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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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我校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保障学校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

2、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第二章适用范围与选拔方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AA大学党群、行政、教学、科研、教辅等单位的正副处职(级)领导干部;正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主要通过选任、委任、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纪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带头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群众观点。第七条选拔担任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一)选拔担任党政群机关、党总支部等单位正处级干部的资格:1、现任(曾任)正处职(级);现任(曾任)副处职(级)3年以上干部。2、提拔任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大普)以上文化程度。(二)选拔担任教学、科研等单位正处职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格:1、现任(曾任)正处职(级);现任(曾任)副处职

4、(级)3年以上干部,或者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或副高级任职资格2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行政管理经验。2、提拔任用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三)选拔担任教辅等单位正处职领导干部的资格:1、现任(曾任)正处职(级)干部;现任(曾任)副处职(级)3年以上干部,或者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或副高级任职资格2年以上,并同时还应具有2年以上行政管理经验。2、提拔任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大普)以上文化程度。第八条选拔担任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一)选拔担任党政群机关、党总支部等单位副处级干部的资格:1、现任(曾任)副处职(级)以上或现任(曾任)正科级3年以上干部。2、提拔任用者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选拔

5、担任教学、科研等单位副处职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格:1、现任(曾任)副处职(级)以上干部,现任(曾任)院系下设的课程组长3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或中级任职资格3年以上。2、提拔任用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H)选拔担任教辅等单位副处职干部的资格:1、现任(曾任)副处职(级)以上或现任(曾任)正科级(含相当于正科级)3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或中级任职资格3年以上。2、提拔任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选拔担任党政群机关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单位正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一)现任(曾任)正科级以上或现任(曾任)副科级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提拔任用者

6、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十条选拔担任党政群机关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单位副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任科员、辅导员或初级(助理级)任职资格满1年以上。(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双学士学位,任科员、辅导员或初级(助理级)任职资格满2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含大普)文化程度,任科员、辅导员或初级(助理级)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任科员、辅导员或初级(助理级)任职资格满4年以上。第十一条选拔任用的干部除了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资格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应聘者,要求能够任够三年一届,男同志一般57周岁以下,女同志一般52周岁以

7、下;(三)必须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第十二条部分处职(级)岗位的领导干部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担任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严谨务实的学风,较宽阔的学术视野,较强的学科建设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具有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思维;有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党政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会、共青团等岗位的正副处职(级)领导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党总支部正副书记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党龄。(三)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必

8、须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第十三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第十四条破格的条件由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第四章选拔任用干部程序第十五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干部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酝酿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一)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处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二)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主持,须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

9、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或进行个别谈话;3、统计、分析推荐结果;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六条考察1、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校党委酝酿讨论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2、由组织部门进行考察。第十七条讨论决定1讨论确定候选人2、票决。提拔任用干部,应召开校党委会研究讨论,并通过票决做出任免决定。第十八条任职1、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干部任职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十九条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

10、干部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以校长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领导干部因离退休或换届改选后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第二十条到任和工作交接。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第二十一条考察干部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素质的党员干部担任,考察组负责人应由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干部考察时须对考察对象

11、进行民主测评。第二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三条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经办理任职手续的,考察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四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

12、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正副处职(级)干部的任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拟任职干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请示。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二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13、、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应聘职位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或组织答辩会。(四)发布考察预告。(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六)任前公示;(七)党委研究决定,办理任(聘)用手续。第六章任期、交流和回避第三十条实行干部任期制度。处、科级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满两届应当交流或转岗。第三十一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的干部主要是:因工作需要、改善班子结构、发

14、挥干部特长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任职较长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党委或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第三十三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等重要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5、。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七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干部考核中,经组织考核认定应予免职的;(三)由于出国、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三十七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

16、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校党委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三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条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

17、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四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八章纪律和监督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四)不准利用职权

18、和公务关系指使、暗使他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五)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六)不准在干部推选过程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跑官”、“要官”,或以非组织活动,干扰民主推荐和选拔任免。(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

19、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第四十六条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举报、申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AA大学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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