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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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叙永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川粮函202053号入泸州市市级储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发改粮储202120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并符合县级储备粮储备质量标准前提下,以新粮等量替换指定库存粮食的活动。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求和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第二章轮换方式第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原粮、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质量情况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叙永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成品粮油储存时间、质量情况,按照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和正在按要求落实储备计划情况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第五条县级储备粮

3、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2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确需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六条粮油品质判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以国家质监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原粮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入仓时间,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第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批准后执行。第三章计划与执行第八条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发改局审核,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至承储企业。第九条粮食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或有调控需要时,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支持糯稻产业发展,县级储备粮中的糯稻按照成本不

5、变、等量对换的原则,采取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定额补助的方式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轮换。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入,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大豆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每月30日前向县发改局上报当月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

6、况,统计时点为每月25日24点。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发改局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第四章轮换验收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验收。质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委托具备粮油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开展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县级储备粮。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入库和出库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第十七条

7、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承储企业得到检验报告之后,及时报县发改局备案。第五章轮换资金和费用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县农发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第二十条计划安排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原则上实行定额

8、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费用补贴按轮换费用标准按年限相应减少。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参照四川省及周边省市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若在轮换时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储企业亏损超过轮换费用补贴的部分,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实,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轮换价差损失经县发改局审核后由县财政承担。县级储备粮建库或取库和轮出或轮入招投标挂网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周边区县市场价情况和网上公开竞价情况,并结合叙永实际综合确定

9、。县级储备粮建库或取库和轮出或轮入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流标的情况下,挂网价格在基准定价上下浮动3%以内的,由承储企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调整;挂网价格超过基准定价3%5%(含3%)的,由承储企业上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并邀请派驻发改局纪检组共同会商研究调整;挂网价格超过基准定价5%以上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报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调整。第二十二条原粮、食用植物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o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据实清算。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县财政承担。第六章违规责任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0、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一)未实行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二)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储备粮的;(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七)轮入的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八)擅自更换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变更仓号的。(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的;(十脐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叙永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叙府发(2010)34号)同时废止。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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