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二次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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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二次分配方案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二次分配方案 (2007年)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校内分配办法(试行)及附件一至附件五,湖南科技大学党委(扩大)会议纪要200527号的有关精神规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二次分配方案。 一、二次分配的指导原则(一)遵循湖南科技大学岗位津贴二次分配的原则意见,以及湖南科技大学党委(扩大)会议纪要200527号的有关精神规定。(二)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统一单位和标准对“两课”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学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进行核算。(三)凡是学校规定到个人或课题组的各种奖金、科研工作业绩津贴不纳入二次分配,由个人或课题组自行决定。(

2、四)凡属于湖南科技大学校内分配办法(试行)中学校给予奖励的项目,不纳入二次分配范围。(五)法学院的二次分配津贴由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业绩和师资队伍状况津贴构成。 二、岗位设置、聘任条件和津贴标准 (一)法学院设置教学科研岗位,党政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岗位分为责任教授、助理教授,主讲教师、教员、专职辅导员(德育教师)等5种岗位。 (二)校聘关键岗位津贴由学校确定后,根据本年度完成教学工作的情况,核定到个人。院聘岗位分五档,标准根据每年学校拨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等级分类 一 二 三 四 五岗位津贴 0.8 1.01.21.4 1.6岗位类别责任教授 助 理 教 授 主

3、 讲 教 师 教 员(三)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条件1、责任教授教授或博士,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的80%。2、助理教授聘任条件副教授,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具备以下条件中2条可享受5级岗位津贴,否则享受4级岗位津贴。(1)三年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分别排名前六、前五、前四、前三),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排名前三、前二、第一);或者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名前三、前二、第一)。(2)三年内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1项省教育厅

4、科研(教研)项目,或2项校级科研(教研)项目。(3)三年内在A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或者出版教材或专著(第一作者)1部,或出版教材或专著(第二作者)2部、或出版第二作者著作或教材1部和B刊论文1篇(或C刊论文2篇),或者在B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包括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2篇)、或B刊1篇或C刊发表2篇,或者C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4)三年内获得学校的教学名师奖、优秀青年教师奖、教学改革奖、优秀课程奖1次,或连续三年荣登教学优良榜。3、主讲教师聘任条件讲师及硕士,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具备以下条件中2条可享受4级岗位津贴,否则可享受3级岗位津贴

5、。(1)三年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分别排名前七、前六、前五、前四),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分别排名前四、前三、前二、第一);或者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名前四、前三、前二)。(2)三年内作为第二负责人承担1项省教育厅科研(教研)项目,或主持1项校级科研(教研)项目。(3)三年内在B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包括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1篇),或者出版专著(第三作者以前)1部,或者C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1 / 3(4)三年内获得学校的教学名师奖、优秀青年教师奖、教学改革奖、优秀课程奖1次,或二次荣登教学优良榜。4、教员聘任

6、条件助教及实习教师,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具备以下条件中1条可享受2级岗位津贴,否则享受1级岗位津贴。(1)三年内作为第四负责人承担1项省教育厅科研(教研)项目,或作为第三负责人承担1项校级科研(教研)项目。(3)三年内在C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或在C刊发表第2作者论文学术论文2篇。5、专职辅导员(德育教师)的岗位设置及津贴标准(万元/年)根据学校规定设置专职辅导员(德育教师)岗位,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条件下,根据职称情况和工作业绩核算岗位津贴。 岗位等级一 二 三 四 基本条件 其 他 初 级 中 级 副高级 津贴标准 0.4 0.5 0

7、.8 1.2具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分别增加0.15、0.2万元(四)党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党政管理人员岗位,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条件下,根据职称情况和工作业绩核算岗位津贴。1、 副处职党政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按照1.5万元/年计算。2、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职称情况和工作岗位(各占50%)进行核算。职称的津贴标准 职称条件 其 他 初 级 中 级 副高级 津贴标准 0.4 0.5 0.8 1.2工作岗位的津贴标准 工作岗位办公室负责人 行政秘书 教学秘书 教学秘书(两课) 资料管理员 津贴标准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专业课教学工作量、“两课”教学工作量、成教教学工作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统一折算成标准工作量进行计算。2、对于达不到平均工作量按照标准进行扣除,对超工作量按照标准计算超工作量津贴。 4、辅助工作量、兼职工作量及加班工作量核算成标准工作量进行计算。 5、院领导按照学校规定核减平均工作量的50%,系主任及其他行政工作按标准计算工作量。 本二次分配方案的解释权在法学院二次分配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院二次分配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解决办法。 法学院 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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