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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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四川长美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目 录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32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42.1指导思想42.2工作目标42.3工作措施42.4保障条件52.5实施计划或方案的编制与运行62.6验收方法63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74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1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36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47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58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69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7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8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012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2213 职业病危

2、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414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2514.1总则2514.2管理制度25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公司于2015年11月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详见图一。组长(法人)副组长(总经理)职业卫生监督员班组长图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图2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做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病管理水平。2.2工作目标总目标:轻伤发生率控制在0.2,职业病发病率为0,急性中毒发生率为0,不发生重大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分目标:(1)对接触有危害因素职工健康检查和各类职工健康普检工作,职工就业前体检率达到100;在岗职工体检率达到100;离岗前职工体检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2)在建立职

4、业卫生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工作环境检查率达10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达到100,在主要生产车间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达到100,使用率达到95。(4)利用宣传栏、各种学习讲座等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活动,通过不定期的测评及相关问卷调查分析,职工对职业病防控重要性及有关知识知晓率达到95。(5)逐步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及劳动强度,建立良好的人文环境,降低职工劳动紧张度和减轻压力及厌倦情绪,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工作,安排合理的营养膳食,注重工作期间的休息效果以减缓疲劳。(6)认真做好突发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诊治和报告工作。

5、2.3工作措施2.3.1明确各级领导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使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2.3.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3个层面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制定和落实各单位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

6、管理措施。2.3.3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每月要不定期下班组对生产现场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穿戴不合格的职工就行现场教育,要求班组即时进行整顿。2.3.4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班组开展一至两次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预防职业病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2.3.5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今年体检时间和人数(包括进岗、离岗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联系好职业卫生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的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2.3.6公司安全部做好工作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年度检测,

7、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及时发现与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点。同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并完善各种警告标志和警示说明。2.3.7不断完善防护设施和加强职业病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防护设施的良好运行。2.3.8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步伐。优先保证公司各种必备劳保用品的备用资金,即时购进各种防护用品,备用资金不得擅自挪用。2.4保障条件2.4.1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公司广大职工健康及权益提供最坚强的保护伞。2.4.2公司有专门的培训部门和人员,加强

8、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患意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的能力。2.4.3公司提供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的专项资金。每月劳保每月按时做计划,按时采购,按时领取发放,保证一线工人劳保用品的及时穿戴;公司制定防护设施维修与保养的相应制度,保证各种防护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资金和人员的及时到位与更换。2.4.4公司引进先进的技术措施,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公司合理布局,利用地形、厂房、生源方向性和绿化植物吸收噪声的作用合理布局等各项保障,为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有利条件。2.5实施计划或方案的编制与运行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目标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方案由各部门进行编制和计划,经安全

9、部确认后实施。计划或方案中应包括:工作目标;设备或物质要求;资金及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工作进度计划;结果验收要求等内容。实施方案编制部门负责执行,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完成。2.6验收方法公司安全部负责相关计划或方案的验收,如有特殊要求的,委托有服务资质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协助完成。3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10、,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可由主要负责人(高嵩)、分管负责人(徐满昌)以及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人员等组成。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

11、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5.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

12、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8.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9.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二)分管负责人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13、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3.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5.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及时解决问题。6.

1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4.负责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具体实施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5.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7.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

15、查处理,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车间、员工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调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单位职

16、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五)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六)车间负责人职责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发现、制止

17、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器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4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8、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警示告知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19、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公告栏告知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三、劳动合同告知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

20、素告知补充合同。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四、岗位培训告知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五、体检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

21、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存档保存。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治职业病危

22、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单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更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

24、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6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

25、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三、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四、单位职业卫生宣传要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板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五、单位要开展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岗位和

26、群体定期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六、培训时间: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七、单位要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危害岗位、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职业卫生教育卡,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其他有关资料。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7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车间、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7、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台帐。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28、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8 职

29、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的

30、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七、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

31、,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9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

32、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现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33、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

34、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35、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三、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6、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四、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五、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六、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

37、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七、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九、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38、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

39、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

40、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

41、观察和治疗。七、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十、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

42、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一、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做禁忌的作业。十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十三、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12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

43、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一)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病中毒等死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三)事故报告事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发病情况、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

44、趋势等。(四)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二、事故处置(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六

45、)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1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员工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明确本单位职业

46、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及总负责人。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内容。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最快时间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职业病危害

4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并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14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4.1总则14.1.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14.1.2公司安全部负责本制度实施督导。14.2管理制度14.2.1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部门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4.2.2将本公司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14.2.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14.2.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14.2.5女职工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生育津贴。14.2.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14.2.7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所规定禁忌的工作。14.2.8公司招聘使用人员时,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不使用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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