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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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200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

2、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

3、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4、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一、控告接待用

5、房,包括来访等候室、来访接待室、举报等候室、举报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二、申诉接待用房,包括申诉等候室、申诉接待室、赔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三、询问用房,包括证人被害人询问室、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四、侦查监督用房,包括讯问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五、审查起诉用房,包括刑事案件审查室、讯问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模拟法庭。六、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七、自侦案件讯问用房,包括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办案人员休息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接待室。八、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

6、理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九、监控用房,包括监听室、监视室、领导指导室。十、侦查指挥用房,包括通讯联络中心、侦缉追捕指挥中心。十一、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十二、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计算机房、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消耗材料储存室、资料室。十三、赃证物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十四、枪弹保管用房,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十五、服装保管用房,包括检察服装保管室、法警服装保管室。十六、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文书档案室、音像档案室、阅档室。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化验用房,包括普通化验室、毒物化验室、万能显微镜室、试剂存放室、辨认室、

7、专家鉴评室。二、文检用房,包括文检检查室、文检资料室、紫外光谱室、红外光谱室、色谱室。三、痕检用房,包括痕迹检验室、指纹检验室、红外线检验室、紫外线检验室、痕检资料室、测谎检查室。四、法医鉴定用房,包括物证检验室、活体检验室、脑干电检测定室、电测听室、声阻抗室、眼底照相室。五、解剖用房,包括解剖室、X光照相室、病理切片制作室、尸体存放室、标本室。六、司法会计用房,包括审查鉴定室、文档保管室。七、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八、录像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工作间、小型录像播放厅。九、录音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录音室、控制室、资料室。十、照相用房,包括照相制作室、照相资料室。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

8、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平方米。各级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表确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经济特别发达、业务量特别大的地区各级检察院,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编制定员人数不足20人的检察院,按照20人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中,需要建设相对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

9、汽车库和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附属设施的,应结合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六条中需要设置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建设的选址统筹进行。各类用房的设置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

10、积率进行核算。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在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附表1一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1 控告接待用房2来访等候室 60

11、803来访接待室 60804举报等候室 40605举报接待室 40606 检察长接待室 30407案件研讨室 30408申诉接待用房9申诉等候室 406010 申诉接待室 406011 赔偿接待室 304012 案件研讨室 304013 询问用房14 证人被害人询问室608015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608016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 608017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608018侦查监督用房19讯问室 304020主办检察官研讨室406021审查起诉用房22刑事案件审查室406023讯问室406024主诉检察官研讨室406025模拟法庭8012026律师用房27律师阅卷室608028律师接待室406

12、029复印室304030自侦案件讯问用房31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8012032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406033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608034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304035办案人员休息室406036主办检察官研讨室406037接待室304038刑罚执行监督用房39案件审理室304040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41监控用房42监听室608043监视室8012044领导指导室406045侦查指挥用房46通讯联络中心608047侦缉追捕指挥中心9012048检察委员会用房49会议室8012050候会室204051信息通讯中心用房52计算机房8012053多媒体示证制作室406054消耗材料储存室50805

13、5资料室508056赃证物保管用房57贵重物品保管室608058一般物品保管室8012059枪弹保管用房60枪支保管室304061弹药保管室304062警械具保管室304063服装保管用房64检察服装保管室8012065法警服装保管室406066诉讼案件档案用房67文书档案室20030068音像档案室8012069阅档室4060总计27403940附表2:一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 种类面积1化验用房2普通化验室60803毒物化验室30404万能显微镜室30405试剂存放室20406辨认室20407专家鉴评室30408文检用房9文检检查室608010 文检资料室203011 紫外

14、光谱室304012 红外光谱室204013色谱室204014痕检用房15痕迹检验室406016指纹检验室304017红外线检验室204018紫外线检验室204019痕检资料室204020测谎检查室406021法医鉴定用房22物证检验室608023活体检验室406024脑干电检测定室203025电测听室204026声阻抗室304027眼底照相室203028解剖用房29解剖室508030X光照相室 204031病理切片制作室204032尸体存放室304033标本室204034司法会计用房35审查鉴定室608036文档保管室608037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406038录像资料检验用房39工作间80

15、12040小型录像播放厅12016041录音资料检验用房42录音室406043控制室304044资料室204045照相用房46照相制作室508047照相资料室2040总计13602070附表3: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 种类面积1控告申诉接待用房2来访举报等候室30403来访接待室30404举报接待室20305检察长接待室30406赔偿接待室30407案件研讨室30408询问用房9证人被害人询问室203010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304011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406012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406013侦查监督用房14讯问室406015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16审查起诉用房17刑事案件

16、审查室203018主诉检察官研讨室406019模拟法庭608020律师用房21律师阅卷室304022律师接待室304023复印室203024自侦案件讯问用房25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608026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304027暂押室204028办案人员休息室406029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30刑罚执行监督用房304031监控用房32监控室608033领导指导室304034侦查指挥中心608035检察委员会会议室8012036信息通讯中心用房37计算机房608038多媒体制作室304039赃证物保管用房608040枪弹保管用房41枪支保管室203042弹药保管室203043服装保管用房608044

17、诉讼案件档案用房45文书档案室12018046音像档案室406047阅档室3040总 计14502040附表4: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 种类面积1化验用房2普通化验室20303毒物化验室20304万能显微镜室15205试剂存放室15206文检用房7文检检查室20308光谱室15209色谱室152010痕检用房11痕迹检验室304012红紫外线检验室203013痕检资料室152014法医鉴定用房15物证检验室304016活体检验室204017脑干电检测定室203018电测听室203019解剖用房20解剖室304021X光照相室 204022病理切片制作室203023尸体存放室203

18、024司法会计用房25审查鉴定室304026文档保管室304027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304028录像资料检验用房29工作间204030小型录像播放厅304031录音资料检验用房304032照相用房33照相制作室304034照相资料室2040总计 585860附表5:三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 种类面积1控告申诉接待用房2来访举报等候室 20303来访接待室 30404举报接待室 30405检察长接待室20306询问用房7证人被害人询问室20308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30409听证室304010侦查监督用房 304011审查起诉用房12刑事案件审查室 304013主诉检察官研讨室

19、203014律师用房15律师阅卷室 304016复印室 152017审讯用房18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 406019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 304020暂押室 203021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203022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304023监控用房 406024侦查指挥中心 304025检察委员会会议室 508026信息通讯中心用房27计算机房 406028多媒体制作室 304029赃证物保管用房 406030枪弹保管用房31枪支保管室 152032弹药保管室 152033服装保管用房 304034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35文书档案室 8010036阅档室 2030总计 8351170附表6:三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

20、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 种类面积1 化验用房2 普通化验室 20303 毒物化验室 15204 万能显微镜室 15205 试剂存放室 15206 文检用房7 文检检查室 20308 文检资料室 15209 痕检用房10 痕迹检验室 203011 痕检资料室 152012法医鉴定用房13物证检验室 152014活体检验室 152015解剖用房16解剖室 203017尸体存放室 152018司法会计用房19审查鉴定室 203020文档保管室 203021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203022录像资料检验用房23工作间 203024小型录像播放厅 203025录音资料检验用房 304026照相用房27照相制作室 304028照相资料室 1520总计 37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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