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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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有效识别客户风险,提升相关岗位贷前尽职调查水 平,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对公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 指引和建设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贷前尽职调查是指为向信贷业务决策和管 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信贷人员1按照本指引规定,对客户 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出 具调查结论的工作过程。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类表内外对公信贷业务。第四条 调查原则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调查、客观审慎、勤勉尽责 结论明确”原则:(一)双人调

2、查。贷前尽职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 共同实施完成。(二)客观审慎。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审 慎地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有效甄别真实性风1本指引所称信贷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险。(三)勤勉尽责。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 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客户信息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 深入地调查分析。(四)结论明确。信贷人员应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充 分揭示,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清晰的调查结论。第二章 贷前尽职调查方式第五条 调查方式贷前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一)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亲赴相关现场(包括客户生产经 营现场、保证人

3、生产经营现场、项目建设地、抵押物或质物 所在地以及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其他现场),通过实地走访、 账务核实、面谈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1. 走访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 现场,核实客户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项目施工进度等是 否与相关账务信息一致;2. 走访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所在地、存货存放 地,核实固定资产、存货的权属是否清晰,价值是否稳定, 保管措施是否适当;3. 查验客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账簿,核实关键财务数据是 否“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于异常会计科目或大额往 来款项是否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 证相符;4. 与客户主要管

4、理人员、财务人员及普通工作人员交 谈,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战略等信息。(二)间接调查 间接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从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获取 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记录、负债规 模、对外担保等信息;2. 通过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司法机关、行业协会、金融同业、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 通过咨询客户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 售客户)和竞争对手,了解客户生产、经营、信用、行业地 位等情况;4. 通过收集整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 体有

5、关客户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第六条 调查记录调查过程中,信贷人员应尽可能通过现场照片、现场录 像、录音、电话记录、咨询函证、拷屏图像等各类书面文件 或视听资料对调查过程予以记录。第三章 贷前尽职调查工作流程第七条基本流程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基本流程包括业务受理、调查前准 备、实施调查、撰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审核和调查审定六 个阶段。第八条 业务受理信贷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客户基 本情况、行业属性、申请用途及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准入标 准、信贷政策,提出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及时组织开 展贷前尽职调查。第九条 调查前准备(一)确定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 按照权责对应

6、、平衡制约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经 营管理责任人员包括经营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责任 人对调查过程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调查评价的客观性负 责。经营主责任人对调查结论的准确性、风险的可控性以及 营销策略的可行性负责。(二)组建调查团队。经营责任人负责组建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组成,具体由经营责任人指 定。调查团队各信贷人员共同对贷前尽职调查的完整性、真 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经营主责任人或经营责任人有权根据客户重要性、申报 业务金额和风险程度,增加调查团队人员数量或亲自参与具 体调查。(三)拟定调查提纲。实施调查前,经营主责任人应组 织调查团队拟定调查提纲,对调查工

7、作进行合理安排,明确 调查目标、调查方式、调查分工、调查程序以及调查重点等 事项。第十条 实施调查(一)调查团队应以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并将实地调查结论与间接调查结论 进行相互验证,结论不匹配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二)调查过程中,调查团队各信贷人员应相互协作、 相互监督,共同实施调查,对应调查而未实际调查或调查未 果的,应说明原因。(三)集团客户的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由管辖行或管辖行 指定的牵头行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单位的贷前尽职调查工作 由各成员行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撰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结束后,对不具备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应及时做 好解释工作并返还相关材料;对具备

8、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 调查团队应撰写某某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工作 底稿(以下简称“调查工作底稿”,模版见附件),对客 户情况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陈述和分析,并提出营销策略意 见。调查工作底稿经调查团队全体信贷人员签字确认后,报 经营责任人审核。第十二条 调查审核经营责任人对调查团队提交的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并出具审核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责任人应要求调 查团队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查:(一)调查方式或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缺少客户基础 资料或基础资料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二)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用以分析判断的依据存在明 显瑕疵;(三)调查工作底稿记载内容不全面或存在明显逻辑错 误;(四)

9、调查工作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和营销策略意见;(五)经营责任人认为应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查的其他情 形。调查工作底稿由经营责任人审核确认后,报经营主责任人审定。第十三条 调查审定经营主责任人应根据市场环境、业务风险以及预期收益 等因素,对调查工作底稿做出审定意见。审定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申报或终止退回。经审定同意申报的调查工作底稿应归入信贷档案,作为 编写、核实、验证相关申报审批材料的客观依据。第四章 贷前尽职调查内容第一节 客户基本情况调查第十四条 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调查 查阅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通过“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原件,了解客户

10、发展的历史沿革,核实客户主体 资格和经营范围,必要时可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 行核实。第十五条 股权结构调查查阅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股权登记文件等 材料,了解客户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名称、股权比例等信息, 并对客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认缴资本到位情况进行核 实。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 应重点调查资产价值评估及产权过户情况;对近期发生资产 重组、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的客户,应重 点对其股权结构变化、资产负债规模变化、债权承继以及债 务承担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判断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第十六条 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管理调查(一)了

11、解客户内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决 策程序、员工数量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判断客户公司治理结 构的合理性和经营管理的稳健性。(二)通过实地走访、查询媒体及互联网信息等方式, 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的履历、从业经验、信誉与口碑等信息。(三)通过实地查看客户员工工作现场、与客户员工交 谈等方式,了解客户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第十七条 信用状况调查(一)利用建设银行内控名单、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系统 (CRMS系统)、小企业客户早期预警工具调查客户在建设银 行是否有违约记录或预警信息。(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记录2 、负债 规模、对外担保3、逾期垫款等

12、情况。对负债金额、合作金融 机构数量在短期内发生异常增减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在其他 金融机构是否出现违约、下调信用等级、压缩融资规模等情 况。(三)通过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机构、金融同业、 供应商、销售商、客户雇员等渠道,调查客户是否发生重大 经济纠纷、重大合同违约、拖欠税款等情况,特别关注客户 是否被列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以及行业协会的黑 名单,例如,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被税务部门列入欠税名单、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被银行业协会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以及被列入 海关黑名单、外管局黑名单等。(四)对于集团客户,应按照上述方式调查其主要成员 企业(包

13、括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关联企业)的信用状况, 跨区域成员企业的信用状况可委托成员行或成员企业所在2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我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相关规定执行。3对外担保包括对外担保金额、被担保对象、担保集中度、担保期限及担保债务 状态等。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五)对于对债务人提供增信支持,或对债务偿还起到 督促约束作用、或承担实质性清偿义务的利益相关方,应对 其支付或代偿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1.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应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付款能力 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查看付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保理 项下货物入库及销售情况;通过查阅财务报表, 分 析 付 款人的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14、,重点关注其应付账款明细、应收 账款明细、供应商明细,判断客户与付款人交易往来的紧密 度和稳定性。2. 对于建设银行实质承担买方风险的买断型出口贸易 融资业务,应对进口商支付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进口商是否发生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分立 合并、停业整顿及破产重整等对其支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事件;进口商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有利用关 联关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历史记录。对于向出口商保留 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应调查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国别 风险、双方历史合作记录、进口商交易集中度等事项。3. 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对核心企业支付能力进行调 查。通过走访核心企业上下

15、游链条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等多种 方式,调查核心企业的市场地位及其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 是否发生变化;通过调阅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合同等方式, 分析核心企业与链条企业依存关系的紧密度及稳定性是否 发生变化;通过调阅历史交易记录及资金往来明细,调查核 心企业与链条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与交易记录相匹配、是否 与核心企业及链条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4. 对于集群化、批量化融资业务,应对第三方平台代偿 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台租金及管理费收 取是否正常;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挪用、截留客户群资金等 行为;第三方平台承诺的风险补偿措施是否足额到位,是否 具备连带风险化解及代偿能力。第十八条 私人控

16、股企业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调查(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4查询客户实际控制人及主 要股东(包括客户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家族成员控制 的关联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对 外担保情况、债务逾期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以及社会缴费 情况等,分析其信用状况。(二)通过走访客户所在商圈、市场或相关人员居住街 道、社区等方式,调查客户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社会声 誉是否良好,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是否涉足民间 借贷。(三)通过司法机关、媒体及互联网信息平台查询客户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是否涉及法律诉讼、被媒体曝光负面 新闻等情况。第十九条 关联关系调查(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建

17、设银行授信业务风险 监测系统(CRMS系统),查询客户关联关系图谱,核实客户4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我行个人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关系。(二)对照公司章程、集团合并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 分析,了解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 情况,核实关联企业是否纳入集团统一授信、是否存在多头 授信或过度授信、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虚增利润、 是否利用关联担保转嫁经营风险。(三)通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客户现任法定代表 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 其他企业,客户与上述人员控制或兼职的企业之间在资金来 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

18、存在关联性。(四)通过查验客户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判断客户与其 存在长期投资关系或密集、大额资金往来的企业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第二十条 决议性文件调查查阅公司章程,核实有权决议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会)是否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或提供担保的决议性文 件(包括决议及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并 对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决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但 不限于: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参与表 决并签字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权人签字是否真 实等。有权人委托他人表决的,应调查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委 托事项、权限、期限,核实受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决议性 文件的资格;以共有财

19、产设定担保的,应核实是否经全体财 产共有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调查对于大中型客户,应通过查阅客户发展规划书(如有)、 实地与客户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了解 客户近期经营计划及远期发展战略、规模扩张或规模控制计 划、业务转型规划、重大投资及在建项目等信息。对于集团 客户还应了解拟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业务板块、成员企业发展 规划等情况。第二节 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调查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转情况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财务信息等方式,分析客户生产经 营运转是否正常,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生产经营费用缴付情况。客户水费、电费是否按 时缴纳,水、电用量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客户是否拖

20、欠税款, 应交税额是否与财务报表数据相匹配;员工工资及福利是否 按时足额支付。(二)生产营运情况。调查客户生产线运转、产能利用、 库存变化、订单数量变化、订单执行及回款情况,核实客户 是否出现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停滞等情况。(三)项目建设情况。对于在建项目,应调查项目投资 计划、施工工期以及施工进度,分析项目投资是否与施工进 度相匹配;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应调查项目是否已投产、达 产,核实项目实际现金流是否与项目评估预期相符。第二十三条 主营业务调查(一)通过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查询外部相关机 构公示信息等方式,了解客户主营业务产能规模、产能利用 率、销售收入及占比、销售利润率、手持订单

21、量等信息,并 与近年度同期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客户主营业务的经营 情况:1. 对于制造类企业,应调查企业主导产品的种类及其构 成,分析主导产品是否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2. 对于贸易类企业,应调查订单数量变化、订单执行及 回款情况,分析其主营业务是否出现滞销、库存积压等情况。 国际贸易类企业还应结合海关进出口数据、国际收支量数据 等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经营情况。3. 对于投资类企业,应调查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 回报以及投资管理等,分析企业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和收 益性。对于非股权投资,应调查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 率及起止日期;对于股权投资,应调查投资金额、股权比例、 被投资企业的主

22、营业务及生产经营情况。4. 对于服务类企业,应调查其主体服务类型、市场定位、 市场需求、市场前景以及生命周期等,分析企业提供的服务 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具有同业竞争优势、是否过度依赖 单一市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5. 对于事业法人,应调查其事业发展状况,包括其所涉 及的领域、发展规模、供应或服务社会能力、专业实力评价 等,并结合其事业收入情况、市场地位、资质等级和行政隶 属级别等综合分析判断市场发展空间及吸纳能力。(二)通过实地走访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审核客户相关 材料等方式,调查客户主营业务及经营策略是否发生变化:1. 调查客户是否出让主营业务资产,是否对主营业务、 行业属性、经营策略进

23、行变更。2. 调查客户是否跨行业经营,是否进入不熟悉的业务领 域开展非主营业务大额投资,结合非主营业务占比增长情况 分析客户是否存在主营业务不清、非主营业务过度投资等情 况。第二十四条 市场营销情况调查(一)销售模式调查。通过查阅客户历史交易记录、走 访上下游交易对手等方式,了解客户营销策略、销售模式及 覆盖区域、上下游企业供销关系等情况,分析客户销售模式 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二)市场结构和销售网络调查。通过查验客户应收账 款明细和发货单等销售凭证,了解客户主要销售市场分布、 原材料及主要供应商、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等情况,分析客 户的市场结构是否合理、产品销售是否过度依赖单一市场。(三)货款

24、结算情况调查。通过调查客户销售结算方式、 资金回笼情况、资金垫付情况、存货周转周期,了解客户应 收款项的结构与垫付期限,分析客户资金的回收风险。(四)销售收入和利润调查。通过调查主要原材料的价 格和各环节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以及销售收入等账务信 息,对比客户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分析产品产量、毛利率 近年度的变化情况,判断客户的实际盈利水平。对于进出口企业,应通过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 系统、税务局网站、海关网站以及媒体披露等渠道对客户实 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进行核实,对利润率大幅低于正常水 平的贸易型企业,还应通过比对海关进出口数据、国际收支 数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虚假贸易或利用关联交易虚

25、增销售 收入。第二十五条 盈利模式及竞争力调查(一)通过调查客户各业务板块的市场份额及实现盈利 的途径与方式,分析客户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情况。(二)通过调查客户产品创新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市 场营销能力以及技术或经营模式先进性,分析客户市场地位 的稳定性及竞争力的可持续性。(三)查验客户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 矿权、专利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相关材料,了解 权利取得方式及受保护期限,分析对客户盈利模式及竞争力 是否产生重大影响。第二十六条 上下游交易情况及成本结构调查查阅客户历史交易凭证或交易合同,了解客户上下游交 易对手集中度及近三年变化情况、采购或销售模式、原材料 或销售

26、产品名称、销售结算方式及付款周期、上下游交易议 价能力、关联交易及重大贸易纠纷等,分析判断客户原材料 采购及产品销售策略、应付预付款及成本管理措施是否合理 有效,客户上下游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价格倒挂的 情况。第二十七条 行业风险调查通过收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信息、行业网站或杂志 信息、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意见等方式,结合国家宏观 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以及环保政策,分析客 户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和发展前景。第二十八条 环保、节能及安全生产调查(一)通过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或资质证书,调查客户生 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环保是否达标,是 否满足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是否发

27、生环保纠纷或因环保问题 受到行政处罚。(二)通过实地走访客户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客户为保 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判断客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经营 有关要求。第三节 客户财务状况调查第二十九条 财务审计报告形式审查对客户财务审计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财务审计报告 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审 计说明和报表附注等(事业法人除外);查验审计报告是否 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证、骑缝章是否清晰无误;对应当审计而未审计的财务报表, 应调查未审计原因5,并由企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章确 认。第三十条 财务报表真实合理性审查(一)审阅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财务账簿

28、及对账单等财 务资料,分析财务报表有关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包括但不 限于:1. 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 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的本年增加额。2. 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净值增加额+在建工程增加额+ 无形资产(土地)增加额W长期负债增加额+所有者权益增 加额+折旧增加额,若存在资金期限错配情况,应分析错配 资金的合理性。3. 其他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借 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等。(二)通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客户主要不动产(土 地、房产)、动产(机械设备)的抵(质)押登记记录,与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结清贷款记录”信息进行比对,甄别 客

29、户隐性负债,核实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三)查阅财务审计报告,对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客户,应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对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 务审计报告进行比对,若发现异常财务事项,应向出具财务 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5对于小企业客户财务会计报表要求,按某某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执行;现行制度明确规定无需客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按其规 定执行。(四)剔除报表中流动性不强、难以处置的资产,如待 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 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 的资产流动性。(五)将财务分析结论与实际调查结论

30、进行比对,并结 合相关历史数据,分析相关财务数据的合理性,财务分析结 论与实际调查结论不匹配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第三十一条 主要科目调查审查的会计报表科目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存货、或有 负债、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等。(一)货币资金查验对应财务报表时点的货币资金总额的银行对账单, 并核实货币资金是否以保证金或监管资金、质押资金等被限 制流通的形态存在。(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土地房产:查阅客户主要土地和房产的权利凭证和价 值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 同、出让金缴款凭证、财产税单、评估报告等),核实其占 地面积、

31、建筑面积、使用期限、投资金额,分析其权属是否 清晰、权利取得方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设立抵押以及评估 价值是否公允。对于租用的土地和房产,应查阅租赁合同, 了解租赁年限和租金交付等情况;对于在建工程,应调查在 建工程的建设目的、是否设立抵押以及会计支付与建设进度 是否一致,评估在建工程对企业未来经营的影响。2.生产设备:实地查看客户主要生产设备,了解设备的 权属、购置时间、使用年限、产品标准及市场价格,核实客 户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实际产量以及主要生产设备是否设 定抵押或存在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等情况。(三)应收账款通过查阅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结合企业间业 务往来、历史回款情况,判断客

32、户大额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 收风险,对于回款周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判断客户是否有充 足的营运资金可供周转。(四)其他应收款通过查阅其他应收款明细,了解客户主要债务人年销售 额、净资产等相关信息及占用资金的原因和期限。对于具有 投资性质的其他应收款项,应根据回收期限分析其未来流动 性。(五)应付账款通过财务报表附注相关内容,分析应付款周转天数是否 合理,应付款债权人(供应商)及其分布情况是否与客户实 际交易情况相符。(六)存货查验存货清单、账龄分析表(如有),了解客户主要产 成品和原材料价值波动情况、存放地点及状态,分析存货周 转天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积压、毁损、滞销及其他变现风 险,是否虚增或调减

33、存货。(七)或有负债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以电话、询证函等形式咨询客 户上下游企业、合作银行等,对客户或有负债情况进行核实, 重点关注客户对外担保的事项及重大未决法律纠纷等,分析 或有负债转化为现实义务的可能性。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还 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公司公告或财务报告,核实其或 有负债情况。(八)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查阅近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情况,分析客户销售 收入与利润变动是否相符,销售收入及成本是否出现大幅波 动,波动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关键财务数据或 与关联企业虚增交易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财务状况分析(一)偿债能力分析通过测算融资结构的类别比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34、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或有负债率、经营性现 金流动比率等,结合长期租赁、担保责任等未在财务报表中 反映但会对客户偿债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因素,分析客户资 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资产是否有良好流动性,应收账款增 减变化与销售收入、利润变动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短资长 用风险,是否具备较强还本付息能力。(二)盈利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客户营业毛利率、净利率、利润率、资产净利 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结合会计报表的表外损益、未分配利 润项目、现金净流量等相关信息,分析客户的盈利能力以及 盈利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三)营运能力分析通过客户营运资产、营运负债、营运资金需求、营运资 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

35、率等财务信息,结合客户资 产周转情况及表外相关信息,分析客户是否具备较强的营运 能力。(四)现金流量分析通过对客户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流量及各分项目进行分析,结合客户行业特征、生 产经营规模以及经营生命周期等因素,分析客户经营活动净 现金流是否与营业利润相匹配,是否主要依靠筹资活动现金 流入弥补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缺口或满足投资活动的资金 需求。第四节 银企合作情况调查第三十三条 客户与金融同业合作情况调查调查客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应尽可能涵盖客 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类型、最近两年末及最近季度末存 款余额、有效期内的授信额度、授信产品种类、授信余额、 主要风

36、险防范措施、历史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于建设银行存 量信贷客户6,应从信贷产品种类、担保措施优劣、信贷资产6本指引所称存量信贷客户是指在我行有信贷余额的客户。 风险分类等维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和分析。第三十四条 现有授信方案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询建设银行对公信贷流程管理系统(CLPM )等方式,了解存量信贷客户在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 总量、现有额度授信结构及执行情况、现有信用额度历次审 批情况及授信产品的实际用途,重点调查信用额度前提条 件、持续条件及审批附加条件的落实情况,对未能落实相关 条件的,应查明原因,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授信方 案的可行性。第三十五条 现有债项执行情况调

37、查 通过调查存量信贷客户贷款持续条件及信贷审批附加 条件的落实情况、贷款资金用途及流向情况、抵(质)押物 权属及价值变动情况、债务人还款来源变化情况、保证人代 偿能力变化情况,信用等级及资产分类变化情况、贷后检查 整改情况等,分析判断客户偿债能力是否发生变化。第三十六条 授信需求调查(一)对于经营周转类额度需求,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 况,综合考虑客户经营规模、业务特征、销售利润率、自有 资金及营运资金循环周期等因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 结合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现有负债及偿债能力,分析客户经 营周转类额度需求的合理性。(二)对于专项贷款类额度需求,应调查专项贷款项目 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行业信

38、贷政策、项目行政许可、建 设进展及资金来源等,分析客户专项贷款额度需求的合理性。(三)对于贸易融资类额度需求,应根据客户进出口量、 同业授信额度、资金周转率、建设银行业务占比等指标进行 合理测算。第五节 项目基本信息调查第三十七条 项目立项材料调查(一)发改委立项材料调查。通过查询项目所在地发改 委网站相关信息,核实批复机构的权限和管辖范围,核实项 目批复方式(主要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类)的合 规性以及内容的完整性。(二)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材料调查。通过查验批复原件 或查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公示信息,核实项目是否经有权部 门审批。第三十八条 项目要件材料调查查验项目要件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

39、用权证、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批复、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节 能评价意见书、安全生产评价意见书以及项目交通 影响评价评议意见等,核实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本金结构调查通过查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相关财务信息,核实注 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所有者权益是否符合项目最低 资本金要求。以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 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核实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 出资比例,最终作价是否综合考虑评估与市场价值差异,防 止客户以高估资产价值的方式虚增资本金;以高新技术成

40、果 出资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第四十条 项目资本金投入调查通过查验资金账户的相关会计凭证,收集并审核验资报 告或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核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分期、 足额到位。通过内外部资金监控手段,调查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合 理合规,核实资本金是否来源于银行贷款、理财产品筹资等 非权益性资金或信托计划筹资等债务性资金。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情况调查通过持续监控账户资金流向,分析资金用途、资金流向 是否与项目建设相吻合、项目建设进程是否与合同履行进度 相匹配。第六节 交易背景调查第四十二条 交易合同信息调查(一)通过查询交易记录、核实交易信息,判断客户是 否与交易方建立

41、合作关系,是否已订立与信贷需求相对应的 交易合同,交易合同金额是否与客户资产规模相匹配。(二)审查交易合同相关信息,与上下游交易信息进行 比对,分析合同生效时间、有效期限、交易价格、付款时间、 交易对手等合同要素是否符合逻辑和行业惯例。(三)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的,应参照合同履行地市场 价格,分析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 降低负债或夸大经营业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第四十三条交易证明文件调查(一)查验货运单据、保险单据、通关证明或其他第三 方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实借款人运输费用、保险支出、进出 口报关或其他费用性支出与交易合同是否匹配。(二)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或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其他

42、方 式,查验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发票记载信息(销货方名称、 销售货物名称、价格等)是否与交易合同一致。(三)通过实地走访仓储现场,核实货物实际仓储状况 是否与货物出入库、货运以及质检单据所记载信息相匹配; 通过实地走访交易对手,核实交易服务是否已交付使用,许 可使用价格及期限是否与交易证明文件所记载信息相匹配。第七节 融资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第四十四条 融资用途调查对于新增信贷客户,应通过对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 情况和投资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结合客户生产经营和投资的 实际资金需求、资金周转周期和回收周期,以及客户的资金 筹集和到位情况,判断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融资 实际用途是否真实,融资申

43、请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合理,通过 资产和负债的动态平衡分析融资申请的必要性,以及该融资 申请能否支持其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对于存量信贷客户,应通过监测并延伸追踪客户(受托 支付方式下为收款人)信贷资金在建设银行系统内的后续流 向、查验贷款资金支付清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交易合同、 发票、货运单、入库单等)、实地核实交易物品或服务状态 (包括物品的交付、仓储状况以及服务的使用情况等)、实 地核实项目建设进度与贷款资金使用匹配情况等方式,分析 判断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对违反合同约定 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对新增授信 需求的可行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四十五条 还款来源调查通

44、过对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分析,结合客户生产经营活 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及净现金流量的动态分 析,判断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来源是否稳定、可靠,是否 能保证还款计划的实施和落实。第八节 风险缓释措施调查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调查对保证人的调查比照借款申请人执行,重点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资格,是否符合建设 银行准入要求。(二)保证人是否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提供保证的书面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 明。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书面同意。(三)保证人对外担保及负债的规模是否适度,财产权 属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债务代偿

45、能力。(四)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良好,是否 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代偿义务或串通借款人伪造贷款 申请材料,套取、截留或挪用贷款资金等行为。(五)保证人是否了解客户借款的真实用途,保证行为 是否具有合理的经济动机。(六)保证人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 保证人是否具有代偿性现金来源、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保证 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关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保证限额的规 定、保证人与客户之间的互保或交叉保证是否符合建设银行 关于授信额度占用的规定。(七)对于异地保证人,应通过实地调查与保证人所在 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关注保证 人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八

46、)对于境外保证人,应核实其所在国或注册国是否 设有外汇管制或其他资金汇出汇入限制。第四十七条 抵(质)押担保调查根据抵(质)押物的种类和特点,按照建设银行押品管 理制度要求,对抵(质)押权效力以及抵(质)押物价值、 风险缓释效果、变现难易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重点调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为抵(质 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并对抵(质)押物享有排他性的处分权。(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抵(质)押权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抵(质)押物上是否存在税款优先权、建筑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 费优先权、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以及其他成立在先的抵

47、 (质)押权等优先于建设银行抵(质)押权的权利。(三)调查抵(质)押物当前状态,核实其是否在房产 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是否发 生价值减损。对于已出租的抵(质)押物,应调查租期、租 金交付情况及承租人使用情况、分析出租对抵(质)押权实 现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发生价值减损的抵(质)押物, 应调查价值减损的原因,评估其价值走势;对于异地抵(质) 押物,应通过实地调查与委托抵(质)押物所在地建设银行 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关注抵(质)押物状 态是否发生变化。(四)担保人是否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文

48、件或证明。担保人以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设定抵(质) 押担保的,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担保人 以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担保的,须取得全体财产共有人 书面同意。(五)抵(质)押物是否可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总值是 否可以覆盖其担保的债权本息,建设银行能否成为保险第一 受益人。(六)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土地使用权取 得途径、权利性质、土地用途,核实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是否已足额缴纳。(七)抵(质)押物是否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监 管等不利于抵(质)押权实现的情况。(八)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通过调查担 保人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担保人利用 客户代为融

49、资、挪用贷款资金或提供过桥资金掩盖客户资金 链紧张等问题。第五章 调查工作底稿管理与运用第四十八条调查工作底稿撰写要求撰写调查工作底稿应遵循“内容详实、重点突出、信息 准确、结论明确”的原则,对客户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客观地分析客户情况和业务风险,提出 明确的调查结论。第四十九条调查工作底稿运用调查工作底稿是体现贷前调查过程、履行规定动作、揭 示客户风险、拟定营销策略、推荐业务方案的基本载体,是 建设银行客户选择、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审批、信贷发放、 贷后管理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工作共同的基础分析材料, 同时也是编写、核实、验证相关申报审批材料的重要依据。第五十条 重检与更

50、新经营主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工作底稿的更新与重检:(一)每季度根据客户最新情况对调查工作底稿中客户 相关信息及银企合作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二)综合授信或信用额度审批申报前1个月内,对调 查工作底稿内容进行全面重检。(三)新的信用额度方案生效后,对调查工作底稿中现 有授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更新。(四)集团客户调查工作底稿由管辖行或管辖行指定的 牵头行负责组织填报、更新与重检,成员单位调查工作底稿 分别由各成员行组织填报、更新与重检。对于拟提交的最新的项目调查评价报告、客户调查评价 报告、客户信用评级报告、授信审批请示文件及各类政策例 外核准材料的相应信息应从调查工作底稿中获取,对于两者 信息不一致的

51、不予审批。第五十一条 档案管理对历次重检与更新的调查工作底稿以及调查获取的客 户基础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面谈记录、查询结果反馈单、财务报表、权利凭证、电话咨 询记录、函证咨询往来信函、现场照片、拷屏图像等各类书 面文件和视听资料)应按照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妥善保管。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第五十二条 监督管理总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全行贷前尽职调查工 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分行应加强 对辖内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十三条 问题整改 对各类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的与贷前尽职调查有关的 问题,各级分支机构应严肃对待、及时整改。第

52、五十四条 责任认定及追究经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 某某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对存在违规行 为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于形成案件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 免责条款对于符合某某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中责任减免有关规定的,可按实际情形对相关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差别化调查 为提高贷前尽职调查针对性和时效性,经营主责任人可 根据客户类型、业务风险等差异,对调查方式和内容进行差 别化安排:(一)对于新增信贷客户,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全面、 系统地调查与分析。(二)对于存量信贷客户,应侧重对客

53、户近期经营及财 务变动情况、风险缓释措施和融资用途等调查与分析。(三)对于纳入名单制管理的总行级战略性客户、总行 级重点客户以及重点项目法人7应侧重对客户主体资格、财务 状况、融资用途等方面的调查与分析。(四)对于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应侧重对客 户融资用途、担保物权属以及担保人担保意愿等方面的调查 与分析,对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五)对于调查内容、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票据贴现业务、 网络银行信贷业务、小企业信贷产品、涉密机构信贷业务等, 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及业务类别,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在 本指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实施细则,并 报总行备案。第五十七条 解释 本指引由某某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八条 补充说明7重点项目法人一般是国家级、省级发改委批复设立的项目法人。本指引中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生效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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