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守法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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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境保护部目 录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12.1电解金属锰12.2湿法冶炼22.3化合22.4电解22.5循环冷却水22.6铬渣22.7锰渣库22.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2.9危险废物33.守法依据33.1法律33.2法规33.3规章33.4政策43.5标准53.6其他5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54.1依法监督54.2检举控告54.3陈述申辩64.4听证64.5申请复议64.6提起诉讼64.7上诉64.8申诉74.9申请赔偿75.基本环境法律义务75.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75.2配合环境管理75.3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85.4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

2、85.5赔偿污染损害85.6加强自主环境管理85.7承担民事责任95.8承担行政责任95.9承担刑事责任95.10环境信息公开96.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96.1基本要求96.2工艺与装备106.3能源和资源消耗106.4清洁生产116.5其他要求117.建设项目环境守法117.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守法117.2建设过程中环境守法137.3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13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148.生产过程环境守法178.1厂区环境综合管理178.2锰矿石堆场和制粉车间环境守法178.3化合车间环境守法188.4 电解车间环境守法188.5压滤车间环境守法199.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防控199

3、.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199.2 污水污染防治具体要求209.3 废气污染防治具体要求239.4 固体废弃物防治具体要求249.5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具体要求259.6 环境应急管理具体要求2610.环境管理制度执行2710.1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2710.2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要求2910.3排污收费制度具体要求3010.4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3111.企业自主环境管理3211.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3211.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3212.主要环境违法责任3312.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法律责任3312.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3312.3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4、3412.4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责任3412.5污染大气环境的法律责任3512.6固体废弃物未按要求贮存处置的法律责任3512.7违反排污申报规定3612.8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责任3712.9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责任3712.10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违法责任3712.11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3812.12拒绝或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违法责任381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责任38附件1:电解锰生产企业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39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9节水管理制度42厂长环保责任制43环保办主任责任制44环保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44环保工作人员岗

5、位职责45废水处理岗位职责46附件2:电解锰生产企业生产车间环境管理制度范例47电解车间环保操作规程47制粉车间环保操作规程48制液车间环保操作规程48附件3:电解锰生产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与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范例50硫酸管理制度50硝酸管理制度51液氨管理制度52电解锰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大纲52附件4:电解锰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范例54含铬废水处理操作规程54含铬废水处理系统操作规程55含锰废水处理操作规程56含锰废水处理系统操作规程57环保班管理制度58计化班环保责任制59污水处理站环保责任制60附件5: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范例60附件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62水处理交接班记录6

6、2水处理报表64废水处理排放水检测记录本65废水站运行记录66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守法导则为维护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规范自主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表现,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实现企业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电解金属锰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服务电解金属锰行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导则。1.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包括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守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防控、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环境违法责任等方面。本导则适用于电解金属锰

7、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环境管理机制与制度,加强自主环境管理,提升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环境违法风险,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实现企业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参考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1电解金属锰指用锰矿石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再送电解槽电解析出的单质金属。外观似铁,呈不规则片状,质坚而脆,一面光亮,一面粗糙。2.2湿法冶炼指利用某种溶剂,借助氧化、还原、中和、水解及络合等化学反应,对原料中的金属进行提取和分离的冶金过程,又称水法冶金。2.3化合指电解金属锰生产

8、过程中的矿石浸出、除铁、中和、除重金属等工艺过程。2.4电解指将电流通过电解质溶液或熔融态物质(又称电解液),在阴极和阳极上引起氧化还原反应的过程。2.5循环冷却水指用以降低被冷却对象温度的水,经换热而返回冷却构筑物温度,并经必要的处理后,再循环用的冷却水。2.6铬渣指含六价铬的废渣,属于重金属危险废物。六价铬易溶且不稳定,具有强氧化性毒性,溶出渗入地下水或进入地表水体,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7锰渣库指用于专门存放锰矿石湿法冶炼提取电解金属锰后产生的废物的渣库,锰渣库属于尾矿库。2.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2.9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9、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3.守法依据3.1法律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2法规3.2.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2.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10、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3.3规章3.3.1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3.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3.3.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3.3.4防止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3.3.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3.3.6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3.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3.3.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3.3.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

11、部令第6号)3.3.10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3.3.1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3.4政策3.4.1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3.4.2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第13号)3.4.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3.5标准3.5.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5.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3.5.4危险废

12、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3.5.5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3.5.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5.7清洁生产标准 电解锰行业(HJ/T357-2007)3.5.8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63号)3.6其他3.6.1关于开展全国电解锰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整治的通知(环办201066号)3.6.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等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4.1依法监督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以及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同时,依法监督执法人

13、员规范执法。4.2检举控告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4.3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4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4.5申请复议根据

14、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6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7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4.8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

15、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4.9申请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5.基本环境法律义务5.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保目标责任、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排污总量控制和核定、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5.2配合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16、“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5.3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意志,是通过各种环境行政决定表现出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消除环境危害治理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变或

17、者撤销之前,也不能拒绝执行。5.4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污染事故的处理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发生污染事故时,除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外,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5.5赔偿污染损害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5.6加强自主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

18、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机制。5.7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8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9承担刑事责任刑法

19、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5.10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有明确规定。6.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6.1基本要求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6.2工艺与装备6.2.1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

20、到10000吨/年及以上;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6.2.2化合槽有效容积250m3。6.2.3采用先进、高效过滤装备,滤渣中水溶锰浓度1.5%。6.2.4采用带收尘装置的自动上料系统,原料破碎、装卸运输等主要产生粉尘的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6.2.5配备防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6.2.6现有电解金属锰企业中生产能力4000吨/年及以下的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

21、的整流变压器、化合槽有效容积150m3及以下的生产设备必须依法淘汰(2011年)。6.2.7 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必须依法淘汰。6.2.8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m3以上、170m3及以下的化合槽必须依法淘汰(2014年)。6.3能源和资源消耗6.3.1按照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标准(YB/T051-2003)组织生产电解金属锰:A级和B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8600千瓦时/吨;C级、D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6500千瓦时/吨。6.3.2原料中可溶性锰回收率82%。6.3.3新水消耗量3吨/吨。6.3.4滤渣量6吨/吨

22、。6.4清洁生产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环境管理引入生产过程的污染防治,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削减污染物总量起到促进作用。符合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63号)和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HJ/T357-2007)相关要求。6.5其他要求6.5.1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解金属锰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6.5.2现有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7.建设项目环境守法7.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守法7.1

23、.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委托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编制前企业需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认和污染物总量核准等文件,积极配合环评编制单位查勘现场,及时提供环评文件编写所需的各类资料。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过程中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该按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企业有权要求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批等单位和个人为其保守商业、技术等秘密。7

24、.1.2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2008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报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前,需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对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环评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7.1.3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执行在设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将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在工程

25、设计中解决,在施工图设计中要审查设计单位环保设施的设计是否完备,有无遗漏。在施工中要合理安排环保工程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环保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7.2建设过程中环境守法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施工期现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的要采取补偿措施及时恢复。按规定缴纳施工期排污费。7.3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7.3.1试生产的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

26、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2试生产的审查与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

27、行试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7.3.3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参照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采取措施。按规定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7.4.1验收申请和延期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28、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7.4.2验收时应提供材料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

29、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7.4.3验收应具备条件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

30、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对企业环境风险以及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要求;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

31、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7.4.4验收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

32、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做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7.4.5验收整改意见的落实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8.生产过程环境守法8.1厂区环境综合管理厂区道路应当经过硬化处理。实现雨污分流、循环水和污水分流、污污分流。污水收集和排放

33、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8.2锰矿石堆场和制粉车间环境守法8.2.1锰矿石堆场管理严禁锰矿石露天堆放,堆场要采取防雨淋、防扬散等措施,矿堆防雨棚边缘应当超出矿堆边界1米以上,堆场周围设置不低于1米的围墙。8.2.2粉尘污染控制制粉车间设有除尘设备,其处理能力要与生产能力相匹配,除尘设施应当运行正常,所收集的粉尘应当及时清运或合理利用,且粉尘要达标排放。8.2.3锰粉管理制好的锰粉规范贮存在密闭的锰粉仓库,对未建有制粉车间的企业,所有锰粉必须贮存在密闭库。8.3化合车间环境守法8.3.1粉尘污染控制投料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粉尘逸散。在投料、输送时应采取有效

34、的防尘措施,尽量采取密闭输投料。8.3.2酸雾污染控制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酸雾处理设施,使用合格的碱液进行喷淋处理。8.3.3水污染控制车间冲洗水应完全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能回收利用的冲洗水应该完全收集返回车间使用,化合操作时出现覆桶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合液溢出车间。8.4 电解车间环境守法8.4.1用水量控制应当严格控制用水量。所有用水终端应当装有水表,并保证水表显示正常,做好记录。冲洗极板应当使用高压水枪,提倡使用节水、防溢流的洗板机。8.4.2污水分类收集及处理各类污水管道不得交集汇合,含锰与含铬污水应分类收集,严禁交叉污染。所有污水收集渠道应畅通,防止因管道破裂、损坏等造

35、成污水滴漏和溢出。含铬污水要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做到达标排放,其他生产污水全部进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8.4.3抛光废液污染控制抛光废液要全部进行收集处理,对弃置不用的分支管道,应当督促企业立即拆除。8.4.4冷却水管理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外排,应当避免阳极液等进入循环水中。8.5压滤车间环境守法应当严格控制冲洗水量。压滤车间不得设立冲洗水管,严禁用水直接冲压滤机、滤布、地面,经压滤机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30%,对于渣场坡度较小的企业,应当采用机械设备清渣,严禁直接用水冲刷。9.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防控9.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按

36、照相关操作规范的要求,保持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并如实记录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及药物投放和用电量情况。企业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15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保废水不超标排放。9.2 污水污染防治具体要求9.2.1生产污水排放要求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般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

37、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V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执行标准的级别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确定。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排放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下表。序号污染物一 级 标 准1六价铬(mg/L)0.52总铬(mg/L)1.53总铅(mg/L)1.04总镉(mg/L)0.15总汞(mg/L)0.05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排放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下表199

38、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序 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pH6-96-96-92色 度(倍)5080-3悬浮物(mg/L)702004004五日生化需氧量(mg/L)30603005化学需氧量(mg/L)1001505006石油类(mg/L)1010307总 锰(mg/L)2.02.05.08氨 氮(mg/L)1525-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序 号污 染 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pH6-96-96-92色 度(倍)5080-3悬浮物(mg/L)701504004五日生化需氧量(mg/L)20303005化学需氧量(mg/L)1001505006石油类(mg/L)51020

39、7总 锰(mg/L)2.02.05.08氨 氮(mg/L)1525-9.2.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检查含铬污水、综合污水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含铬污水处理后产生的铬渣及时转移到专门的铬渣贮存池内存放,转移过程中无洒落现象。9.2.3污水处理台账管理做好每日的污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使用记录,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保存污染设施停运报告文件,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每日在线监测数据报表。9.2.4排污口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及运行排污口设置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流量计、总锰、pH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正常,采用含铬钝化工艺的电解金属锰企业须在车间排污口安装六价铬自动监控装置。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

40、合下列要求: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

41、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日常监管的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9.2.5冷却塔运行及管理冷却塔正常运行,冷却水循环池无渗漏现象,无冷却水溅滴出池外现象等。9.3 废气污染防治具体要求9.3.1酸雾排放要求及其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具体执行哪一级标准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42、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和环境管理要求确定。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一般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执行标准值为45mg/m3,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不超过1.2 mg/m3。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9.3.2粉尘排放要求及其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

43、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具体执行哪一级标准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和环境管理要求确定。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一般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执行标准值为120mg/m3,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不超过1.0mg/m3。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

44、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9.4 固体废弃物防治具体要求9.4.1阳极渣库环境管理阳极渣库底部及周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顶部要有防雨棚,并超出堆场边界1米以上,渣库内不得有无积水。9.4.2铬渣环境管理含铬污水处理后产生的铬渣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存放于采取防渗防流失措施的铬渣贮存池,设置警识标志,有专人管理,铬渣贮存池容积不得小于10m3/万吨产品。企业应当严格的对铬渣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严禁将铬渣堆放至锰渣场,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9.4.3锰渣库环境管理检查渣

45、场进渣量记录情况。锰渣运输车辆应当密封运输,防止运输过程的洒落。运输车辆驶离压滤车间门前,应用清洗过渡带清洗轮胎。渣场应当修建围栏,设置警示标识。渣场必须修建渣场外截洪沟、导流渠。渣场下游应当建有防渗功能的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后的渗滤液应进入处理站处理或就地处理达标排放。渣场底部有涵洞经过的企业,必须将渗滤废液单独收集、实现清污分流,并进行回收处理。渣场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测井,对渣场要定期进行地下水监测,对发现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渣场内不得有积水,若出现积水,企业应当增设导排设施,将积水引至污水处理站处理。渣场堆渣量不得超出设计容量,企业对已超容的部分及时

46、采取措施进行整治;位于地表水体附近且污染整治无望的渣场要及时进行封场。9.5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具体要求9.5.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

47、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9.5.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9.5.3联单保存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9

48、.6 环境应急管理具体要求9.6.1液氨和硫酸贮罐等应急设施液氨、硫酸、硝酸等贮罐周围应当建有围堰,围堰高度要满足相关设计标准和应急要求。液氨贮罐区应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及喷淋装置,并保证各设施即开即用,运行正常。贮罐顶棚及支架必须采用防火材料,对使用木质结构的企业,督促其更换。9.6.2应急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设施初期雨水应经过收集入池,企业应当及时处理雨水收集池内污水,并确保收集池在雨天有足够的收集容量。为预防危化品泄露事故,企业应设置事故应急池,保证由围堰出口至事故应急池之间的管道通畅,保证在发生泄漏后污水能够全部进入应急事故池。处于水源地上游或江河、湖泊流域内的企业,应设置能够发挥拦截降

49、解作用的设施,包括拦截坝、滞污塘等,并配置防控所需材料的物资储备库。9.6.3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企业应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查找预案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修订。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更新。10.环境管理制度执行10.1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10.1.1时限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相关的申报表格。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下一年度1月1-15日内填写完毕

50、及时交回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下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10.1.2主要内容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生产工艺示意图。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

51、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10.1.3变更申报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

52、拒报。10.1.4超标排污申报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10.1.5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申报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10.1.6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

53、志。10.2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要求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污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10.3排污收费制度具体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10.3.1排污收费工作程序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

54、排污申报核定确定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10.3.2污水排污费的计算方法污水的单位污染当量收费单价为0.7元/污染当量,根据排污者排污申报核定每一污水排放口的各种污染物种类数的排放量(可用实测法和物料衡算法),利用公式: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换算出污染当量数,再将各类污染物的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前三项(可以取不到三种,最多不超过3项),相加得到每个污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即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费收费额(元)为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排放污水中的一类污染物应以车间排放口计算,地方收费标准高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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