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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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复习提纲导论1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2 法律与国家、社会、公民的关系法律与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正式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产物。因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依附于一定的政权而存在,与国家制度相伴相生密不可分。法律是国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法律与社会:首先,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源于社会生活。其次,法律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外,也在一定程度

2、上反映社会整体和大众的利益的要求。再次,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外在的风格特征、除受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类型等因素决定以外,还受到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与公民: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方式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3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宪法即为根本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的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

3、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也是该国家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期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一个国家制定,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范围的法律。国际法是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公法与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4、私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的法律。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者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从而使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界限,从而使公法关系向私法领域延伸。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是由国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具有条文的形式。具有明确具体、便于施行和依一定程序修改或废止的特点。不成文法是指虽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制定,但是国家认可其实际效力的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一般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普通法)与特别法是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否有所限制而作的划

5、分。凡规定对一般事项均可适用的法律为一般法。反之,仅限于对特定人、特定事项或地域适用的法律为特别法。4 法学:简而言之,就是关于法律的学问,是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与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庞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5 我国法学学科的基本分类:(1)法理学(2)法律史学(3)宪法、行政法学(4)刑法学(5)民商法学(6)经济法学(7)诉讼法学(8)国际法学(9)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10)军事法学。6 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第一,学好“法律基础”课,是新形势下国家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学好“法律基础”课,是当代青年提高自身素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要。7 学习“法律基础”课

6、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法律的专业性与广泛联系性的统一;(2)注意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3)注意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4)注意法律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1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 法的本质:(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2)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的制约性;(3)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综上所述,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

7、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4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3)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4)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5)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统

8、一;(6)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定义可作如下表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5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法具有规范行为的作用为法的规范作用;具有社会调整作用为法

9、的社会作用。(2)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A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B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C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D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6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7 法律制定的特点:(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10、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8 法律制定的三个阶段:(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3)法制制定的完善阶段。9 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10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5)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产法经验。11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

11、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12 法律规范的特点:(1)它是一般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个别指令;(2)它包含着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是一般的倡导或建议;(3)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规范;(4)它具体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时的法律责任,是适用法律的根据。12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13 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2)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的不同联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

12、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14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下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15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6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成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17 我国法律渊源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13、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18 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19 法律实施的方式:根据实施的主体不同分为法律遵守(守法)和法律适用。20 法律适用: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予权的社会组织依

14、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21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22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国家赔偿的原则。23 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

15、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24违法的构成条件:(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5 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26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27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

16、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28 法律意识的分类:(1)从社会的政治属性的角度分为占统治地位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法律意识;(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3)从意识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4)从专业化、普及化程度的角度可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29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1)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意识;(2)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3)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

17、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4)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30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导法律制定;(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导法律适用;(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导法律遵守。31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律观的宣传教育;二是普及法律知识。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1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理论,是我们党和国家在这一

18、时期中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原则、方针、政策和理论的集中体现。(1)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2)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制法;(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 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的四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3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坚持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等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共同享有民主的同时,绝对不能放弃专政的武器。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发民主法制建设:(1)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推动先进生

19、产力的解放和发展。A有利于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B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C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发展先进文化。A引导和确认先进文化发展的主导地位;B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3)我国的民主建设与充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A社会主义法的出发点与归宿;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打击犯罪,保护人民。(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A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B巩固和加强我国的国体和政体;C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A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B必须

20、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C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6)维护和推进社会的稳定。A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B稳定是压倒一切的。5德治:所谓德治就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的为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指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正义邪恶、诚实虚伪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加强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家

21、庭美德建设为任务的。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新篇章(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2)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的重要作用;(3)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制建设。第三章 宪法1 宪法的概念与分类(1)宪法具有法的属性;(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A宪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宪法具有特殊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是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4)宪法的分类:按表现形式或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按照宪法制定的主体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根据宪法修改程序,可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2 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

22、式。一般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组成。3 宪法序言以不同的形式叙述了一个国家历史的发展过程、宪法的地位的基本原则、国家发展的目标等。4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体现宪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5 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2)宪法规范的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适应性;(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6 宪法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1)确认功能;(2)保障功能;(3)限制功能;(4)协调功能。7 宪法监督的概念:宪法监督是指一定的主体依据宪法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的总和。8 宪法监督的意义:有助于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

23、本法地位;有助于稳定宪法秩序,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统一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9 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1)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法性审查(2)行为的合宪性审查10 国家基本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选举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特别行政区制度; 11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制度。12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首先,二者的领导力量是一致的。其次,二者的阶级基础是一致的。再次,二者的专政职能是一致的。13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

24、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1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15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16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制度。1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2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与基本出发点。(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爱它监督。(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1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功能与基本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而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集中体现了我国的阶级结构。(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6、的基本形式。20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人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21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与无记名投票原则。2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23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24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并不改变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结构。(2)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3)告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25 基本人权: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26 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判别对待;(2)政治权利:公民依据宪法的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两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6)

28、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7)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27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28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如下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2)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5)依法服兵投的义务;(6)依法纳税的义务。29 中央国家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家主度;(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0 地方国家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3)

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行政法1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并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加以救济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 行政法的渊源与作用: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外部表现形式。3 我国的行政法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8)法律解释(9)其他行政法渊源。4 行政法的作用:(1)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相对合法权益;(2)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5 行政法基本原

30、则是指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原理和准则,具有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6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具体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便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也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作出,其行为应符合立法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社会公理。8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

31、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突发事件导致紧急情况,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下可实施行政紧急行为,包括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中断某些法律规定实施,或突破一般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9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在颁发证照、征收征用财产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可预期因素,必须遵守信用。10 行政法的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同时还包括受委托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11 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12

32、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并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的组织机构称为被授权组织。13 受委托组织:是指行政主体委托并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在受委托范围内的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者。14 行政公务人员:是基于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也称为行政人。15 行政公务人员具有如下特征:(1)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个人;(2)在实施行政职务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职务关系;(3)、实施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

33、体。16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17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与国家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8 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权利和义务。19 行政相对人:是指依法参加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的行政对方当事人。20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行政参与权;(2)行政知情权;(3)行政监督权;(4)隐私保密权;(5)行政保护权;(6)行政获益权;(7)行政求偿权。21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遵守行政秩序;(2)服从行政命令;(3)协助行政管理。22 行政组织是由国家设定贪污

34、从事公共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23 行政组织法的体系:是由宪法、有关法律和法规中的行政组织规范构成。24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1)行政组织的性质和任务;(2)行政组织的职位组成;(3)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4)行政组织的活动原则和方式;(5)行政组织的法律责任;(6)行政组织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25 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意志性、自由裁量性、效力先定性等特征。26 行政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分为:(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

35、政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3)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4)依职权的行为与依申请的行为;(5)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6)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等等。27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它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8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9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一定范围办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规则的活动,类似一些西方国家所称的委任立法。30 行政立

36、法的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在哪些事项上可以进行职权立法,哪些事项非经特别授权不得进行立法的界限,也即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立法上的分工。31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运用法律规范并引起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化的活动。3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向其颁发许可证、执照,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常简称为发证、发照、审批,它具有控制社会危险、配置有限资源、提供行政证明和信息的功能。33 我国行政许可的原则:(1)法定与合法的原则;(2)科学与合理的原则;(3)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4)便民、效能与服务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6)信赖利益保护原

37、则;(7)权力监督原则;(8)责任追究原则。34 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1)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2)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行政相对人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35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 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有具体行政行为。36 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2)处罚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5)一事不再罚。37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

38、执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或行为的强行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38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断特定争议的活动。39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40 行政裁决的程序:(1)提出裁决申请;(2)受理案件;(3)调查、审理;(4)作出裁决并宣告结果。41 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42 行政仲裁的程序:(1)仲裁申请;(2)仲裁受理、立案;(3)

39、仲裁机构调查、审理;(4)仲裁机构合议、裁决;(5)宣布及送达仲裁结果。43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44 行政指导的程序:(1)调查了解真实情况,确定有无进行该项指导的必要性;(2)在进行技术指导时,向专家和专业部门进行咨询论证;(3)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4)关于行政指导行为的目的、内容、负责人员等的告知和说明;(5)主动或应请求提供与该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6)主动或应请求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

40、意见。45 行政合同:也称职行政契约,是指为实惠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彼此权利和义务和协议。46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过程,它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效率、法定等基本原则。47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步骤及实施的时间、顺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48 监督行政法制:也称为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实施监督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总称。49 行政责任:狭义的行

41、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行为以及部分行政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监督行政法制的功能目标和构成要素。50 行政责任的特征:(1)它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2)它由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部分行政不当行为所导致;(3)它是一种独立的、依法由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51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就行政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及其法律制度。52 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争议提起诉讼后,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

42、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相应祈求的法律制度,也即行政诉讼制度。53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54 行政补偿:是根据危险责任、公平负担、特别牺牲等原理,当行政主体在其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第五章:民法1 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2 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人们精神和道德上利

43、益的社会关系。3 民法:民法的概念有实质与形式之别。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以民法命名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4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和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性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6 我国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7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 限制民事行

44、为能力:是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9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0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11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在于:(1)合伙是一种组合性的法律形式,但组成合伙的个人不受彼此有无人身关系的限制。(2)合伙是财产的集合。(3)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基础。(4)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5)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2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5、13 法人的主要特征:(1)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2)法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那么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次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14 有限责任:责任范围小于债务范围,就是有限责任。15 民事法律行为等效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6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7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双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或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

46、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示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18 代理:民事主体进行法律行为不必事必躬亲,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人。这就是代理的法律制度。19 代理人: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20 被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也称本人。21 滥用代理行为包括:(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22 无代理权表现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23 表见代理:

47、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24 构成表见代理具备的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25 相对人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26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法上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27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律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

48、事法律关系的时效。28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律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29 权利被侵害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权的侵害,这主要是指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二是对绝对权的侵害,对即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侵犯。30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1 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32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某项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33 具体人格权包括如下几种:(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

49、3)肖像权;(4)名誉权;(5)隐私权。34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的原则;(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36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战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7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的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38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39 抵压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将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

50、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40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1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第二,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第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四,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后必须共同遵守,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民事责任。42 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合同在生效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而达成的协议。43 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分为两种:一是法定解除,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

51、,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生生效的合同关系。二是约定解除,它是指当事人就提前终止合同效力而达成的协议。44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45 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依法产生民事责任后果。第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和绝对权利。第三,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侵害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46 一般侵权行为,系相对特殊侵权行为而言,指对行为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47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侵害的行为。第六章 商法1 商法:广义的商法是指调整

52、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3 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企业。5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意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6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7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8

53、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9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将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0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1 证券法是调整我国境内企业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依法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2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公正原则;(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3 证券的发行是指企业或政府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他人要约发售证券的行为。14 证券的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其公开发行的证券满足

54、法定条件时,可以提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查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卖的行为。15 证券的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其指定的证券商营业部将其证券出售给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支付价款的行为。16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7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原则;(2)保险的利益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1

55、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2 著作权:从狭义角度看,著作权仅指作者权,即作者对其创作的伤作品的权利;从广义理解,著作权一词的含义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这些相关权利主要指邻接权,包括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者等。3 作品:所谓作品是批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4 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演绎权。(3)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5 发明人: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

56、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为发明人。6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7 专利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8 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9 共同发明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10 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是在执行所有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11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12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13 专利的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4 专

57、利的申请: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15 授予专利的条件:(1)消极条件,包括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2)积极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16 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人的权利,包括专利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2)专利权的限制,首先专利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其次专利权在权利行使方面也会受到诸多限制;另外专利人在享专利权时也应当

58、承担相应的义务。17 商标权的内容:(1)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18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19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八章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1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

59、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3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深厚的道德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多为强制性规范。4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似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6 亲属的种类:(1)配偶;(2)血亲,包括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7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8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

60、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婚姻的效力。9 可撤销婚姻,是指某种婚姻关系虽然具有了婚姻的形式要件,但该结合因欠缺当事人的真实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10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11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离离婚及其相关的总是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认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12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债务清偿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在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离婚纠纷的一种离婚

61、制度。13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负有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义务。14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15 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承爱的民事法律制度。16 继承法是调整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17 继承法的特征:(1)继承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2)继承法调整的

62、是财产法律关系;(3)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原因,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的身份关系为前提。18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原则;(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互谅互让原则;19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2)公民的房屋;(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生产的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0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21继承权的内容:(1)接受继

63、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权利;(2)保管遗产的权利;(3)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4)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权利;(5)当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请示司法保护的权利。22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1)时间效力;(2)确认的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代位继承的影响。23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24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25 转继承是指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26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

64、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27 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必须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28 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间遗嘱;(5)口头遗嘱。29 遗赠,是指遗赠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生为。30 遗产的处理:(1)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2)继承的开始通知和遗产的保管;(3)遗产的分割;(4)为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5)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第九章 经济法1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2)国家调控原则;(3)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原则;(4)提高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统一的原则。4 经济主体分类: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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