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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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骆朋爱李罗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主要阐述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相关制度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关键词 行政诉讼 类型划分 举证责任 诉讼地位 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60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简要介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没有起诉或者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通过主动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形式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

2、9条的规定构成要件主要有:一是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二是利害关系,必须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或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三是参与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的行政诉讼法与之前的相比诉讼范围扩大了,使得与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主体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二)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特征从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来看,要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起诉。二是与被诉的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这两个标准是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重要依据,而这两个标准中如何确定利害关系是个关键。关于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学界有很多的学说,但主

3、要有以下几种;直接利害关系说、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说、独立利害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综合关系说、多元标准说。本文比较认同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说,因为行政案件错综复杂,而且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不平等,保护力量较弱的当事人,应该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主体作为诉讼第三人。二、我国行政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不明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由于学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认定标准不一,主要体现在利害关系的认定多元化上,由此必然导致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划分不明确。每一种学说可能都有代表着一种利益考量,而且毋庸置疑的是,每一种学说

4、对我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但是不管站在何种角度都应当对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务。我们应当用批判的眼观来审视国内已有的理论成果,对域外的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和司法实务的相关成果进行学习和借鉴,并立足于本国的具体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找到一条合适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区分方法。(二)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不明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由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依据的多元化,导致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因此会造成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作为公民预测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如果说法律比较混乱,

5、语义规定比较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将不具有生命力和权威性,必将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的削弱。因此在当前全面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方针下,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应当趋于完善,特别是在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法律规定。(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的立法规定非常的少。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这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仅有的两条规定,而且第34条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仅仅涉及到了行政诉讼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

6、合法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第7条也只是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时间做出了一定的补充。因此在实践中司法实务处理会比较混乱,法院审理的案件适用的三段论逻辑推理,其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没有大前提,法官无法审理案件,而行政诉讼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因此有关第三人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更加的完善,这样将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有利。三、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发展和对策(一) 加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通过相关文献研究,我认为可以将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作出必要诉讼第三人、普通诉讼第三人和行政机关辅助参加第三人三种类型的划分。必要诉讼第三人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对该行政案件

7、的裁判结果会对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需要将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本案当事人合一进行审理和裁判,而因为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通过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所以该第三人必须要受到该裁判的约束和影响,该第三人就是行政诉讼的必要诉讼第三人。普通诉讼第三人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对该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会对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法院通过职权或依据其申请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其权利和义务受该案裁判结果影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普通诉讼的第三人。行政机关辅助第三人是指法院为了更好的审理案件,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8、关系或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其他行政机关,通过裁定的方式或着自己主动申请参加案件开庭等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该案裁判结果对其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而参与案件审理诉讼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机关辅助第三人。通过法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划分更加具体化,使得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学习参照法律,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预測,更好的行使自己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进步。(二)细化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和义务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完善和发展整个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之前的论述中,通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类型性的

9、划分,主要分成了三种类型,以下就针对该类型进行分类阐述。首先是必要诉讼第三人,由于其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形成了合一确定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地位上与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相类似,但是毕竟又不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其有自身的独特的特点,参加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以提出不同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独立主张,与原被告的关系也是处于变换之中,可以在同一时段交替对抗原告一方当事人和对抗被告一方。并且在之前的诉讼中第三人未参与的,但是有利于第三人的应当对其发生效力,对其不利的也应当发生效力。而普通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地位受到裁判结果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有关系,该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

10、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之间并不是合一确定的关系,必须要践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超出其权利范围行使权利。与前面两种类型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相比而言,行政机关辅助参加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和诉讼地位比较的简单一些,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使得行政机关相互之间不要权限划分不是特别具体明确而让司法权过度干预行政权,在某种层面上来说,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帮助当事人一方的被告进行诉讼活动,一般情况下不会与被告行政机关有冲突,但是在其受到法院判决的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具有相当与本案原告和被告当事人享有的上诉的权利。(三)加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

11、证责任的立法规定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具体,由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划分多元化,那么其举证责任也具有多元化。如上所述,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和诉讼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所以当必要诉讼第三人提出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的时候,其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相当于原告,那么其举证责任也应相当于原告,此时就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若其无法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普通诉讼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双

12、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一确定法律关系,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和诉讼地位就随时处于变换之中,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其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会随着其诉讼法律地位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原告进行的诉讼目标一致,那么该第三人举证目标就是辅助原告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此时可以说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相类似。但是如果该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与被告进行的诉讼目标一致,那么该第三人举证目标就是为了辅助被告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此时可以说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被告相一致。因此普通诉讼第三人享有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若其诉讼地位与原告相一致,那么其就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举证的

13、规定进行,若其诉讼地位与被告相一致,那么其就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举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行政机关辅助参加第三人,由于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被告一方当事人,也就说被告行政机关,那么其享有的诉讼地位与被告相类似,此时该第三人的举证目标就是帮助被告行政机关进行诉讼,如若举证不能,被告行政机关败诉,那么其也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体系中,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相当不精细,仅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相关举证时间和举证的证据证明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制,这样使得司法实践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指导,不利于法官进行司法审判,不利于司法为民的政策要求的实现。参考文献:1刘江春、孔卫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2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杨勇萍.论行政訴讼第三人的资格要件及其种类.律师世界.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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