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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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假如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那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必需将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不得再要求第三人赔偿。传统理论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理由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遇损失时,保险人必需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使其尽快地复原生产和安定生活。这是保险制度的本质和基本经济职能所在。 保险的机能,在于损失之补偿,而非在于籍保险事故的发生供应被保险人额外的利益。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核心思想也在于此,即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

2、三人处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双倍补偿,从损失中获利。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另一重要理由在于,侵权法的惩处与预防功能不能因保险赔偿受到削减。第三人因其行为对受害人即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的是侵权法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即受害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保险赔偿,依据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人与保险人所担当的赔偿义务各自依据不同,并行不悖。保险保障的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而不是与之无关的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引起保险事故的第三人。因此,第三人的赔偿义务不应当因受害人已受保险爱护而免除,否则即变相的激励该第三人藉他人之保险合同而躲避自己之法律责任。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被认为一方面阻

3、挡了被保险人的双重得利,维护了保险法上基础的损失补偿原则,另一方面确定了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坚持了民法上“造成损害之人最终须损害负责”的理念。另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被认为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它可以部分甚至全部弥补保险人对被保险所做的赔付。从理论上和立法上讲,保险代位求偿权广泛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财产保险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好像已不容置疑。然而,随着各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社会生活的面貌已今非昔比,在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壮大旺盛、责任保险迅猛发展、侵权法的功能和价值也随之改变的现代社会,该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已经动摇。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

4、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即当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担当其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有较大的特别性 。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于给付赔偿金后,得否与一般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人一样,代位行使受害人(第三人)对于加害人(被保险人)之恳求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被保险人之所以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目的即在于免除自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风险于保险人,若允许保险人给付第三人赔偿金后,再“代位”行使其对被害人的恳求权,则不啻与被保险人订立此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相冲突。因此,与其它财产保险合同不同,责任保险中一般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5、。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看,责任保险发展快速,在保险业务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责任保险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已深刻影响到侵权法的理论与实践。除有意违法造成损害以外的一切侵权责任均可作为责任保险标的,加害人通过事先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即可免除自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这就使侵权法通过对加害人课以赔偿金以示惩处的功能渐渐消退,转而更加关注对受害人损失补偿保障,补偿正日益成为现代侵权法的首要目的和最重要的功能。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使有责任的第三人成为损失的最终担当者,是传统的矫正的正义观的体现。而随着责任保险的介入,侵权法已经从追究加害人个人责任的矫正的正义观向谋求分散损失的安排的正义观转变。废止保险代位求偿

6、权,不再追究加害人的个人责任,使保险人成为损失的最终负担者,相较于社会上孤立的个体,让保险人这种专业机构担当和分散风险,不仅更加经济有效符合安排的正义,而且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了保险“人溺己溺、自助助人”之精神,实现了保险分散风险、维护安定之社会机能。保险法中的重复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亲密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

7、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其缘由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平安感的欲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状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担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因此,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以上赔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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