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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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浏览次数: 218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下称“省南水北调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是指对工程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约定,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完工结等算支付的活动。第三条 价款结算支付管理是以单个合同为基本单元,即一个合同设置一个价款结算单,实行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现场审核为基础,省南水北调局有关处分别对已完成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复核,财务集中支付的办法。合同以外项目按合同变更

2、处理,结算时单独反映。第四条 价款结算支付的管理职责。(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省南水北调局的授权,负责对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集中组织供应的工程材料和物质及工程监理等合同中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单价和价款及结算必需的支撑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签证工作,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台帐,实施现场控制。(二)省南水北调局工程处负责对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集中组织供应的工程材料和物质及工程监理等合同中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结算必需的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和签证,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台帐,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三)省南水北调局规划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集中组织供应

3、的工程材料和物质及工程监理等合同中已完成工程单价和价款及结算必须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和签证,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合同台帐,实施投资控制。(四)省南水北调局财务处主要复核各类合同本期和累计结算款项并负责办理工程款项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和各类保函或保证金的收付等内容,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支付台帐,实施财务监督管理。(五)省南水北调局局长负责审批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行委托制或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的工程,有关价款结算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本价款结算办法适合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部分闸站改造和局部航道整治等工程。第二章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 招标工

4、程的合同价款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省南水北调局与承包商(下称“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 在签定的合同条款中,应包括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事项:(一)工程结算形式。(二)已完工程量认定方式。(三)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四)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五)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六)发生价款纠纷的处理方法。(七)余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八)与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九)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

5、预扣方式及时限。(十)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十一)有关价款结算奖惩办法。第八条 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涉及价款调整的,遵循下列原则:(一)合同中工程重大项目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二)超出已签合同范围的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按合同管理的审批程序,需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价款方法和确认的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第九条 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意见,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第十条 除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一)

6、招投标文件及其过程中形成的来往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二)经审批的工程施工图和概(预)算。(三)经监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核)签证的工程量完成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表等原始资料。(四)其他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项目管理预算、年度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设计变更通知等)。第十一条 预付款结算支付。(一)凡承包商的主要管理、施工人员和设备没有进入工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支付预付款。(二)已签订合同且承包商提交了经省南水北调局财务处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后,方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预付款支付和抵扣。(三)在申请办理支付预付款手续时,比照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进

7、行。(四)支付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且实际支付预付款额度不超过进场设备、材料的总额。(五)支付管理按合同号、承包商及标段进行,有关方面应配合核对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情况,防止多付少扣,严禁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资金。第十二条 进度款结算支付。(一)进度款的结算一般采取按月进行。(二)结算支付审批程序1、承包商申报。每月报送工程进度款结算申请并附本次结算的“工程量完成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表”(一式6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为便于管理,价款结算除提供纸质签证单外,还需附相应电子版。2、监理单位审查。按照监理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审查本次结算中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质量、工

8、程量和单价及价款,核实抵扣预付款、代扣款以及提留质量保证金,并在“工程量完成月报表”、“工程价款结算表”上签署结论性意见和需要说明的事项。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对上述审查的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工程量完成月报表”、“工程价款结算表”上签署审核意见。4、省南水北调局审批。工程处根据监理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复核意见,主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必需的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工程量完成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表”上签署复核意见;规划处根据监理和工程进度管理单位的复核意见,主要对已完工程单价、价款及结算必须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工程量完成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表”上签署复核意见;财务处主要复核本

9、次工程结算价款、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以及累计情况,并在“工程价款结算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5、承包商提供发票。按本期结算数而不是按实际支付数提供工程所在地的有效税务发票。6、办理支付手续。省南水北调局财务处依据上述资料,进一步核对发票或收款凭据、收款单位、银行帐号等方面内容,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财务支付手续,经内部审签后,委托银行将款项直接划拨到承包商。7、信息反馈。价款支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本期结算资料及时反馈承包商、监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南水北调局有关处,并留存作为会计凭证或备查。(三)累计支付进度款,原则上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并按约定时间同期抵扣预付款项。

10、第十三条 完工结算支付。(一)工程完工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完工结算(或余款结算)。完工结算的前提条件:1、工程完工,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且通过省南水北调局验收。2、完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预付款是否扣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内容。(二)完工结算除需提供进度款结算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经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颁发的施工图;经监理现场确认并经省南水北调局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证的已完成工作量文件;合同工程量计算过程(包括变更项目)、经承包商、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及现场设计代

11、表共同量测签证的工程量签单、土石方开挖所需的原始地形图、地质剖面图等原始计量资料。(三)完工结算程序比照进度款结算支付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四)完工结算时,应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再最终结清,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在申请最终结清、质量、安全等保证金的退付时,需比照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四章 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按合同约定需进行工程施工保险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保并提交相关保单后,再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第十五条 工程设备、物质等采购合同、工程勘测、设计、监理、科研、咨询等有关合同结算办法

12、参照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六条 省南水北调局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应按照补充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在价款结算时由承包商提出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资料,按程序审签后据实结算。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进行双方帐户之间的划转,不得用现金支付。其他零星项目的支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直接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上。承包商若需将款项支付到工地现场项目部,需向省南水北调局提交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收款单位及帐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承包商拟变更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

13、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经省南水北调局认可。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价款结算由承包商提供变更明细清单,并附有关设计变更通知书及文字说明,再按进度款结算支付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第二十条 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保证,由省南水北调局财务部门保管,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局长批准方能退还。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使用的表格、账单等凭证,由省南水北调局统一制订。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所结算合同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监督或稽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暂行办法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南水北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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