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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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新建、扩建和大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维修监督机制,确保已完工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办法及建设部、XX 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移交及维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园规划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校园规划处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移交;所称维修是指校园规划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

2、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第四条 校园规划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维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校园规划处审批同意。第六条 由校园规划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

3、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八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XX 市建委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校园规划处,并由校园规划处负责向 XX 市及学校档案馆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校园规划处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施工中,校园规划处应根据XX 市消防条例通知精神,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

4、测合格后,报 XX 市有关消防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校园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根据XX市 XX市节约能源条例、XX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XX 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校园规划处应及时向 XX 市有关墙改节能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作为工程竣工后验收资料之一。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校园规划处应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

5、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校园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校园规划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学校后勤处或新校区管委会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由主管校长主持,校办、新校区管委会、后勤处、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共同参与。第十七条 工程

6、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参与移交工作的各单位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第十八条 由于项目审批手续原因造成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从投入使用之日起作为正式移交之日。第四章 工程项目保修、维修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的保修内容有: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2.屋面漏雨、外墙板漏水、地下室漏水、水塔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地面、

7、水池漏水;3.室内水泥地面空鼓、开裂、起砂,地面砖松动、开裂;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修饰层面开裂、脱落,墙面脱皮以及墙面表层起碱;5.门窗油漆脱落、翘裂,把手、锁具、插销等损坏;6.室内外上下水、供热、供气系统管道堵塞、漏水、漏气,阀门、连接件等损坏;7.卫生洁具、洗手盆及台面、墩布池损坏;8.烟道、排气孔道、通风道不通畅、堵塞;9.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损坏,电路系统出现故障;10.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工程原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装置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8、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外墙面、地下室、水塔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水池等防渗漏保修期为 5 年。3.室内外水泥地面、沥青地面、地面砖;内外墙及顶棚修饰层面保修期为 1 年。4.室内外供热、供气、供冷系统管道、阀门以及连接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气、供冷期。5.给排水管线、管道、开关、阀门及连接件等保修期为1 年。6.电器设备、管线、管道、开关、插座及连接件等保修期为 1 年。7.卫生洁具、洗手盆及台面、墩布池保修期为 1 年。8.对于各种低值易耗品损坏,如灯泡、电器开关、玻璃、门窗五金等,除符合生产厂家有关正常使用年限的规定外,其保修期一般为 6 个月。9.对于室内外各

9、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保修,消火栓、消防应急灯、安全通道标志灯、消防箱保修期为 6 个月,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自动报警、喷淋系统等保修期为 1 年。保修期满后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10.避雷针、高空标志灯、天线、航标灯及爬梯保修期为 1 年。11.校园道路、路灯等公共交通设施保修期为 1 年。12.体育场及有关设施保修期为 1 年。13.建筑用安全护网保修期为 1 年。14.校园内各类绿化项目,除按照具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外,有关植物的保证存活期一般为 1 年。15.电梯设备等保修期为 1 年。1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校园规划处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

10、17.对于未经校园规划处批准,使用单位私拆乱改造成的各种工程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18.人为损坏的门、窗、玻璃、水龙头、节门以及地板等装饰工程项目不在保修范围内。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校园规划处应协助使用单位

11、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间,校园规划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校园规划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校园规划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校办、新校区管委会、后勤处、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校办、新校区管委会、后勤处及资产管理处应积极配合校园规划处有关移交工作,保证移交工作正常进行。对由于非工程原因造成的移交延期,校园规划处有权报主管校长批准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完成。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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