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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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 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文件。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 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 确的事项。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

2、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 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 部门。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 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

3、说明,明确政策 衔接的有关问题。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 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彳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 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4、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问题四:研发设备、研发与生产共用设备的认定文件多次提及研发设备,但对于那些设备属于研发设备没有明确标准。我们认为,可行的做法是出台专门的认定文件,按照采购设备的具体金额, 明确认定部门、认定流程、认定权限。例如:对于单价小、总量小,对企业税收 影响不大的设备,由税务机关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对于单价高、总金额超过一定 标准的设备,需要委托专门的部门或机构给予专业的鉴证。问题五: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税法要求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一直是困扰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之

5、一,对于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更是如此。企业账面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选择是否影响优惠 政策的享受。如果要求企业必须采用与政策一致的账务处理方式,即缩短折旧年限、采用 加速折旧方法,很多企业会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政策效果会大打折扣;不要求税 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同步,则会出现大量的税会差异,企业、征管税务机关将面临 大量的税会差异调整,大大增加工作量。我们前期已就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 施,此处不再赘述。问题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计提的折旧或一次性计入费用的研发设备价值,是否能够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们认为,从政策出台的指导精神层面理解,上述费用是可以

6、直接享受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但是,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假定会计处理与税务要求可以不一致,如何申报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如 何管理。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研发项目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有些项目必须有外部 立项证明,税务机关才会认可。采购的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那个研发项目,都不 符合会计核算原则。政策原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

7、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 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 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 备,单位价值不

8、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 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 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 政策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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