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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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厂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防止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1、 审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根本情况对出租方主要应理解内容: 租赁场所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租赁物根本情况。对承租方主要应理解的内容有:法律地位; 经营范围; 社会信誉; 财务情况;履约才能即资金问题。2、 租赁合同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条款(1)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实行按季支付制。(2)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每期于每季的几月几日支付租金。假

2、如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时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3)约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进步租金。3、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出租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固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免费维修,在一定时间内未派 员维修或未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4、 租赁合同之拆迁补偿归属条款当前由于规划原因导致的拆迁经常发生,租赁合同中应对拆迁中相关补偿费进展详细约定,如一次性经营补助、搬迁补助等。5、 租赁合同之押金条款在厂房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防止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

3、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合同范本出租方(甲方):_承租方(乙方):_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根底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一、 出租厂房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_,租赁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_,_构造。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1、厂房装修日期_个月,自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2、厂房租赁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止。租赁期_年。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 租

4、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元。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年租金为_元。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四、 其他费用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 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当,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元。1.厂房租赁合同考前须知2.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的考前须知3.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范本4.营业用房租赁

5、合同范本5.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有哪些权利和义务6.最新场地租赁合同样本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展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当。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保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当。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平安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展检查、养护,应提早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

6、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那么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展。六、厂房转租和归还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假如擅自中途转租转让,那么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2、 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展非法活动。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催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平安、卫生工作。3、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本钱合同无

7、法履行,编辑推荐关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助于单位专注于消费经营,也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社会经济本钱的支出,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进步。【劳动合同纠纷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参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当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那么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

8、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发生劳动争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9、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_。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因确认劳动_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任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劳动者恳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

10、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效劳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二)注意时效的经过为防止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到达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可以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回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

11、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注意证据的搜集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假如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p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经济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

12、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p 】 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纠纷 协商一致违法解除申诉人:王某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根本案情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 20xx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20xx年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师开具的治疗期为9个月。20xx年12月31日,合

13、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在20xx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不让王某继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xx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地产公司仅支付王某20xx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王某那么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二、审理结果申诉人称:本人于20xx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20xx年月平

14、均工资为8458元,其中包括根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3620元,加佣金。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xx年8月1日,本人被确诊为肺结核,医师开具医疗期为9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xx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20xx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局部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恳求,要求北京某地产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67664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3832元;2、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

15、月7日工资15071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67.75元;3、支付20xx年年终奖工资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被申诉人辩称:认可申诉人关于入职时间、岗位及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不认可申诉人主张的详细工资数额。申诉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终奖。被申诉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经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且申诉人出勤至20xx年12月31日,当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就有关未结算的佣金、工资及补偿金等进展了协商,签署了书面协议。因此,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恳求。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诉人20xx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诉人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16、,月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佣金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工资结算至20xx年12月31日,申诉人20xx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申诉人在职期间从未休过病假,20xx年8月1日起,申诉人在医院治疗,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因此继续在公司上班。被申诉人在20xx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过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人仍正常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20xx年2月17日签订了关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被申诉人根据该意见向申诉人支付了8458元的终止合同补偿金、20xx年佣金8769元、终止合同通知期工资4620元、医疗期及医药补助5个月工资23100元。申诉

17、人所在部门其他7名员工均领取了年终奖金4620元。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记录。被申诉人否认申诉人20xx年1月和2月存在销售额,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xx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另查明,被申诉人每月28日支付申诉人上月全月工资和岗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诉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xx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又申诉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诉人关于申诉人该期间不存在销售额的主张,故申诉人不享受20xx年1月和2月的佣金待遇,该期间工资按照4620元固定工

18、资标准支付。被申诉人未就其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供证据,又未提供申诉人20xx年1月、2月的考勤记录,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诉人关于工作至20xx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诉人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让其上班的主张。由于被申诉人未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且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认定20xx年12月31日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20xx年2月17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由于申诉人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被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认定被申诉人应当根

19、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97条及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5条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此前已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8元和终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应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额中予以扣减。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不享受年终奖金及核算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部门其他7名员工已领取年终奖4620元的主张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诉人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及其部门人员领取数额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申诉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诉人未及时支付年终奖的行为构成拖欠,应加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0xx年9月7日,仲裁委对该劳动争议案作出如下裁决:一、

20、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xx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工资7168.9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92.24元;二、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3543.77元;三、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xx年年终奖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四、驳回王某其他仲裁恳求。本案双方对该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三、劳动争议案例评析意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21、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xx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xx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选择和协商的余地

22、,是单方解除,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根据劳动者已经领取了局部经济补偿金,而自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沈斌倜 单位: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显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法定代表

23、人何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显碧与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20xx)万法05128号民事判决,吴显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显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xx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xx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24、,又变更诉讼恳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背国家规定方法企业职工提早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

25、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显碧于20xx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恳求的问题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显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xx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_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

26、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主张自20xx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根据。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xx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根据。二、关于20xx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恳求的问题20xx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恳求没有法律根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恳求是经济补

27、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恳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恳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恳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根据。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方法(渝办发(20xx)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xx年7月1日起开场施行。因此20xx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

28、,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到达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_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

29、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背国家规定方法企业职工提早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方法(渝办发(20xx)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显碧的所有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吴显碧不服一审讯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显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_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

30、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恳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被上诉人辩论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维持原判。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显碧于20xx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显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

31、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显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讯决。审 判 长程 杨审 判 员黄_代理审讯员李 斌202_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姜 霞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商青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商青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32、20xx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张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个孩子,其中二儿子商某于20xx年去世,留下平房三间和瓦房两间,由于商某是单身,平常几个姊妹与原告大儿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没人照头。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原告及原告的几个闺女、女婿和儿子商某共同在场商定,由原告大儿子商某携儿子商某详细操办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带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赡养。之后原告便跟随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间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间,其余两间于20xx年9月租给夏同利。20xx年元月原告去其

33、四女儿商青某家走亲戚,商青某与其丈夫张某就私自与租房者夏同利签订一份买卖房屋协议,把商某留下的房子卖给夏同利。且在一份书写好的合同上让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岁,且不识字,被告张某、商青某也没把赠与协议的内容告诉原告,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赠与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卖多少钱,也没见到一分钱,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协议的内容也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恳求撤销被告商青某、张某与原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让被告返还该赠与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村镇建筑答应证。被告辩称: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交证据原件、原物。

34、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与张某、商青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销。杨某提交的赠与合同复印件与张某保存的赠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张某持有的合同是电脑打印的,而杨某持有的是手写的,显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杨某提起诉讼恳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撤销。根据_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赠与房屋,假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作了相关的解释,本

35、案中的张某不仅占有了该房产,而且经杨某同意转让给了别人。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有二男四女六个孩子,原告丈夫商卿剑已去世,其生前与原告及二儿子商某共同建有东屋瓦房两间,商卿剑去世后,原告与商某共建北屋平房三间,商某(单身)于20xx年去世,去世前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商青某、张某是原告的四女儿及女婿。诉讼中原告提交20xx年元月6日的赠与协议复印件一份,协议内容为:赠与协议赠与人:杨某,受赠人:商青某、张某,为理解决杨某以后的生活问题,经杨某主动与女儿商青某、女婿张某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赠与协议:一、杨某有房产一处,位于白庙乡后村大队魏庄村,东至5米路,西至食

36、品公司、北至5米路、南至杨寺路,宅内有门面房三间(包含土地使用权)全部赠与给商青某、张某所有使用。二、杨某将房宅移交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给受赠人。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进展移交,赠与成立,财产所有权转移。受赠人即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出租、处分等权利。四、杨某与次子商某(已故)建房时所借商青某、张某现金2万元,商青某张某放弃这笔全部债权。五、杨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随商青某、张某生活,由商青某、张某负责安排杨某的衣、食、住、行。六、商青某、张某保证善待老人,照顾好老人。七、杨某以后花钱由二受赠人给付,以后看病吃药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二受赠人承当。八、杨某生前由二受赠人赡养,死后的后事由

37、二受赠人安排,费用二受赠人负担。九、达协议时双方到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十、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见证机关保存。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生效。达协议人杨某商青某张某。杨某称名字不是本人所签,指印系被告让其在写好的赠与合同上捺的,并称房产的有关证件放在家中箱子内丧失。原告提供甲方(出卖方)张某、商青某,乙方(买售方)夏同利的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协议内容:第一项为甲方有房产一处,内有混砖构造平板房三间,灶房、炕房各一间,位于郏县白庙乡后村村委会魏庄自然村,东邻5米路(以东马青闯),西邻食品公司,北邻5米路(以北商某),南邻

38、杨寺公路,甲方愿意卖给乙方为业,该宅基长宽以土地使用证的长宽为准。第五项,乙方愿意2万元价款购置甲方所有的上述房产。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原告称后因房子纠纷原告长子家与夏同利打架,经派出所处理过程中从派出所复印的相关证据。被告商青某、张某系私自与租房者夏同利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把商某留下的房子卖给夏同利。庭审中二被告以协议系复印件为由不予质证。20xx年8月13日原告以自己已近80岁,且不识字,被告张某、商青某也没把赠与协议的内容告诉原告,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赠与一事,到如今原告也不知房子卖多少钱,也没见到一分钱,该协议被告损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本院,恳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

39、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同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有关证件。诉讼中被告称杨某提交的赠与合同复印件与其保存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其保存的合同是电脑打印的,而杨某持有的是手写的。被告成认自己手中有赠与协议书原件,法庭当庭要求被告5日内提交原件,被告逾期后未提交,被告当庭认可争议房产的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答应证是自己给买房人夏同利的。诉讼中经询问买房方夏同利,其称被告给其的赠与协议复印件与原告持有的复印件内容一样,该复印件是其从被告张某手中复印的,原件张某没有给他。张某与其签有房产买卖协议,经夏同利识别,原告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的复印件与其持有的原件内容一样。庭审中张某称争议的北屋平房三间系其所建,但未

40、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争议的房产东屋瓦房两间系原告与其去世的丈夫及二儿子商某共同生活时建造,北屋平房三间系原告与儿子商某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原告系上述房产的共有权人,且商某生前系单身汉没有配偶和子女,其下世后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因此原告对本案争议的房产有诉权。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系附条件的赠与,原告在将房屋赠与被告的同时约定二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包括原告的衣、食、住、行及生病吃药、后事安排,现原告已不愿随二被告生活,而该房屋是原告一直居住的房子,假如再将该房屋赠与给被告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中华人民

41、共和国土地管理施行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后,被告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将房屋卖给夏同利,其亦未办理土地使用的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赠与人在赠与的房屋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赠与协议虽然是复印件,但被告称自己有赠与合同原件,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又拒不提交,买房人称被告给其的亦是赠与协议复印件与原告

42、持有的赠与协议复印件内容一样,原件在被告手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假设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该赠与协议存在。被告张某称北屋平房系其所建,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客观实际,不予采信。因原告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故对争议房产的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答应证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犯,被告将原告的上述证件交与别人,进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4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施行条例第六条,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借款合同纠纷 出借方: (甲方)借款方: (乙方)保证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借款方为扩大消费经营,向出借方借款,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 借款用处: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叁百万元整。第三条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月利息为百分之十。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

44、三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出借方将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2、还款时间与金额:借款方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本金和利息一并以现金或者银行支票形式还清。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第五条 还款资金公司账面金额。第六条 借贷及保证人三方权利义务:(一)借款方义务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处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展违法活动。借款方如发生足以影响偿债才能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出借方,否那么应承当违约责任。2、 借款方应当按照

45、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二)出借方义务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三)保证人义务1、监视借款方按照约定用处使用借款,监视借款方按时还款付息。2、如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以个人全部财产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2、出借人假设单方解除协议,提早收回本金,需提早 30 日向借款人

46、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签字):_ 借款人(签字):_身份证号:_ 代表人:_ :_ :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p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47、p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时,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那么应按照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进步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回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反之,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回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案情】蔡某自20xx年7月1日起进入STL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两期劳动合同

48、期限分别为:20xx年8月26日起至20xx年8月25日止,20xx年8月26日起至20xx年8月25日止,蔡某从事消费技术类工作。合同期满前,STL公司向蔡某发出员工续约/转正评价表,双方达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20xx年9月15日,蔡某认为STL公司交其签署的新合同文本较之前的合同存在本质性变更降低了其劳动待遇而提出异议。STL公司认为新合同并未降低其待遇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新旧合同不同之处详细为:1关于工作内容。原合同约定:蔡某从事消费技术员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其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那么,经与其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其工作岗位。新合同约定:蔡某从

49、事普通管理者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其业绩的考核结果,对其工作岗位、种类、职位等进展调整,包括要求其从事的临时性工作。同时新劳动合同附岗位聘任协议,对蔡某的工作岗位和聘任期限另作约定。2关于工作地点。原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新区华山路158-70A。新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新区华山路158-70A工厂及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苏州新开发的工作区域。3关于劳动报酬。原合同约定蔡某每月工资3520元。但实际从20xx年4月起蔡某的工资进步为3730元,之后一直按照此标准履行劳动合同。新合同约定蔡某每月工资3530元,另岗位聘任协议还有200元的岗位津贴。因双方协商不成致新合同未能签订

50、。20xx年10月7日,在再次与蔡某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交涉未果的情况下,STL公司向其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限其在10月7日内签署并履行新合同,否那么视为拒签劳动合同。蔡某未签。10月8日,STL公司向其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通知其从10月9日起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其支付自9月26日至10月8日期间的2倍工资3730元整。蔡某当天收到通知并离任。蔡某认为,自己因STL公司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待遇而未签订新合同,公司因此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属非法。在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STL公司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恳求被驳回后,蔡某向法院提

51、起诉讼。【审讯】苏州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该目的的实现,那么应按照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因此,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进步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回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

52、关系。反之,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回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分析p ,新旧合同相比,在微观层面存在三点明显不利:1关于工作内容变动。原合同注重劳资双方的平等性,强调协商一致或依法,而新合同那么凸显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协商权进展了限缩;2关于工作地点的范围。原合同工作地点是明确且唯一,而新合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虽然原合同约定月工资3520元,但从20xx年4月起月工资是以3730元实际发放给蔡某。新合同通过固定工资3530元岗位津贴200元的形式约定月工资

53、,而该岗位津贴具有不确定性。在宏观层面,通过对新旧合同进展整体比拟,可以看出,劳动者承当的义务明显增加,但享有的权利并未有所改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要求原告签署的新合同并未维持或进步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双方实际履行的条件,相反却凸显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限缩了劳动者享有的根本权益。苏州虎丘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苏州STL电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赔偿金92388元。STL公司主要因不服原审认定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与原合同文本相比属于

54、降低劳动条件而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讯决并无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审理本案的重点是,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即相较于原劳动合同或实际履行内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至少须符合原岗原薪精神的要求。一、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分析p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设立意义及实现障碍。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昭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有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结合实际中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较用人单位往往处

55、于弱势地位的情况,及上述法条中只是将劳资关系中一方的劳动者单独提出并强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可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期通过立法上对劳动者的倾斜调整现实中劳资双方不平等、劳动者权益易受损的不平衡格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即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展有力保护的一项详细措施。此类合同涉及的劳动者都是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或相对持续稳定提供劳动的人。设定该种合同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本钱工作年限越长,资方需对劳动者支付的各种费用越多及防止工作效率降低劳动者年龄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加,工作效率因身体机能的老化而降低而周期性不与劳动者续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理论中经

56、常出现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躲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二、原岗原薪精神的由来为防止通过直接或变相减少劳动者权利,亦或是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方法来迫使劳动者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导致该制度被架空,因此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对用人单位做以最低限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形象地讲,即符合原岗原薪精神。当然对该精神不能做机械理解,应注意两点:一是该精神只是一个底线标准,假设在此根底上进步更有利于劳动者,理应支持;二是对于两个原的理解并不拘泥于一成不变,应结合详细情况作出本质判断。三、本案中判断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精神的详细把握本案中,通过对STL公司提供应蔡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表达劳动者权利义务情况重要指标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三处变动的分析p ,得出STL公司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维持或进步了蔡某的原劳动条件,即未到达原岗原薪精神的要求。因此STL公司基于蔡某拒签此劳动合同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系非法,并因与蔡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理应依法支付赔偿金。第 38 页 共 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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