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归属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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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归属1、.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了哪些职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百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度援预 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道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回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答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

2、、<<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是什么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4、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 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

5、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 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都在这里了。 大哥 给点辛苦费吧。3、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哪些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以下法定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整合、经营、 设备正常运转。(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研

6、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证安全设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代会的监督作用。维护,300 人以下的生产 经营单位,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3)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归属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7、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哪些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知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

8、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回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答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由企业选任、聘用或 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

9、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 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 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 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 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

10、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 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 施。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 “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 多省市相继发文。山东2019 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 年 2 月 1 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 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 级别,待

11、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 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12、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 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 注册安全工程师。湖北2019 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 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宁夏2019 年 6 月3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13、实施 方案的通知。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也曾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 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北京2020 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 个焦点问题进 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 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

14、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 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此次会议 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 作。深圳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 了安全总监制度: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 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 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

15、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定;2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 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3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 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4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

16、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5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 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6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 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以下的一般事故;7 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 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8制止或撤

17、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 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 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9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 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 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 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 履

18、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6、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什么规定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 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19、。(6)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归属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7、安全生产法七条法定责任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 产

20、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工会有权向 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都有权对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监督、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就其 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 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维护从业 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5,协调劳动关系:向制定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

21、机关提出意见、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的途径, 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包括乡镇,或者生产 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 度时、措施时,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并 向工会做出答复、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 要途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的规定相衔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3

22、7360。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 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可以请求当 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会议,给予答复、法规规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作为事故调查组 成员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等等、扩建生产经营单位 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

23、助解 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必须有工会参 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工会有 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4,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 外,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制度,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1。原来这一 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

24、主要考虑是,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听取工会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2,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一)工会依 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参与生产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

25、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 责、地方各级总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总体性的监督。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 上” 的、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提供安 全生产条件的;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范围比较窄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通过 密切联系从业人员。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其 他各级工会8、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中涉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

26、续性和效益性。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 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 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 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 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 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一、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管理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

27、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 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 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 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 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

28、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 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 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 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

29、行必要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 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 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30、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 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 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 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四、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 抓

31、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 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 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 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 能有效地避免一

32、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 象的再次发生。五、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 素保障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 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 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

33、安全的生产操作。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 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 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六、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 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 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 障。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 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

34、一部分。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 的,即安全生产。我们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去认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更要从法律的高 度把握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不仅将其视为企业的需要,更要将它视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必然 要求。既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生产的规章 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9、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 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 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

35、本性好转 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 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

36、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 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 636f70797a643133

37、3431353339 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 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 300 人调整为 100 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 项职责。主

38、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

39、动者 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 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

40、全生产水平。(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 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 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 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 十八条)(9)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归属扩展资料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12月 1日起施行。与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归属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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