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党校研究生法学通论考点大汇总(DOC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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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委党校研究生法学通论考点大汇总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一)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

2、系的整体。2、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2) 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现行法律。(3)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三)两大法系(论述题)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2、法系的特点(国际性、承继性、相似性)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

3、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4、普通法系的概念、特点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特点:(1)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

4、重要作用。(2)普通法系的渊源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一般都反对法典化。(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由普通法和平衡法之分。(4)在法院建制方面,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均由普通法院系统受理。(5)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5、两大法系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撰。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有公私法之分,普通法系有普

5、通法衡平法之分。(3)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不能创立法律,普通法系法官可以创造法律。(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普通法系的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很多差异,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相互交流不断加强,差别逐渐缩小,呈现出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但在总体上仍然有重大差别,短时期内不容易完全合一。(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

6、务功能)3、当代中国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简答、论述)(1)通过立法来构建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通过执法和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3)通过普遍守法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通过法律监督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合适的。(3)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

7、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独特功能。(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七)依法治国的目标1、形式目标(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法律基础(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法律职业2、实质目标(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八)立法的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力与人

8、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原则(九)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1、法的适用概念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制度和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2、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3、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国家赔偿和司法责任二、宪法(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具体表现在(1)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

9、/5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2/3以上多数通过。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法治原则4、保障人权原则(三)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3、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四)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表现在哪里?1、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2、宪法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3、宪法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途径(五)宪法监督(论述题)1、宪法监

10、督的概念宪法监督是指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2、宪法监督的内容(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3)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合二为一。(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

11、公民权利的作用5、重新构建宪法监督制度应当考虑的问题(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宪法上的救济。(六)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三、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核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限的范围问题。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1)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12、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法律规定4种特别例外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3、刑法典实施后,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2)属人管辖属人管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国家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

13、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保护管辖保护管辖是根据犯罪是否侵害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对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分子是外国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且没有直接侵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可以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2、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溯

14、及力,是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2)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三)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1)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2)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

15、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无行为就无犯罪”,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时间与地点也是客观要件的内容。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者活动。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不作为。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3)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要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2、必然达到了法定

16、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3、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

17、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如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均予以刑罚处罚。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单位直接负责人。(四)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1、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3、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

18、现在:(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区别表现在:(1)两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同种犯罪的动机往往不同(3)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五)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2、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

19、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适用这一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犯行为不适用该规定(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适用该规定,只有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

20、人身安全时才适用该规定。(3)并非对于一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进行防卫时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才适用该规定。(4)除上述暴力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爆炸罪等。(六)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必须是为了是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6)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同危险做斗争指责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理由逃避面对危险

21、的义务。否则不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1、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现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

22、中止。(2)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动放弃犯罪,即犯罪分子自动中止其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二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八)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有两人以上,而且是指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一个不满14周岁的人与一个满16周岁的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该条件,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公共犯罪;故意

23、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即两人以上同是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犯意联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1)我国刑法主要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同是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

2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教唆犯成立的条件:一是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三是在对象上,教唆反教唆的对象必须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犯罪之外的犯罪的,以及唆使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不

25、成立教唆犯,属间接实行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处罚。二、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了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行任何犯罪;被教唆的人所犯之罪并非被教唆之罪;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非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九)刑罚1、刑罚的特征(1)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2)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适用(3)刑罚只能对犯罪人适用(4)刑罚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2、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刑罚的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

26、组成(2)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适用的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根本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

27、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第50条规定: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3)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

28、导职务的权利。刑罚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3、刑罚裁量制度(1)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又犯应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最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2)自首、立功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犯罪分

29、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3)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一、数罪中有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二、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中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三、数罪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对主刑按照一定的原则并罚时,附加刑仍须执行。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依据

30、刑法第69条规定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三、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规定执行。(4)刑罚执行制度假释适用假释的条件。一、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

31、原判期刑1/2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才能适用假释。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适用假释后可能出现的4种情况:一、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驾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况

32、的,应认为原判决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5)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行为。(6)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33、;(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7)伪证罪构成特征一、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四、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8)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

34、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9)挪用公款罪构成特征(一)本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二)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10)受贿罪构成特征(一)本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

35、(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斡旋受贿。四、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管辖的原则、分类1、确定管辖的原则(1)依法管辖的原则(2)准确及时的原则(3)便利诉讼的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二、证据1、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

36、3)合法性2、证据的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三、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2、取保候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

37、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拘留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之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5、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

38、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四、提起公诉、不起诉、自诉1、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不起诉的有以下几种(1)法定不起诉(2)轻罪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3、提起自诉的条件(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包括三类,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

39、责任的案件。(3)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有名取得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核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五、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规定: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有高级人民法院,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五、民法一、民法概述1、

40、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己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权力不得滥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2)行为准则功能(3)法律补充功能3、死亡宣告(1)死亡宣告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死亡宣告发生同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即被死亡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结,财产发生继承。(2)死亡宣告的条件必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间,因普通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期间是4年,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特别期间是2年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须经公告,公告期1年。4、失踪宣告(1)失踪宣告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

41、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失踪宣告后,以失踪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财产发生代管,婚姻关系暂时中止。(2)失踪宣告的条件必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必须达到2年。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须经公告,公告期3个月。失踪宣告制度和死亡宣告制度是两个独立的制度,死亡宣告并不以失踪宣告为前提。5、代理(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42、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双方代理,只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另一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串通代理,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4)无权代理三种表现形态:自始无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5)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仍应承担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这种代理称为表见代理。二、物权法(一)物权法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1)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

43、个所有权(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物3、公示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展示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产生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方式,在动产物权为交付,在不动产物权为登记。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为对世权2、物权为支配权3、物权客体具有特定性4、物权在效力上具有排他性5、物权为绝对权。(三)担保物权1、担保法规定5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44、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处分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与抵押相比,质押转移占有,抵押权则不转移占有,而且抵押物可为动产、不动产及权利,质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四)格式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表现如下:1、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特别义务,其表现有二。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且还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规

45、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特别表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力的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适用特殊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五)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合法(4)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六)合同的效力状态1、有效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能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相应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

46、,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3、无效合同有5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4、可撤销的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2)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7、3)可撤销的合同具有以下效力: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申请变更,当事人只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原则上有意思表示真实、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驶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4)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因已经成立的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可其效力能否发生还未确定,一般需经权利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力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财产处分权订立的合同。(七)不安抗辩权1、是指根据双务合同约定应先履行合

48、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或者履行债务能力明显减少时,以致难以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对方也没有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或按照交易习惯,一方必须向另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已无能力的情况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其债务提供适当的担保。3、合同法68条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在4种情况下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其他

49、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八)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具体措施:(1)债权人的代位权(2)债权人的撤销权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或者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不

50、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5、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九)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金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形式及其数额事先有约定。(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51、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价格制裁、定金罚则、解除合同(1)价格制裁。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 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 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 丧失了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根据对等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继承

52、法(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抚幼赡老原则4、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2)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继承人发生了下列几种情形: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有财产在遗嘱中未被处分。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外)父母。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外)父母为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同

53、一顺序继承人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三)遗嘱继承1、遗嘱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称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签名盖章,并注明订立日期。2、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全部或基本内容,由他人书写或录音的分别称为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3、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还可订立口头遗嘱。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方为有效。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5、遗嘱有效的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

54、主义道德,应为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6、如遗嘱人订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即使不为最后订立,也发生效力。遗嘱人不能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需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效力。四、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二)造成了损害后果(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应存在过错六、民事诉讼法一、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基本内容:1、处分原则以当事人的实体处

55、分权为基础,同时又是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实体处分权的保障。2、处分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贯穿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3、当事人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二、级别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海事和海商案件、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专利纠纷案件、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

56、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57、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范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

58、定)管辖。四、裁定管辖(一)裁定管辖分类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送得是案件。(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主要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下级人民法院只能遵照执行或提出管建议;而移送管辖则无须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同意或决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

59、拒绝或再行移送。五、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种类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共同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人。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种类诉讼标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允许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六、第三人(一)第三人的种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的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两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60、七、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的分类1、以证明责任来划分,可分为本证和反证2、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3、按照与证明对象的联系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证据的表现形式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八、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时间上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第三人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1、(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具备条件: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3、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62、,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再审案件的审判(重点)1、一律实行合议制,而不允许实行独任制。若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还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2、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4、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提审的案件,不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一律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八章商法一、票据法(一)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2、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票据权利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发生的情形,即产生和存在,而不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和基础,或者说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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