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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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2. 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 定义无。内容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n类学分两类。4.1.1I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

2、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 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4.2 学分规定4.2.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4.2.2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4.2.3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

3、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4.2.4 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4.2.5 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4.3学分授予标准4.3.1I类学分4.3.1.1 参加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4.3.1.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

4、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4.3.1.3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9、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刊号(CN)的刊物6、5、4学分省级刊物5、4、3学分4.3.1.4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承担者一第五承担者(余类推)级课题15、13、11、9、7学分省(部)级课题10、8、7、6、5学分市(厅)级课题8、6、5、4、3学分4.3.1.5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级奖

5、: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三等奖10、8、7、6、5学分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10、8、7、6、5学分二等奖9、7、6、5、4学分三等奖6、4、3、2、1学分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4.3.1.6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第一、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该阶段继

6、续医学教育任务。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纳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0学分。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4.3.1.7 学历(学位)教育:(1)经医院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完成当年授予25学分

7、。(2)经医院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当年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I类学分3分,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年度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向科研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科研处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4.3.1.8 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医院将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为其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当年度需要

8、完成的最低学分数,按毕业或调人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人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4.3.1.9 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4.3.2II类学分4.3.2.1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4.3.2.2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

9、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合格,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4.3.2.3 学习由、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4.3.2.4 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4.3.2.5 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余类推)市级刊物4、3、2学分内部刊物3、2、1学分4.3.2.6 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

10、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学分。译著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4.3.2.7 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4.3.2.8 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

11、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4.3.2.9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医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上述II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科研处负责审查备案并授予学分。4.3.3 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4.4学分登记4.4.1学分登记统使用由全省统印制的XX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登记册原则上由卫生技术人员凭证登记,

12、医院审核、确认,并进行年度验证考核。登记册的学分类别、登记方式要与XX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相一致。医院在审核学分原始佐证材料时,要把经审核合格的、不同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人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管理。4.4.2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验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4.4.3 医院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人其个人技术档案。4.5考核4.5.1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3、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4.5.2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4.5.3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4.5.4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人科室和主要负责人工作任期目标,作为年终考核和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4.5.5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考核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

14、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4.5.6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4.6 奖惩4.6.1 医院将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4.6.2 对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4.6.3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4.6.3.1 不服从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4.6.3.2 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4.6.3.3 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4.6.3.4 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4.6.3.5 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5.附则5.1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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