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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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实务 授课人 李明英 教授企业法律实务 绪 论 一、为什么学?二、学什么?三、怎么学?企业法律实务 第一章 公司法企业法律实务 一、公司的种类一、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公司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实务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为“控制”和“附属”的关系

2、,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被控制地位的是子公司。母公司可采取独资设立、全资控股、控制多数股份、掌握实际得以控制子公司的股份等方法。企业法律实务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异同 控股公司是母公司的范畴,控股公司着重反映公司的性质是控股,而非从是或主要不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母公司强调的是公司之间的关系。企业法律实务 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法律实务 公司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a)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b)母公

3、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 资本总和 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c)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律实务 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公司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核准的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律实务 刺破公司的面纱 (也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英美法系学者形象地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比喻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这层面纱将公司和股东隔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将撩开公司的面纱,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

4、但连带责任。企业法律实务 我国公司法对刺破公司的面纱的具体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律实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相对稳定、互相信任人数众多、流动性大资本可不分为均等的份额、不能发行股票分为均等的份额、可发行股票、公开募股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受限制、具有封闭性股份自由转让、具有开放性经营除国有、大公司外,一般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运作规范、制度健全信用基础资合(但小公司或家族公司兼有人合的性质)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的基础 企业法律实务 二、公司的设立二、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

5、的设立程序:股东协议名称预核制定章程缴纳出资验资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出资形式:货币(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70)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元)(全体股东签字)股东50人以下出资证出明书企业法律实务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10万元人民币;(2)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4)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或在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5)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

6、审计;(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律实务 民营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1)夫妻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个。公司注册时应向工商部门提交财产分割协议,以各自的财产出资。(2)幼子公司:以未成年人的子女的名字注册为股东。(3)影子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上出资人(显名股东)不一致。(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公司机关登记为准)(4)借贷公司: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约定每年保底分成。此约定无效。企业法律实务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简单设立)发起人协议名称预核制定章程缴纳出资验资董事会监事会设立登记营业

7、执照(2)募集设立(复杂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35%以上)招股说明书承销发行股份缴纳出资创立大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最低500万 人数2至200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企业法律实务 三、公司的章程三、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有以下特点:制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公开:对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内容:有强制性规定。企业法律实务 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事项 即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事项,缺少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依据公司法中的强

8、制性条款)具体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企业法律实务 2、相对必要事项 即章程未记载时不影响章程效力、可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条款。(依据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如:有限公司的股东分红、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比例、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召开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董事的任期、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问题等,遵循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企业法律实务 3、任意记载事项 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行制定。问题:(1)有限

9、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否强行股东转让其股份?(2)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权处罚股东?(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向他人担保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投资或担保的数额由谁确定?企业法律实务 四、公司的资本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资本金和股本 指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或股款企业法律实务3、公司的资产 指所有者权益与负债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递延资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4、净资

10、产 指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负债的总和,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企业法律实务 5、有关注册资本的几个问题(1)虚报注册资本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2)虚假出资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3)抽逃出资 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的行为。(4)抽回出资 即股东退股,不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的行为。企业法律实务 6、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7、股东退股制度 股东一般不能退股,但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退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

11、行了规定。企业法律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退股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法律实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退股制度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1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企业法律实务 回购股份的处分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企业法律实务 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13、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企业法律实务 五、公司的组织结构五、公司的组织结构1、公司的治理结构:三权分立、二元监督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最高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辅助执行机构性质非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人数全体股东构成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不少于3人 无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三年可连选连任企业法律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差异分析 (1)基本性质是一致的 (2)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组织机构规制灵活,不像股份公司那样详细、具体、全面,允许通过章程对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权进行约定是许多国家的做法。(3)我国对有限公司和股份

14、公司组织机构规制相差无几。企业法律实务2、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一人公司不设)(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企业法律实务 3、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15、公司形式的方案(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决定聘任、解聘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法律实务 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这家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董事。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法律实务 4、监事会的职权 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和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罢免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职责

16、时 召集、主持股东会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企业法律实务 5、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法律实务 六、股东的权利 1、分红权 2、决策权 3、选择管理者权 4、知情权 5、转股权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向股东

17、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的价格协商确定,如章程中有特别约定或国企有特别规定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企业法律实务 6、对中小股东的保护(1)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董事、监事高管不当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2)退股权(3)解散公司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18、以集中使用。企业法律实务 七、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1、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2、关联交易:关系人之间进行的交易 优点:信用度高、稳定性好、可持续性强 问题: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掏空”上市公司资金。企业法律实务 3、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表现(1)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2)人为的提高或减少贷款利息(3)不按常规收取劳务报酬(4)对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或收取报酬(5)通过租赁机器设备实现避税4、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占

19、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手法(1)先输血(2)再抽血(通过借款、担保、租用、转让等式企业法律实务 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企业法律实务(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20、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定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否则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4)揭开公司的面纱。(5)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企业法律实务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 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法律实务(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合同法的有:(1)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 (2)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企业法律实务(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l平等、自愿原则l公平原则l诚实信用原则l守法原则l合同自由原则l鼓励交易原则企业法律

21、实务 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企业法律实务(二)要约邀请(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l 寄送的价目表l 拍卖公告l 招标公告l 招股说明书l 商业广告 企业法律实务注意:1、商业广告的内容如果具体、明确,并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可

22、以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楼书等。2、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企业法律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企业法律实务目的内容对象法律性质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多数针对特定

23、的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成立、对要约人有拘束力要约邀请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订立合同不一定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无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企业法律实务(三)承诺(三)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 一致 (3)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4)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企业法律实务 三、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 (2)信件 (3)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

24、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 3、推定形式企业法律实务 四、合同的内容四、合同的内容 (一)思维方式 1、合法性 2、风险有哪些?3、如何防范?4、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5、要注意细节 6、用准确地语言描述企业法律实务 (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法 最后当事人签字或者或者盖章(摁手印)注意:每一页都要签字盖章或盖骑缝章企业法律实务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等)(3)赔偿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5、)(4)支付违约金 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标准: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 企业法律实务(5)定金责任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注意:a.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 b.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c.违约金与定金只能二选一企业法律实务(三)合同可约定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损失的企业法律实务(四)格式条

26、款(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 (2)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企业法律实务2、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的 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2)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3、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 非格式条款企业法律实务 五、合同的效力五、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7、 1.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 (1)签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合同,依照其规定(要式合同)。企业法律实务 3、几种特殊的生效(有效)合同(1)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指善意相对人通过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其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单位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其合同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

28、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企业法律实务(二)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企业法律实务(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指合同成立以后,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变更或撤销有关内容的合同。法定事由:1.存在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注意:当事人

29、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一年(除斥期间)企业法律实务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企业法律实务(四)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四)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30、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企业法律实务 六、合同的履行六、合同的履行(一)(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二)(二)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 1、当事人协议补充 2、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适用以下规定企业法律实务(1)质量不明确的)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2)价款或酬金不明确的)价款或酬金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1、。(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企业法律实务 (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价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2、先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顺序,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企业法律实务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

32、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7日 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出了以下具体的意见:企业法律实务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33、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企业法律实务 (四)合同的保全(四)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2、撤销权、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企业法律实务 指合同合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合同终止的行为。解除合同的情形: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订立合同时约定解除合

34、同 的条件,依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解除合同企业法律实务 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届满以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规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企业法律实务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 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35、1)恢复原状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企业法律实务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 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企业法律实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09年5月2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36、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企业法律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企业法律实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立法的宗旨向劳动者倾斜 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完

37、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企业法律实务 2、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等组织(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或按国家另行规定的人员除外)(3)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 注: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未作规定企业法律实务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1)内容合理合法 (2)民主程序 在制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中,工会或者

38、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3)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法律实务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实际提供劳动的 日期以及劳动关系的成立日期的关系1、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实际提供劳动之前产生的纠纷按民事合同处理。3、实际用工在前、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企业法律实务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9、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法律实务 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事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3、只有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竞业限制条款以及在服务期内的劳动者有过错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企业法律实务 注意:(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

40、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企业法律实务 五、关于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企业法律实务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41、为劳动合同期限。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6、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企业法律实务 六、关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企业法律实务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以下规

42、定约定:(1)竞业限制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3)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4)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标准:按双方的约定执行企业法律实务 七、用人单位出资培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企业法律实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

43、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企业法律实务 八、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1、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企业法律实务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

44、合同的前一日。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法律实务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法律实务 九、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分为:(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5、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法律实务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1)外,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法律实务 注意:(1)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

46、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企业法律实务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47、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法律实务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法律实务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48、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有过错:(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法律实务 有前列(2)至(6)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企业法律实务 2、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提前三十日书面

49、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法律实务 3、用人单位需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条件: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1)

5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法律实务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过错除外)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51、的。企业法律实务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 1、计算基数 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计算基数:(1)工作的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企业法律实务 十一、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终止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再续定劳动合

52、同的。企业法律实务 2、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的计算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企业法律实务 3、对高工资劳动者的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企业

53、法律实务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罚则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法律实务 十二、对劳务派遣的规范(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

54、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企业法律实务(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7)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8)用人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培训等,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9)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企业法律实务 第四章 商标法企业法律实务 一、概述(一)概念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二)功能 1、表示商品的来源和出处 2、表示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3、

55、广告宣传的功能 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法律实务(三)商标的分类(三)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 2.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按商标的用途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4.按商标是否注册分:注册商标(R)、非注册商标 5.按商标的信誉程度分 :普通商标、驰名商标 企业法律实务(四)(四)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1、概念、概念: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认定原则:、认定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3、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法院、国家工商总局 4、认定因素、认定因素:(1)相关公

56、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5)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企业法律实务(五)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拒绝或取消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并禁止其使用。2、驰名商标无论其是否注册均受法律保护。3、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不能申请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企业法律实务(一)申请人的范围 1、自然

57、人、法人、其他组织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二)商标的注册条件 1、具有显著性特征,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企业法律实务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企业法律实务(5)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58、、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6)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法律实务 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我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6)县级以上行政

59、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企业法律实务(三)商标注册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就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是否注册,完全根据当事人的自己意愿。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企业法律实务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初审公告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核准注册核准注册驳回驳回申请复审申请复审起诉起诉(四)商标注册程序(四)商标注册程序不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申请书申请书图样十份图样十份申请费申请费不服不服三三

60、个个月月申请申请企业法律实务 (五)商标争议程序(五)商标争议程序对已注册的商标产生争议分为两类:1、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争议期为年。(到商评委)2、违反了商标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欺骗手段获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无争议期。包括:()违反诚信,恶意利用他人商标信誉。()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第2类商标局发现后也可主动撤销)企业法律实务(六)商标的国际注册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

61、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的注册后,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企业法律实务(一)注册商标的使用 1、连续3年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注册 2、许可使用(到商标局备案)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二)注册商标的转让(经商标局登记公告)(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10年,每次续展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企业法律实务(一)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称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62、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使用的(反向假冒)企业法律实务5.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企业法律实务8、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

63、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混淆的。10、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企业法律实务(二)法律保护1.民法保护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金额为侵权人 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可判50万元以下)2.行政保护 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销毁、查封或扣押侵权物品。3.刑法保护 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7年,并处或单处罚

64、金)企业法律实务(一)商标与商号统一(二)采取防御性注册措施(三)商标与装璜结合(四)合资企业中方商标的使用(五)许可他人使用时确保其质量(六)经营外国品牌时查其合法性(七)产品出口前及时进行国际注册或海外注册(八)“三先”策略:产品未出,商标先注;广告未作,商标抢先;期限未到,续展赶先企业法律实务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律实务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的关系二、不正当竞争概念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1、发生在竞争活动中 2、违反诚信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出于牟取暴利 4、主观上出于故意企业法律实务l 三、不正当竞

65、争行为(一)冒充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企业法律实务(二)限制竞争行为(三)商业贿赂行为(四)虚假宣传行为(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六)压价销售行为(七)附条件销售行为(八)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十)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企业法律实务 四、商业秘密(一)概念:

66、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1、盗窃(窃听、假装应聘、假装招聘、盗窃电脑资料、偷拍等)2、不正当地披露、发表 3、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违反保密协议企业法律实务(三)怎样合法获得商业秘密 1、独立开发获得 2、合法购买 3、从公开的渠道观察获得 4、合法得到许可 5、通过反向工程获得 反向工程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企业法律实务(四)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金额为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还包括受害者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行政责任 监都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除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7年,并处或单处罚金)。企业法律实务(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对策1、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2、制定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职责3、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4、转让技术或鉴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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