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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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假设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

2、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与其充裕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

3、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劳动

4、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变更原劳动合同。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

5、待遇。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

6、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号的规定进行赔偿。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到达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

7、止条件,以躲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到达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

8、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三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

9、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方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

10、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局部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局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当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

11、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分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

12、同。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承当赔偿责任。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13、期满为止。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民法通那么?第

14、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15、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充裕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充裕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号,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

16、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根本生活。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局部职工。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

17、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假设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

18、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是否发给的工资性补贴,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时加以规定。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七集体合同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关于国有企业在承包制条件下签订的“共保

19、合同,凡内容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合同送审、备案手续;凡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标准的集体合同过渡。三、工资一最低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局部。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方案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

20、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创造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良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21、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定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文件所确定的总的原那么的根底上,制定过渡方法。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22、,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实行每天不超过小时,每周不超过小时或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23、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小时工作制的为天,实行每周小时工作制的为天进行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第六条予以处理。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24、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根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根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局部资金,银行要拿出一局部贷款,共同保证职工根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充裕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

25、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相同。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局部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26、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审批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

27、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方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假设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三休假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五、社会保险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

28、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效劳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充裕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职工患

29、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公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

30、处理方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卫防第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论断结果为技术依据。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

31、告,或者经职业病论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作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确实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论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六、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

32、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管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

33、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假设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

34、“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

35、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七、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动行政部门只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

36、隐匿、消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八、适用法律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号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是一致的,号文中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号文中的“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同一概念。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劳部发号在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应付赔偿金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罚款标准,阻止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

37、查权的罚款标准等方面规定不一致,按照同等效力的法律标准新法优于旧法执行的原那么,应执行劳动部劳部发号规章。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劳部发号在拖欠或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赔偿金标准方面规定不一致,应按劳动部劳部发号规章执行。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劳部发号对行政处分行为、处分标准未作规定,而其他劳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

38、执行行政处分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遵循以下原那么: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标准性文件。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标准性文件优于旧标准性文件。依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年发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

39、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发现劳动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相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劳动部,由劳动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或决定。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发现劳动部的规章之间、其他标准性文件之间或规章与其他标准性文件之间相矛盾,一般适用“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那么,同时可向劳动部请示。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4年12月3日第一条为了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

40、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局部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局部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41、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

42、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方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方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43、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本钱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年5月10日)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成心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成心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

44、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局部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

45、费用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当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

46、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以下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通过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解

47、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以下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

48、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9、,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

50、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假设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假设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

51、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

52、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53、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局部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局部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局部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

54、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5、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56、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以下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

57、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

58、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

59、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效劳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局部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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