效力三部分。国内目前婚姻权利系统立法问题较多,因此需要我们的健全和充实。关键字 婚姻;婚姻法;婚姻权利体系 目 录一、 婚姻权利的法律内涵及特性1(一) 婚姻权利的法律内涵1(二)婚姻权利的特性2二、婚姻权利的结构4(一)婚姻权利结构的理论依据4(二)婚

2、姻权利具体结构分析6三、 我国婚姻权利体系立法之不足及其完善11(一)配偶权内容之不足及其完善11(二)夫妻财产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13(三)权利受侵害的救济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14参考文献17论我国婚姻权利体系的构建一、 婚姻权利的法律内涵及特性(一) 婚姻权利的法律内涵婚姻权利是目前社会发展中,法律给予人们根据法律要求确定婚姻关系、维护、解除此关系的重要权利,还是我国民众公平享有的主要人身权利。此权利行使的最终结果和各方主体身份关系的变动有紧密的关系。所以,上述权利对于个人和国家来说都非常关键。婚姻权利,主要表示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要求缔结婚姻、使用配偶权、去除此关系的重要权利。因此在具体行使的

3、时候能确定婚姻身份关系、得到配偶身份利益以及解除此关系。此权利享有者是自然人。当前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这就是人们两性生理差异与性本能的主要表现,是婚姻最初动力与现实基础。所以,相同性别的两男或两女结婚因为违背婚姻最初的规则,因此无法被法律所承认,不能将其叫做婚姻。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律条文标准,其被当前社会法律体制所承认的两性结合才可以被叫做法律婚姻。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后,所有社会全部利用多种法律条文,对两性关系进行指导、明确与调节,进而产生彼此完善的婚姻体系。在我国制定的法律体制中,婚姻肯定是男女两性的正当结合。也就是双方当事人要缔结正当且被社会认可、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就需要遵从相关标准和规则

4、,满足婚姻家庭体制要求的众多法律条文。正当具备效力的婚姻可以被法律所承认和维护;反之,违背法律的两性结合就会导致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婚姻权利和效益,最后肯定会被告知无效或撤销,甚至会得到法律的惩处。(二)婚姻权利的特性婚姻权利去除具备民事权利的共性之外也表现出明显的特点,通常被囊括成下面多个部分:1.婚姻权利是自然性和社会性之间的融合。即便婚姻的本质属性对权利具有显著的现实影响。然而,基于历史情况进行分析,婚姻是因现实需求而出现和持续发展的。因此,自然属性是婚姻权利的主要要素不可或缺,社会属性则是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双方之间紧密关联。也

5、就是说,婚姻权利是相应社会体制下由法律给予民众的众多主要人权,是不同属性的融合体。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也就是人所具备的自然与社会存在物)之间具备紧密的关系,上述两个部分不仅互相立,此外也彼此统一。上述对立统一关系主要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需求的重要辩证关系。当代研究指出,人的现实需求需要被划分成不同层次。马斯洛指出,人类主要需求则是相对优势的层次系结构。其指出生理需求(饥饿需要吃饱穿暖)、安全需求(主要是生活、发展的稳定)、爱的需求(爱、感情与归属亲人、知己、同事)、受到尊重的需求(自尊、自重此外需要得到赞扬和认可)、个人实现的需求(促使自身潜力得到全面彰显的需求)。上述主要需求是从低层次到高层

6、次不断发展的。婚姻位于中间等级,在大众满足主要生存、安全需求时会出现此类需求。在法律制度出现之前上述需求也通过自然模式取得,在上述体制出现之后就通过社会需求得到承认。在当代社会婚姻就是法律给予所有人的主要权利,跟从权利主体真实想法使用此权利。“婚姻和其余性关系有一点的差异,本质上,其属于重要的法律。在大部分实践活动中,婚姻依旧属于宗教范围,然而,重点是其具备的法律属性。”婚姻重点是其具备的社会价值,其需要跟从亲属与社会的想法,维持自身所具备的“独有位置”。换句话说,就是婚姻具备的社会价值促使民众更加认可以及关注认它。在当前社会中此权利的道德性超过法律性。因为道德和婚姻法律权利之间有一定的差异。

7、后者是单纯的确定了某部分婚姻道德权利,所以,此权利并不一定可以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权利的最终实现,不只要依赖自身想法,其次也需要国家与社会的支持和维护。分配权利的原则是平等。其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就像恩格斯提出的哪样:“平等就是正义的体现,是健全的政治体制或社会体制的需要遵守的规则,上述观点全部从历史中出现。”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上的权利,都要得到大众的细心维护。维护权利的正义,就表示大众需要全面确保个人所拥有的权利。 在国内,大众对婚姻权利有一定的了解,然而,大众对此法律的认知以及根据法律行使状态的掌握并不深入,因此无法像撰写法律的人一样熟悉。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对婚姻有一定的了解,其缔结、解除

8、婚姻关系,使用之前社会传承的婚姻观念引导个人婚姻活动,就造成法律要求的权利规则无法被遵守和执行。由于婚姻生活的伦理特性影响此权利,促使其伦理性高于其他属性,法律条文具备明确、行使、救济等多个权利功能,只能承认大众的部分婚姻伦理活动。二、婚姻权利的结构 (一)婚姻权利结构的理论依据从婚姻主体层面进行分析,此权利属于个人,是法律对所有社会人员婚姻的关注。其中此“权利是由利益差异与纠纷所引导的利益主体的选择行为和外界客观可能性相关联的重要社会关系。上述真实存在的关系一方面是为得到权利,进而满足现实需求所进行自主选择活动的个体;另外一方面就是在特定层面与现实范围内确保客观可能性的社会。基于个体层面进行

9、分析,在普遍状况下,其会希望社会可以给予更多的选择以及更坚实的基础;基于社会层面进行分析,其提供多大范围以及怎样的现实条件不仅要分析现实可能性之外,此外也需要研究原本的价值取向。所以,权利主要问题则是个体和社会之间关系怎样组成。”基于社会利益的层面进行分析,婚姻权利的法律要求就表现在个体和社会利益相融合的结果。“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双方利益之间存在的羁绊,且显著作用于个体具备的权利意义。重要因素是:(1)权利最后导源于个人利益。(2)权利是个人和社会利益两者对立的结果。(3)权利是个体利益和其意志相融合而出现的重要动力。个体利益是满足自身需求的现实条件,其中个体意志是完成上述客观条件目标

10、的重要主观行为。”婚姻权利内容与外部表现方式都需要让法律进行详细要求,所有个体在使用此权利时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则。(二)婚姻权利具体结构分析婚姻权利主要结构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探索和论述。1.从婚姻权利的主体进行分析,主要被划分成家族、社会与以个人为中心两部分。在漫长的传统社会发展历程中,全球各个国家都经历众多不同时期。也就是以社会和家族权益为重点,其中婚姻当事人必须遵守,认可父母或者他人所确定的现实结果。我们将传统社会当做案例,国内传统社会婚姻目标是结合两个家族的优势,以便传承家族,繁衍后代。婚姻并非是为了双方的美满生活,也并非是为了双方的亲人,而是为了原本就去世的家族祖先,甚至只是单纯的男

11、方祖先。显然,祖先的愿望和父母相同。所以,婚姻关系确定的时候需要得到“父母和媒人的认可”。在国内古代社会中,父母关注孩子的婚姻大事,不仅是父母的义务,此外甚至变成了重要权利。这就是目前传统社会和法律给予其的权利。在孩子的婚姻生活中,父母为孩子挑选妻或婿的时候,一般会站在家族发展的角度上着手,而无法照顾到孩子的想法与心态。甚至有的人,在孩子还未出生的时候,其亲人就为其确定了后来的婚姻生活,这也是传统社会流行的“指腹为婚”。假如说,“父母之命”也有一定的存在基础。但是,“媒妁之言”却并不存在任何道理?但是,“媒妁”在国内传统社会中,是必须关注的部分。即便是两者父母认可,当事人个人统一,但是依旧需要

12、请媒人,也就是“媒妁”比父母还关键。婚姻需要得到“媒妁”,原因十分单纯,由于婚姻体制是重要的社会部分,缔结婚姻是重要的行为,所以,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承认。代表社会进行承认的公证人与公证组织,在国外是教堂与神父,在当代中国则是婚姻登记管理组织,在传统社会就是“媒妁”,主要是“官媒”(媒官)与“私媒”(媒婆)。婚姻的其他目标是帮助宗庙香火不绝。根据法律,去祭祀的人必须是男性,女性不具备祭祀权,也缺少延续血统的权利。所以,结婚的目的是养育儿子。无法生育或缺少儿子的妻子在家庭内的位置微乎其微,甚至有时候会被家族所舍弃。显然。假如妻子让丈夫纳妾,就能不被舍弃。所以,在国内传统社会中存在一夫一妻制,但是

13、却存在纳妾问题,并非本质意义上夫妻,妻子需要忍耐丈夫妻妾成群。上述婚姻形式的出现是以男权社会和家族权益为重点,婚姻当事人并不具备缔结婚姻的权益。2.从婚姻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存在结婚、配偶与离婚三部分权利。第一种是婚姻创建的重要基础,不管是古代还是现在,此权利全部是婚姻法律的基础和核心,还是婚姻的最初形式。然而此权利在各个阶段存在多种法律含义,从最初当事人被动认可婚姻到现在依照个人想法使用权利,这就是法律从蛮横到文明的整个过程。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期,合法婚姻内的男女具备配偶权,其是配偶身份利益在法律层面的表现,是法律给予两者在正当有效婚姻关系时期的详细、延伸权利,以便确保婚姻关系存在时期的身

14、份与财产利益。离婚权则是法律给予双方根据法律解除此关系的权益。此关系不只是主要法律关系,此外还表现出伦理生活元素。和个人内心想法、客观矛盾性、可变性等条件紧密相关,婚姻关系也许会解除。然而从其根本属性进行研究,认可大众去除不幸福婚姻关系对应其根本属性。婚姻是在两者公平、自主的前提下建立的。在一方或两者不想继续生活时,婚姻本质会消亡,此时是否存在、延续最终需要遵从双方的想法。所以,当代社会法律给予大众解除此婚姻关系的渠道。离婚权则是此权利的关键构成方面。“离婚则是婚姻的解除,不仅是此关系解除的最终结果,此外还是完成解除的过程,婚姻和离婚不只是因为现实经济条件,此外和文化、宗教等相关繁杂的现象离婚

15、的法律规范制度有关,换句话说是法律层面的离婚体制,也就是对于法律婚姻的现实筛选,则是被法律所约束的婚姻,在达到相应标准的时候解体,转变成不存在此关系的人员。3.从具体效力上进行分析,被划分成人身与财产关系。权利人行使权益主要是创建在科学正当的婚姻关系之后,两者都具备配偶身份,此身份在法律层面具备的效力包含人身与财产关系两部分。后者是因为配偶身份而出现身份效力。在此关系存在时期两者彼此享受生活、彼此尊重、陪伴等相关利益。人身关系是配偶身份利益的详细表现,以配偶身份为基础,其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期能够让配偶一方担负相应的身份义务,此外自身也要担负义务进而促进对方权利的使用。夫妻两者生活组建家庭也要相应

16、的物质基础,所以形成夫妻财产关系,此体制是配偶两者日常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法律对上述部分都有相对清晰的要求。无法科学使用此权利的男女,比如非婚同居、重婚、有配偶和他人共同生活等,违背结婚实质与形式要件,都不具备建立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就会缺少法律给予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婚姻人身和财产关系不是并列的,前者是重要的基础,后者是伴随前者出现而出现的。前者存在财产关系就出现,前者消失财产关系也不会存在。不管是古代还是现在立法都经历了漫长的变化,从不平等到平等的改变。当代法律更关注婚姻伦理本质和人性关照,维护弱势群体。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婚姻权利的主要结构需要涵盖:明确权利,也就是此关系主体具备结婚、离婚、维

17、护婚姻的权利义务;完成权利制度,也就是权利被维护的众多法律内容;责任和救济体制,也就是行为人需要担负的法律结果和权利遭受伤害时需要得到的救助。婚姻权利主体在婚姻效力上具备人身和财产效力,前者是财产效力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物质条件。在上述权利结构中,婚姻家庭法律具有稳步产生、持续健全的过程,在历史各个发展时期都表现出显著的不同点。三、 我国婚姻权利体系立法之不足及其完善目前全球各个国家法律对于此权利的要求有相似的地方和不同的地方。相似点就是:法律全部给予当事人结婚权、离婚权,双方男女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前提下遵从法律主要规范,进而使用权利。不同点则是:风土民情、传统文化的不同,部分详细要求并

18、不是全部相同,在配偶权、夫妻财产体制、权利救济体制等部分比较明显,而国内立法的重要问题就是上述多个部分。所以,在民法典具体修订时期需要格外重视此部分。(一)配偶权内容之不足及其完善在长久的封建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中华法系,在家庭立法上具备明显的民族特点。新中国创建之后,婚姻法是最初执行的重要法律,其对于创建全新婚姻家庭体制和生活环境具有关键的功能,然而在法律体制的合理性和制度结构中,其也表现出显著的不足和问题。在1980年和之后进行修正的时候,部分制度被持续健全,然而依旧表现出缺点和问题。非常明显的就是在配偶权相关条例中。在法律清楚要求中,只存在姓名权、自由权,但是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就涵盖相对充足

19、的内容。因此,本人指出,国内配偶人身权需要添加、健全下面的部分:(1)受尊重权。在此关系内,夫妻两者是否可以等得到对方的尊重是关键的部分,婚姻对象的挑选、日常目标的完成、生活质量的高低和对对方是否尊重有紧密关联。此外,受到尊重是当前人类发展需求中的最高等级。(2)贞操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此权利是一方要求对方众城的权利,也就是对方需要担负其相应的贞操义务。上述义务是根据一夫一妻制婚姻属性所确定的。婚姻就是将生活上全部融合为主要基础而组成的不同异性间的关系或发展状态,其原本就表示婚姻属性是内向与排他,因此就代表配偶两者在人身、精神与利益部分彼此依靠,彼此关联。所以,配偶两者必须忠实才可以全面完成

20、上述无间隙的结合与依靠,进而确保与维护目前创建的婚姻关系。特别是在性的关系部分,配偶一方需要对对方承担一定的贞操义务,也就是不能和第三者发生任意形式的性关系(此处包含同性恋)。(3)同居权。此权利是配偶一方指出对方承担同居责任。此关系正式创建之后,两者一起生活,也就是共同寝食、彼此扶助与度过性生活。此类生活的本质要素是共同生活,也就是相同的吃住和生活场所,因此属于男女之间的彼此托付,此处人身特权是关键部分,其中性特权更是如此。(4)住所决定权。此权利确定两者结婚之后居住的权利。此处住所表示婚姻场所。此权利在根本上表现出男女平等问题。男女两者融合建立婚姻关系,婚姻生活就是共同组建完整的家庭,住所

21、则是家庭的重要外在表现方式,是配偶两者一起居住的地方,是两者生活的关键基础。所以,住所需要由配偶两者确定。(5)家事代理权。此权利表示配偶由于家庭事务而和第三人为相应法律行为时出现的代理权。被代理方需要对对方从事家务行为所出现的债务担负连带职责。(6)协助权。主要表示两者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期与共同生活的关系而申请对方帮助、协助的权利,也就是一方对其他方担负协作、救援的义务。两者的互相帮助、救助义务需要双方彼此认可对方的想法和行为,对家事一起奋斗、彼此扶持。在配偶出现问题或者遇到阻碍的时候,其他方需要承担具体的救助义务。(二)夫妻财产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当前立法也存在显著的不足。配

22、偶财产所有权制度表现出现实经济条件,目前国内经济表现出多元化发展局势,此制度也表现出相应的特点。配偶财产权法律体制也就是“婚姻财产制”,“它是有关两者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监管、应用、效益、处分和债务的归还、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基础等相关法律内容,此财产制度和夫妻两者关系相同,一直和相应的社会制度相符合。某个国家使用怎样的制度,需要根据自身社会生产关系确定。因此,各类社会体制下的夫妻财产制也具备不一样的特点;此外也会遭受原本立法偏好、风土民情和其余思想、文化条件的影响,所以,即便在类似的社会体制下,此法律制度也会表现出明显的不同。”从全球各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有关此制度的法律内容一般包含

23、下面的方式:第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第二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上述制度都不能评估谁好谁坏?“第二种制度重视两者自身具备的独立人格,来保证两者经济独立目标。第一种制度是以维护专事家务而缺少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标。总而言之,前者将具备经济水平的主妇劳动者当做主体,后者则与之相反,将缺少经济水平的家庭主妇当做主体,主体存在差异,规律的法规也存在差异。若全部已婚妇女均是有工作的女性,就可以使用分别财产制,假如全部是家庭主妇就需要使用共同财产制。但是在现在的结婚女性中,不只存在职业女性,此外也存在家庭女性,所以会出现与此类财产制相关的纠纷。”大部分国家婚姻家庭立法则把上述制度融合起来进行要求,指出婚姻两者对

24、此制度的详细约定,对于缺少要求的就使用共同财产制。不管使用怎样的制法,最后目标都是确保婚姻关系存续时期配偶两者相同生活利益。国内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体制作出详细要求,然而,非常详细的法律条文也表现出一定的问题,我国人民法院持续制定司法解释来处理现实发展中的问题则是重要明证。所以,此后民法典内也需要做出详细、健全的要求。(三)权利受侵害的救济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法理学指出:“权利为社会、法律所认可,大众是否想要利用个人现实举动去享受此权利?在合法或认可的权利遭受非法伤害时期,人们是否会通过法律来寻求救济?大众是否想要参与合法权利机构与寻求全新权利或好找保障现有权利的行为?全部上述都是权利意愿的内容。此

25、意愿主要表现出大众行使权利的自主性情况,维护权利的观念,尤其是利用当代诉讼制度让遭受违法伤害的权利得到法律救助的想法。上述权利意愿,不仅在权利认知、情感以及评估的影响下产生。其次也会受到其他人员的限制。和权利实践与国家司法活动有关:在权利实践让大众得到做人人尊严、活动自主性和较高的经济效益的时候,我国司法制度才会变成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大众随之持续加强个人的权利意愿;不然,大众即便让法律权利暂停在形式上,侵权活动也不会得到制止,或寻找诉讼之外甚至法律之外的处理方式。” 新中国创建之后,大众权利观念得到持续加强,权利意愿的法律内容也被增加。然而因为婚姻权利救济体制的缺陷,造成受到伤害的婚姻权利无

26、法得到全面维护。2001年修改的新婚姻法要求责任和救济内容,然而依旧有部分缺点。由于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权利,全部需要大众的全面维护。缺少维护的权利就是法律形式,无法发挥出真正的效果。无法得到保护的婚姻权利,对于所有人来说就是不存在此权利。保护婚姻权利,最重要的是让大众在享有和婚姻有关的正当权利。所有自然人都具有组建关系、维护、依法解除此关系的权利。不同婚姻关系维护双方确保自身婚姻的权利,并非简单的在确保自身生存与发展能力,此外还是在确保所有社会利益、法律与正义,确保其他人的权利。部分专家和学者指出,正义指出大众要确保自身权利,然而上述保护并非是斤斤计较,而是始终维护自身的权利。比如包尔生指出,

27、在道德层面,“尊重与维护权利的义务需要将公平与宽宏要求当做条件。公平指出大众自主舍弃我们拥有正式权利的要求与行为,便于大众利益的发展不会伤害到其他人利益的。这并非是法律标准,而是道德层面的标准 严苛的坚守维护自身权利也许违背正义理念。” 保护婚姻权利,表示维护其他人的正当权利。首先,正义的道德规则禁止大众做伤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事务;其次,正义也指出大众禁止对他人权利的非正义活动或伤害活动,且帮助国家司法组织惩处多种侵权活动。维护其他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确保所有人权利的积极力量。假如说某个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要求大众将自身权利当做一般权利的代表,此时某个人维护其他人的正当权利就要求其他

28、人将上述一般权利当做自身权利的代表。必须维护一般权利,所有人的个人权利才可以得到相应的维护。也就是说,伤害他人权利的非正义活动会造成恶劣的结果。上述行为不只损害与侵犯了对方的正当权利,此外还会造成更大的矛盾,进而导致大众出现不稳定感,促使大众生活在恐惧与害怕中。维护他人正当权利,在特定层面上体现个国家、社会中大众正义感与积极向上的精神理念。维护权利的正义,就表示我国需要使用自身能力去来维护权利;惩处侵犯权利的活动;恢复权利主体的正当权利;为相关主体使用权利扫除阻碍;协助受害人得到合理的救助或弥补等。 婚姻家庭法内的民事责任和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维护此权利的正义,所以,其理所应当的变成健全法律体

29、系的关键内容。 参考文献1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9- 10页,第101- 122页。2朱智贤主编:心理学词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21页。3英伯特兰罗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88页。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68页。5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2页,第66- 67页,第333- 334页,第258页,第151- 156页。6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22页,第532页。7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8易中天:中国的男人和女人,中国文联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130- 141页。9日利谷信义等编:离婚法社会学,陈明侠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10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1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1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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