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制度汇编646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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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制度汇编目录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简介1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管理办法(试行)2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竞价购销管理办法(试行)4四、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管理办法(试行)9五、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试行)13六、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交收管理规范(试行)22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厂库)管理办法(试行)24八、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结算细则(试行)29九、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融资融货管理办法(试行)32十、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34十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

2、易中心预订购销交收管理规范(试行)37十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预订购销管理办法(试行)42十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厂库管理办法(试行)47一、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简介新华商品交易所(简称新商所)是新华社主办的唯一大宗商品交易所,将整合国内的商品、仓储、物流等资源,借助新华社的资讯优势,通过商品现货交易和指数发布逐步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价格发现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作为新华商品交易所的农副产品交易运营中心,主要开发优质和名牌农副产品资源上市交易.先期推出食糖、豆油、大米、面粉等类交易品种开展运营,今后将陆续推出粮食、油脂油料、酒类、茶叶、林产品、海 产品等农副产品

3、上市交易。蓝海商品交易 中心目前已经在山东日照港投资建设66万平方米保税仓库,后期将投资30亿元陆续在广东、广西、上海、杭州、武汉、成都、郑州、西安、北京、天津、沈阳等地建设物流中心,充分保障现货交割,服务实体经济。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品牌商品即时购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购销系统对挂牌的品牌商品进行买入、卖

4、出操作订立电子购销合同。持有电子购销合同的会员可以随时提出交收申请,配对成功后进行货物交收。当天收市前未提出交收申请和提出交收申请未配对成功的电子购销合同,收市后自动进入交收流程。第三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会员资格和操作流程第四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第五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由品牌商品供应商自行拟定,并将电子合同和挂牌商品信息提交至本中心,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示。第六条 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的名称、品牌、

5、等级、交收仓库、交收时间、质量、保证金、发票、违约责任及本中心服务费等。第七条 本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电子合同在电子购销系统中挂牌交易.交易时间为晚间时段20:0022:00;上午时段9:00-11:30;下午时段13:3015:30。前一天的20:00为开市时间(如果因节假日调整,晚间时段不开市,则当日9:00为开市时间),当日15:30为收市时间。本中心如调整开市和收市时间,将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布。第三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第八条 即时购销保证金比率为合同金额的20,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并由本中心将另行公布。第九条参加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买方会员须在其会员

6、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第十条参加品牌商品即时购销的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商品购销系统销售商品时,应提交在本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如果卖方会员尚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存货凭证则应向本中心交付合同保证金。第十一条 会员当日收市前订立的电子合同可转让或解除。第十二条本中心按买方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货值保证金比率。第十三条交易过程中,电子购销系统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服务费费率,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第十四条电子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当日收市时,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约定在资

7、金账户中补足全额货款。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货款和卖方注册存货凭证数量充足后,进入交收流程.第四章 交收流程第十五条 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本中心将买方信息及时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会员,做好发货和开具发票准备。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交收事宜。第十六条 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指定仓库代保管。第十七条 买方会员提货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第十八条 买方会员可以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委托仓库代为发运

8、时,应当到仓库监发;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第十九条 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本中心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向买方会员开具交收货物对应的发票。第五章违约处理第二十条 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购销电子交易合同相关约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 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一)当日收市时,卖方未能提

9、交足额注册存货凭证的;(二)当日收市时,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三)卖方交付的品牌商品与电子合同不符的;(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第二十三条 违约处理办法:(一)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电子购销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二)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购销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

10、商支付事宜的除外)(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购销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第二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二十五条 在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

11、施。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购销、调整购销时间、取消购销结果。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三、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竞价购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

12、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竞价业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竞买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中心旨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等服务方式为参与本中心的会员提供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平台。第三条竞价购销包括竞买购销和竞卖购销竞买购销是指品牌商品企业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价系统挂出标的商品,以竞价形势将标的商品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并签订电子买卖合同和进行商品实物转让的一种买卖方式。竞卖购销指品牌商品企业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价系统挂出标的商品,以竞价形势将标的商品转让给最低应价者,并签订电子买

13、卖合同和进行商品实物转让的一种买卖方式.第四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会员资格和竞价流程第五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且卖方会员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关品牌商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六条竞价购销实行申报制,会员应于指定日期前将拟竞价购销的商品信息提交至本中心,由本中心提前进行公示。公示商品信息应至少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底价、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方式、最小交收单位、服务费等。第七条竞价购销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竞价会员对竞价

14、商品在规定倒计时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品牌商品的竞价购销结束。在倒计时内,当有新的报价时重新开始倒计时,倒计时的起始时间及时长按公告规定执行。第八条竞买购销流程买方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挂牌品牌商品进行竞价,买方会员的报价应在底价的基础上按变价单位的整数倍递增报价,电子竞买系统接收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电子竞买系统取当前最高报价为最新价,不接收小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当有更高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加价,竞买购销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买系统生成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生效.第九条竞卖购销流程卖方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挂牌品牌商品进行竞价,卖方会

15、员的报价应在底价的基础上按变价单位的整数倍递减报价,电子竞价系统接收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电子竞价系统取当前最低报价为最新价,不接收大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当有更低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减价,竞卖购销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竞价系统生成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生效。第十条竞价购销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竞价品牌商品标的号、品名、品牌、数量、成交价格、交收地点及交收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三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第十一条参加品牌商品竞价购销的会员必须在竞价购销前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购销。第十二条竞

16、价购销过程中,电子竞价系统将按一定比例冻结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经,并扣除服务费,同时释放所有竞价不成功的竞价人的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和服务费用费率,所做调整须提前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告。第十三条竞价报价结束后,本中心按会员成交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竞价成交货物价值*保证金比率.第十四条竞价成功后,本中心向买卖双方确认成交信息。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本中心确认信息后,及时通知卖方会员发货。第十五条买方会员须在成交确认后,在资金账户中将剩余货款补齐。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补齐货款后,将买方会员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第四

17、章交收和提货第十六条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发货时间等交收事宜。第十七条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去公告指定仓库提取货物。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提货点代保管,买方会员可与卖方会员协商再次提货事宜。第十八条买方会员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九条 买方会员选择由仓库代为发运的,仓库需在买方会员付款后2个自然日内安排货物出库,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支付。第二十条 买方会员选择仓库代为发运的,买方会员需安排签收人在货物发运后负责收货.买方会员在预计到货时间段内未安排签收人到场或签收人无故拒签,且未提前与卖方会员沟通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会

18、员负责。由于买方会员提供错误地址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会员负责。第二十一条 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会员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应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交给买方会员;若买方会员未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提出异议,本中心将清退卖方会员的履约保证金.第五章违约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电子竞买合同相关规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买方会员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若在争

19、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第二十四条违约处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1。 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2。 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3。 卖方交付的品牌商品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商品信息不符的;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二)计算卖方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卖方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三)计算买方违约金额的公式为:买方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四)

20、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第二十五条违约处理办法(一)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电子竞买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二)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竞买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

21、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第二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二十七条在竞价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竞价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第二十八条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竞价购销、调整竞价购销时

22、间、取消竞价购销结果.第三十条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四、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品牌商品

23、挂牌购销:是指挂牌方通过本中心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买卖双方都须在本中心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本中心监督双方履约。第三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会员资格和术语定义第四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

24、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且卖方会员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关品牌商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五条会员通过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系统参与购销活动,须对其在本中心发生的一切购销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分为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第七条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支付的用以保证挂牌购销合同履行的资金。第八条挂牌方是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发出要约的会员.第九条摘牌方是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会员.第十条结算银行是指与本中心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本中心对会员的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和划拨。第十一条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

25、销时间段为上午时段9:0011:30;下午时段13:3015:30。9:00为开市时间,15:30为收市时间。本中心如调整开市和收市时间,将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布.第三章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第十二条卖方挂牌购销:卖方会员按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的品牌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品牌商品挂牌后,卖方会员可以随时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品牌商品信息.买方会员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品牌商品(商品代码由挂牌系统自动生成),输入购买价格和不

26、少于最小交易数量的买入数量,当购买价格大于或等于销售价格时,即按卖方价格成交。第十三条买方挂牌购销:买方会员按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货物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进行“挂牌”发布寻购信息。品牌商品挂牌后,卖方会员可以随时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品牌商品信息。卖方会员根据“挂牌”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需销售,直接点击欲销售商品(商品代码由挂牌系统自动生成),输入销售价格和不少于最小交易数量的卖出数量,当销售价格小于或等于采购价格时,即按买方价格成交。第十四条会员通过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

27、销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相应品牌商品必须是在本中心规定的可挂牌购销的商品范围内。第十五条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修改没有成交的供货或采购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订立购销合同。第十六条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的报价为挂牌方选择交提货地点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第四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第十七条挂牌购销保证金比率为订货合同金额的10,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并由本中心将另行公布。第十八条参加挂牌购销的买方会员须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第十九条买、卖双方会员签订的电子合同不可转让或解除。第二十条本中心按

28、买方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货值保证金比率。第二十一条挂牌购销系统将对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服务费费率,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第二十二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全额货款。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对应卖方的注册存货凭证转移给买方。第五章交收流程第二十三条参与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会员可以自行选择委托交收和协议交收.第二十四条选择委托交收的,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本中心将买方信息及时通知卖方会员做好发货和开具发票准备。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交收事宜。第二十五条买方会员选择去

29、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指定仓库代保管。第二十六条买方会员提货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第二十七条买方会员可以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应当到仓库监发;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第二十八条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会员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开具发票交给买方会员。第六章违约处理第二十九条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挂牌购销合同相关约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

30、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三十条: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1。 履约截止日收市时,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2.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置换货物手续的;3。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第三十二条违约处理办法(一)卖方会员

31、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二)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挂牌合同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第三十三条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

32、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第七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四条在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挂牌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第三十五条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购销、调整购销时间、取消购销结果.第三十七条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本

33、中心负责修订.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五、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秩序,规范会员的商品购销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中心是新华商品交易所下辖的农副产品运营管理中心,并接受新华商品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等方式为本中心的注册会员提供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

34、流配送.第四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二章会员及会员管理办法第五条会员是指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在本中心办理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二)能独立从事商品购销活动;(三)承诺遵守本规范和本中心制定并发布的结算、交收及物流配送等规定;(四)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应填写会员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按本中心的要求办理完

35、成如下事项:(一)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二)按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方协议;(三)与本中心签订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会员注册协议;(四)按照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会员注册协议的规定向本中心缴纳相关费用;(五)本中心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第八条会员账号是指本中心通过电子购销系统为会员分配的,用于会员在本中心进行商品购销、交收活动的账号,每个注册会员拥有一个会员账号。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本中心系统进行购销活动;(二)享有本中心提供的货款结算服务;(三)享有本中心提供的交收及物流配送服务;(四)享有本中心提供的商品信息和有

36、关服务;(五)使用本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六)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范及本中心其它相关规定;(二)妥善保管其会员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会员账号和密码在本中心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三)按本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接受本中心的监管;(五)及时向本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一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拒不执行本中心有关规定的;(二)不按本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37、;(三)连续一年以上无订货、购销活动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三章品牌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第十二条品牌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由品牌商品供应商会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通过本中心挂牌开展购销活动的电子合同。第十三条电子购销系统是指本中心为会员提供的,进行挂牌品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操作,成交后生成电子购销合同的电子商务系统。电子购销合同自买卖双方在电子购销系统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第十四条本中心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在每个电子购销模式的管理办法中公布,如有调整本中心另行通知.第十五条电子购销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第

38、四章会员服务机构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机构是同本中心签约合作,为会员办理注册、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会员服务机构按区域开展业务,本中心根据各服务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会员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本中心进行市场开发;(二)协助会员办理会员注册手续;(三)协助本中心为会员提供电子购销系统使用、品牌商品交收培训及咨询服务;(四)协助本中心进行挂牌品牌商品的市场推介;(五)协助本中心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六)本中心书面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五章品牌商品电子购销管理第十八条 电子购销:品牌商品电子购销是指本中心

39、注册会员通过电子购销系统对挂牌品牌商品进行电子合同订立和履约。包括品牌商品即时购销、品牌商品竞价购销、品牌商品挂牌购销等模式,本中心将另行公告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会员通过其会员账号进行买、卖订货,会员通过其会员账号的所有买、卖行为均视为该会员的自主行为。会员必须对其会员账号发出的所有买、卖指令承担法律责任.买卖指令当日有效。第二十条根据会员的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并公布由品牌商品供应商制定的电子购销合同及商品的交收、物流配送等规定.第二十一条本中心挂牌商品的报价是该商品的含税价格。第二十二条指定仓库或指定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应经本中心审核并在电子购销系统注册后,方可用于销售.存货凭证注册的程

40、序为:(一)货物运往本中心指定仓库或指定厂库;(二)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三)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仓库向会员开具本中心统一格式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本中心确认;(四)本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注册联经审核后在电子购销系统内注册,并将相关数据记录在该会员名下。第二十三条商品购销系统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一)卖出价:某一挂牌品牌商品卖出方某订货日卖出的价格。(二)买入价:某一挂牌品牌商品买入方某订货日买入的价格。(三)平均价:指某一品牌商品在某订货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四)

41、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五)买入量: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六)卖出量: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七)买申报量:持有电子合同的买方申报交收的数量。(八)卖申报量:持有电子合同的卖方申报交收的数量。(九)成交量:该工作日内累计成交的品牌商品电子购销合同数量。第二十四条为保障商品购销活动的稳定运行,在价格剧烈波动时,本中心实行限价制度.限价是指电子购销合同约定的在一个订货日中的订货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本中心电子购销系统。第二十五条会员进行挂牌品牌商品购销时应按规定向本中心缴纳相关服务费用。第六章结算业务第二

42、十六条本中心实行当日结算。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会员应交付的订货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第二十八条会员须在某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本中心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资金账户间办理。第二十九条买方会员货款支付流程:(一)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合同保证金;(二)在规定期限时,会员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付足全额货款。第三十条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购销系统销售商品时,应提交在本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或者根据本中心有关规定,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合同保证金.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卖方存货凭证后,向买卖双方会

43、员、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签发交收指令。指定仓库、指定厂库收到指令后,本中心通知买方提货,同时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资金账户。卖方按照对应买方的订货均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本中心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本中心的资金账户。第三十二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可以通过电子购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三十三条会员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

44、等以备查询.第七章品牌商品的交收管理第三十四条 买方付足全额货款后可随时通过商品购销系统提出交收要求。第三十五条会员应将在本中心挂牌销售的商品存放于指定仓库或指定厂库,按本中心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指定仓库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指定厂库是指品牌商品供应商指定并经本中心批准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第三十七条指定仓库、指定厂库应遵守其与本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妥善存储和保管商品.因设施设备状况或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仓库、指定厂库承担。第三十八条指定仓库、指定厂库在收到会员的货物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指定仓库、指定厂

45、库对其向会员和本中心出具的存货凭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持有指定仓库、指定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必须经本中心注册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九条在本中心规定的时间内,买方会员需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后向本中心申请提货,本中心通过电子购销系统将对应卖方会员的注册存货凭证转给买方。第四十条 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品牌商品电子合同的买卖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并通过本中心完成卖方向买方转移合同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买卖双方会员自行协商后,可以直接向本中心申请协议交收。第八章争议及违约处理第四十一条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电子购销合同相关规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

46、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第四十二条争议处理: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第四十三条违约处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交付存货凭证或交付的存货凭证注明的货物数量不足的;2。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置换货物手续的;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二)计算卖方违约商品数

47、量的公式为:卖方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三)计算买方违约金额的公式为:买方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四)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五)违约处理办法: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做相应的处理。四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四十五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

48、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订货无法正常进行;(二)本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开始结束时间、暂停交易、调整限价、调整订货保证金比例、限期转让、限制出金、限制交收等紧急措施.第四十六条本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第十章信息发布第四十七条本中心通过商品购销系统和专业网站发布本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第四十八条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仓库、指定厂库

49、不得泄露在从事同本中心相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第四十九条本中心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五十条为本中心商品购销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要遵守与本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本中心依据本规范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本中心内从事的电子商品购销行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本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本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本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二)监督、检查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

50、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三)监督、检查会员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服务情况,确保会员服务机构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四)监督、检查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的仓储服务、货物物流配送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物流配送环节顺利实施;(五)调解、处理电子购销的有关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第五十三条本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会员应全力配合。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中心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第五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

51、起实施。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六、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交收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品牌商品交收的正常进行,根据本中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此操作规范。第二条 本中心挂牌销售的商品管理按本办法执行,会员、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以下简称:仓库)等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指定仓库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指定厂库是指品牌商品供应商指定并经本中心批准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储存商品,并开具的代表该批商品数量

52、和质量的有效凭证。第五条 会员可卖出不高于指定仓库(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标注数量的商品。第六条 商品入库:(一)会员发货前,应及时和指定仓库(厂库)及时联系。(二)会员发货入库,应向仓库提供相关单证。(三)符合入库标准的商品按照同一货主、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牌进行码垛。同一生产厂家不同等级、不同生产日期的商品如果货主坚持码放同一货位,则将该货位中商品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货位商品的生产日期、最低等级作为该货位商品的等级。商品码放后要悬挂货位卡。(四)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五)商品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仓库向会员开具

53、本中心统一格式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本中心注册。同一存货凭证若包含不同生产日期、不同等级的商品,按最早生产日期、最低等级填写该存货凭证.第七条 出库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第八条 到仓库提货的买方应在3日(含)内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逾期不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视为委托仓库代保管,且视为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原则:货主承担相关费用.会员卖出相关货物并交收后(不含交收当日),即视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第九条 到仓库提货的买方在3日(含)内未办理提货手续,待与仓库协商

54、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商品。第十条 货主可以自行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发;货主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第十一条 指定仓库(厂库)发货时,应在商品管理系统录入仓库发货完毕数据予以确认,并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第十二条 发票开具若买方没有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买方提供开具发票资料;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发票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照买方价格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买方需要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交如下资料:1。买方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料(或购销系统中录入电子文档);2。凡首

55、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票资料不全的单位必须补齐以下资料:(1)开票六要素: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2)开票所需的三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证复印件。所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二)买方需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交如下资料:1买方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料(或商品购销系统中录入电子文档);2购货单位名称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卖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收款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买方不予接收发票。(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

56、开具与电子交易合同中卖出的商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视为违约。第十三条 发票开出后,本中心将清退卖方的商品购销保证金。如果买方对发票提出异议,本中心在异议得到解决并收到买方通知后,清退卖方的商品购销保证金.第十四条 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退回给卖方,因买方失误或超过发票认证期无法抵扣致使发票作废的,责任由买方自负.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达成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 在商品货购销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本中心调解解决。确有质量问题

57、,卖方应及时调换.争议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厂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仓库(厂库)(以下简称: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本中心制定的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电子购销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仓库(厂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仓库(厂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58、第三条 指定仓库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为会员履行购销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物流配送的企业。指定厂库是品牌商指定并经本中心批准的,某品牌商品生产商的仓库,指定厂库同样可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物流配送的企业.指定仓库(厂库)经本中心同意后可以增加下辖机构,为会员提供延伸的交收服务。第二章 指定仓库(厂库)的申请、审批和注销第四条 本中心对指定仓库(厂库)实行审批制,申请指定仓库(厂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本中心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储存条件良好,符合本中心交收商品仓储特

59、性要求,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五)具备良好的出入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六)遵守本中心的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交收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七)指定仓库(厂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八)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具备应用本中心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十一)符合国家危险品管制规定及消防安全法规;(十二)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仓库(厂库)须提供下列申请材

60、料:(一)仓库(厂库)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五)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六)申请单位简介(仓储条件、库容详细说明及仓储地图等);(七)根据本中心要求,指定仓库(厂库)需向本中心提供第三方担保,并提交担保企业的三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八)指定仓库(厂库)商品出、入库制度和商品存储管理制度;(九)指定仓库(厂库)盖章确认的仓储费用、出入库费用等标准;(十)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第六条 指定仓库(厂库)的审批程序:(一)本中

61、心根据申请材料清单进行初审;(二)本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本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指定仓库(厂库)的资格,并签订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厂库)协议书以及相关合同;(四)本中心颁发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厂库)证书;(五)本中心在网站公示后正式启用。第七条 指定仓库(厂库)申请注销资格,应向本中心递交终止指定仓库(厂库)资格申请书,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在官网公示,指定仓库(厂库)必须按照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厂库)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直至本中心审核批准的资格终止日。在此期间,指定

62、仓库(厂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一)停止本中心商品新入库业务;(二)审批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本中心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三)注销其开具的存货凭证;(四)结清与各方的债权债务。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指定仓库(厂库)的权利:(一)有权向本中心的会员收取有关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需经本中心审定,具体收费标准以本中心官网公示为准);(二)有权对本中心制定的交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有权拒绝不符合本中心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四)本中心相关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九条 指定仓库(厂库)的义务(一)遵守本中心相应商品交收操作规范,接受本中心监管,认真做好本中心的会员库存商品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等细项的库存报表。每月须准确、及时地向本中心报送指定商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二)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业务,主动配合本中心的工作,积极协助本中心的会员安排交收商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中心会员的商品入库;(四)协助交收商品的取样和检验工作;(五)确保注册的存货凭证符合上市商品的规定,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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