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四.从正文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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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黑体,小二,居中 宋体,5号,1.25倍行距,这里所称的非法证据,主要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是在取证过程中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违反正当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关于违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争议颇多。然而,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空行)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概念简述 宋体,5号,加粗,居中(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所有违背了有关的法律对证据予以规

2、范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杨宇冠教授认为,非法证据仅指在收集该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证据。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221页。 这里的“非法”不仅指违反刑事诉讼法,更违反了包括了宪法、国际公约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正在不断进步。199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2004年“人权入宪”,诉讼文明得到发展,人权保障意识逐渐

3、增强。中国有句人人尽知的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部门法,这自然都应包括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均是非法的。随着我国对相关国际司法条约的加入以及对WTO的加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包括司法行为必然需要遵循国际标准,因此在司法改革中,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与做法正在逐步得到纠正,取而代之的是符合正当程序的司法要求。(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背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源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使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政治制度背景的。1 历史背景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

4、,13个殖民地的代表制定并通过了美国联邦宪法,1791年制定了前10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作为补充。权利法案体现了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相平衡的法律保障。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Weeks v. U.S.案在联邦案件中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联邦调查人员仍然可以通过各州的同行进行刑讯逼供,然后将所得证据加以适用,以规避法律,这就是所谓的“银盘理论”。直至20世纪60年代Mappo v. Ohio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在全美国从联邦到各州确立,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受到了一定的控制。2 政治制度背景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联邦宪法将权力分配给了立法、司

5、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在刑事司法方面,国会制定法律,但无权执法和审判;执法机关和起诉机关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系统,有权预防、侦查和制止犯罪及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但没有权力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如何处罚;法院实行司法独立,不受行政系统干预,有权根据法律进行审判,但法院不能主动提起案件,必须有起诉,法院才能判决。三个部门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政府不得侵犯权利法案中规定的宪法形式的人民权利,在这种个人权利至上的政治文化中,刑事司法制度自然反映了对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的产生是因为警察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所造成的,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据是权

6、利法案,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确立和发展,而这些判例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都有约束力。所以美国的立法、司法和侦查(行政)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扮演了不可缺少的角色。3 诉讼制度背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最初产生于美国,与美国实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或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有很大的关系。在这种诉讼方式下,法官只指挥审判和决定法律问题,不参与收集和调查证据,但对抗辩双方提出证据的可采性作为裁定。如果政府通过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收集证据则违反了美国宪法中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人权的规定。此外,陪审团的最终决定,审理法官对证据的超然态度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均使得非法证据规则发挥作用。 (空行)二、 XXXX

7、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宋体,5号,加粗,居中参考文献 宋体,小五,加粗,居中工具书类: 宋体,小五,加粗,左对齐英 戴维M沃克,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柴发邦:诉讼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教材类: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专著类: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2005年版社。王伯庭、陈伯诚、汤茂林: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论文类:

8、徐明、刘艳华、黄国华:刑事诉讼中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日第3版。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陈瑞华:英国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规则,人民检察1998年第8期。项奇:一般自首成立要件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3期。杨曙光:自首认定标准的演绎扩张与限缩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法治研究2010年第5期。徐晶晶,自首在实践中的认定,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4期。黄祥青:自首与立功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董坚:自首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以辩护为视角,法治研究2010年第3期。李娜、刘茜:浅谈交通肇事中自首认定,法学之窗

9、2010年第8期。王玉珏: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法务时评2009年第10期。沙君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高爽:论自首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赵秉志、肖中华:自首制度中的疑难问题(上):“自动投案”的认定,中国检察日报2001年1月27日第理论新苑版。蒋啸:如何理解“自动投案”,人民法院报2008年第4版。蒋超、艾军:司法实践中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1期。杨洋:论自首的认定,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於贤淑: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认定界限及疑难问题探析,长春工

10、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梁经顺、肖洪、黄悦:对“自动投案”的认定结合自首的本质探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韩新远:对“自动投案”的认定结合吉忠春案件分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张峰:试论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孙国才、张小艳:一般自首认定的三个疑难问题,人民法院报2009年第6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字体:楷体_GB2312;字号:25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字体:隶书;字号:33学院(系): 法学院 字体:楷体;字号:三号,加粗 专 业: 法学0702班 姓 名: * 字体:楷体;字号:

11、三号,加粗 学 号: * 字体:楷体;字号:三号,加粗 (用外文写) 外文出处:The Contract-Tort Boundary and the Economics of Insuranc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03.3 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号。注:根据页面情况灵活调整字号 附 件 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2.外文原文 指导教师评语:字体:宋体;字号:四号。注:根据页面情况灵活调整字号 签名: 字体:楷体_GB2312;字号:四号。注:根据页面情况灵活调整字号 年 月 日注:请将该封面与附件装订成册。该页只能是一页,请根据页面情

12、况灵活调整部分字号附件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一参照正文格式要求英文字体Time new roman,5号字,1.25倍行距每段开头缩进两个汉字(或四个英文)字符的位置,段与段之间不空行每篇文章均另起一页美国联邦诉讼规则(2006年修正)提审和庭审前的准备第十五条 作证一、作证的时间(一)一般规定一方当事人为用于审判而采录和保全准备提出的证人证言有利于自己时,法院可以根据特殊的案情条件和公正的利益而决定是否采纳。如果法院采纳了,就必须通过作证程序采录这一证人证言,指明的登记文本、档案、文件、记录、录音或其他不享有特权的资料,也要一并提出。(二)拘留证人任何一个证人因美国法典第18编第3144条而被

13、拘留,通过提供书面申请和对双方当事人的通知可以指令他进行作证,在签署作证书后,法院即可解除该证人的作证义务。二、作证通知(一)一般规定提议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关于进行作证的时间、地点的适当书面通知送交各方。该通知应说明每一个被询问的人的姓名和住址。根据收到通知的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说明理由,变更作证的时间或地点。(二)通知监管的官员提议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确定的询问时间和地点通知负责羁押被告人的官员。三、被告人的出席(一)被告人被羁押的负责羁押被告人的官员应该于询问期间将被告人带到询问场,所使其处于证人面前,除非被告人: 1放弃在场的权利;或者 2在法院警告他的破坏性行为将使他被责令离开

14、作证地点之后,他仍然坚持这种足以被驱除出该地点的行为。(二)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有权利询问时在场,但是,在检察机关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四)规定的为其支出费用后,他若无充分理由仍不到场,则应构成对权利的放弃以及对基于该权利而对作证证言的采录与使用提出异议的放弃。四、费用的支出当检察官提议作证时,或当被告人提议作证却无力负担作证费用时,法院可以指令由检察官方面支付:被告人及其律师为了在询问时在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证书抄本的成本费用。五、作证的方式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作证的证言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条件,类似于民事诉讼中规定的方式采录和归档,除了:1在任何情况下,不经被告人同意,不应进行关

15、于被告人一方的作证;2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范围与方式应如庭审中所允许的那样;3检察官应该同意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参加询问,并应使其得以在作证时使用检察官所掌握的、被告人在庭审时有权获得的宣誓作证者的任何陈述。六、证据的使用根据联邦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可以使用证言的全部或部分来作为实质证据。七、异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言或证据有异议,则必须在作证程序中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八、通过协议作证在法院同意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来进行作证。第十六条 知悉和查阅外文资料翻译译文二(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4条)附件2:外文原文一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2006)

16、ARRAIGNMENT AND PREPARATION FOR TRIAL Rule 15. Depositions(a) When Taken.(1) In General. A party may move that a prospective witness be deposed in order to preserve testimony for trial. The court may grant the motion because of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and in the interest of justice. If the court o

17、rders the deposition to be taken, it may also require the deponent to produce at the deposition any designated material that is not privileged, including any book, paper, document, record, recording, or data.(2) Detained Material Witness. A witness who is detained under 18 U.S.C. 3144 may request to

18、 be deposed by filing a written motion and giving notice to the parties. The court may then order that the deposition be taken and may discharge the witness after the witness has signed under oath the deposition transcript.(b) Notice.(1) In General. A party seeking to take a deposition must give eve

19、ry other party reasonable written notice of the depositions date and location. The notice must state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each deponent. If requested by a party receiving the notice, the court may, for good cause, change the depositions date or location.(2) To the Custodial Officer. A party seeki

20、ng to take the deposition must also notify the officer who has custody of the defendant of the scheduled date and location.(c) Defendants Presence.(1) Defendant in Custody. The officer who has custody of the defendant must produce the defendant at the deposition and keep the defendant in the witness

21、s presence during the examination, unless the defendant: (A) waives in writing the right to be present; or(B) persists in disruptive conduct justifying exclusion after being warned by the court that disruptive conduct will result in the defendants exclusion.(2) Defendant Not in Custody. A defendant

22、who is not in custody has the right upon request to be present at the deposition, subject to any conditions imposed by the court. If the government tenders the defendants expenses as provided in Rule 15(d) but the defendant still fails to appear, the defendant - absent good cause - waives both the right to appear and any objection to the taking and use of the deposition based on that right.外文原文二(略)UNIFORM RULES OF EVIDENCE (1999)黑体,二号,加粗,居中对齐,后 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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