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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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 有关规定,按照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煤炭有企业的矿长资格和“三项 岗位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三项岗位人员”

2、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一)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业 公司、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 法人代表、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 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 区、科、队、井、班组)负责人。(三)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 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

3、机 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 探放水作业的人员。第四条根据露天煤矿、灭火工程实际情况和煤炭开发科学技 术发展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由盟市负有煤矿安 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申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查并报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在国家局未批准新的特种作业类别和特殊工种之前,仍按原来 其他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第五条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 及安全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 3号、第30号等有关规定。第六条 证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或国家发布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八条 按照国家关于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 口管理、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原则,各部门、机构 职责分工如下:(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全区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 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法对辖区内煤矿 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委托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考务中心 (以下简称考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全区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申请材料的审

5、查工作和考务工作;负责上述证件的印制、 发放等工作(煤矿矿长资格证暂由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 负责全区煤矿安全培训教材编写、题库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区煤矿 安全培训和发证资料汇总、档案管理及上报等工作。(三)自治区境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原 有的培训范围开展相应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第九条 盟市、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 理部门必须明确专门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煤矿安全培训、考核、 发证、管理等工作。第十条 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工 作。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

6、全培训机构负 责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一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四级以上 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不具备四级资质的煤矿企业其他从 业人员,由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统 一组织委托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 构的培训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批二级培训机构和各盟 市的年度培训计划;盟市承担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 负责审批辖区内三级培训机构和辖区内国自治区30户煤炭企业的 年度培训计划及旗县(区)的年度培训计划;旗县(区)承担煤矿 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

7、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四级培训机构和 辖区内各煤矿的年度培训计划。第三章培训上岗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还须 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 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可合并培训,但分别审核颁证。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 种作业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 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的其他从

8、业人员经培训、考核、考试合格, 并发放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 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持新证方 可上岗。第十八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 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第四章报名程序第十九条煤矿矿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填写附表三、附表四,并附以下材料,经盟、市负有煤矿安全 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参加培训。(一)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二)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毕业证、

9、身份证原件)(三)所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四)工作经历证明和单位意见或任职文件(五)身体健康证明(体检报告或医院证明)第二十条 自治区30户重点煤炭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本 企业审查以下材料并汇总,报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其他煤炭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本企业审查以下材料,报盟市负有煤矿安全 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汇总后委托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一)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二)工作经历证明及单位意见(三)身体健康证明(体检报告或医院证明)第五章开班审批第二十一条 矿长资格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开班培训前,由煤矿企业填写矿长资格和安全资

10、格培 训申请表(附表三、附表四),并报相应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审查 汇总后,填写开办班审批表(附表一),报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 批后,方可开班。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开班前,由煤矿 企业填写安全资格培训申请表,报相应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审查汇 总后,填写开办班审批表(附表二,报请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 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经所在区域的 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 开班。第六章考核考试第二十四条 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按 照煤矿矿长和“三项岗位人员”准入条件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

11、考核; 考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试。第二十五条煤矿矿长资格和“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考试 使用国家题库试题。具备联网考试条件的,由考务中心进行网上考 试,盟市或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派 员现场监考;仅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由考务中心派员或委托盟 市派员组织微机考试,盟市或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 职责的管理部门派员监考;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可暂用纸质 试卷考试,盟市或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 部门组织考试。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考务中心负责公 布考试成绩。第七章复审复训第二十七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12、 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第二十八条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 当于期满前6 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 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证书的,经培训机构复训合 格向考务中心提交体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矿长资格证或安全资 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复审合格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 合格的,说明原因。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重新颁发证书。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 审或者延期

13、复审不予通过:(一)体检不合格的;(二)发生事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四)年龄不符合要求的。第三十一条“三项岗位人员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或者 未申请复审的,资格证或操作证失效。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第八章颁证程序第三十四条 考核、考试合格的煤矿矿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14、员,由负责培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 审批表(附表五(二)、六(二)、七(二)并附相应资料,报考 务中心。考务中心按程序审核,并填写相应的申领证件呈报表(附 表五(一)、六(一)、七(一),报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后颁 发证件。第三十五条 考核、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负责培训的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审批表(附表八、九),并经盟市负有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附相关材料报考务 中心审核,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准后颁证。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 机构填写办证呈报表,经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 的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盟市负有煤矿安

15、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 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九章颁证时限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煤矿 安全培训机构向考务中心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或向盟市负有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也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第三十八条 考务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办证材料后, 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相应资格证的复核工作,经自治区煤炭 工业局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颁证工作。第三十九条 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收 到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办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培 训合格证的复核工作并完成制证,并通知培训机构领证或邮寄。第十章公告和

16、监督第四十条考务中心和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 理部门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班次、考试考核成绩、 培训机构、证件(培训合格证)情况等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考务中心及盟市负有煤矿 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盟市、旗县(区)负有煤矿 安全培训、考核职责的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20号、第3号的相关规定,对全 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附件:1.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4. 自治区30户重点煤炭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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