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条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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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防卫条件的研究【摘要】合法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对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重要作用,其历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行为所也许带来的侵害,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步,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较劲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对于见义勇为者的鼓励、支持、表扬和赞助,更是蔚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重要观点对合法防卫的条件进行系统论述。【核心词】合法防卫 不法侵害 防卫意识 必要限度 一、对的结识合法防卫(一)定义 合法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

2、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达“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她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有关合法防卫,国内在1997年3月1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国内学者对合法防卫的表述措施多种多样,但笔者觉得许多界定措施不够全面,结合有关理论成果,笔者觉得,国内刑法中的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

3、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行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二)特性合法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如下基本特性: 1合法防卫是目的合法性和行为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合法性是指合法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合法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她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目的的合法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另一方面,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

4、目的的合法性,是目的合法性的客观体现。 2.合法防卫是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统一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合法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导致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合法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合法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她合法权益的本质,才干真正把握住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3.合法防卫是社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的统一 合法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并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合法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国内刑法对合法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合法防卫不具有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国内刑法对合法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合法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制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三)目的和意义从合法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合法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合法防卫的目的在合法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国内刑法中的合法防卫的本质以及拟定合法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合法性表白合法防卫不是违

6、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合法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足阐明了合法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状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她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用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合法防卫鼓励了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了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她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公民享有合法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行防卫。刑法中规定合法防卫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才产生的权利。因此防卫权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既然如此,合法防卫权只有对的地、恰

7、本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合法防卫制度的目的。否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反而危害社会,从而酿成新的违法犯罪。因此,行为是不是合法防卫是有一定的规格和原则的,而这一规格和原则也就是合法防卫的成立条件。二、 合法防卫的条件 结识合法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合法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固然,刑法的规定是简洁概括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合法防卫成立的所有条件,这规定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引,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合法防卫的合法条件是系列因素的统一,并不是一、二个因素的综合,只有这些因素的总和才干阐明某种行为是不是合法防卫行为。(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合法防卫是

8、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固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合法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性质所作的否认评价。只有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律所不容许的对某种权益的侵害,才是不法侵害。可是,不法究竟如何认定,其中与否应当纳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理论界对此莫衷一是。持主观说的学者觉得,行为与否不法,不能只就行为自身而言,而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思综合认定,即某一行为如果客观上危害社会且具有现实的急切性,还不能觉得是不法侵害,从而将其纳入合法防卫的视野。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错,且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这时的行为才构成不法侵害。持客观说的学者则主张,不

9、法侵害不应以行为人与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意思为要件,只要行为不法且具危害社会的现实急切性,即应成为合法防卫对抗的目的。笔者觉得,合法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其实行的条件之一的不法侵害的认定,应以法律追求的价值为判断的唯一尺度。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与公平,但凡有损正义、公平的规定,给法律赖以生存并竭力维护的社会秩序导致损害的行为,不管行为人主观意思如何,责任能力如何,都与法律的价值背道而驰,都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一种破坏,因而也都应为法律所严禁,此其一。其二,法律设立合法防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急切状况下,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缺憾。如果强调不法侵害必须出自侵害人的主观意思,且行为

10、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势必规定防卫人在实行合法防卫之前必须清晰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和责任能力。可是,防卫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侵袭的危急时刻,不也许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进行周密、细致的分析和确认。因此,笔者主张,不法侵害的认定原则应以客观说为宜,这正如前苏联学者基里钦科所说的:“侵袭者的侵犯是由于故意,还是由于可以原谅的错误,是没有区别的。侵袭者侵犯合法权益,而这种侵犯行为又是不法的,那么,这种侵犯对防御者来说,就是一种犯罪,而对这种犯罪是容许实行合法防卫的。”综上所述,不法侵害就是客观上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侵犯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明确了不法侵害的含义,仅仅解决了什么是不法侵害的问题,作为合

11、法防卫条件的不法侵害,其范畴究竟是仅指犯罪,还是兼指违法,对于合法防卫的认定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界对此有争议,司法实践的作法也不统一。归纳起来,重要有如下两种观点:.肯定说。该说觉得国内刑法中的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并且涉及违法行为。此说在国内较为流行。其具体理由是:第一,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应加以制止,以保护合法利;第二,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一般状况下较易辨别,但在紧急状况下,却不好辨别。如果只容许对犯罪行为实行合法防卫,无疑会束缚公民的手脚,放纵一般违法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切实

12、发挥合法防卫在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应有作用;第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违法行为在量的积累方面达到一定限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因此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急切过程中,违法和犯罪都应容许对其实行合法防卫。2.否认说。该说觉得国内刑法中的不法侵害仅指犯罪行为,不涉及违法行为。只有当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时,才干对侵害行为人实行合法防卫。持该说的学者觉得,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必采用合法防卫的手段去解决,而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分等措施解决。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合用合法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违法行为皆广泛地合用合法防卫,

13、也许给某些动辄行凶随意杀人伤人的人以可乘之机。 显然,否认说注意了合法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的危害限度、破坏性质,值得肯定,但将不法侵害局限为犯罪行为,无疑会限制防卫人的手脚,不利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与法律设立合法防卫制度的目的相悖。肯定说则在充足注重合法防卫这一克制不法侵害手段作用的同步,走向了另一种对立面,忽视了合法防卫的性质合法防卫是一种以“加害”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具有暴力性质的非常手段,这又必然导致防卫权的滥用最后陷入“无限防卫权”的泥沼,同样与合法防卫制度的精神格格不入,也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规定。因而,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又各有其片面性。作为合法防卫条件之一的不法侵害,应当

14、既涉及违法行为,也涉及犯罪行为,但不管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均有应当实行合法防卫和不能实行合法防卫的情形,而不能简朴地加以全盘肯定或一律排斥。根据合法防卫的刑事立法宗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具体状况,笔者觉得,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侵害限度剧烈、又具有积极攻打性的急切行为,才有实行合法防卫的必要。(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在急切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笔者觉得,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觉得,在一般状况下,应当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行后来,才干实行

15、合法防卫,但是在特殊状况下,也容许合法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行早某些,而这种早某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避免”,产生滥用合法防卫的流弊。我们觉得,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应当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成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这个时间后来,合法防卫行为必须停止。由于此时,虽然实行合法防卫也不会再扩大或减小侵害的危害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合法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三项指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断; (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我

16、们觉得这三种状况都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三)具有防卫意识 所谓防卫意识,涉及防卫结识与防卫意志。防卫结识是指行为人必须结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的目的而进行防卫行为。国内刑法理论和实践始终以来强调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防卫意识的问题上,同样把防卫行为看作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如果没有防卫意识就不成立合法防卫,因此,有关合法防卫的主观要件,国内刑法学的通阐明确地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即行为人不仅要有防卫结识,并且还必须具有防卫目的。国内司法实务部门也贯彻了这种学说,将某些客观上具有合法防卫效果,但防卫人不具有防卫

17、目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近些年来已有学者结识到把防卫意识作为合法防卫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于是在防卫意识的内容上进行了限制,张明楷专家觉得,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结识。换言之,行为人结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具有防卫意识。(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合法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只对实行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不能针对第三人(涉及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进行。由于,如果离开了不法侵害者去实行“合法防卫”,是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若对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行“合法防卫”,就必然会波及无辜,因而也就不能称之为合法防卫行为。目前,在刑法学界,就合法防

18、卫的对象条件,存在着几种有待讨论的问题:1.动物能否成为合法防卫的对象?我们觉得,对动物的侵袭要作具体分析,不便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状况:(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自己的动物去侵袭她人。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状况下,甲的行为是不是不法侵害,猎犬是甲毁损她人财物的工具,乙可以实行合法防卫。看起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损害的是动物,但事实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即损害了甲的财产。乙反击犬,就是损害的财产利益,真正受到损害的是甲本人,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合法防卫行为。(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她人。如刘某把万某的牛偷牵出来去撞人,受到牛的

19、威胁的人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状况,打死牛的人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有一种特点,就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法侵害者是刘某,牛是万某的,万某并没有实行不法侵害,把万某的牛打死了,是她的合法财产受损,显然是紧急避险,不是合法防卫。(3)某人的动物自己跑出来伤人,导致对别人的威胁,在这种状况下,把动物打死,也应视为紧急避险。2.没有达到行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行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成为合法防卫的对象?(1)对未达到行事责任年龄人的合法防卫问题。我们觉得,对这个问题应当联系防卫人的主观结识进行具体分析。防卫人如果不懂得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实行合法防卫;如

20、果懂得侵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合法防卫的条件上就要加以限制。只有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十分急切的侵害的危险状况下,当时本地无条件采用其她措施规避或制止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即在迫不得已的时刻,才可以实行合法防卫。()对精神病人的合法防卫问题。笔者觉得,只有在无法规避、迫不得已的状况下,才干采用伤害精神病人的措施,这种行为是合法防卫。实行防卫的不得已性不是合法防卫的合法要件,但在特殊状况下,如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行的侵害行为实行防卫时,不得已性便成为附加的合法防卫的合法条件。(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21、”。如何理解“必要限度”,目前有三种学说:其一是“基本适应说”,觉得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方面与不法侵害基本相适应,但不是完全相适应,否则就是超过必要限度;其二是“必要说”,它主张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合法防卫的必要限度;其三是“折衷说”,觉得“必要说”和“基本相应说”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应当把两者结和起来考虑,只强调任何一种方面都是不对的。 笔者赞同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合法防卫必要限度的主张。即原则上应以防卫行为与否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限度,同步考虑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也许遭受的损害的限度同给不法侵害者所导致的损害的性

22、质和限度与否大体相适应。 三、不符合合法防卫条件的典型行为不符合合法防卫条件的典型行为是指与防卫的形式或性质有关的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合法防卫合法条件的行为。下面几种行为就是由于缺少或不完全具有合法防卫的成立条件而形成的典型行为。(一)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觉得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觉得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导致她人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结识错误,因此,应当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进行解决:如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按照过错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根据当时的状况行为人不也许预见的,根

23、据意外事件解决。(二)防卫不适时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防卫不适时的两种状况: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先防卫是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也未形成急切危险就施以防卫行为。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成果已经实际形成,侵害人已经达到了侵害目的、侵害人自动终结不法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或侵害人已经被抓获的状况下再实行防卫行为。事后防卫有两种形式:一、故意的事后防卫,又称报复侵害。二、因对事实结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在这种状况下,不法侵害已通过去,但由于防卫人对事实结识错误,觉得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而对其实行了所谓的“合法防卫”,我们觉得,对于因结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的结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

24、决。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状况,防卫人对事实结识错误是有过错的,即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已通过去而没有预见,以至实行了事后防卫的,应负过错犯罪的行事责任,如果防卫人对于事实结识错误没有过错,即没有预见也不也许预见到不法侵害已通过去 ,则按照国内刑法的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三)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逗对方实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缺少防卫意图,因此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故意违法行为。在防卫挑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合法防卫,形式上符合合法防卫的客观条件。正是这种客观体现上的相似性,导致了合法防卫防卫意

25、图和防卫挑拨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认定上的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觉得,核心是在查明客观的预谋和挑逗、引诱行为有无的同步,更要注意查明行为目的这一主观内容。防卫挑拨不能构成合法防卫,是由于挑拨人故意诱发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一般预谋作为防卫挑拨案件的情节,是由于预谋的内容反映了这种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诱发不法侵害便是这种犯罪意图的体现。(四)互相斗殴所谓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都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也实行了持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一般觉得,互相斗殴不存在合法防卫问题,由于斗殴双方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图。如果的确参与斗殴

26、,不得主张合法防卫权利。笔者觉得当行为人一方已经明确放弃斗殴的行为,并且在逃跑中或求饶而另一方仍然穷追不舍,逃跑或求饶的一方应当有自卫的权利。由于已经没有持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也没有侵害的意图。如果参与斗殴,不得主张合法防卫权利,就不能起到犯意中断和保护作用。尚有如果虽在斗殴现场,与斗殴事件有一定联系,而的确没有参与斗殴,客观上无殴打对方或指挥殴打对方的行为,主观上无斗殴意图,在遇多人围攻并有也许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应当有合法防卫的权利。(五) 大义灭亲 这里所说的“大义灭亲”,是指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此外一种现象,即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基于义愤,擅自予以处死的状况。这种“大义灭亲”不具有防卫意

27、识,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没有实行私刑的权利,虽然是自己的亲属,也无权擅自剥夺其生命。固然,由于这种杀人行为一般是出于义愤,有的还被老百姓评价为“为民除害”,容易得到群众的同情和宽容,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而可以按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解决。(六)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危害的行为。防卫过当与不法侵害的关系如何?对防卫过当可以实行合法防卫吗?笔者觉得,这一问题不能简朴地下结论,而应具体状况具体分析。从理论上讲,防卫过当是一种不法侵犯,但它与一般的不法侵害却有着质的区别。防卫过当是一种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在防卫性质上与合法防卫有相似之处,重要体现为:一方面,

28、防卫过当的起因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并无一般不法侵害人那样的社会危害意识,只是由于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不应有的危害,致使本来有益于社会的防卫行为转化成危害社会的非法行为。可见,防卫过当与不法侵害两者,不能等量齐观。因此,如果容许对防卫过当实行合法防卫,那无异于容许原不法侵害人继续其不法侵害行为,这自然难为社会一般理念所接受。况且,在紧急状况下,防卫的手段、强度与否过当,一般人难以分清,只有防卫过当导致的危害成果已经浮现,才干作出结论。此时,防卫过当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也随之消失。既然不存在不法侵害,固然也就不能实行合法防卫。 但是

29、,如果防卫过当的成果已经导致,原不法侵害也已被“防卫”行为所制止而不能再继续进行下去时,防卫人仍然实行已通过当的“防卫行为”,并有浮现进一步过当成果的急切也许时,如果仍不容许原不法侵害人或第三者实行合法防卫,制止失控的防卫过当,那就是剥夺了原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权,任由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等于变相地纵容甚至鼓励防卫过当这种非法行为。因此,笔者主张,在这种特殊状况下,防卫过当已经成为不法侵害,可以对防卫过当实行合法防卫。(七)反击行为由于其不具有防卫目的的合法性,因而也不是合法防卫行为。例如,走私犯为了保护走私物品而将盗窃走私物品者打死;盗窃犯为了保护窃得的财物而将抢劫其赃物的人打伤或者打死;赌

30、博犯为了保护赌资而将另一行抢的赌徒打伤或者打死等行为都是为了保护其非法利益,并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并不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成立合法防卫。四、 结语合法防卫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范畴,也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每个公民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特殊权利。对不法侵害者实行防卫时,防卫者觉得制止不法侵害停止危害的需要,给不法侵害者导致的损害,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彻底深刻地理解“合法防卫”这一理论,掌握合法防卫的构成要件,以便更好地运用国家赋予每个

31、公民的合法防卫这一特殊权利,积极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者她人的生命、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法制。参照文献:1. 陈兴良著:合法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87年版2 何秉松主编:犯罪构成系统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年5月. 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年4月.4.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月 第1版.5. 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6月.6 罗豪才著:中国行政与刑事法制世纪展望,昆仑出版社,年10月.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年11月.8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9. 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 朱亚礼主编:中国法律实务大全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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