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通用条件4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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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 合 同 条 件(1995 年英文本第一版)陈 彪 译 曹鹏南 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译 者 的 话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于 1995 年出版了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英文本第一版),简称“橙皮书”。本中译本是根据菲迪克秘书处提供的橙皮书英文本翻译而成的。橙皮书“是菲迪克推荐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稍经修改后,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见橙皮书“前言”)。近十多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体制,许多单位在这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2、。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份统一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菲迪克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被采用的实践,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橙皮书也将为我国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等有关行业广泛采用,这既是与国际接轨、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总承包制度、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橙皮书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如菲迪克合同委员会主席 J.鲍各克先生 1996 年 10 月 2 日在南非开普敦发表FIDIC 合同标准格式的过去与未来的讲话时所说:在橙皮书中,开始对“

3、工程师”的传统作用有所改变。红皮书、黄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的许多任务改由业主代表来执行,而业主代表常常就是咨询工程师。在处理争议方面,橙皮书已把“工程师”的功能转给一个独立的“争议裁决委员会。橙皮书提供的这套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必将对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便于与辛勤耕耘在工程咨询(设计)、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行业的广大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学研究人员、翻译工作者等有关人员共同学习、研究、应用橙皮书,我们将其译成了中文并在内部出版交流。我们翻译橙皮书的标准是:准确、完整地传达原文的内容,汉语表达规范,文字通顺易懂。在中文本的编排上,我们从便

4、于用户直接使用出发,整个文本采用 A4 纸,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编页次,第一部分的索引按汉语拼音排序,争议裁决委员会示范聘用条件纳入第三部分。在中译本后附有橙皮书英文本原文,以便用户核对中译文、从而更准确地理解橙皮书。本中译本由陈彪(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副译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合同委员会委员)翻译、曹鹏南(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原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校对。在翻译中,尽管我们已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橙皮书涉及专业多、知识面宽,因此在对原文的理解和中文的表达上仍可能有不恰当以至错误之处,敬请用户不吝赐教。来函请寄石家庄市 148 信箱,邮编:050011。译 校 者 1997

5、 年 8 月 前 言 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文本已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编制出版。本文本是菲迪克推荐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稍经修改后,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这两个术语,除都含有承包商全面负责设计这一内容外,世界各国对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这种单方负责模式固然对雇主有利,但也可能会减少雇主对设计过程的控制、增加雇主更改要求的难度。根据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的常用条文,承包商应按照雇主要求,负责工程(该工程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工程与建筑工程的不同组合)的设计与建造,并可随着工程的进展取得

6、期中付款。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 13 条对付款程序作出了规定。本文本同样也适用于“交钥匙工程”合同。根据交钥匙工程合同,雇主要求中通常包括承包商提供一套装备齐全的设施、转动“钥匙”该设施就可投入运行;这类合同常常由承包商融资。交钥匙工程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固定装置、家具和设备,其范围在其他合同文件中确定。此外,这种合同可要求承包商负责若干个月的试运行;而对于“建造运行移交”(BOT)合同,则可要求承包商负责运行数年。有关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文的建议以及承包商融资的示范条文,见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菲迪克认定,本合同条件的英文本是供翻译本合同条件用的依法有效的正式文本。在编制本合同条件时,大家一致

7、认为,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有些条款则必须结合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更改。因此,本文本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入了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以便于将这些条款纳入合同文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将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对任何一份独立的合同,都必须编制第二部分,编制时,对第一部分某些条款中所包含的、涉及第二部分的那些内容要给予特别考虑。为帮助用户编制第二部分及其他招标文件,在出版通用条件的同时,也出版了含有解释性材料和示范条文的“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更详细的指导内容,将列入 1996 年初出版的本合同条件“使用指南”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工程设计建

8、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 合 同 条 件(1995 年英文本第一版)陈 彪 译 曹鹏南 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1 目 录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 合同 1 1.1 定义 1 1.2 标题和旁注 5 1.3 解释 5 1.4 法律和语言 5 1.5 合同协议书 5 1.6 文件的优先次序 5 1.7 存放在现场的文件 6 1.8 往来文书 6 1.9 施工文件的提供 7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7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7 1.12 保密事项 7 1.13 遵守法律、法规、条例 7 1.14 连带责任 8 2 雇主 8 2.1 基本义务 8 2.2 进

9、入和占用现场 8 2.3 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 8 2.4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9 3 雇主代表 9 3.1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9 3.2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9 3.3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10 3.4 雇主代表的指令 10 3.5 雇主代表应努力达成协议 10 4 承包商 11 4.1 基本义务 11 4.2 履约担保协议 11 4.3 承包商代表 12 2 4.4 工程协调 12 4.5 分包商 13 4.6 转让分包契约 13 4.7 放线 13 4.8 质量保证 14 4.9 现场基础资料 14 4.10 影响本工程实施的事项 14 4.11 不可预见的地下情况 15 4.12 进

10、场道路 15 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15 4.14 工程进度计划 16 4.15 工程进度报告 16 4.16 承包商设备 17 4.17 安全预防措施 17 4.18 环境保护 18 4.19 电、水、煤气 18 4.20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18 4.21 现场清理 19 4.22 现场安全 19 4.23 承包商应在现场内作业 19 4.24 化石 20 5 设计 20 5.1 基本义务 20 5.2 施工文件 21 5.3 承包商的承诺 22 5.4 技术标准、规章、条例 22 5.5 样品 22 5.6 竣工图 23 5.7 操作维修手册 23 5.8 承包商造成的错误 24

11、 5.9 专利权 24 6 职工 25 6.1 职工的雇用 25 6.2 工资等级与劳动条件 25 3 6.3 他人所雇的人员 25 6.4 劳动法 25 6.5 工作时间 25 6.6 供职工使用的生活设施 26 6.7 健康与安全 26 6.8 承包商负责监督 26 6.9 承包商雇用的人员 27 6.10 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7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加工质量 27 7.1 工程的实施方法 27 7.2 运抵现场 27 7.3 检验 28 7.4 试验 28 7.5 拒收 29 7.6 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所有权 29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29 8.1 工程的开工 29 8.2 工期 30

12、 8.3 延长工期 30 8.4 公共机构造成的延误 31 8.5 工程进度 31 8.6 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32 8.7 暂时停工 32 8.8 暂时停工的后果 32 8.9 暂停生产或交付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付款 33 8.10 工程持续停工 33 8.11 复工 34 9 竣工试验 34 9.1 承包商的义务 34 9.2 竣工试验被延误 34 9.3 重新试验 35 9.4 竣工试验不合格 35 10 雇主接收工程 35 10.1 接收证书 35 4 10.2 雇主使用部分工程 36 10.3 竣工试验受阻 37 11 竣工后试验 37 11.1 雇主的义务 38 11.2 试验被延

13、误 38 11.3 重新试验 38 11.4 竣工后试验不合格 39 12 对缺陷的责任 39 12.1 完成未了工作并修补缺陷 39 12.2 修补缺陷的费用 40 12.3 合同有效期的延长 40 12.4 未能修复缺陷 41 12.5 搬移有缺陷的工程 41 12.6 另增的试验项目 41 12.7 进入现场和使用有关记录的权利 42 12.8 承包商调查缺陷原因 42 12.9 履约合格证 42 12.10 未履行的义务 42 13 合同总价与付款 42 13.1 合同总价 42 13.2 预付款 43 13.3 申领期中付款证书 44 13.4 付款计划表 45 13.5 永久工程的

14、工程设备与材料 45 13.6 签发期中付款证书 46 13.7 付款 47 13.8 推迟付款 47 13.9 支付保留金 48 13.10 竣工报表 48 13.11 审领最终付款证书 48 13.12 解除债务证书 49 13.13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49 13.14 雇主责任的终结 50 13.15 用外币付款时的计算方法 50 5 13.16 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50 14 变更 51 14.1 变更权 51 14.2 价值工程 51 14.3 变更程序 51 14.4 以适用货币支付 52 14.5 暂列款 52 15 承包商违约 53 15.1 通知改正 53 15.2 解雇承包

15、商 53 15.3 解雇时进行估价 54 15.4 解雇后的付款 54 15.5 贿赂行为 54 16 雇主违约 55 16.1 承包商暂时停工的权利 55 16.2 终止工作 56 16.3 终止工作、撤走承包商设备 56 16.4 工作终止后的付款 57 17 风险与责任 57 17.1 赔偿 57 17.2 承包商负责管理本工程 57 17.3 雇主应承担的风险 58 17.4 雇主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后果 58 17.5 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59 17.6 责任限度 59 18 保险 59 18.1 给设计保险 60 18.2 给本工程与承包商设备保险 60 18.3 保人身伤害与财产损

16、害险 61 18.4 给工作人员保险 61 18.5 对各种保险的综合要求 61 19 不可抗力 62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62 19.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62 6 19.3 承包商的责任 63 19.4 雇主的责任 63 19.5 给承包商付款 63 19.6 任择性终止合同、付款与免除履约义务 64 19.7 依法免除履约义务 64 20 索赔、争议与仲裁 64 20.1 索赔程序 65 20.2 索赔款的支付 65 20.3 争议裁决委员会 65 20.4 获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67 20.5 友好解决 69 20.6 仲裁 69 20.7 一方不遵行争议裁决委员会的决

17、定 69 20.8 争议裁决委员会聘期届满 70 索引 71 1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 合同 定义 1.1 在本合同(“合同”定义见下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文定义的词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 文件 1.1.1.1 “合同”系指合同条件(第一和第二部分)、雇主要求、投标书、承包商建议书、投标书附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若已签订)以及可能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协议书中的补充文件。1.1.1.2 “雇主要求”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若有的话)和工程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按本合同对上述各项所作的更改或修改。1.1.1.3 “投标书”系指承包商向雇主提交的、中标函中所接

18、受的工程报价书。1.1.1.4 “投标书附录”系指包含在投标书中的、已填写好的附录。1.1.1.5 “承包商建议书”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初步设计。1.1.1.6 “投标书附表”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信息与数据。1.1.1.7 “付款计划表”系指第 13.4 款中所述的、被称为付款计划表的明细表(若有的话)。1.1.1.8 “中标函”系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1.9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 1.5 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若有的话)。1.1.2 人员 1.1.2.1 “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被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除非承

19、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2 “承包商”系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3 “雇主代表”系指为适应本合同需要,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被指定为雇主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雇主发通知任命为雇主代表的其他当事人。1.1.2.4 “承包商代表”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若有的话),或承包商有时根据第 4.3 款任命的其他当事人。1.1.2.5 “分包商”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 4.5 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

20、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6 “争议裁决委员会”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争议裁决委员会成员的一名或若干名当事人,或者有时根据第 20.3 款任命的其他一名或若干名当事人。1.1.3 日期、时间与期限 2 1.1.3.1 “基准日”系指雇主接受投标书的截止日之前的第二十八天。1.1.3.2 “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在法律上正式生效之日。1.1.3.3 “开工日”系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 8.1 款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1.1.3.4 “工期”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算起至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的全部时间

21、(或再加上根据第 8.3 款确定的延长期)。1.1.3.5 “合同有效期”系指自开工日至雇主代表根据第 10 条核证的、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或至根据第 12.3 款确定的延长期终止日)之后的第 365 天的整个期限。1.1.3.6 “(一)天”系指一个历日,“年”系指 365 天。1.1.4 试验与竣工 1.1.4.1 “竣工试验”系指在本合同中被定为竣工试验的试验项目,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或按指令变更的其他试验项目;上述试验均应在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之前进行。1.1.4.2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 10 条签发的证书。1.1.4.3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本合同中被定为

22、竣工后试验的试验项目,上述试验均应在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之后进行。1.1.4.4 “履约合格证”系指雇主代表根据第 12.9 款签发的证书。1.1.5 款项与付款 1.1.5.1 “合同总价”系指在中标函中载明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及缺陷修补等费用的总和。1.1.5.2 “当地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5.3 “外币”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可用于支付本合同总价中部分款项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是当地币。1.1.5.4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 13.3 款扣留的累积保留金。1.1.5.5 “暂列款”系指在本合同中被定为暂列款的、用于本工程

23、某一部分的施工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的款项(若有的话)。1.1.5.6 “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间接费用及类似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7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雇主代表根据第 13 条签发的、除最终付款证书之外的任何付款证书。1.1.5.8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雇主代表根据第 13.13 款签发的付款证书。1.1.5.9 “决算表”系指第 13.11 款所规定的、经合同双方商定的报表。1.1.6 其他定义 1.1.6.1 “施工文件”系指应由承包商提交的所有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

24、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3 1.1.6.2 “变更”系指雇主代表按照第 14 条的规定,指令或批准对雇主要求所作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1.1.6.3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4 “永久工程”系指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1.1.6.5 “临时工程”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各种类型的所有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1.1.6.6 “工程设备”系指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商提供的、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1.1.6.7 “材料”系指应由承包商提供并用于永久工程中的各种物资(工

25、程设备除外),包括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1.1.6.8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所有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资。1.1.6.9 “分项工程”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本工程组成部分中被明确地确定为“分项工程”(若有的话)的部分。1.1.6.10 “现场”系指由雇主提供的、本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本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6.11 “工程所在国”系指本工程施工的所在国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国。标题和旁注 1

26、.2 标题与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其他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示某一性别的词也包括另一性别。法律和语言 1.4 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当本合同文本采用不同语言编写时,应以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日常交流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合同协议书 1.5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了要求,那么,双方就应按照所附格式商签合同协议书;为适应记载合同内容的需要,可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应

27、由雇主承担。文件的优先次序 4 1.6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作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之处,那么,雇主代表应向承包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函;(3)雇主要求;(4)投标书;(5)合同条件第二部分;(6)合同条件第一部分;(7)投标书附表;以及 (8)承包商建议书。存放在现场的文件 1.7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令、根据第 1.8 款呈送或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以及第 5.4 款中记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见第 3.3 款)有权在所有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往来文书 1.8 不论在何种场合

28、,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或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往来文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表示上述往来文书可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等方式,包括商定并载入投标书附录中的电子传输方式。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所有证书、通知或书面指令,以及由承包商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所有通知,应派人面交并取得书面收据,或者通过航空邮寄或通过商定的某种电子传输方式发送。接收上述文书的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施工文件的提供 1.9 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管理。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一式六套施工文件,供雇主

29、代表及其助理(见第 3.3 款)使用。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0 由承包商或以承包商名义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因本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更改、调整以及返修等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成果)。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1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雇主要求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因本合同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除本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上

30、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5 保密事项 1.12 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遵守法律、法规、条例 1.13 承包商在办理本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事情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对本工程拥有管辖权的、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的有关规章、条例,并按上述规定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承包商应结合对工程设备、材料交付时间及本工程竣工时间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并领取本工程各部分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雇主和承包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各国的法律。连带责任 1.14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合资公司(或联合企业),那么,所有当事人应

31、对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各别责任。上述当事人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该负责人有权管辖该合资公司(或联合企业)及其每位成员。未经雇主事先同意,该合资公司(或联合企业)的组成或构成不得改变。2 雇主 基本义务 2.1 雇主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 13 条的规定付款给承包商。进入与占用现场 2.2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以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但这种进入与占用权并非为承包商所独有。如果由于雇主方未给承包商以进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那么,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 3.5 款,商定或决定:(1)第

32、 8.3 款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上述新增费用加上适当利润的总额,并将其加入合同总价。同时,应向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 2.3 应承包商请求,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办为本工程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设备运输(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竣工等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上述请求的内容,也可包括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雇主协助承包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必需的许可证。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2.4 雇主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提前 56(五十六)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通知副本交雇主代表)、并退还履约担保协议,然后终止本合同。若发生了上述终止合同的

33、情况,承包商则应:6 (1)执行第 16.3 款;并且 (2)按照第 19.6 款收取雇主的付款。在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之后的六年时间内,未经承包商同意,本工程不得重新开工。3 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 雇主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本合同。雇主代表可行使本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在雇主对雇主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专门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予以注明。否则,在雇主代表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雇主代表已按要求从雇主处得到了批准。除非本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商

34、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商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第 5.3 款和第 5.4 款等的责任。雇主代表应将根据本合同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书复制给雇主。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2 雇主代表应当是具有遵行本条各款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或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应当雇用具有相应资格、并能为本合同效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 雇主代表有时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上述的委托和撤回委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35、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方才生效。上述任何一名雇主代表助理按照委托书所做的任何决定、指令、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以及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所做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1)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未予否定,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2)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助理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那么,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上述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取消或改变。雇主代表的指令 3.4 除非在法律上或按自然法则不能实施,承包商应遵行雇主代表按照本合同发出的各项指令。雇主代表应努力达成协议 3.5 当需要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

36、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努力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那么,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本合同对上述事项作出 7 决定。4 承包商 基本义务 4.1 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承包商建议书和投标书附表等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商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本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承包商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修补好所有缺陷。本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

37、、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论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在开始设计之前,应弄清雇主要求(可能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以及第 4.7款所言及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商应将雇主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执行第 14 条,并向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不管是否已经雇主代表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履约担保协议 4.2 承包商应自费从第三方取得履约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与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并在合同生效日之后 2

38、8(二十八)天内将其交给雇主。履约担保协议应由雇主核准的法人提供,并采用本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用经雇主核准的其他格式。履约担保协议的有效期,截至承包商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补。履约担保协议应在履约合格证签发后 14(十四)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如果雇主根据履约担保协议提出索赔,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雇主皆应在提出索赔之前通知承包商,说明据以提出索赔的违约之性质。承包商代表 4.3 除非本合同中已指定了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后十四天内,将其拟任命的代表的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未经雇主代表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消对该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施工

39、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施工。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决定及其他往来文书。承包商代表每次要离开现场时,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向雇主代表发出相应的通知。承包商代表可将其任何一部分职权委托给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消此类委托。上述 8 的委托与撤消委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说明所委托或撤消的职权内容的通知之后方才生效。承包商代表及其受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 1.4 款所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工程协调 4.4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包括在雇主要求范围内与其他承包商的协调)与正确施工。承

40、包商应根据雇主要求中的规定,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各种适当的机会:(1)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2)雇主的工人;以及 (3)雇主可能雇用的、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从事本合同中未包括但可能为雇主所需要的工作的、合法公共机构的工人。承包商应将各分包商的所有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外实施的工程的详细情况)收集、整理并提交雇主代表,供其查阅。各分包商、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位置及材料存放位置,应由承包商统一负责,以保证上述各方在工作上不发生冲突。分包商 4.5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如果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未另作规定,那么,(1)承包商采购材料、雇用本合同指定的分包商,无需征得同意;(2)

41、承包商雇用其他分包商须得到雇主的事先同意;(3)承包商至少应提前 28(二十八)天,将各分包商预定的现场开工日期通知雇主代表;以及 (4)在所有适合工程所在国承包商分包的场合,承包商应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机会。承包商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分包商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均应被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应由承包商负责。转让分包契约 4.6 如果某分包商就其所设计或施工的工程、或其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与承包商签订了持续、可转让承包契约,而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到期后,该契约将继续有效,那么,在雇主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时

42、,将上述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放线 4.7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要求中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本工程放线。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方面存在的任何差错,承包商应自费加以纠正。质量保证 4.8 除非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 9 行本合同的各项要求。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详细规定。但遵行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承包商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在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之前,承包商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供其查阅。在向雇主代表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件时,应按本合同的详细规定,附上经签字的

43、、该文件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现场基础资料 4.9 在基准日之前,雇主应将其或其代表对本工程勘测后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下情况的基础资料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提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对上述所有基础资料的解释负责。承包商应被视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周围环境、上述现场基础资料及其他现有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且已尽其所能考虑了费用和工期,明确了以下内容:(1)现场的地形和特性,包括地下情况;(2)水文与气候条件;(3)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缺陷修补所必需的工作与材料供应的范围与性质;以及 (4)进入现场的方法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

44、件。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有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各种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影响本工程实施的事项 4.10 承包商应被视为已确认本合同总价正确无误、数额适当。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总价的支付范围,应包括本合同中与可能准备的暂列款项下所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设计、施工与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物资。不可预见的地下情况 4.11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预见到的地下情况,那么,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之后,若上述情况确是任何一个有经验

45、的承包商都无法(在基准日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执行第 3.5 款,商定或决定:(1)第 8.3 款所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因上述情况而新增的费用,并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中。同时,应给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进场道路 4.12 承包商应被视为已确认,他所选用的进场道路是合适的、可供使用的。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商应负责进场道路的养护,应提供他 10 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工人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路标或方向标志。承包商应得到使用上述进场道路、路标和方向标志可能需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对于因使用上述进场道路或其他类似原因可能引起的索赔,雇主不承担责任。对于上述进场道路是否合适

46、、是否可供使用,雇主不予保证。对于在修筑上述进场道路期间,因为该道路不适合或不能供连续使用而提出的索赔,雇主不予考虑。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3 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场取得进场道路的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其实施本工程所需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工程进度计划 4.14 在本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供其查阅。该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承包商拟定的完成本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查、试验和试运行等各个阶段);(2)施工文件编制过程中的所有主要事项与业务工作;(3)第

47、 5.2 款规定的施工前审查的期限、雇主要求中规定的其他送审、批准和同意的期限;以及 (4)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查和试验的顺序。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排序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每次当雇主代表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本工程的实施拟采用的工作安排与方法的总说明,供其查阅。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对本进度计划或上述工作安排与 11 方法,作重大改动;若工程实际进度与本进度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指令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并说明为在规定工期内竣工所需修改的内容。工程进度报告 4.15 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

48、份,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时段,应自开工日起至开工当月后第一个历月的月底。此后每月报一次,每次报出时间均应在次月的前十四天内。在本工程接收证书上所记载的、至竣工日尚未完成的那些工作全部完成之前,承包商应持续提出报告。每一份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2)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等状况的图表;(3)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检查、试验与交付等的实际日期或预期日期;(4)在现场的人员与承包商设备的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

49、证的副本;(6)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以及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承包商设备 4.16 除非本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承包商设备。所有承包商设备,一旦运抵现场,都应被视 12 作为本工程专用。未经雇主代表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上述任何设备运出现场。安全预防措施 4.17 承包商在其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条例。除非本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自现场开工至雇主接收本工程,承包商应提供:(1)本工程的

50、围栏、照明、保卫及看守;以及 (2)可能为毗连地段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公众或其他人员的便利和安全所需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警卫及围栏。环境保护 4.18 承包商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所造成的、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或滋扰。承包商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电、水、煤气 4.19 因工程需要,承包商有权使用现场能提供的电、水、煤气及其他公共设施,有关详情,见雇主要求。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耗用量,并将应付金额作为减项列入期中

51、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承包商应提供为使用上述公共设施及测定耗用量所需的仪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0 雇主承诺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明细,提供机械和材料(若有的话)。雇主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上述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13 承包商在指定地点收到了上述各项机械和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将发现的短缺、缺陷等问题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此时,雇主应立即解决上述短缺、缺陷等问题。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协商同意,可将上述问题列为一项更改,由承包商负责解决。外观检查后,上述机械和材料应归承包商保管、管理和维护。承包商履行检查、保管、管理和维护等

52、义务,不应免除雇主对上述机械和材料中尚未发现的短缺、缺陷等问题应负的责任。雇主还承诺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明细、工作安排及职责,负责上述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商应给雇主支付相应的费用;该项费用的应付金额应由雇主代表确定,并作为减项列入期中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现场清理 4.21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残余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接收证书一经签发,承包商就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该部分现场与工程保持清洁

53、和安全,使雇主代表感到满意。除此之外,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部分承包商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在履约合格证签发后 28(二十八)天内,若承包商未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 14 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现场安全 4.22 除非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另有规定,(1)承包商应负责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2)

54、许可进入现场的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以及经雇主或雇主代表批准的人员。承包商应在现场内作业 4.23 承包商应将其各项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经雇主代表同意作为工地的其他另增的作业区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人员与设备均处在现场和上述作业区范围之内,避免并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化石 4.24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珍贵文物或古文物、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建筑及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合同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工人或其他人员拿走或损坏上述任何物品。承包商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发出

55、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如果承包商因执行雇主代表的上述指令而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且这种延误和(或)费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前)所无法预见的,那么,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副本提交雇主。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 3.5 款,商定或决定:(1)第 8.3 款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上述新增费用总额,并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15 同时,应向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5 设计 基本义务 5.1 承包商应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负责。设计文件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师,即符合雇主要求中规定条件(若有的话)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编制。负责本工程任一部分的设计人

56、员或设计分包人,若不是本合同中所指定的人员,则事先均应得到雇主代表的同意。根据本合同,设计人员(设计分包人)与雇主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职业责任。承包商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人应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同雇主代表的讨论。施工文件 5.2 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其深度应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需要,应足以能用来指导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本工程,应对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加以说明。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雇主代表均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与检查。已编制完毕、有待使用的任何一种施工文件,均应交雇主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核。在本款

57、中,“审核期”系指雇主代表所需要的工作周期;自雇主代表收到施工文件与承包商通知之日算起,该工作周期(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规定)不得超过 21(二十一)天。上述承包商通知应说明,所交施工文件可供按本款进行施工前审核之用,同时也可供实际施工之用。如果雇主代表在审核期内通知承包商,所交施工文件(在所规定的范围内)不符合雇主要求,那么,承包商应对该施工文件进行修改,然后按本款规定重新提交审核,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16 包商承担。对于本工程的任何一个部分,除已事先取得雇主代表同意的事项外,(1)在涉及该部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施工文件审核期期满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得开工;(2)施工应按照已经审核的施工文件进行

58、;以及(3)如果承包商想对已交施工前审核的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那么,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随后,应将修改好的文件交雇主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核。如果雇主代表下指令,完成本工程还需补充施工文件,那么,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的指令后,应立即着手编制所需文件。施工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歧义、不一致、不完整及其他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纠正,并承担费用。承包商的承诺 5.3 承包商保证,只要在法律上以及按自然法则做得到,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施工与竣工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按优先次序排列)要求:(1)工程所在国法律;以及(2)按变更令更改或修改后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技术标准、规章、条例 5.4 设计、

59、施工文件、工程施工和竣工的工程,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规章、条例,适用于本工程拟产产品的规章、条例,以及雇主要求中规定的、适用于承包商建议书和投标书附表的标准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引用的上述规范、标准等文件,均应视为在基准日 17 仍适用的版本。如果在基准日之后,上述版本发生了重大改动,或者有新的、适用的国家规范、标准或规章、条例生效,那么,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出遵行上述规定的建议。雇主代表若认定上述建议已构成变更,则应按照第 14 条正式提出变更意见。样品 5.5 承包商应按照第 5.2 款对施工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向雇主代表提

60、交下列样品及相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1)制造商的标准材料样品;(2)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样品(若有的话);以及(3)雇主代表根据第 14 条下指令新增的样品。每一个样品均应附有注明原产地以及在本工程中的预定用途的标签。竣工图 5.6 承包商应编制一套完整的、有关本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并不断录入最新竣工信息;该竣工记录应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部位、尺寸、细部图,以及相互参照的有关规范和数据表。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其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款规定场合。在竣工试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代表。此外,承包商应负责编制并向雇主代表提交本工程的“竣工图”,该竣工图应如实记载所有工程的施工情

61、况。竣工图的编制应随着本工程的施工同时进行;承包商应将竣工图提交雇主代表审查,以在竣工工程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等方面取得雇主代表的同意。在雇主代表签发任何一份接收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上述相关“竣工图”的一套缩微胶片拷贝,一套照原尺寸的正本和六套晒印本,以及雇主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施工文件。在承包商将上述 18 文件交给雇主代表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视为已竣工、且不可根据第10.1 款由雇主接收。操作维修手册 5.7 在竣工试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要求编制好本工程的操作维修手册,并将其提交雇主代表;上述操作维修手册的深度应能满足雇主操作、维护、分解、组装、调整、修理本工程的需

62、要。在承包商将上述操作维修手册交给雇主代表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视为已竣工并可根据第 10.1 款由雇主接收。承包商造成的错误 5.8 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有错误,那么,承包商应负责纠正施工文件及工程中相应的错误,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专利权 5.9 如果属于下列情况,那么,对于因侵犯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标名、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所有赔偿责任:(1)索赔或诉讼起因于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2)本工程的一部或全部被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或按本合同合理推定的使用范围之外的某种目的,但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由此造成的结果;(3)本工程的一部或

63、全部与其他承包商提供的物资被联合使用或合并使用(所述联合使用或合并使用一事在基准日之前未告知承包商、在本合同中也没有记载),但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由此造成的结果;以及(4)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承包商遵行雇主要求而不可避免的结果。19 雇主在接到向其提出的、本款项下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可以就解决该项索赔进行谈判,或者进行可能由此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费用自理。除非承包商在接到应诉要求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接手上述的谈判、拆讼或仲裁,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对承包商不利的认错表示。除已经雇主同意的之外,在承包商按照雇主可能提出的要求、向雇主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承包商不得

64、作出任何可能对雇主不利的认错表示。所述担保的金额应为雇主可能要承担的、适用本款项下的赔偿条文的补偿、损害赔偿、拆讼费及其他费用的应缴总额。应承包商要求,雇主应在上述索赔或拆讼活动中,协助承包商进行争辩,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此外,雇主因此而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均应由承包商偿还。6 职工 职工的雇用 6.1 承包商所需(当地或外地的)全部职工的雇用,以及他们的工资、住宿、膳食和交通工具,均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安排。工资等级与劳动条件 6.2 承包商所执行的工资等级以及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如果现行标准中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承包商所执行的工资等级以及所提供的劳动条件

65、,应不低于类似行业中各雇主所执行的标准的一般水平。他人所雇的人员 6.3 承包商不得从雇主或雇主代表所雇用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其所需要的职工。劳动法 20 6.4 承包商应遵守适用于其雇员的所有相关的劳动法,如期给其雇员支付工资并保障他们享有各项法定的权利。承包商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适用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规章和条例。工作时间 6.5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在投标书附录载明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以及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在现场不得进行施工:(1)本合同另有规定;(2)有不可避免的工作、或者有为生命或财产的安全所必需的或为本工程的安全所必需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或者

66、(3)已取得雇主代表的同意。供职工使用的生活设施 6.6 除非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自己的(及其分包商的)职工提供并维护好所有必需的食宿与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和雇主代表的人员提供雇主要求中所规定的设施。承包商不得允许其任何一个雇员在构成本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有临时或永久性居住场所。健康与安全 6.7 承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保证在住地和现场始终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和救护设施;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所有必然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作出适当安排。承包商应按照雇主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有关人员健康、安全与福利情况以及财产受损情况的记录,并提出报告。承包商应委派一名在现场的职员,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 21 故预防工作。该职员应具有胜任其工作的资格,并有权下发指令和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雇主代表。承包商负责监督 6.8 在本工程设计与施工期间及期后,只要雇主代表认为对承包商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必要的,那么,承包商就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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