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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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摘 要当一对恋人依法登记婚姻成为一对合法夫妻后,就由情侣关系转变为了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二人结成当合法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在构成夫妻关系中是重要且积极的部分。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地位平等,故而,夫妻中任意一者要求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前均应得到另一方的许可。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进行离婚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往往是整个离婚案件争论的核心问题。目前国内经济日益繁荣,社会环境飞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逐渐提升,离婚率也日渐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的内容与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

2、的变化,所以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也变得困难与复杂。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发展下的夫妻关系的财产认定的需要。因此,根据我国立法要坚持与时俱进的要求,婚姻法也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下面主要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进行讨论与分析。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度- I -Determination and division of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Abstract When a couple registers the marriage acc

3、ording to law and becomes a legal husband and wife, it changes from a couple relationship to a 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The prope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s in marriage.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is a positive and important part

4、of the prope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refers to the joint property owned by husband and wife during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Both husband and wife have equal right to deal with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so one party should use t

5、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 W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breaks down, the determination and division of husband and wifes common property is often the core issue in the whole divorce case.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6、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society, the peoples spiritual and cultural thoughts are constantly improving, the social environ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the divorce rate is also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 contents and forms of husband and wifes property have changed greatly. Under the bac

7、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society,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of our country has some shortcomings, which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property identific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u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creasingly complex social situation. Therefore, accordin

8、g to the requirement of keeping pace with the times, the marriage law should be perfected continuously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development. So the following will mainly discuss and analyze the identification and division of husband and wifes common property.Key Words:Civil code;J

9、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II -目 录摘 要IDetermination and division of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IIAbstractII引 言1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征2(一)背景2(二)概念2(三)特征2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1. 民法典规定:32.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几条特殊规定4(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4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7(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7(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与分割的

10、不足9四、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认定与分割的不足的方法12(一) 立法方面12(二)司法方面12结 论13参 考 文 献14引 言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双方缔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去夫妻双方约定的及个人所有财产之外的,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且平等地享有其所有权的制度。正确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既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正当权益,也触及到婚姻关系双方对财产的认知,且对于牵扯到的第三人的自身财产安全亦有重要影响。经济社会不断前进发展,人民群众也在不断提高有关财产安全和支配手段的认识,这使得婚姻家庭财产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认定范围由原本的家庭存款,逐渐演变至包含个人不动产、理财产品、夫

11、妻双方商业保险等广泛内容。这种背景下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归属矛盾日渐突出,解决此问题刻不容缓。为保持社会和谐,促进平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及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然而,在增加共同财产类型以及详细解释夫妻财产所有权规定之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发现部分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或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国际上不同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有关立法规定,要分析研究国外前沿的立法经验,并于国内立法实践分析相结合,评估是否可被国内所采纳,以此为基础,我们选择共同财产推定规则,以此为为底线,代替从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12、规定,以期处置之后有可能出现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间的矛盾纠纷。国内已有较为明确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审判指导意见,与学术界相关意见相互结合总结,给出了相对确定的司法指导意见。不可否认,目前许多问题尚无定论,且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了大量争议焦点亦需解决:例如,期待权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等。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婚姻法于2021年废止,民法典将继续解决这些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征(一)背景国内最早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法律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23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

13、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在亲属法学中称此类夫妻财产制为一般共同制。1950年至1980年间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国内妇女经济能力随之实现了质的提升,故而在距1950年所颁布的婚姻法已过去了30年之久的1980年,国内以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为基础,调整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归夫妻双方共有。这次修改反应了国内妇女经济地位较前大大提升,且细化了夫妻财产制有关定义及概念,所划范围较前更为精准。与此同时,1980年进一步补充调整了1950年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更改后的条款允许夫妻双方依

14、据个人或双方实际期待以及需求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并以商定的方式处置其财产,即约定财产制。约定制的规定,使夫妻双方能够在依法行使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满足夫妻双方的特殊要求,并使大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保持必要的一致性。 这也让夫妻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合理和灵活。(二)概念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及法律认定属个人所有财产的,不论一方或双方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为夫妻双方所共有,且夫妻双方拥有其平等的所有权。(三)特征1.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财产。换言之,其

15、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时间相关。3.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特殊财产以及双方做过约定的其他财产是例外。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原则上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详细的涵盖以下情况:1.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这对于工薪阶层的人民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2. 生产、投资、经营的收益。对于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收益,农民承包林地、鱼塘、土地所获,或者股权分红所得等,均按照本条法律所定。3. 知识产权相关收益。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实际已经

16、取得或者明确能够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举个例子:小王小刘为夫妻,婚后小王作为国企高管获得的税后工资、年终奖金共计80万元,小刘作为个体户经营一家家具店所获得净利润100万元,小王在工作之余利用婚前积攒的数十万元炒股获利5万元。以上三项收入的185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小黑小允为夫妻,小黑于结婚之前发表了小说星星,在婚后才获得稿费。小允于婚姻存续期间发表小说太阳,在离婚之后次日收到了稿费汇款单。小黑于同小允婚姻存续期间写出小说月亮,在离婚以后才发表并收到稿费。其中,第一项稿费属于婚内实际取得的,第二项为婚内明确取得的财产,最后

17、一项为离婚后小黑取得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稿费的归属权来说,与作品创作的时间、发表的时间无关,只与稿费获得的时间有关。4.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这一规定详细解释如下:(1)夫妻任意一方以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任意一方受赠或遗赠、以遗嘱继承方式得到的财产亦为夫妻共同财产,除赠与人或遗嘱人明确提出的仅为一方所有的情形之外。(3)考虑到应当尊重赠与人及遗嘱人意志,如夫妻任意一方以受赠或遗赠、以遗嘱继承方式得到的财产中有明确表示(如赠与合同及遗嘱中)归一方的财产,应认定属夫妻个人财产。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前,双方父母可能会为新婚夫妻

18、购买房屋。有关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相关认定问题,其基本的处理原则是:在婚前购置房屋的,父母提供资金作为贡献的,除父母有明确提出此为赠与双方的情形外,应当认定此次出资是父母对自己子女单独个人赠与;双方婚后购置房屋父母提供资金的,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为处理依据,未进行约定以及约定不明朗的,应当同婚内夫妻双方受赠财产进行处理,也即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有的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的传统观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5.其他情形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几条特殊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的第25条、第27条、第71条相关规定,分解如下:1.夫妻

19、任意一方以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投资后所取得的收益。例如:夫妻双方婚前、丈夫拥有个人财产一亿元,婚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3年后获利颇丰,该项收益属于夫妻共有。2.夫妻双方实际上所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补贴。3.夫妻双方实际上所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基本养老金。4.发放至军人个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以及复员费等一次性的费用,按照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的数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个例子:大黑18岁从军,28岁与小允结婚,48岁退役,服役30年获得60万复员费,那么,前10年对应的20万元复员费属于大黑的个人财产,后20年对应的40万元复员费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二)约定

20、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内: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结婚之前以及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归属权,例如,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姻存续期内任意一者所得财产应当属各自单独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共同所有以及部分共同所有等,上述约定不受限制,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的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前文所述共同财产制。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均受其约束。对外:夫妻任意一方承担的对外个人债务,如相对人明确了解上述的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对抗该相对人。本文所述的“相对人知道约定的”,应当由主张人(即夫妻任意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否则,不可对抗该第三人。此项规定主要限制部分夫妻虚构约定借助法律变相避免其对外个人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1、37条)(三)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中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任意一方于事后追认表明共同承担债务的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签名的,和夫妻任意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于婚姻家庭生活必需的以个人名义担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以单独名义背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实该项债务出于夫妻共同授意或用作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除外。1. 个人债务 婚前,夫妻中任意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即成立的债务原则上应认为是个人债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婚后夫妻双方共用的可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婚内,夫或妻一方由于个人行为负下

22、的债务,应当认为是个人债务。此外,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同第三人合谋串通,伪造债务,以及夫妻其中一方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背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所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有三个因素决定:共同确认还是个人确认、债务数额巨大还是必要的日常开支、是否为支付夫妻的共同生活。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基本原则: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无论该债务是以一方或夫妻双方名义签订,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内财产为各自分别所有并且有第三方进行见证,或者夫妻中一方签订债务时以个人名义已经与债权人做好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单人所有,这两

23、种情况下,夫妻中某一个人所签订的债务,应该由举债人自行承担。具体示例为:小黑与小允于1998年结婚,三年后被债权人追债,经查,小黑曾在1997年向大白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自己的结婚礼服,后又向大白借款借款10万元全部用于婚后购买家电,1999年小黑酒后与小蓝斗殴,打伤小蓝产生1万元医疗费。以上三笔债务,第一、三笔债务为小黑个人债务,第二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 个人特有财产针对一下情况,夫妻中某人所拥有的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并且不会由于婚姻关系而使得该财产归为两人共同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1. 夫或妻在结婚前所拥有的所有财产。2. 夫或妻所获得的对于身体伤害的相关补偿或者赔偿

24、归属个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补助、保险等多项费用。3. 在遗嘱财产分割中明确说明的属于某一方的对应财产。4. 夫或妻某一人所特有的生活物品。5. 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后的生活中产生的增值或者利息为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举例说明:小黑与小允为夫妻,小黑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小允婚前收藏的字画升值了10万元。前者的5万元属于共同共有;后者的10万元则是属于小允的个人财产。6. 夫或妻一方的医药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为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0条)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1.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夫

25、妻之间可通过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2)如果协商失败,法院可以在维护妻子权益以及照顾家庭的基础上进行分割。(3)为了能够占有另一方财产,采用不正当手段毁坏或者变卖共同财产的一方,如果过错行为真实存在,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减少或剥夺。2.离婚前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双方中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受理:(一) 夫或妻中一方存在损害双方共同财产或者捏造共同债务的,例如对资产的转移、变卖等故意行为;(二) 夫或妻中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在被抚养人因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而不付诸行动承担费用的行为。 第303条规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6、,在婚姻关系为解除(离婚)之前,不得分割,但亦有一个例外即“重大事由”,本条所列两种情形即如果构成了重大事由原因,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3. 离婚时的共有财产分割与债务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有关内容,对其进行简要说明:1、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牵涉到夫或妻中军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所拥有的国家发放的一次性补助费用,应该首先据此确定年平均值,即将全部有关补助费用除以该军人入伍年龄与70岁之间的差额年限,之后把夫妻婚姻年限乘以所得的费用年平均值,最终的结果就是此部分应归属的共同财产数额。2、 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中,存在一部分难以协商或者不具备明显得分配方式时,例

27、如夫妻共同持有的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投资的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可以由法院按照比例进行一定的数量分配。3、 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中,存在所拥有的房产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者是未取得所有权时,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归属问题,如果在所有权获得之后仍存在异议,需要另行上诉。4、 对于夫妻中一方通过婚前的个人财产来支付购买房屋所需要的首付并签订合同,同时以其名义签订贷款,结婚以后的贷款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而登记的不动产所有者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则出现离婚情况后二者采用协商的方式对不动产进行处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法院需判定登记者拥有不动产,没有还清的贷款由该方独自偿还;

28、结婚以后二者一起还贷的资金以及产生的财产增值金额,需由登记不动产的一者对另一者作出相应的补偿。5、 婚姻阶段,二者借助某一者父母的名义用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房改,同时登记者为该者的父母,此时若出现离婚的情况,在分割该房屋的共同财产时,法院不能判定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在房屋购买的资金方面,可将其看做债权进行处置。6、 若出现离婚情况时,夫妻二人有一人不能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领取或者没有退休,另一者希望将养老金看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法院不能支持该请求;结婚以后若二者养老保险的缴纳是用共同财产完成的,则离婚后若一者希望把二人在养老保险方面缴纳的资金和利息进行分割,则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7、 在婚姻期间,若

29、夫妻二人之中的一者能够对遗产进行继承,同时并没有具体划分继承人的继承数额,则出现离婚情况后,若一者希望对遗产进行分割,则需首先对遗产进行具体分割之后再采取相应的起诉。4. 离婚后的再分割民法典1092条内容指出:若夫妻二人中的一人对共同财产存在挥霍、损毁、变卖、转移、隐匿等情况,甚至对共同债务进行伪造从而对另一者的财产造成侵害,则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可使其不分得财产或者少分财产。若在离婚以后才得知存在上面的情况,则可提出诉讼,由法院对其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割。1. 若夫妻二人中的一人对共同财产存在挥霍、损毁、变卖、转移、隐匿等情况,甚至对共同债务进行伪造从而对另一者的财产造成侵害,或发现了存

30、在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则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使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2. 上述情况之诉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5. 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补偿与帮助义务民法典1088条内容指出:若夫妻二人有一人承担的义务较多,不仅要帮助另一者进行工作,还要对老人进行照顾、对子女进行抚育,则在离婚后可申请另一者对其进行补偿。详细的补偿内容应由二人进行协商,若不能实现,则需依靠法院进行判决。民法典1090条内容指出:若离婚后其中一者很难维持生活,则另一者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适度对其采取帮助。详细的帮助内容由二者协商决定,若不能实现,则需依靠法院进行判

31、决。1. 补偿义务。既适用于约定财产制的婚姻关系,也适用于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关系,这是民法典与婚姻法相比的一个重大变化。2. 帮助义务。若离婚时夫妻二人的经济水平相差较大,则需实行帮助义务。也就是说,若离婚后某一者借助分割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无法找到住处或者不能使自身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则另一者应对其采取适度的帮助,如财务、金钱等方式,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例如:小黑与小允结婚时对协议进行了签订,协议指出其结婚以后获得的财产属于自己。结婚以后小允辞职,在家中照顾子女、父母以及承担家务。小黑在外地上班,回家次数较少,之后便和小白生活在了一起,小允

32、听说以后提出了诉讼进行离婚,并指出因为自身对于家庭付出的更多,因此小黑应对其进行赔偿;离婚以后其很难维持生活所需,因此小黑必须对其采取帮助;小黑在婚姻中和别人同居,因此其必须对小允进行补偿;小允在结婚以后辞职在家操持生活,希望法院将二人协议中的内容判定为无效。这四种请求前三种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第四项请求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与分割的不足虽然目前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对认定与分割相关问题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有一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1.缺乏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当今社会,无形财产以及知识经济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在分割离婚财产过程中不可以只

33、对有形财产进行分割,否则这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就缺少了对能力资本这样无形财产的规定。什么是能力资本呢?工作能力,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能力,不随着物品的出卖而转移,除了自身谁也无法使用的智慧,就是一种无形财产。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两性依恋和血缘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特殊社会关系。男女双方的婚姻就是旨在共同生活,也就是使二者的同居关系始终维持下去。所以,夫妻二人中的一者可以将二人的发展情况相互联系。在婚姻过程中,家庭的不断进步会因人力资本的增长而得到促进,而其产生的好处也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此外发展红利也应由二人共同分享。这样一来,在婚姻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也就是婚姻关

34、系存续期间,一方通常为了提高人力资本人平等性而牺牲了自己,这样做的代价往往就是牺牲了公平正义。2.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因为中国在清算共同财产的规定方面有所欠缺,也就是在清算财产过程中很难实现公平,因此清算共同财产制度往往没有合适的使用而变成了一项走过场的制度。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司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二人中有一人没有工作,只承担家务的情况,因此其缺乏财产所有权,若出现离婚的情况,则其将会具有不利条件,所以想要分得自身财产时将会十分困难。然而,中国法律指出,在举证制度中,另一者不需要对自身财产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证明,如果自己举证失败,也不一定会在法律层面拿回自己的财产,除

35、非对方的“施舍”,否则不会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信任和中国的特殊国情,夫妻双方往往不参与彼此的生产和商业活动。所以,其中一方很难知道对方的财产,让弱势一方进行举证往往有种赶鸭子上架的意味,而在其中,弱势一方往往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妇女。导致该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在婚姻过程中很多女性对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以及收入情况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很难在离婚期间进行取证,而且对丈夫很多不合理的财产情况无法说明,而导致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尽管中国民法典对共同财产的损毁、变卖、转移、隐藏以及债务伪造进而试图对另一者的财产进行占有等情况进行了规定,出现该情况时不能分得财产或者少分财产。

36、然而在具体的诉讼里,因为对共同财产造成侵犯的一者没有诚信,因此可能会对财产进行转移以及隐藏,致使可以分割的财产数额大幅降低。大多情况下,受害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以及证据意识,没有办法对另一者的财产转移以及隐瞒等情况进行证明。因此,其离婚后能够分割的财产数额进一步降低,导致受害一方损失大量的应有财产却诉讼不能,而恶意一方逍遥法外。3. 审判时经常发生审判不公的现象夫妻二人不仅在财产分割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其在保护女方利益以及子女照顾方面也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因为父母离婚以后,若子女未成年,则必然会对其之后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使其之后的生活环境能够获得保障,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按照子女生活以及学习的需求

37、,将更多的财产分给负责子女抚育的一方,按照具体状况使其生活所需获得满足。同时在当今社会,中国很多家庭男女双方在经济水平上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别。家务方面的往往是妇女付出更多。在经济条件中往往不如男性收入多,生活能力普遍较低,所以需要适当照顾,法律据此而产生了照顾女性的条款,对女性的财产权利做出了保护。当然,对女性的照顾是因为在家庭活动中劳务中多数的女性付出比男性要多,但随着女性自我意识的崛起,实际生活中也产生了像“全职奶爸”这样的主要照顾家务的男性,女方收入比男性多的情况,如这时,按照法律规定女方还要多分得财产,显然会产生司法不公平的现象,影响司法权威。根据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有关条款,在赠与的同时

38、可增添部分义务,接受赠与的一方若不想承担相应的义务,则赠与可被撤销,同时其获得的赠与财产也需要归还给赠与人。若在婚姻过程中,受赠者在接受赠与以后,未按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此财产将变为共同财产。但如果这时受让人与配偶已经离婚,并将赠与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离,受让人被要求归还财产,这时其将无法对财产进行归还,因此无法对赠与人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遗赠以及赠与是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合法方式。一旦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当做双方的共有财产就等于直接否定了这一权利。这不仅仅没有遵循赠与者的想法,而且也违背了民法当中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夫妻生活态度,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的差异带

39、来了夫妻间不同的生活需求,因此可能导致方购买的特殊生活用品的价值大小也不同。比如小黑小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黑享受高端的生活方式,喜欢买高档衣物并经常旅游,小允虽然收入丰厚但生活简单,没有追求高端物质生活的欲望,从不购买高档生活用品且不经常外出旅游。但是如果二人离婚,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章,小黑使用法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小允的薪资买了价值高昂的个人生活用品,但是这些用品属于小黑个人财产,不能够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尽管小允拥有高收入,但使用自己薪资买的个人专属生活用品价值相对较小。很明显这一状况下对于小允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法规并不能为她带来益处,导致了财产分割的不公平。

40、四、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认定与分割的不足的方法(一) 立法方面1. 完善法定财产制度对于缺少人力资本等相关规定的问题,应当在当前国内的独特国情的基础下,全面考量夫妻离婚之后的生活状况,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法律的公平,要使夫妻的共同财产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要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使他们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当然,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正确行使其自由裁判权,让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得到真实完整的保护,要使夫妻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具体化,使得这一制度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2.完善约定财产制度 针对婚前、婚后、结婚时、婚后等不同阶段的财产,不动产、动产等有型财产;债权

41、、物权等权利,要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增加夫妻双发不必要的争议。(二)司法方面1.举证对于举证困难等相关问题,在司法中,归属一方的财产,应当给予另一方调查取证的权利,一旦无法对对方财产进行调查,也能够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也就是让另一方拿出证据表明个人不具备那些财产;此外,还能够创建和实施国家个人财产登记、执行制度,这样一来不但能够保证离婚时双方财产数量的准确性,而且可以提高查询性以及执行的便宜性,这样可以上改变因弱势一方因离婚导致举证的种种不便,得不到应有财产份额的情况,而恶意一方逍遥法外的现状。2.审判对于一些特别的问题,就要求法官对与每一个案件有深刻的了解,不可以照搬法条

42、生搬硬套,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做到公正司法,调节夫妻双方关系,促使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法律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维护司法权威。结 论夫妻财产制是一项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相关的法制,与夫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偿还、夫妻婚前婚后得到财产的使用、管理、归属等问题息息相关。国家的家庭结构转变、社会发展水平、思想文化、立法传统、夫妻的经济独立水平直接决定了该国所选用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当前国内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在国家历史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借鉴国外优秀立法模式所选取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精神文化思

43、想不断提高,男女平等等进步思想的影响,社会环境的日趋复杂,个人的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多数人追求的是独立的人格与生活方式,也推动了夫妻财产制度要更加精确化,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随之暴露了一些问题。从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向着个人化和法治化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公平分配也越来越得到了充分的实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相互转化的司法实践也体现着日益个人化的发展趋势。在健全司法现状以及婚姻立法的进程中,不断加大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注重尊重夫妻双方个人意愿是必然趋势。不断维护基于婚姻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保护夫妻合法财产、加强对夫妻双方个人意愿的尊重,是完成公平正义的法治,完

44、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一环,是一项需要不断完善,持之以恒发展的事业。 参 考 文 献1胡永芬. 对婚姻当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D. 法制博览, 2017.2虞宗麟. 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的D. 1清华大学法学院, 2020.3范玲华.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探究D.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4幸宽.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论继承及赠与财产之归属D.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5宋珂.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D. 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014.6廖继红.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D.

45、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7薛宁兰. 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基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讨论D.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8.8刘增. 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D. 吉林大学, 2012.9顾晓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思考D. 复旦大学, 2012.10王晓韬.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研究D.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11闫智鹏. 论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D.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9.12龙正凤.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D. 贵州师范大学, 2006.13宋宏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夫妻财产制与妇女地位D.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

46、007.14景春兰. 发展权视角下夫妻财产知情保障研究D.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2016.15廖志平.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失论析D.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16李尚儒. 我国夫妻财产归属问题研究D. 新疆大学, 2013.17盛涨龙. 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D. 云南大学, 2012.18李文豪. 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D. 中南大学, 2012.19李彦林. 离婚财产分割的缺陷D. 1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2007.20卢文捷.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逻辑涵摄与合理判断D. 1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020.21吴国平.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D.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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