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罪分析

上传人:d**** 文档编号:193143399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4.2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对盗窃罪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对盗窃罪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对盗窃罪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资源描述:

《对盗窃罪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盗窃罪分析(1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倒命一论文发表专家一 蛔中国学术期刊网 85!Fwww.qikanw3ng,nel 对盗窃罪分析之我见摘要:盗窃犯罪发案数量大,影响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不但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容易引发暴 力犯罪案件,造成人身伤亡,虽然盗窃本身并不具有暴力因素,但 当盗窃作案被发觉、被追捕的时候,盗窃犯罪分子往往为抗拒抓捕、 隐藏赃物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丧心病狂地杀伤或杀死他人 以求脱逃,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的概念、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 处罚以及我国关于盗窃罪本质的学说。介绍了盗窃罪的对象,对财 物进行了概述和分类,并介绍了盗窃罪的

2、保护法益和学说发展趋 势。关键词:盗窃罪;占有;对象;保护法益前言:现代刑事法治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而刑事法律学科也相应地为国家所重视,成为公认的改革开放以 来在我国发展、繁荣最为显著的主要法学学科领域之一。在新世纪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刑事法学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 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盗窃法规在刑法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 研究。其中盗窃罪的概念与盗窃对象更是值得我们研究和进一步认 识的。左传转述周公所言:“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幽命一论文发表专家一 蛔中国学术期刊网 器为奸”。盗窃罪可谓是刑事

3、司法领域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犯罪, 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财产的私有制,有 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剩余,就出现了盗窃犯罪。历代的统治阶级,为 了稳定社会、维持统治,总是把盗窃犯罪当作打击的重点之一。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盗窃罪仍然是最为普遍的 犯罪现象,在各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 重。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对盗窃罪相关刑罚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 定,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但是由于盗窃犯罪的具体情况 极为复杂,新型盗窃行为层出不穷,盗窃罪相关司法实践仍然存在 着众多疑难,这也是刑法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由于不同的盗窃行为, 其社会危害性差别巨大,主

4、客观要件高度复杂性,因此,刑法学理 论衍生出了博大精深的盗窃罪相关理论,由于从事司法实践工作, 笔者对盗窃罪的相关理论问题也颇有兴趣。在对盗窃罪相关理论的 研习中,笔者发现,我国刑法理论对盗窃罪概念的界定,并不能涵 盖所有的盗窃犯罪行为,也无法有效地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 的界限,而盗窃罪的概念是盗窃罪理论中的基础,如果盗窃罪的概 念不准确、不科学,那么,盗窃罪理论就会建立在错误的逻辑基础 之上,对盗窃罪的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还可能导致盗窃罪理论和其他刑法理论的混淆。因此,深入研究盗 窃罪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笔者从盗窃罪的概念研究着手, 对该罪概念中的争议问题展

5、开理论探讨,希望其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一、盗窃罪概述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行为。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特征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价值性。因为没有经济价值的物 品,难以称为“财物”,另外,我国刑法基本上是以被盗窃财物的 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盗窃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二是法定 排除性。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虽然行为人可能出于窃 取财物的目的,但由于盗窃的对象是特定对象,因此,应以盗窃枪 支、弹

6、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论处。(二)犯罪客观特征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 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一是取财行为必 须具备秘密性。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 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二是把握 “数额较大”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 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 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7、案;三是把握“多次盗窃”的含义。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同样以盗窃罪论处。(三)犯罪主体特征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 盗窃罪的主体。根据1997年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盗窃罪主体 的责任年龄一律为已满16周岁,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 不管其盗窃数额是否达到巨大以上,均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 根据现行刑法和盗窃罪法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四)犯罪主观特征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

8、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或者通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一是主观故意内容。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主观上 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则不影响盗 窃行为成立。二是对非法占有的认识。行为人无论为自己、为他人, 还是为集体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是多次盗窃了公私财物,盗窃I中国掌术期刊网后无论是据为己有、转送他人、交集体或者变卖、毁弃,都属于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所有权。但行为人误将他人财物认 为是自己的而占用,或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 均不属

9、于盗窃行为,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盗窃罪是我国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在上古三代时期,没有盗窃 之称,盗窃称为轰宄。1轰充和盗窃,词异而义同。广雅?释 诂四:“轰宄,盗窃也。” 2到了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有关盗 窃罪的严格规定。周礼?秋官?掌戳:“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 三日,刑盗于市。”古刑义与杀相通。“刑盗于市”,就是对于盗窃, 在市内执行死刑,借以示众,以资惩戒。可见,在奴隶社会对盗窃 罪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战国时期魏国文侯相李悝所著的法经中首次明文规定了盗窃 罪。李悝认为“王者之致,莫急于盗贼”,3 故将盗放于 法经六篇之首,可见,对于盗窃在立法

10、上是何等重要。法经 重视治盗的立法思想,对其后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秦律继续奉行李悝法经所提出的刑法思想,严厉打击盗窃犯 罪。一是严惩盗窃封建地主阶级土地和财产的犯罪。秦律规定:“盗 徒封,赎耐。”就是私自移动田界要处赎耐之刑。二是对共同盗窃 的处罚极为严厉。秦律规定“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 以为城旦。”4 三是罪及他人。秦律规定:“盗及诸它罪,同居 所当坐。”即盗窃及其他类似犯罪,同居之人应当负连带刑事责任。四是严惩执法犯法者。秦律规定,逮捕盗贼的官职一一“害盗”、“求 盗”,如执法犯法,进行盗窃,按从重情节加罪。汉代承袭了秦朝关于惩治盗窃的规定,加重了对盗窃罪的惩罚。 据汉

11、书?肖望之传载,“盗与受财,杀人均属不赦之罪。”把盗 窃与杀人相提并论,对盗窃罪处罚很严。另外,汉朝公然允许官僚、 地主将有盗窃嫌疑的人私自杀害。汉律规定,对于无故侵入他人室 宅庐舍、车船,其中或有盗窃嫌疑的,立时格杀,无罪。5魏晋南北朝基本沿用了汉律的盗窃罪规定,但有一些新的发展变 化:一是法律形式上有一些变化。魏律十八篇增加了劫掠律。晋律把盗律改称盗劫律。北魏律把盗窃规定在盗 劫律中。北周律将贼盗律分为劫盗与贼叛两篇, 改北魏律的盗劫为劫盗。劫盗是专门对盗窃罪的规定。北齐律 将盗律、贼律合为一篇,称为贼盗律。二是内容上有一 些发展变化。晋代司法官张斐在对晋律所作的律注中说:“取 非其物谓之

12、盗。”6“加威势下手取财谓强盗。” 7这是在中国刑法史上首次初步阐述盗窃罪与抢劫罪两个概念的区别。隋朝以北齐律为基础进行调整、修改、制定开皇律十二篇五 百条,盗窃罪规定在贼盗篇中。唐代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主要是贼盗律,它也是盗窃罪立法史 上第一次达到完备的程度。一是对强盗与窃盗有了明确区分。唐 律疏义?贼盗律对强盗注:“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 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对窃盗注:“窃 盗人财,谓潜行隐面而取/前者是公开暴力强取财物,后者是秘 密窃取财物。二是规定了盗窃发生地行政长官负连带罪。唐律规定, 凡在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人为盗或留一盗者,里正笞五十, 三人加

13、一等,州、县官也根据具体情况处笞刑或徒二年。三是唐律 废除了盗窃罪死刑。唐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 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流刑。” 四是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处理盗窃犯罪的法律制度。如计赃论罪、平 赃、共同盗窃、监守自盗、盗窃的加重与减轻、既遂与未遂、盗窃 连续犯以及“律比窃盗”等的盗窃处罚,在唐律中都一一作了规定。宋朝的盗窃罪主要规定在宋刑统“贼盗律”和“敕”中。宋 朝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宋刑统中规定:“窃盗赃满五贯、文 足陌,处死。”可见,宋代对盗窃犯罪的惩罚程度极重。元朝对盗窃罪规定在盗贼篇中,恢复了肉刑。元朝诏令规定:“强 盗皆死,盗死马者劓,盗驴

14、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 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估价。” 8明朝的法律是以唐宋法律为基础制定的,主要有大明律和明 大诰。大明律取消了肉刑,但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仍规定了 极其严厉的刑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9明律中还规定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帮助犯不作为时进行处罚,“凡有人从仓库中出仓库直 属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10清朝的法律制度脱胎于明律,对盗窃罪的规定比明律还要严厉, 清律常将“江洋大盗”与谋反大逆相提并论,首犯凌迟处死,从犯 常赦不原。对爬城行劫的罪犯及京城、大兴、

15、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 犯,地方官可以不向朝廷奏报即“就地正法”。11 对盗窃犯判 处流刑的,除枷、杖之外,还要在盗窃犯面上刺“盗窃”二字,然 后发配边远恶地。三、我国关于盗窃罪本质的学说及重构(一)所有权说的提出和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种不同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的新型财 产不断涌现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对盗窃罪本质的传统界定提出了挑 战所有权说也称本权说,该学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本质只是他人对 其财物的所有权,包括租赁权、质权等相关权利。所有权关系是财 物在法律上最为重要的属性。所有权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一 是侵犯所有权人间接占有,而处在占有权人直接占有下的财物仍然 构成对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侵犯

16、。12二是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成立盗窃罪。13 在持所 有权说观点的学者眼中,刑法条文中的“公私财物”的完整解读应 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且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排除在外。三是所有权包 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其中任何一项权能的侵犯 都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14所有权说在处理窃取他人占有下 的本人财物行为时,能够很好的说明在所有权人未实施索赔行为时 不构成盗窃罪。但在所有权人事后进行索赔的情形下,所有权说一 般通过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拟制为他人所有,进而转化为侵犯他人 所有的财物的行为。口5对此,所有权说并不能够完美的进行 阐述。(二)占有说的提出与修正占有说的观

17、点主要借鉴了日本刑法学理论,作为本权说的一种替 代而产生。该学说针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所衍生的财产关 系,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的情况越来 越普遍,为了安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将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学 说来发展。占有说认为,盗窃罪保护的本质是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状 态本身。这种占有状态不要求占有关系形成的合法性,代表观点认 为:“不论行为人盗窃的是所有权人的财物还是非所有权人的财物, 占有人对于财物的占有状态都受到了影响或者改变,占有权的行使 都受到了妨害。”口6因此,单纯的对他人财物占有状态的侵犯 即具有违法性,可以成立犯罪。根据占有说的观点,包括所有权人 本人在内的任何

18、人都不得使用窃取的手段从他人占有之下取得财 物。对于窃取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占有说认为所有权人 己然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占有法益。对窃取财物后进行索赔的情 形,占有说即认为所有权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对所有权人窃取财物后并未进行索赔的情形,占有说亦认为其已然 侵犯了法益。有平稳修正占有说认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占有中 的平稳占有在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恢复的场合,一方对 财物的占有应作为平稳的占有予以刑法上的保护四、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盗窃分子的犯罪行为对之施加影响的财 物。下面笔者将对“财物”进行具体的分析。(一)财物的概念何为“财物”?辞海解释“财”

19、是指金钱财物的总称。“物” 是指事物。民事法律词典对”物”解释为:“指为人力所能支配 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对象”。上述从两种不同角度解释了“物”的含义。辞海是从物的物理属性来解释的,民事法律词 典是从物的经济属性来解释的。但我们认为财物是一个同义词组, 其基本含义是指金钱和有价之物,包括物资和货币两个方面。但从 法律意义的角度来说,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是要受到立法的限制 的,究竟什么样的财物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属 性问题。国内刑法理论界学说我国刑法理论对盗窃的犯罪对象,尚缺乏深 入的研究,但也有些论著对盗窃的对象财物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中 影响较大的有“五属性说”和“三属性说

20、”。“五属性说”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国具体的现实国 情和独有的历史传统,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财物必须同时具有: 一是具有经济价值性;二是具有可支配性;三是只能是动产而不能 是不动产;四是犯罪对象的相对法定性;五是为他人所占有。“三 属性说”则认为,从财物的经济、物理和法律属性能较好地解决盗 窃对象的属性问题。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对象应具有以下 三个特征:一是财物具有经济属性。从我国刑事立法和实践来看,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一般物。财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没有 经济价值之物,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能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对 于盗窃某些不具有经济价值之物,需要刑

21、法加以保护的,可另设其 它犯罪处理,以免混淆盗窃等财产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将财物的经 济属性作为构成盗窃罪的一个标准,对认定盗窃罪与非罪,以及盗 窃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财物具有物理属性。财物的物理属性是指财物的物质状态。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有 的认为盗窃对象必须是动产;17有的则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 盗窃的对象;18 还有的则认为盗窃技术秘密也可以成为盗窃 的对象;19 等等。三是财物具有法律属性。财物的法律属性 是指财物的法律性质,即盗窃对象在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性质,以 及法律对盗窃对象所持的态度及其所保护的范围等。从财物的法律 属性来研究盗窃对象,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22、一是盗窃对象 的所有权问题,一是盗窃对象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五属性说”存在很多的缺陷:如标准不一, 逻辑上不通,内容不准确等。比如,“经济价值性”是从财物的经 济属性角度来说;“可支配性”和“动产”则从财物的物理属性出 发;“相对法定性”和“他人占有”是从财物的法律属性角度来说。“五属性”的内容亦有欠妥之处。如“可支配性”,并不是盗窃对 象的独有的属性。再如“相对法定性”,实际上盗窃对象并没有法 定,我国刑法并未加以列举或解释,其范围很广,且随着社会和科 技发展,盗窃对象会进一步扩展。至于有人认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完成,从而否认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此理由

23、亦不成立。例如,法律规定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那么,机动车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吗?综上, 笔者认为“三属性说”能较科学地揭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 准确界定其犯罪对象及范围。笔者赞同此说。(二)目前财物的分类公私财物的具体种类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 形物品,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品。 除上述物品外,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票证, 如国库券、公债券、股票、储蓄存折、支票、汇款单、货物托运单、 提货单、车船票、使用卡等也属于财物的范围,它们或者可以兑换 现金,或者可以提取财物,对之侵犯同样会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24、 此外,长途电话账号二码号一旦被盗用,就会造成失主的财产损失,tQ2)z因此这类特殊对象也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当然侵犯这种对象 只能构成盗窃罪,而不能构成抢劫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犯罪。财物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从其用途上可以分为生 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从其能否被移动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 产;从其物理属性上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从法律是否允 许持有上可以分为非违禁品与违禁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当然都 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动产、有形资产、非违禁品、合法占有 的财产以及多数无形资产(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成为侵 犯财产罪的对象一般也不会存在疑问。但是不动产、违禁品和非法

25、 取得的资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呢?不动产即不能移动的资产,如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土地、房屋上 的树木、水暖设备等不可分离之物。不动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 对象,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不尽一致。我国有学者则认为,盗 窃、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罪、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20 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 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受侵犯财产犯罪行 为的性质、特点的限制,不动产不可能成为所有侵犯财产犯罪的对 象。如抢劫、抢夺、挪用资金、聚众哄抢、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的对 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公民私自

26、留存、 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对于违禁品,日本学者有的认为应认定为财物,得在刑法保护之内,有的则认为因其 在法律上已禁止持有,自不在刑法所保护财物之列。21 我国 刑法学界有人认为,枪支弹药、鸦片烟毒、淫书淫画等违禁品,均 不属于非所有物,所以侵犯这些物品也属于侵犯财产之犯罪。22笔者认为,违禁品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关键在于刑法是 否已就取得违禁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因此,在 我国刑法已规定了盗窃、抢夺、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等罪名的情况 下,枪支弹药显然不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至于对未规定相应 罪名的其他违禁品则有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非法取得的财产

27、主要是指犯罪所得之赃物、赌资、走私等犯罪的 违法所得等财物。这些财物因系非法取得,我国法律当然不保护取 得人的权利,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侵犯。因为这些财产要么是属 于其他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要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要 么是应当收缴上交国库的。所以对之进行侵犯,虽然没有侵犯取得 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仍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其他合法所有人的财产 所有权。所以非法取得之物仍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实践中 发生这类“黑吃黑”案件应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五、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盗窃罪侵害的法益是学者们对于窃取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这 一类案件争议最集中的地方,选取不同的盗窃罪法益观点,对本类 案件的定罪量刑会产

28、生极为重大的影响,极易导致司法裁判法律适幽命一论文发表专家一 蛔中国学术期刊网 用的不统一与判决刑罚轻重的不合理。对于盗窃罪的法益,我国传 统上一般认为是他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类型盗窃案件的发生,原有的法益理论已经很难对现实的很多问 题做出解释。与此同时,国外学术观点尤其是日本刑法学观点对中 国刑法学研究的引导也越发明显,与我国传统的法益学说互相借 鉴,形成了所有权说、占有说等相互争辩的场景。(一)他人的财物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必须是由他人所实际占有的财 物。此处涵盖两层意思:其一,“他人所有”的含义。刑法第264条所列的“公私财物” 实际是指“他人的财物”

29、不能仅仅单纯抽象理解成他人拥有的、所 有的财物,而是指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物,无论该财物的所有权 是否属于此“他人”所有。如此理解基于如下理由:首先,我国刑 法第91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 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 论”。这里所言“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都有占有的含义,既然由 国家或集体占有之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那么由他人占有之财物 当然属于“以他人财物论”的范畴,这显然属情理之中。其次,盗 窃他人占有之物,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刑法第 91条之所以规定由国家或集体占有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主要是考 虑到如果这类财物被盗

30、,则承担“管理”、“使用”、“运输”责任的国家或集体就当然负有赔偿的责任:一定数额的财物被盗,则国家 或集体应向公民个人赔偿一定数额,因此实际财产受损失方仍是国 家或集体。基于同样道理,盗窃为他人占有但是并非为他人所有的 财物,也应当以盗窃罪论。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电视机,保管 期间电视机被丙所盗。乙对电视机虽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但电视 机被盗,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乙有义务向甲赔偿,结果实际 损失财物的仍是乙。其二,对于他人占有的自己之物的窃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盗 窃犯罪的行为人自己所有之物以及行为人与他人共有之物,在他人 占有期间的,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因而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1、这一点已如前述。但是,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 能认为凡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是否成立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窃取财物的主观目的而定:如果 行为人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是为了借此向他人(占有人)索取赔偿, 则其行为实际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 刑事责任;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只是为了与被害人开个玩笑, 并无借此索取赔偿之意,则因欠缺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得以盗窃 罪论处。六、学说发展趋势在研究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轨迹后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趋势, 那就是法律已经渐渐从保护本权转向保护占有这种状态。因此,刑 法也应该从单纯保护财产的本权扩大到

32、保护对财物占有的这种稳 定状态,从静态的保护上升到一种相对“动态”的保护。既然刑法 保护占有这一状态,就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某人对于某物的 占有,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但是基于他占有该物的这一状态, 刑法却予以了保护。稍作分析我们即可发现,民法、刑法在此问题 上看似矛盾的规定其实是并不冲突的。民法强调的是本权人的权 利,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违法了民法就意味着占有人应当将对该物 的占有权还给本权人。本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占有人返还对该物的占 有权。但是,刑法又对这种“非法”的占有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在 占有人将占有权还给本权人之前,任何的其他人不能以占有人为非 法占有为由任意破坏占有人对该物的占有状

33、态;同时也意味着,即 使是本权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济的名义任意地改变这种非法占有状 态,而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要回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根据这种说 法,当自己所有的财物被他人占有时,本权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 物的,成立盗窃罪。注释:1 蔡枢衡:中国刑罚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2月版, 第142页。2 汉语大词典(二)。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87 年版,第1048页。3 参见陆惠芹:盗窃罪小考,载河北法学1984年第3期。4 参见陆惠芹:盗窃罪小考,载河北法学1984年第3期。5 周礼?秩序?朝士疏引郑宏注举汉律。参见张晋藩、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40页

34、。6 参见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第76页。7 参见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第82页。8 元律?卫禁篇。9 大明律,刑律。贼盗。10 参见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11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12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01051页。13 见刑法条文第264条。14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 58 页。15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2003年第二版。16 蔡英: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97页。17 王礼仁: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1995年第6期人民司法。18 王礼仁: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1995年第6期人民司法。19 王礼仁: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1995年第6期人民司法。20 参见周振想著: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21 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9-10页。22 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 版,第11页。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